環境保護公益信託契約範本

環境保護公益信託契約範本

環境保護公益信託契約範本

(一)立信託契約書人:委託人○○○(下稱甲方)、受託人○○信託公司(下稱乙方),茲為培育環境教育解說人才,提升社會大眾對環境保護之重視,擬設立環境保護公益信託,以推廣環境保護工作,約定條款如下:

(二)本信託名稱為:○○環境保護公益信託推廣基金。

(三)本信託以培育環境教育解說人才,提升社會大眾對環境保護之重視為目的,依據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理下列事務:
1.提升社會大眾對環境保護之重視。
2.提供環境教育解說人才獎助金申請。
3.其他符合本信託宗旨之相關事務

(四)甲方應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本信託後○日內,交付乙方新臺幣○○元作為信託財產;俟本信託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設立後,如有國內外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時,一併納入信託財產,由乙方依本契約之約定管理、運用。
乙方處理本信託各項事務所需經費,由信託財產支應之,但應經諮詢委員會之決議或追認,且不得移供本契約第二條所訂目的事務以外之用途。

(五)本信託置信託監察人○○人,其職權如下:
1.信託事務及財務狀況之查核。
2.各項簿冊文件之查核。
3.監察及糾正乙方信託事務之執行。
4.要求乙方提信託事務報告。
5.委託律師、會計師為各項查核工作。
6.其他相關監察事宜之處理。

(六)本信託之信託監察人任期○年,每屆期滿連任之信託監察人不得逾全體信託監察人人數三分之一。首屆信託監察人由乙方選聘之,第二屆以後之信託監察人由前一屆信託監察人選聘之,每屆信託監察人任期屆滿前○個月,信託監察人應召開會議改選下屆信託監察人,新舊任信託監察人並應按期辦理交接。

(七)乙方應自本信託成立時起,至信託監察人任期終了時止,每年自信託財產給付每一信託監察人新臺幣○○元報酬。不滿一年者以月為單位,按比例計算之。

(八)本信託設諮詢委員會,職權如左:
1.諮詢委員之選聘及解聘。
2.事務計畫及報告之審核。
3.捐助範圍之確定。
4.獎助對象之選定。
5.其他與授益內容有關事項之決定。

(九)諮詢委員會之選任:
本信託之諮詢委員會置諮詢委員○○人,任期○年,連選得連任○次,諮詢委員在任其中,因故缺席時,由諮詢委員會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首屆諮詢委員由乙方選聘之,第二屆以後之諮詢委員由前一屆諮詢委員選聘之,每屆諮詢委員任期屆滿前○個月,諮詢委員應召開會議改選下屆諮詢委員,新舊任諮詢委員並應按期辦理交接。

(十)諮詢委員會置委員長一人,由諮詢委員互選,連選得連任○次。

(十一)諮詢會議之召開:
諮詢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次,如委員長認為必要時或經二分之一以上諮詢委員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並於開會前○日將開會通知書及有關議程送達各諮詢委員。
諮詢委員會由委員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委員長因故缺席或所決議事項與委員長本人有利害關係須迴避時,得由諮詢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諮詢委員因故不克出席常會或臨時會者,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並參與表決,惟一代表不得同時受二人以上諮詢委員之委託。如諮詢委員不克出席常會或臨時會,且未委託代表出席,視為棄權。
諮詢委員會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諮詢委員出席,出席諮詢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諮詢委員對於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不得參與表決,並不得代表其他諮詢委員行使表決權。

(十二)諮詢委員處理信託事務均係無償,不得收取任何報酬。

(十三)乙方應依下列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1.本信託財產得以分別記帳方式,與乙方之自有財產或其他委託人之信託基金集合管理、運用。
2.乙方應依信託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將信託財產投資於國內外公債、公司債、上市櫃證券或其他乙方認為適當之投資方式。
3.乙方應於接受本信託時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且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檢具經諮詢委員會決議之該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報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備。
4.乙方應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交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備:
(1)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2)該年度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3)該年度終了時信託財產目錄。
前項各款文件,乙方應於其執行信託事務之場所公告之。
5.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乙方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申報:
(1)受託人名稱、代表人、主事務所或業務項目變更者。
(2)信託監察人變更,或信託監察人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者。

(十四)乙方於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應將全部之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或其他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十五)乙方應依信託本旨,基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如因管理不當至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信託監察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或回復原狀,乙方並不得請求未取得之報酬。

(十六)乙方自接受本信託時起,至信託任務終了時止,每滿一年得自信託財產收取千分之○作為報酬;不滿一年者,以月為單位,依比例計算之。

(十七)本信託於全部信託財產之價值未逾新臺幣○元時,得經信託監察人同意後,終止信託關係。

(十八)因本信託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九)本契約一式○份,由甲、乙雙方、諮詢委員會委員長及信託監察人各執乙份為憑;另○份由乙方向文件申請設立本信託時提出。

立契約書人:

甲方:○○○ (簽章)
住址:○○縣○○市○○村里○○鄰○○○路○○段○○號○○樓

乙方:○○信託公司 (簽章)
地址:○○縣○○市○○村里○○鄰○○○路○○段○○號○○樓

法定代理人:○○○ (簽章)
住址:○○縣○○市○○村里○○鄰○○○路○○段○○號○○樓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投資詐騙的特點與套路

是投資還是詐騙???

投資詐騙

今年以來投資詐騙金額已達三億,為什麼投資詐騙如此容易就吸引資金?
常見的投資詐騙通常有三種特色:
1. 強調高報酬。2. 不須專業免努力免付出。3. 沒風險。

因為強調簡單容易高報酬,且都包裝成由成功商業人士經營,因此吸引了不少人受騙上當。而除了如龐式騙局的投資詐騙外,還有一種型態的案件也是充滿爭議與糾紛,繼續看下去…

投資詐騙的特點與套路

事務所業務範圍跟投資詐騙有關聯???

是的!!!

我們在事務所主要的業務之一就是處理股東合夥及投資評估在股東合夥的過程中,這個協議過程絕對是必要的。
若一開始雙方有合作意願,有許多的問題需要雙方好好協議,我們的工作就是在雙方正式合夥前,協助雙方完成協議並協助評估風險。然而,絕大多數的客戶因為沒有聘請專業事務所不知道協議即評估的重要性,因而跳過此一步驟,以至於後續發生股東糾紛引發訴訟。當然,處理這類爭議及訴訟也是我們另一項服務的內容。所以要事先付費諮詢預防,還是事後花錢補救?你說呢??

更多合夥糾紛及後續處理方式請看我寫的另一篇專文_股東糾紛/合夥糾紛/股權糾紛/被股東騙錢

然而今天我們不談這股東糾紛,我們要來談”投資詐騙”。
何謂投資詐騙?最常見的就是馬多夫騙局(龐氏騙局,又稱老鼠會)

馬多夫,前納斯達克主席。
後來成立了自己的對沖基金——馬多夫對沖避險基金,作為投資騙局的上市公司。他設計一個後金養前金的龐氏騙局,憑著他當過納斯達克主席的經歷及在業界的地位,吸引投資。最終結果是投資者損失500億美元以上,其中包括眾多「大型專業金融機構」。

馬多夫的騙局長達15年,且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等機構的監管之下長期運作而未被察覺。可想而知,一般人要如何防範投資詐騙?

這種典型的投資詐騙通常有幾個特性:
1. 強調高報酬
2. 不須專業免努力免付出
3. 沒風險


目前市面上充滿著各式各樣如馬多夫騙局的吸金案件,這些吸金案件包裝成各種型態的投資案,如股權投資、對沖基金投資、房地產投資等等令人眼花撩亂、充滿無限憧憬與想像。

有許多投資詐騙更是事先經過設計、一開始就知道如何規避法律規定,最終,投資付錢的一方只能認栽,求助無門。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有一個翟姓工程師,姑且稱他為翟翟。翟翟,單身,生活單純,收入頗豐,沒有不良嗜好,所以有不少的存款。但翟翟有點年紀,心中渴望找到另一半。有天,翟翟在網路上認識一個女生。這女生是是非非無法判斷,姑且稱為飛飛。飛飛,積極主動,面貌姣好,身材婀娜,獨立經營一宗買賣生意。每天忙進忙出轉個不停,總是在各宴會廳、高級餐廳打卡,每天忙著談生意。生活跟翟翟比起來完全是不同世界。但有一點很重要,飛飛曾跟翟翟說在商場上那麼多年,每天爾虞我詐,一個人好累。她喜歡成熟穩重,可以依靠一輩子的老實人。而翟翟也覺得這女生獨立上進、貌美如花,是攜手一輩子的好對象。

講到這邊,大家先猜猜這故事是否會有幸福美滿的結局?

我們繼續看下去雙方認識二個月後,飛飛以雙方合夥為前提,由翟翟出資並聘請飛飛做為顧問代為經營管理。藉重飛飛在商場的人脈及專業,成立了一間店面。從找店面承租、裝潢施工、下單進貨、簽訂合約,一切都朝著兩人美好未來前進著。這份美好甜蜜,直到預定開幕前一星期,飛飛說她不幹了,存貨、店面所有一切她都不要,全部東西包含滿屋子的存貨都留給翟翟了~~

這故事從開始到結束只有短短6個月。這六個月裡,翟翟匯出了數百萬給飛飛;換來一間以翟翟為出資人及滿屋子存貨的店面。

回到正題,這個案例是合夥糾紛還是投資詐騙???
若是投資詐騙,那翟翟是否能去法院提告???
若可以提告,又要告甚麼???而這案例最終結果又如何???

我只知道飛飛之後繼續在她的臉書上打卡炫耀在各高級餐廳喝咖啡談生意或是PO著種種激勵人心的正面雞湯文。
這是我實際經手處理的一個案例(案例已改寫,勿對號入座)。
若是,翟翟能在一開始合夥前找到我付費諮詢;而不是事後才付費處理處理後續種種糾紛,我想結果可能很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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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引用記者問馬多夫的一段採訪,來為今天的文章做一個總結。記者問馬多夫說,對這些被詐騙投資人有沒什麼想要表示的,馬多夫回答說「這些投資者,只想遠遠的站著領取高於市場的獲利,這些人沒想付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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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設立流程、實務準則與家族傳承

公益信託設立流程、實務準則與家族傳承

公益信託設立流程、實務準則與家族傳承

公益信託設立流程、實務準則與家族傳承

1.公益信託是什麼

公益信託為信託的一種。

公益信託之捐贈人(即信託委託人)為實現公益捐助一定之財產,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並交付財產信託,由受託人依據信託契約及信託本旨管理、處分該財產,使不特定之社會大眾得以受益,達成委託人回饋社會之目的。

信託法
第8條 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第 70 條 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前項許可之申請,由受託人為之。

公益信託可由契約或遺囑來成立,且公益信託符合以下規定可享有賦稅優惠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的信託業。
二、公益信託除了為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的費用外,不可以對特定或可得特定的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在解除、終止或消滅的時候,信託財產必須移轉給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的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故近年來許多家族將公益信託作為家族傳承的控股工具,但這種作法又與社會期望及原有作為公益的目的有所衝突而飽受爭議。關於公益信託作為家族傳承或企業傳承的優缺點,在文末會有所說明。

2.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比較表

公益信託財團法人
適合型態以給付為目的直接辦理公益活動
財產移轉設立信託或捐贈給信託發起設立法人或捐贈給法人
法律架構信託架構法人組織
設立方式設立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再向法院登記
法律主體非法人法人
組織及場所無專職人員及主事務所需設專職人員及主事務所
存續期間依信託契約之約定成立後不得任意解散
金額限制信多規模具彈性,無最低金額,小金額亦可設立捐助財產常有不可動用基本財產之限制,如規模太小,難以運作
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表。
資料來源:信託法治案例研習,李志仁、張大為著。

3.公益信託受託人、監察人、諮詢委員會

3.1公益信託受託人

依信託法第21條規定,未成年人、禁治產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辭任。

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必要時並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處置。

公益信託之委託人、公益信託監察人或諮詢委員會等就信託財產管理、處分或運用方式所給予之指示或意見有明顯違反法令規定者,受託人應拒絕依其指示或意見辦理。

信託財產中屬股份或股權者,受託人於行使股東權利時,如委託人、公益信託監察人或諮詢委員會等所給予股東權利行使之指示或意見有明顯違反法令規定者,受託人應拒絕依其指示或意見行使。

受託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內,檢具次一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經費收支預算書,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核備或備查。前項信託事務計畫書所規畫之事項,應符合公益信託契約之約定,且至少應包含實施內容之計畫以及預計受益範圍。

受託人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經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之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收支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及信託財產目錄,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核備或備查,並於核定、核備或備查後一個月內於信託公會網站上公開之。
公益信託之信託資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前項之收支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及信託財產目錄等財務報表應依第八條規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完成。

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受託人應主動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公益信託有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監督命令或為其他有害公益之行為者。
二、公益信託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或不為合乎公益信託契約約定之活動者。

3.2公益信託監察人

公益信託監察人之資格及職權內容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公益信託監察人應出具聲明書聲明其與該公益信託之委託人間,不具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二、公益信託監察人應具備金融、會計、法律、與公益目的相關之知識或經驗或其他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資格。

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公益信託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公益信託公益事項之執行及信託財產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是否符合公益信託本旨。

3.3諮詢委員會

現行信託法並未規範公益信託必須設置諮詢委員會,惟實務上多有成立諮詢委員會之情形,以提供受託人關於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之意見,從而公益信託之財產管理方式與運用用途,實與諮詢委員會之意見息息相關,故有關諮詢委員會成員之身分資格,自屬重要。

公益信託諮詢委員之資格及職權內容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公益信託諮詢委員與該公益信託之委託人間及該公益信託監察人間,具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二、公益信託諮詢委員應出具聲明書聲明其與該公益信託之委託人及該公益信託監察人間,是否具有前款之親屬關係。
三、諮詢委員中具備會計、法律或其他與公益目的相關之知識或經驗者,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四、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諮詢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就辦理公益事項提供建議。
(二)就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式提供建議。
(三)就其他有關公益信託事務提供建議。

信託行為中,如約定由信託監察人擔任指示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指示權人,因信託監察人同時兼具兩種身分,職務上恐有利害衝突,將難以充分發揮信託監察人之設置目的。

法務部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法律字第10603506280號函釋要旨
若受託人並無管理或處分權限而僅為信託財產形式上所有權人者,即屬於 消極信託,尚非信託法上所稱信託;又信託行為中,如約定由信託監察人 擔任指示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指示權人,因信託監察人同時兼具兩種 身分,職務上恐有利害衝突,將難以充分發揮信託監察人之設置目的;另 設立公益信託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又公益信託財產管理、處分及運用應 係為實現該公益信託設立目的而為之,非以投資為目的。

公益信託諮詢委員會之設置,僅為輔助受託人,提供受託人執行與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之建議與意見,並無執行信託事務之權限。倘信託契約賦予諮詢委員會就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有同意與否或審核之決定權者,恐與信託制度本旨有違。

法務部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法律字第10403508080號函釋要旨
信託法第 1、22 條規定參照,公益信託諮詢委員會設置僅為輔助受託人,提供受託人執行與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建議與意見,並無執行信託事務權限;又諮詢委員應以具有與信託目的相關事務專業資格為宜,故委託人如具有信託目的相關事務專業資格,且為確保成立該公益信託目的達成,同時擔任諮詢委員,尚無不可

4.公益信託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

4.1公益信託申請流程

流程說明:
1.信託業者與委託人簽訂公益信託契約
2.信託業者對主管機關申請設立
3.主管機關許可及監督
4.諮詢委員會提供建言並推薦受捐助者
5.信託業者給付補助金於受益人並用於A.公益目的的執行B.日常的營運C.財產管理
6.信託業者對信託監察人定期報告
7.信託監察人將重要事項之同意行使信託法權限交付於信託業者

資料來源:台灣銀行信託部網站
註:各公益信託依主觀機關不同其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略有差異,以各主管機關之要求為準

下圖以社會福利公益信託申請流程為例: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公益信託申請流程
社會福利公益信託申請流程圖

4.2公益信託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

一、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書。
二、信託契約或遺囑。
三、信託財產證明文件。
四、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受託人履歷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六、信託監察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七、設有諮詢委員會者,其職權、成員人數、成員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八、受託當年度及次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註:各公益信託依主觀機關不同其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略有差異,以各主管機關之要求為準

5.公益信託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公益信託目的
1內政部從事民政、戶政、役政、地政、人民團體、合作事業、營建、警政、消防、入出國及移民或其他有關內政業務為目的之信託
2國家發展委員會從事公共治理議題與社會發展政策相關業務為目的之信託
3文化部從事有關文化藝術事業為目的之信託
法務部從事法制研究、法律服務、矯正事務、更生保護、保障人權或其他與法務相關事項為目的之信託
4衛生福利部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家庭支持、社會救助、社會工作、志願服務、家庭暴力防治、性侵害防治、性騷擾防治業務或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業務為目的之信託
5原子能委員會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協助原子能民生應用研究發展、核能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或其他有關原子能業務之信託
6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從事消費者保護事務及相關法制研究、保障消費者權益、扶植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推動其他與消費者相關事項為目的之信託
7海洋委員會從事與海洋有關之權益維護、執法巡護、生態保護、產業發展、文化遊憩、研究調查、教育培訓或其他有關海洋事務為目的及其執行人員之照護為目的之信託
8教育部教育業務,指學校教育、社會教育、體育業務及青年發展業務等目的之信託
9勞動部從事勞動力開發、提升、運用或其他與勞動力發展業務相關事項為目的之信託
1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從事有關銀行相關業務之學術或法制研究之贊助、國際合作與國際交流之促進或其他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11環境保護署從事有關環境保護事務為目的之信託
各類公益信託主管機關

6.公益信託實務準則

6.1公益信託成立前可行性及妥適信評估

公益信託成立前應謹慎評估以下事項:
一、委託人成立公益信託之目的、對於公益信託主要辦理事項及對於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與運用之規畫。
二、信託財產之組成與規模。
三、信託財產為現金以外之標的是否產生孳息及其變現性;信託財產如屬公司股份或股權者,該公司以往年度之配息情形。
四、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是否具有管理與運用之決定權。
五、委託人對於公益信託首二年應支出金額之規畫。
六、委託人對於公益信託監察人之人選規畫。
七、公益信託如有設立諮詢委員會,委託人對於諮詢委員會之組成、人選與職權等規畫。

6.1公益信託契約訂立應約定事項

一、公益信託所為公益支出,應符合其信託本旨及主要辦理公益事項之內涵。
二、除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外,當年度公益支出總額如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且對於單一受益人之捐贈款項達一定比例者,會員應檢視該公益支出是否符合其信託本旨及主要辦理公益事項之內涵。
三、信託資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時,應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查核簽證。且該簽證會計師不得為本公益信託監察人或諮詢委員。

6.2公益信託財務執行應注意事項

一、公益信託之信託資產總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者,其依信託本旨所為之年度公益支出金額,除信託成立當年度外,應不低於該年度之公益信託行政管理費。
二、公益信託之信託資產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依信託本旨所為之年度公益支出,除信託成立當年度外,原則上應不低於前一年底信託資產總額之百分之一。
三、前二款所稱信託資產總額係指前一年底資產負債表之資產合計總額,若信託財產屬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之股份或股權,並未以評價方式列入資產負債表者,其股票價值應以該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所載之每股淨值計算。
四、就信託財產中屬有價證券、不動產或其他現金以外之標的,原則上以該項財產之孳息作為公益支出之來源。

7.公益信託節稅效益

公益信託節稅效益來自於成立公益信託、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之公益信託,該捐贈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來降低遺產稅額。個人若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之公益信託,可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列舉之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之公益信託可列報捐贈費用(列舉之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進而降低稅額。

但要注意的是若以現金捐助成立,納稅義務人需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若以不動產或股權捐贈成立,需取得上述證明書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其他公益信託之租稅優惠詳列如下:

7.1公益信託_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6條之1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第20條之1
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十六條之一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贈與總額。

7.2公益信託_營業稅

加值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1 條
受託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免徵營業稅。
前項標售、義賣及義演之收入,不計入受託人之銷售額。

7.3公益信託_所得稅

第3-4條第五項
符合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

第4-3條
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者,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不適用第三條之二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但書規定: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第 89-1 條
第三條之四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條規定辦理。但扣繳義務人給付第三條之四第五項規定之公益信託之收入,除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外,得免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

7.4公益信託_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
十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者。

8.公益信託關係消滅

一般的信託關係結束或消滅時,信託財產原則上應依信託行為所規定,歸屬於設立時約定之人;但信託行為未明定歸屬之人時,信託財產歸屬於享有全部之受益人、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公益信託因性質特別,其委託人係為公益目的而給予財產,所以縱使信託關係消滅後無歸屬權利人,該為公益目的而給予之財產,便無歸還委託人或其繼承人之理由;為公益目的而給予之財產,必須繼續依據公益目的而使用。
故於信託關係消滅時,無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信託本旨,根據與原公益信託相似之目的,繼續其信託關係,或使信託財產移轉至有類似公益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所稱「歸屬權利人」,是指信託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權利歸屬人,例如,以興建環境教育設施為目的的設立之公益信託,信託行為訂立,於興建完成後,信託關係消滅時,其剩餘財產應給於某學校之情形,其學校即是「歸屬權利人」。所謂類似目的,是指與信託行為所定目的相近之具體目的。因此,原以慈善為目的設立之公益信託,不能移做宗教或環境教育之用;而以獎助環境法學研究為目的成立之信託,將之移轉於工學或醫學等研究之用,亦非為「類似目的」。

8.公益信託與傳承

近年來公益信託這四個字逐漸出現在眾人眼前,看到”公益”二字又能”節稅”,讓許多人不禁好奇,加上2015年一篇”假公益真投資”的報導,更令許多人霧裡看花,到底公益信託是個節稅工具還是傳承功能?



地主都更合建、房地合一稅務處理

隨著台灣都市更新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地主與建設公司參與合建。但因房地合一稅之實施,對於地主的身分、取得時間、持有期間的計算及課稅稅率不同,使地主及建設公司在合建之前有許多的稅務成本估算造成困擾。

本文建議,地主依照下列三步驟來確認身分,初步釐清該適用的稅率

第一:確認重建方式(自地自建、合建分屋、合建分售、合建分成、委建)
第二:確認地主為個人地主或是營業人地主
第三:確認交易之房屋或土地為新制或舊制(房屋新制、房屋舊制;土地新制、舊制)

如,老王以個人在88年購買的二樓公寓採用合建分屋的方式參與都更,老王名下只有這間公寓也不是合建建商三等親內的親戚。依這三步確認,即可知道老王為適用”舊制”、合建分屋的”個人地主”。再藉此

本文就”重建/合建方式”、”個人地主/營業人地主之認定”及”房地合一新舊制”相關認定標準提出說明,希望地主與建商合建之前在稅務成本上估算有所依循。但因相關稅制認定標準複雜且房地交易金額龐大,建議地主與建設公司尋求專業會計師、律師之協助,評估稅率及合約條文,以順利建案之完成及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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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更/危老重建三種方式

都更與危老重建,地主有三種模式選擇,自地自建、合建及委建三種方式。
其中合建又細分成合建分售、合建分屋及合建分成。

1.1自地自建

係由地主/建商從購地、整地 、規劃、設計到施工、興建並驗收、銷售完成,一手包辦。一般上市公司皆採用此模式經營。自地自建因需要高度了解建築法規及工法、及發包、包商管理、合約簽訂等等細節,一般地主採用合建或委建模式較為輕鬆。

1.2合建

都市更新,地主都會採用與建商合建方式進行。依照合約條件及分配比例不同,又細分成合建分售、合建分屋、合建分成,三種模式

1.2.1合建分售

係指建設公司提供資金,地主提供土地,雙方合作興建房屋。
興建完成銷售時,買家與地主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向地主買土地;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向建設公司買房屋。地主及建設公司各自取得房屋價款及土地價款。

1.2.1合建分屋:

係指建設公司提供資金,地主提供土地,雙方合作興建房屋。
興建完成後,雙方按合建契約所約定的比例,各自取得房屋及土地持分。

1.2.3合建分成

係指建設公司提供資金,地主提供土地,雙方合作興建房屋。
興建完成銷售時,建設公司與地主 按合建契約所約定的比例,分配銷售價款。

1.3委建

由地主提供土地及資金,委託建設公司代為設計、規劃、施工興建。
建設公司收入來源為收取整體建案一定比例之管理費用。

1.4小結

在房地合一實施前,因土地交易免稅,故大多數的合建都更案件會採用合建分售方式興建,銷售時將大部分的價金規劃在免稅的土地上以規避稅負。房地合一實施後,採用何種合建在稅務上較有利,需依實際案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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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人地主與營業人地主

地主若是進行房地產交易、都更合建或危老重建,國稅局會依地主自身條件及過往交易紀錄,認定為”個人地主”或是”營業人地主”。其認定之後攸關地主稅務權利及稅務稽徵,不可不慎!

2.1個人地主

若個人(自然人)出售房屋、土地或以自有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其身分判定為個人訂主,其房地產交易所得依房地合一稅率分離課徵綜合所得稅。

2.2營業人地主

地主若以自有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有房地合一課徵所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8點規定之情形,該個人會被國稅局視為營業人;其交易所得課稅方式比照營利事業辦理。

2.3地主認屬營業人判定依據

判定標準一

2.3.1房地合一課徵所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8點規定

個人有第一點規定之房屋、土地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該個 人認屬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 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不適用本法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規定:

(一)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同時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個人與屬「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營造業或不動產業之營利事業間,或個人與合建之營利事業間,係「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4條第1項第2款所稱關係人。

2.個人5年內參與之興建房屋案件逾2案。

3.個人以持有期間在2年內之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但以繼承取得者,不在此限。

(二)個人以自有土地自地自建或與營利事業合建,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或僱用員工協助處理土地銷售。

(三)個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

判定標準二

2.3.2核釋個人銷售房屋課徵營業稅相關規定

財政部106.06.07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令
核釋個人銷售房屋課徵營業稅相關規定

一、 個人購屋(含法拍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並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本令發布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三) 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 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但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 前點第4款所稱房屋取得後逾6年,指自房屋完成所有權登記日起至訂定房屋銷售契約日止,連續持有超過6年。同款所稱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指自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至房屋核准拆除日屆滿10年,或自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至建造執照核發日屆滿10年,擇一認定;因繼承取得者,自被繼承人取得所有權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配偶間贈與或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者,自配偶他方原取得所有權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

三、 個人將所持有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嗣後銷售分得之房屋者,其營業稅之課徵應依前二點規定辦理。

四、 個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成及合建分售,如僅出售土地,免辦理稅籍登記。

五、 廢止本部81年1月31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81年4月13日台財稅第811663182號函、84年3月22日台財稅第841601122號函、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及104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05550號令。

2.4個人地主與營業人_所得稅與營業稅課稅規定

個人地主 營業人地主/營利事業
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14條之4至第14條之8規定 依所得稅法24條之5規定課徵
營業稅
土地:免徵營業稅
房屋:依法課稱營業稅
合建所得課徵注意事項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二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前項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
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2.5小結

關於個人地主或營業人地主之認定方式較為複雜。若地主有不動產交易之需求或建設公司與地主簽訂合建/委建契約前,應事先諮詢專業人士,提早做好稅務規劃。 常見不動產稅務案件,即是地主在交易之前,沒有檢視自身條件及過往交易紀錄頻繁,事後被國稅局認定為營業人身份進而補徵稅額並加以罰款,地主及建設公司應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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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地合一

有鑑於過去,因土地交易免稅,許多建商與地主利用此依免稅優惠將不動產交易金額大部分拆分為

3.1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即納入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繼承、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105年1月1日起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房屋交易

3.2房地合一課稅稅基

房地合一所得額=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3.3個人_房地合一課稅稅率

境內居住個人

持有1年以內:45%
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35%
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20%
持有超過10年:15%

境內居住個人特別稅率:
1.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20%
2.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20%
3.個人交易的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得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自住房屋設有戶籍(請檢附辦竣戶籍登記的戶口名簿影本)、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 交易該自住房屋土地的前6年內,未將該房屋土地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交易自住房屋土地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自住房地免稅額: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免稅額為該課稅所得;課稅所得超過400萬元者,免稅額為400萬元,超過部分並按10%優惠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非境內居住個人

持有1年以內:45%
持有超過1年:35%

3.4營業人/營利事業_房地合一課稅稅率

境內營利事業

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20%

境外營利事業

持有1年以內:45%
持有超過1年:35%

3.5房地合一個人/營利事業課稅稅率一覽表

房地合一稅率
境內居住個人 持有1年以內:45%
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35%
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20%
持有超過10年:15%
非境內居住個人 持有1年以內:45%
持有超過1年:35%
境內營利事業 不計持有時間長短,皆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於次年5月辦理申報: 20%
境外營利事業 持有1年以內:45%
持有超過1年:35%

3.6房地合一_房地取得時間認定日

房地合一課稅因持有年限不同而有不同稅率,所以不動產交易取得時間的認定,攸關持有年限的長短,若地主交易不動產或參與合建前,應多加注意。

房地取得方式取得認定日
1強制執行。因強制執⾏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的房屋、⼟地拍定⼈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
2交易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建物總登記)的房屋 訂定買賣契約之⽇
3⾃⾏興建的房屋 核發使⽤執照⽇
(無法取得使⽤執照的房屋,為實際興建完成⽇)
4提供⼟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所分得的房屋 交換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5原有⼟地,因政府施⾏區段徵收該⼟地並領回抵價地 所有權⼈原取得被徵收⼟地之⽇
6原有⼟地,因⼟地重劃經重⾏分配⽽取得的⼟地 所有權⼈原取得重劃前⼟地之⽇
7營利事業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依權利變換或協議合建取得都市更新後的房屋、⼟地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之⽇
8營利事業受託辦理⼟地重劃或個⼈、營利事業(出資者)以資⾦參 與⾃辦⼟地重劃,取得抵繳開發費⽤或出資⾦額之折價抵付之⼟地(抵費地) 重劃計畫書核定之⽇
9建設公司配合政府政策,依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契約及國營事業合建分屋附買回條件契約⾃政府或國營事業取得⼟地 契約簽訂之⽇
10因分割共有物取得與原權利範圍相當的房屋、⼟地 原取得共有物之⽇
11配偶之一方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房屋、土地為配偶之他方原取得該房屋、土地 之日
12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 為繼承開始日
13以房屋、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交易該信託財產。
信託關係存續中或信託關係消滅,受 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與受益人後,受益人交易該房屋、 土地者。
(1)受益人如為委託人,為委託人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
(2)受益人如為非委託人,或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為訂定信 託契約之日;信託關係存續中,追加房屋、土地為信託財產 者,該追加之房屋、土地,為追加之日。
(3)信託關係存續中,如有變更受益人之情事,為變更受益人之 日;受益人由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而為確定,為確定受益人之
14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所取得之房屋、土地,嗣受託人交易該信託財產為受託人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
15信託關係存續中,該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內,如有變更受益人之情事 為變更受益人之 日
16信託關係存續中,如有受益人由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而為確定 為確定受益人之日

3.7房地合一_房地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說明

地主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地;或是因自建或合建而拆除房屋,若要出售房地其持有期間之認定;或選擇適用自住房地優惠(可有400萬免稅額,超過部分獲利所得10%),其持有期間可以合併計算。其期間合併計算說明如下~

3.7.1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

(一)個人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土地,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但依本法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得併計之期間,應以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限。
(二)個人取自其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但依本法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得併計之期間,應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限。

3.7.2自建或合建

(一)個人拆除自住房屋自地自建或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出售該自建或取得之房屋,依本法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得將拆除之自住房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得併計之期間,應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限。

(二)個人出售自地自建之房屋或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所取得之房屋,依本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房屋持有期間,應以該土地之持有期間為準。

3.7.3房地合一_房地持有時間合併計算彙總表

合併持有時間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 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得併計之期間,應以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限
取自其配偶贈與之房地 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得併計之期間,應以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限。
個人拆除自住房屋自地自建或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 自住房屋優惠稅率,400萬免稅額)得將拆除之自住房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得併計之期間,應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限。
個人出售自地自建之房屋或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所取得之房屋 以該土地之持有期間為準

3.8因繼承取得房地,房地合一適用新制or舊制?

發生繼承時間被繼承人持有時間新制or舊制
105.01.01以後被繼承人於104.12.31之前取得出售時,採房地合一舊制申報
105.01.01以後 被繼承人於105.01.01之後取得 出售時,採房地合一新制申報

3.9交易無論有無獲利,應於買賣登記過戶次日起30天內辦理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交易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簡稱: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之房地,無論交易有無應納稅額,皆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稅款繳納收據。
房地合一稅制自105年1月1日實施以來,常見未辦理申報類型包括不熟悉房地合一稅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誤認僅出售土地不屬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或誤認房地交易虧損,無所得即無須申報等。而未辦理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調查後,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將面臨未依限辦理申報之行為罰或未申報所得之漏稅罰二者擇一從重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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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屋時價之認定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本法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前揭所稱房屋之時價,應參酌下列資料認定之: (台財稅字第09604520980號)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屋同一月份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鑑價公司鑑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款價格。
  (五)臨近地區政府機關或大建築商建造房屋之成本價格,加上同業之合理利潤估算之時價。
  (六)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七)出售房屋帳載未折減餘額估算之售價。
  (八)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局等出售公有房屋之價格。
  (九)依前述各項資料查得房地總價及土地時價所計算獲得之房屋售價。
  (十)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當月份時價。

5.建築業/建設公司/建商_營業稅/營所稅/其他稅務規定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互易房屋及土地其憑證之開立方式

台財稅字841601114號
主旨:建設公司出資與地主合建分屋,雙方互易房屋及土地時,其銷售額之計算及憑證之開立,仍應依本部台財稅第7550122號函(編者註:參閱營業稅法令彙編)之規定辦理。惟自77年7月1日營業稅法第32條修正施行日起地主如非屬營業人者,建設公司應按銷項稅額與銷售額合計開立統一發票與地主。
說明:二、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高認定。因此,合建分屋互易之房屋及土地之「銷售額」應屬相等,亦即不含營業稅之房屋價格應等於土地之價格(土地免營業稅)。

專營土地開發出售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台財稅第800382378號
專營土地開發出售土地之營業人,其因開發土地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請退還。

建設公司樣品屋或接待中心仍應設籍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設公司為促銷預售屋搭建樣品屋或接待中心,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在未拆除前都應依法設立房屋稅籍課稅。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建商為銷售房屋而搭建定著於土地上的樣品屋及接待中心等屬建築法認定的建物,都應在建造完成後30日內申報設籍課稅,課稅現值計算方式同於一般建物,按建造材料、總層數、面積、地段等評定房屋現值,並按月計課,因供銷售房屋使用,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日後拆除也應立即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才能停止課徵房屋稅。

地主合建分屋取得房屋 記得要報繳契稅

   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由建商出資興建房屋,並由建商及地主為建造執照起造人,地主應就取得房屋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新竹市稅務局說明,因地主與建商訂有合建分屋契約,所以地主分配取得之房屋,是地主以所持有土地部分持分與建商交換取得,實際上屬於交換行為。如果交換取得房屋之核定契價大於被交換土地之公告現值,等值部分按2%交換稅率核課,差額部分按6%稅率核課。該局特別提醒,地主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且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每逾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千元。如有匿報、短報情形,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建設公司合建分屋代地主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屋,約定由營利事業負擔繳納換入土地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入營利事業之費用或建屋之成本。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5年11月19日台財稅第7568163號函規定,建設公司與地主簽訂合作建屋契約,雖約定建主因合建而換入之土地,其土地增值稅由建主負擔,惟土地增值稅依照土地稅法規定應由賣方(地主)負擔,故該土地增值稅不得列入建主之費用或建屋之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甲建設公司107年度與地主合建分屋,依雙方所簽訂之合作建屋契約,甲建設公司須就換入之土地負擔繳納土地增值稅300萬餘元,因該土地增值稅依照土地稅法規定應由地主負擔,依上開財政部75年函釋規定,不得列入甲建設公司之費用或建屋之成本。
該局特別強調,營利事業如有因合建而換入之土地,依約須由建商負擔繳納換入土地之土地增值稅,依前述規定不得列為成本費用,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售(或分成)不動產建案,應按售價比例分攤廣告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售(或分成)不動產建案所發生的廣告費,除應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取得相關憑證外,並應按其售價比例分攤認列廣告費。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具有廣告性質的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合法憑證,並檢附載有活動名稱及營利事業名稱的相關廣告或促銷證明文件。又營利事業與地主約定合建分售(或分成)興建不動產,其廣告費用,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應按其售價比例分攤計算房地各別應分攤的廣告費,申報廣告費用支出。
   該局舉例,甲建設公司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興建不動產建案,銷售該不動產建案的廣告費1,000萬元,如建物及土地的售價比例為40%及60%,依前開規定應按建物及土地售價比例計算建設公司應分攤的廣告費,甲建設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列報的廣告費為40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的費用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以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損及自身權益。

建設公司因解約而沒入預收之土地價款,應報繳5%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因買受人違約,逕予解除契約,並?入依約定之違約款項,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產生之違約金性質,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建設公司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時程繳付土地價款,依約通知買受人解約,並?入買受人依約定之違約款項,因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為要件,買受人在未取得該土地產權前,其支付之土地價款係為取得土地之權利,嗣因解除土地買賣契約關係,建設公司依約沒入之款項已非屬銷售土地之代價,應將原開立預收土地款之免稅統一發票收回,並重行開立違約金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A建設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他收入-土地違約金收入時,經A公司說明土地違約金收入係106年與B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嗣因B君未能依約定之時程付款,依約對B君寄發存證信函並解除契約,A公司依約定沒入契約總價款之15%以為違約金,並退還B君已支付之土地價款扣除前開土地違約金之餘額,A公司將前開土地違約金收入列報其他收入,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經該局進一步查核,A公司於收取土地價款時,已依規定開立預收土地款之免稅統一發票,嗣因解約而?入契約總價款15%之金額,屬違約金性質,非A公司銷售土地之代價,係屬與銷售行為有關之銷售額,A公司未依規定將原開立預收土地款之免稅統一發票收回,重行開立違約金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核認A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核定應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建設公司因買受人違約所?入之預收土地價款,應依規定開立違約金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其他收入,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營利事業轉讓預售房地權利,土地之讓與價格亦應開立應稅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預售屋,如於房地產權過戶前,即將購屋之權利義務轉讓,其交易性質係屬出售預售房地之登記權利,所得款項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指出,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承受,應由該營業人,依房屋及土地之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7年底購買預售屋(含房屋及土地)1戶,已陸續支付5,000萬元,於房地產權過戶前,即於108年5月中旬以6,500萬元將此購買預售屋之權利轉讓予乙公司,並分別按約定房屋價款2,000萬元及土地價款4,500萬元開立應稅及免稅統一發票與乙公司。惟甲公司係於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即予以出售,因其購買預售屋於過戶前尚非屬房地所有權人,僅對出售預售屋之建設公司取得房地移轉請求權,因此其交易性質係屬出售預售房地之登記權利,與取得房地產權後出售不動產之交易有別,銷售所得款項應全數課徵營業稅。亦即甲公司出售「預售土地登記權利」部分4,500萬元,並非免徵營業稅之出售土地交易,而應全數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為應稅銷售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房地產權移轉前,轉讓購買之預售屋權利時,無論有無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款,均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以免因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而遭補稅及處罰。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所支付之利息,不可作為當期費用或支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購買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而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可作為當期費用或支出。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該局指出,近日查核轄內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一百餘萬元,經深入查核該筆借款之用途為支付土地價款,雖已辦妥土地過戶手續,但公司購買該土地目的是為投資使用,遂依上開規定將利息支出核定轉列遞延費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土地時,應注意並非所有借款利息皆可申報為當期費用,應按土地用途來決定利息支出之列報方式,以免因不符相關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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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
1.若認定個人屬營利事業,下列解釋函令得援引適用(台財稅字10400691430號函規定)

藥品、醫療器材輸入、販售、製造許可申請_查驗登記相關

藥品中文名稱審查重點

1. 對於同一成分、不同含量之單一製劑(例如:××錠 300 毫克及××錠 500 毫 克),可在已核定之品名,與相關規定不抵觸之原則下,冠上單位含量以示 區分,以便使各廠同一成分之產品品名一致。但申請時,應檢附原領有藥品 許可證之影本供參。
2. 品名必須包含該藥品之劑型,且不得以該藥品不同劑型名稱為品名。
3. 不得使用形容食品滋味之「美味可口」、「香甜可口」、「滋養美味」等詞句。
4. 複方製劑中文品名可採用商品名,不須加冠廠名;單方製劑中文品名可以統 一命名加冠廠名,或可採用商品名而無須加冠廠名或統一命名。統一命名以 中華藥典收載為準,藥典若未收載,則由本署以音譯或意譯予以統一(例如:” 商品名”- 毫克,或”廠名”統一命名-毫克)。
5. 商標如不適用於藥品時,不得使用。如以我國歷史人物名為註冊商標而加冠 於藥品名稱,不予核准。
6. 藥用空膠囊之名稱應統一為「〝××牌〞藥用空膠囊×號」。
7. 藥品品名若涉及仿冒、影射情事,依商標主管機關認定,或法院裁定。
8. 除藥典及固有成方之製劑外,不得以「××酒」為品名。
9. 為防止品名虛偽及誇大,不得使用「新」、「強力」、「高單位」、「聖藥」、「靈 藥」、「特效藥」等字樣,如須表示主成分相同而含量不同之製劑者,只限標 示含量單位;有些製劑其處方成分無肝方面之效能,則不得以〝肝〞字為品 名。
10. 藥品於未提供資料佐證並經簽辦同意者, 不得使用「加強」等字樣。

食品藥物管理署_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含重要工作階段辦理天數

食品、藥品、醫療器材申請許可案件處理期限表含重要工作階段辦理天數(FDA藥字第1061411895號公告附件)(PDF下載)

關於創業資金的二三事。借錢創業、青年創業貸款與創投融資

關於創業資金的二三事。借錢創業、青年創業貸款與創投融資
借錢創業? 如同特技表演一般,你必須要有超高的技能才能保持平衡前進而不跌倒。

關於創業資金的二三事。借錢創業、青年創業貸款與創投融資

創業資金

創業資金的多與少
是玩1把與20把的差別

創業是要做好準備,只是要做好那些準備,沒人可以知道?

創業者除了要管技術、管生產還有財務、行銷、市場、合夥人、選址、合約、員工….一大堆的事情,每一件事情就需要相對應的技能來應對。創業會遇到的問題五花八門,難以設想得到,因此當創業時遇到不熟悉領域的問題時,不管創業者會不會只能自己下去做,邊做邊修正,用時間來換取空間及經驗。

若把創業比喻成賭博來看,其實創業跟賭博還蠻像的,賭博是機率,創業也是機率,創業者要做的工作就是在有限的資源下,拉高勝率。

一個人創業只有50萬資金,假設每次失敗的成本是50萬,那,他只有一把的機會。這把沒賭中,就陣亡了。

若一個人創業資金有1000萬,同樣的每次失敗的成本是50萬,那她就可以有20把的機會。只要在這20把的經驗中,找到正確獲利模式就可以翻轉局面,找到獲利方程式。甚至在創業有足夠多的資金,在遇到問題時可以選擇花錢 聘顧問買經驗,減少摸索的過程,增加獲勝的機率。

因此創業過程中,資金絕對是創業成功與否重要的因素之一。你問我說創業要準備甚麼技能,每個行業都不太相同。但唯有資金這件事,大概是每個行業都要面對的,若能準備足夠多的錢就能有足夠多的優勢,可以在創業過程中比別人擁有更高的容錯率。

一般來說創業資金籌資管道有以下管道:

(1)自籌 (2)借錢 (3)銀行貸款 (4)政府補助 (5)創投融資

本文針對借錢創業、創業貸款及創投融資這三個籌資管道來做說明:

1.借錢創業

很多人問說,想要創業沒錢怎辦?要不借錢來創業。我的答案是千萬不要。

以下舉一個網友在網路上提出的實際案例來說明~
創業開店四個月,每月營收3萬、支出9萬、虧損6萬。
現在資金不足且已經有跟身邊的親朋好友周轉過了。該怎麼辦?

我的看法是設立到現在才四個月,錢已經花完,還已經跟親朋好友借款,呈負債狀況。這時候提甚麼行銷策略、改善計畫等等的都已經太遲,就算是有行銷策略或是改善計畫,也都是需要錢來執行的。而且就算借到了錢,就能確定可以轉虧為盈?還是只是延後倒閉的時間。

而沒錢就是沒錢,不能獲利就是不能獲利。

社會過度美化及神化了創業,覺得創業就要一次成功。甚至會有過來人跟你說,當初她就是這樣,咬著牙,撐過來的。撐過就是你的。我想問的是,這些人拿甚麼保證一定撐得過去?而就算撐過去這一次就永保安康一帆風順?

我相信大多數的建議都是出於善意,但通往地獄的路往往是善意鋪成的。

撐下去而成功的,有,但在事務所那麼多年,看到撐不到開花結果的,更多。

再舉一個客戶諮詢的案例,就是這個客戶諮詢後讓我動手寫下這篇文章~

上星期有一個新客戶來諮詢低利貸款的事,我跟她說明了貸款條件及應對銀行的方法後。我問她說,你的報表是真實的嗎?報表顯示去年營業額1000多萬,淨利卻只有5萬。

她回答這報表是真的。而且去年為了周轉,她才跟銀行辦信用貸款百來萬,手續費13%,利息9%。

我心想這是甚麼操作,用9%的資金來賺取0.5%的利潤?更何況還有13%手續費還沒折算成利息,簡直是吸血蟲。因為是新客戶,我只能委婉地跟她說,你的商業模式一定存在著問題。你這樣沒有改變作法,卻持續的擴張營運及信用是撐不了多久的。我想她自己其實也清楚吧!

回過頭來,我們來看借錢創業這件事。人生不只是創業,還有健康、家庭、還有未來很長的人生。

你可以選擇繼續想辦法借錢創業繼續撐;撐過就你的,撐不過就是付出代價。而這代價,不低。除了還款的壓力,還有你的信用或許還有說不明還不清的人情。

或是你可以選擇暫停或歇業,去工作、去賺錢、去學習,重新再來一次。持盈保泰蓄積能量,讓自己能更有資源去面對下一次的創業。這一次或許還沒準備好,我們記取教訓,作為下次創業的基本。這一次或許你準備好了,但是時機不對,暫停一下,等待時機。

若是靠自己資金創業,收掉就收掉,再存錢再開始,沒有負擔;若是借錢創業,收掉之後,還要繼續償還之前的負債,而這負債應該是龐大的負擔,壓垮你重新出發的能量。

再來,會借錢給你創業的必定是你的親朋好友,若創業成功還款順利,這還好,但相對你也欠下了人情,在華人社會中,人情是一個很難說清、還清的。若是創業不順利,之後如何面對這些人情?逢年過節,如何面對這些親朋好友?

希望每一個要借錢創業的創業家都能好好思考借錢創業的必要性。也許也有人會要跟你借錢創業,你也可以把這篇文章傳給他看。畢竟創業是人生選擇之一,而非全部。

我的建議是不要借錢創業,尤其是第一次創業的人更不要借錢創業。

2.創業貸款_青年創業貸款&中央銀行低利貸款

2.1青年創業貸款

政府為支持青年政策,於2020年提出 600億”新”青年創業貸款,8月1日正式上路。
➡️銀行一站式服務
➡️無須提營運計畫書
➡️7天內完成審核
➡️一百萬內無須保人,由政府擔保

2.1.1青年創業貸款貸款對象及申請資格

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未滿五年之事業;
以負責人或事業體名義,擇一提出申貸;
如事業體負責人為外國人,應以事業體名義申貸。
(一)負責人須年滿二十歲至四十五歲。
(二)負責人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應於我國設有戶籍,並於三年內 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二十小時或 取得二學分證明;負責人為外國人者,應取得我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
(三)以負責人名義申貸者,負責人之出資額應占該事業體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屬立案事業無出資額登記者不受此限。

2.1.2青年創業貸款用途

□準備金及開辦費用(請在事業體依法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後 8 個月內申請)
□週 轉 性 支 出 (請在事業體依法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後 5 年內申請)
□資 本 性 支 出 (請在事業體依法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後 5 年內申請)

2.2中央銀行低利紓困貸款(延長至2021.06.30)

這是針對受疫情影響的補助貸款,最高50萬,免擔保、免手續費、利率1.845%
詳細申請資格及條件如下:
央行因應疫情辦理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問答

2.3貸款創業注意事項

2020因疫情關係有許多的紓困及補助貸款,但只要是”貸款”都是需要還款的。就算是補助貸款,也是補助利息而已,還是需要還的。回到我之前寫的,創業者要思考的是借錢創業這個議題,如中央銀行低利貸款50萬,免擔保、免手續費、利率1.845%,條件很好,審核也很寬鬆,要不要借?你決定。

借了,就是在擴張信用,支出你未來的收益。

除了青年創業貸款及中央銀行紓困貸款外,還有其他微型創業或是經濟部的紓困貸款等等,都是針對特定族群的低利或0利率貸款。雖然我不建議借錢、貸款創業,但創業者若是真要借錢來創業,這些政府資源都是創業者優先借錢的管道。

其次,有的創業者會去銀行作信用貸款,這個部分我強烈建議不要做。

銀行信用貸款,除了利率高之外,手續費也驚人。而且依據網路文章所寫新創企業存活率,一年只有10%、五年存活率1% ,姑且不論這數字的真實性,但可預見的是,新創企業獲利已經不易、倒閉的機率又高,當創業者貸了高利率的信用貸款來運作公司,等於是在獲利不易的狀況下再度壓縮公司獲利,同時也大幅增加倒閉後背負貸款的風險。

至於其他融資管道,如民間信用貸款或是二胎貸款。嗯~母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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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創投融資

除了自籌及借錢創業外,還有一種創業資金來源即是拿到創投融資資金。這當然是最好的創業資金來源之一,創投不僅能提供創業資金,還有可能帶來技術、資源、市場或是管理上的支持。但,相對的創投資金也會對你有所要求,且說一句老實話,99%的創業者不是拿不到創投資金而是連創投都見不到。

可能是受媒體的報導及獨角獸神話的推波助瀾,許多創業者懷抱著被創投投資的期待。我常被客戶問,怎樣才能受到創投青睞?我通常會回問客戶幾個問題,但最重要的一個問題是你預計幫創投賺回多少錢???從你預估的獲利回報來回推這金額是否符合創投資金預計回收的報酬,就知道是否有機會拿到創投的投資了。

以創投經理人手上管理的資金部位及對資金要求回報的報酬率來看,絕大多數的案件直接被無視,根本沒辦法進入他們的選案標準,更遑論拿到資金。就算符合了選案標準,也還有許多同性質的創業案件跟你競爭著創投的資金,等你在這些競爭者之中勝出之後,接著是調查、DD、談判等等工作,相當的耗費時程。

你最好的創投就是你身邊的親朋好友

如果一個生意的獲利一年只有幾千萬、甚至幾百萬,我建議最好的創投或是天使投資人就是你身邊認識的親朋好友,可能是你的老師、長輩、同學等等,這些人本來就認識你、知道你是甚麼樣的人、有甚麼樣的能耐,這些經年累月累積下來的信任度,相對於開始陌生拜訪創投、一次次的路演、一回回的談判,親友的投資的金額雖然不多,但可以縮短時程且資金取得也比較容易。

且相對於銀行貸款及借錢創業來說,投資人的身分是股東不是債主,投資人所投入的款項是股款,不需要還也無須利息,在於財務上的壓力相對輕鬆許多。但要注意是,在投資前彼此權利義務的釐清、投資條件的設定等等,需要說清楚、講明白,最好能白紙黑字寫下來,以免日後引發股東糾紛。

關於如何預防股東糾紛,另有一篇文章供大家參考~

股東糾紛/合夥糾紛/股權糾紛/商業糾紛
股東糾紛/合夥糾紛/股權糾紛- Casper 企業方舟 (taxconsult.tw)

4.結語

如何取得創業資金,每個創業者得各憑本事。最笨的方法當然是以自籌的方式取得,先上班工作賺到足夠的資金或是邊工作邊兼職創業;最好的方式就是得到創投的支持,朝著公開發行上市前進。 至於借錢創業,我個人是不建議。但每個人風險承受程度不同,或許也些人不認同本文章的觀點。無論如何希望這篇文章能對創業者在創業資金取得上有所幫助。

股東糾紛/合夥糾紛/股權糾紛/被股東騙錢

股東糾紛/合夥糾紛/股權糾紛/商業糾紛
股東糾紛/合夥糾紛/股權糾紛/商業糾紛

這幾年陸陸續續處理了許多股東合夥糾紛,不管合夥雙方原先是甚麼機緣開始這生意的;也不管雙方原先的關係是同學、是朋友、是夫妻、是兄弟姊妹等等;也不管這類案件是肇因於利益衝突、侵占、背信貪汙或是爭奪公司經營權等等,這類案件的發生基本上是累積了一段不短的時間且衝突已無法避免,不是雙方可以好好坐下來解決的。

1.股東糾紛/合夥糾紛/股權糾紛_案件特性

股東糾紛/合夥糾紛/股權糾紛案件通常有以下特性:

1.雙方為了維護自身權力及利益,雙方的溝通常處於劍拔弩張的狀態。在會議上錄音、錄影都是常態,叫囂、肢體衝突、黑衣人等等我們也不是沒遇過。

2.股東糾紛案件工作量極大,需耗費大量時間精力在溝通、策略擬定、資料確定、依照對方個性掌握對方的底細及會議上的攻防等等,都在考量範圍內。

3.公司員工為避免捲入糾紛,處於為難及自保的狀態下,就算是日後案件落幕,員工對公司的向心力及團隊間的信任感都大幅下降,不利公司後續業務開展。同樣的公司往來的廠商及客戶,也會面臨押寶的問題,這些不利公司發展。

4.有衝突的是股東雙方,而我們的工作是依照我們的經驗及法律上的規定協助客戶、提供建議及策略。但也因為這樣的身分,通常會被對方劃為敵對方,常會感受到對方的敵意。

5.每一個案件都是個案。雙方手上握有的資源及條件不同,對於有經驗的專業人士可以有更多的手法來化解對方招式、提出可執行的方案來提高勝算。但就算再有經驗的專業人士,也不能保證能做到客戶所預期的結果,更何況有些客戶的預期是建立在錯誤期待下。

因此,股東糾紛不僅勞民傷財,且結果可能不如原先預期更不利未來公司發展。
如何降低股東糾紛讓企業能長遠發展是企業主不得不認真面對的議題。

2.股東糾紛/合夥糾紛/股權糾紛_發生原因

2.1真的遇到壞人

在事務所這麼多年,這一點是我百思不得其解的。

為什麼就是有人就是要騙別人錢???
為什麼就是有人就是要騙別人錢???
為什麼就是有人就是要騙別人錢???

若是一個合夥對象,每次見面就吹噓很有背景、資源很多,卻拿不出任何證明實績;或是見面就拿出跟誰誰的合照、認識誰誰誰,跟誰很熟,卻不把合作生意好好談清楚;或是提出一個投資案有遠大的遠景或是哪一名人要投資他,因為資金周轉問題或種種因素,要把這大好機會留給你;或是他因為認識誰誰誰或是哪裡特殊進貨管道,手上有大量低於行情的商品;或是開口談合作時只要你出錢,而他以這些吹噓的事做為合作的籌碼等等。(以上都是套路)

並不是說這樣的人或案件一定會出問題,只是這樣的案件務必更小心謹慎面對。

另外還有一種是圈錢為主的投資案件。創業圈常說,現在的生意除了B2B、B2C之外,還有更多的是B2VC及B2GOV。這雖然是句玩笑話,但也看出有許多人一開始創業不是以發展生意的為目的,而是以取得資金為主。這樣的合作案件並非以長久經營為主,評估上也是要特別謹慎。

2.2能力不足誤判市場、過度承諾

創業的技能與上班的技能絕對不同。新手創業常會有一種狀況,因為合夥主事的一方,也不是刻意要騙投資款的,但因能力不足、對市場前景誤判或是合夥之前過度承諾,一但投資成效不如預期,股東間信任消失,頭前的一方即會有被股東騙錢的感覺,發生股東糾紛的機會即大幅增加。

或是許多的合夥案件是迎合現在市場上主流投資的,許多人擬一個企劃案四處籌錢,風風火火開始,投錢進去的股東只看到市場前景而忽略相對應的風險,不管是投資人或是提案人,都想趁著風頭上賺錢,然而,這樣對過去沒有相關經驗、對新市場匆促投入;且資金投入股東期望有豐厚回報等等,都是暗藏股東糾紛的隱憂。

通常在事務所,客戶來諮詢評估投資案件時,若這些案件來源是透過朋友轉介紹、新認識的朋友;或正流行風頭上、市場前景過份光榮遠大、預計投資與報酬不成比例等等…,我都會問客戶”為什麼是你?”

2.3對人不對事

作生意就是做生意,不要牽親帶故的,能做朋友/兄弟的不一定能做生意;能做生意的,不一定能合夥。常見創業者抱著”呷好道相報”心態,遇到一樁生意機會,就會把親戚好友兄弟全拉上車來。這種狀況,對於合夥生意並不是好現象。

生意就是生意,不是人情也不是關係。生意就是談錢、談利潤怎分配、談誰負責甚麼事、談怎麼分錢。

很多人創業把親戚朋友全拉上車,又不好意思講好誰該做甚麼?誰該負責甚麼?事先對這些合夥人的能力也沒有確認。基於人情為基礎的合夥,大家開會一團和氣好好好,全部由你決定。等到一有狀況發生時,說不清責任歸屬,就算可以釐清責任歸屬,也礙於情面或之前沒有講好而難以處理,紛爭也就這樣開始了。

甚至還有許多人是沒有投資風險意識,總覺得投資就是獲利,當經營發生虧損時,不分青紅皂白的要求依照投資額全額退股的大有人在。

其他常見人情投資,如在公司營運上軌道之後,安排沒有專業技能的親友進入公司擔任會計、採購等等職務,引發後續總總衝突及摩擦。

2.4經營理念不同

有的公司一開始合夥很順利、公司也賺錢,但發展到後期,因為股東雙方對公司經營方向有了不同看法,而引起了股東糾紛。以香港鏞記為例,對於鏞記的經營方向,大哥傾向於守成,好好用心的將這家上一代留下來的茶樓經營好;而弟弟卻主張擴張,四處擴點成立連鎖,以擴大規模增加收入。

香港鏞記兄弟二人的經營理念,不能說誰對誰錯或是誰好誰壞;但衝突的二方誰也不退讓的結果,使的公司經營陷入僵局,引發後續兄弟二人對簿公堂。

2.5沒有法律的概念

這是我在事務所這麼多年,百思不得其解的第二個問題

為什麼要侵占公司的資產?為什麼要侵占公司的資產?為什麼要侵占公司的資產?

公司的錢不是個人金庫,不屬於自己的錢不能拿,拿了就違法。這道理很簡單,但實務上卻遇過合夥人盜賣公司資產、對公司帳戶動手腳、拿公司的錢支付個人花費、私下跟廠商拿回扣、到客戶端要求喝花酒等等損害公司權益等行徑。

我想大多數人都不會這樣做也不能容忍這樣的事情在公司發生,這樣的情形卻也逼得股東不得不以法律程序來維護自身權利。其他違法行為,如私下設立相同業務公司轉單;為便宜行事偽造文書代簽用印製作假文件;為逃漏稅捐而作假帳等等,這些違法侵害股東權益往往是股東糾紛最直接的引爆點。

2.6離婚/繼承/分家

若股東意識到會有離婚\繼承\分家狀況發生時,務必事先做好相關股權移轉規劃。

股權移轉需要考量層面廣且須一段時間辦理移轉,若在移轉未完成前或是未有事先安排下,合夥一方發生離婚\死亡繼承\分家等等情況,其股權歸屬不明確造成經營權動盪;或因離婚\繼承\分家而新取得股份的股東要對公司運營作大幅度變動,舊有股東的反抗等等,都會造成公司經營上的極大挑戰。為預防此類因離婚或繼承所引發的股權紛爭最好的方式即是事先將股權安排好,以防意外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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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預防股東糾紛\合夥糾紛\股權糾紛

3.1找對的人上車

如何識別並找到對的人?這可是大議題,大家各有各的經驗及方法。網路上也有許多文章論述述,這些文章論述的最終結論多是,人品最重要。該如何識人任人,也是經營者必備能力之一。

結論,人品不好,結局就不好!

3.2重視合約_股權協議\股份劃分\合夥協議

當確定好要開公司有合夥或合作意願後,接下來進入了公司籌設\股權劃分\股權移轉\合夥協議等等法律程序及合約的擬定。這些文件及協議包含:

3.2.1公司組織型態確認(行號、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的組織型態,對於股東會及董事會召開的方式、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的方式、及對股東出資轉讓的規定皆有不同的規定。實務上,許多人在開公司或入股之前,對於公司法的規定都不甚了解;或是對於所應負擔的權利義務也都沒確認清楚,如不清楚擔任董事的責任及權利,即在董事院認同意書上簽名就任,等日後發生糾粉,在法庭上來主張不清楚董事的責任義務,這樣的主張往往是不被法院所接受的。

其他如擔任監察人的責任及義務?股東的責任及義務?對於公司帳冊及公司文件的請求權等等,相關權利義務規範都會影響後續公司經營權的掌控,若是沒有清楚明瞭,小則權益受損重則觸犯刑法。 至於該如何選擇合適組織型態,請諮詢專業人士的協助。

3.2.2持股比例的分配

持股比例不僅僅是攸關未來公司獲利的分配,也是爭奪公司經營權的的主要武器。前面提到,一旦發生股權糾紛,雙方已不能好好坐下來談,只能透過法律程序來解決。這時,經營權爭奪戰是主要戰場,而持股比例決定了戰場的勝負。

簡單說,持有的股份越大,勝率越高,但還要看其他客觀上相對應的條件。

3.2.3章程的擬定

由誰擔任董事?
章程規定股東會決議方式為何?一人一權或是一股一權?
章程中是否有無特別股或黃金股,或是一票否決權的設計?
彼此的權利及義務是否有特別要約定的地方?

在不違反公司法的規定下,盡可能的將彼此的權利義務明訂於章程中。

3.3.4合夥協議的簽訂

最常見的合夥爭議之一,是一開始合夥時雙方基於信任或交情沒有簽訂任何合約,當雙方發生爭議時,一方主張當時匯入款項為借款、一方主張為合夥出資,在提不出其他證據之下,合夥糾紛就會變成各說各話的鬧劇。

因此在合夥前,股東間有何特別協議,為免口說無憑日後有所爭議發生,建議白紙黑字寫下。 簽訂協議時,應有專業律師從旁協助,以免意思表達錯誤、用字遣詞造成誤解,造成日後各執一詞;或是對法條有所誤解,而簽訂了不恰當損害權益無效的條款。藉由專業減少日後的爭執訴訟並確定其適法性。

在這些合約及股權上的協議,隨著公司發展遇到的狀況不同,不要期待一次的規劃就能應付未來種種難題。隨著經營狀況、市場變化、股東退股、新投資人加入,股權也會隨著變化或移轉;對公司經營方向的調整、組織的擴張或守成及現實環境的影響下,彼此間的協議業也需適時的修正。

因此在公司經營上這些合約的擬定請諮詢專業人士,以降低日後法律訴訟風險。

若你目前正要開啟新事業、剛要與人合夥或股東之間已有矛盾糾紛需要專業的協助及建議,歡迎與我聯繫。

4.遇上股東糾紛/合夥糾紛/股權糾紛,該如何處理

直接說結論:
持股多的勝率高、違法經營者勝率低;
尋求專業協助者勝率高、自行應對者勝率低。

每一個個案情形不同專業的事,還是專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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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結語

有些人喜歡獨資做生意,一切掌控在自己手上,但隨著事業擴張的過程中,往往面臨到需要資金、技術、通路等各方面的支持,這些支持很可能最終都會以入股公司或交換股份的形式來投入資源,以確保雙方能享受到這資源帶來的好處。

因此,常有人問我,合夥生意好不好做?能不能做?

我的回答是,合夥生意對股東的管理就如同經營者面對的所有商業難題一樣,這些都是經營者的所要學習具備的能力及面對解決的課題之一。不論是一開始就一起合夥的原始股東或是後來因增資或股份轉讓而進入公司的新股東,時時管理好股東期望、暢通溝通管道並依法經營公司,才是降低股東糾紛、增進企業競爭力最好的策略。

或許你的技術及產品是一時之選,但做事業不單單是產品及技術而已;創業團隊、股東之間的和諧、事先的股權規劃讓雙方明確知道彼此的權利義務,才能讓事業更加順利長久。

若你目前正好要成立公司、或是正要與人合夥或則是股東之間已有矛盾糾紛需要專業的協助及建議,拿起手機加LINE_0929231208,與我聯繫,把可以事先預防的問題,從一開始就解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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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違反勞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許多創業家或經營者對於勞基法該遵循的法規不清楚,CASPER企業方舟提供一個簡單的方式給創業家及經營者做為參考。

下表為台北市政府依據勞基法開罰項目,有違規事實及違規事項說明。
經營者若不熟悉勞基法規定,應檢視自身企業避免有無下述狀況情形,針對這些違規項目做好改善,降低檢查及罰款風險!
當然,經營者也需徵詢專業顧問意見,除符合勞基法基本規定,更應完善員工福利,以增進員工向心力;提升企業競爭力!!!

因排版緣故,閱讀順序如下

標題(違規事件及其他應注意事項說明 )
法條依據 (勞動基準法)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 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1 雇主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名卡者。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 5 年。

法條依據 :第 7 條、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法定罰鍰額度 :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2 勞工係從事有繼續性、不定期之工作,雇主仍為定期契約者。

第 9 條第 1 項、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3 雇主在勞工第 50 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 59 條規定之醫療期間終止契約者。

第 13 條、 第 78 條。

處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 下罰鍰。

第 1 次:9 萬至 27 萬元。 第 2 次:27 萬至 45 萬元。 第 3 次以上:45 萬元。

4 雇主依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於預告期間,雇主未給予法定之謀職假及請假期間之工資者。

第 16 條第 2 項、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5 雇主依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未依法定期間預告且未給付預告期間工資者。

第 16 條第 3 項、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6 雇主依第 16 條終止勞動契約時,未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 一年者,以比例計給其資遣費。未滿 1 個月者 以 1 個月計。

第 17、 第 78 條。

處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 下罰鍰。

第 1 次:9 萬至 27 萬元。 第 2 次:27 萬至 45 萬元。 第 3 次以上:45 萬元。

7 勞動契約終止時經勞 工請求,雇主仍拒絕發 給其服務證明書者。

第 19 條、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8 雇主使勞工工資低於基本工資者。

第 21 條第 1 項、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9 勞動契約未另有規定,工資之給付,未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者。

第 22 條第 1 項、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10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者。

第 22 條第 2 項、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11 工資之給付,雇主未依約定或法定期間,定期給付。

第 23 條第 1 項、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12 雇主未置備勞工工資清冊,記入工資計算項目、總額、發放金額等事項,並保存 5 年者。

第 23 條第 2 項、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13 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雇主未依法給付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者。

第 24 條、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14 雇主對勞工因性別而 有差別待遇。對工作相同、效率相同之勞工,雇主未給付同等之工 資者。

第 25 條、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15 雇主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 26 條、 第 78 條。

處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 下罰鍰。

第 1 次:9 萬至 27 萬元。 第 2 次:27 萬至 45 萬元。 第 3 次以上:45 萬元。

16 雇主違反主管機關限期給付工資之命令者。

第 27 條、 第 79條第 1項第 2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17 雇主未按月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者。

第 28 條第 2 項、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18 雇主使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每 2 週工作總時數超過 84 小時者。

第 30 條第 1 項、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19 雇主未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未經勞資會議同意,逕自分配 2 週內 2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於其他工作日;或雖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超過 2 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 48 小時者。

第 30 條第 2 項、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20 雇主未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未經勞資會議同意,逕將 8 週內正常工作時間加以分配;或雖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將 8 週內正常工作時間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 48 小時者。

第 30 條第 3 項、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21 雇主未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者,並依法保存 1 年者。

第 30 條第 5 項、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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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22 雇主未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未經勞資會議同意,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者。

第 32條第 1項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23 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 日超過 12 小時, 1 個月超過 46 小時。

第 32 條第 2 項、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24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雇主未於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或無工會者未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未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休息。

第 32 條第 3 項、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25 雇主使非監視為主工作之坑內勞工延長工時。

第 32 條第 4 項、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26 第 3 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雇主未遵守主管機關命令調 整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者。

第 33 條、 第 79條第 1項第 2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27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使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對其工作班次,未每週至少更換 1 次。

第 34 條第 1 項、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28 晝夜輪班制勞工於更換班次時,雇主未給予輪班勞工適當之休息時間者。

第 34 條第 2 項、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29 雇主使勞工繼續工作 4 小時未給予至少 30 分鐘之休息者。

第 35 條、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30 雇主未使勞工每 7 日中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者。

第 36 條、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31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雇主未給予休假者。

第 37 條、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32 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 間之勞工,雇主未給予法定特別休假天數者。

第 38 條、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33 雇主未給付勞工例假日、休假日及特別休假日之工資者;及使勞工同意於上述休假日工 作,而未加倍發給工資。

第 39 條、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34 雇主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停止勞工第 36 條至第 38 條之休假,工資未加倍發給,或事後未補假休息。

第 40 條第 1 項、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35 停止勞工休假之延長工時,雇主未於事後 24 小時內報請當地主 管機關核備者。

第 40 條第 2 項、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36 對主管機關停止公用事業勞工之特別休假,其假期內之工資,雇主未加倍發給。

第 41 條、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37 雇主未給予中央主管 機關所定因婚、喪、疾 病或其他正當事由之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第 43 條、 第 79條第 1項第 3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38 雇主僱用未滿 16 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未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

第 46 條、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39 雇主未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者未經勞資會議同意,或雖經同意但未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且未於無大眾 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等,而使女工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

第 49 條第 1 項、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40 雇主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

第 49 條第 5 項、 第 79條第 2項及 第 3 項。

1.處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 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9 萬至 27 萬元。 第 2 次:27 萬至 45 萬元。 第 3 次以上:45 萬元。

41 雇主未使女工分娩前後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未使其停止工作並給予產假 4 星 期。

第 50 條、 第 78 條。

處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

第 1 次:9 萬至 27 萬元。 第 2 次:27 萬至 45 萬元。 第 3 次以上:45 萬元。

42 雇主拒絕女工妊娠期間申請改調較為輕易之工作或減少改調輕易工作後之工資。

第 51 條、 第 78 條。

處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 下罰鍰。

第 1 次:9 萬至 27 萬元。 第 2 次:27 萬至 45 萬元。 第 3 次以上:45 萬元。

43 雇主未按其工作年資,每滿 1 年給與 2 個基數,但超過 15 年之 工作年資,每滿 1 年給 與 1 個基數,最高總數 以 45 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 半年者以 1 年計。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雇主未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第 55 條第 1 項、 第 78 條。

處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 下罰鍰。

第 1 次:9 萬至 27 萬元。 第 2 次:27 萬至 45 萬元。 第 3 次以上:45 萬元。

44 雇主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或將該專戶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

第 56 條第 1 項、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45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未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第 59 條第 1 款、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46 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之勞工於醫療期間,雇主未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或醫療期間屆滿 2 年,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 3 款之殘廢給付標準,雇主未一次給付 40 個月平均工資之工資補償責任。

第 59 條第 2 款、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47 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之勞工經治療終止並審定殘廢者,雇主未按其平均工資依勞保條例規定一次給 與殘廢補償。

第 59 條第 3 款、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48 勞工因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雇主未 給付 5 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及一次給付 其遺屬 40 個月平均工 資之死亡補償。

第 59 條第 4 款、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49 雇主招收技術生,未簽訂或未依規定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 份,並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案。

第 65 條第 1 項、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50 雇主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者。

第 66 條、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51 使技術生與同等工作之勞工未享受同等之待遇者;或雇主於技術生契約中明定留用期間超過其訓練期間。

第 67 條、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52 雇主招收技術生人數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 一者。

第 68 條、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53 雇主未依規定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者。

第 70 條、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54 雇主因勞工申訴而予 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

第 74 條第 2 項、 第 79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3 項。

1. 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2.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 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 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55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動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 者。

第 80 條

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 下罰鍰。

第 1 次:3 萬至 9 萬元。 第 2 次:9 萬至 15 萬元。 第 3 次:15 萬元。

尾牙活動及摸彩禮品稅務處理

公司尾牙活動及摸彩禮品稅務處理年關將近,公司、行號多在歲末年終之際舉辦尾牙活動,以感謝員工一整年工作的辛勞。而公司行號舉辦尾牙活動,取得相關餐費、場地租金、邀請藝人表演的主持費、表演費及提供獎品摸彩等費用或為招待客戶而購置禮品、舉辦餐會、抽獎或旅遊活動等行為,所支付相關支出而取得之進項 在稅務方面該如何申報?
公司尾牙活動及摸彩禮品稅務處理。 年關將近,公司、行號多在歲末年終之際舉辦尾牙活動,以感謝員工一整年工作的辛勞。而公司行號舉辦尾牙活動,取得相關餐費、場地租金、邀請藝人表演的主持費、表演費及提供獎品摸彩等費用或為招待客戶而購置禮品、舉辦餐會、抽獎或旅遊活動等行為,所支付相關支出而取得之進項 在稅務方面該如何申報?

年關將近,公司、行號多在歲末年終之際舉辦尾牙活動,以感謝員工一整年工作的辛勞。而公司行號舉辦尾牙活動,取得相關餐費、場地租金、邀請藝人表演的主持費、表演費及提供獎品摸彩等費用或為招待客戶而購置禮品、舉辦餐會、抽獎或旅遊活動等行為,所支付相關支出而取得之進項 在稅務方面該如何申報?

1.尾牙禮品不得申報為營業稅進項稅額

1.1由於尾牙支出項目,如上述所說之餐費、場地租金、邀請藝人表演的主持費、表演費或提供獎品摸彩等慰勞員工之行為或為招待客戶而購置禮品、舉辦餐會、抽獎或旅遊活動等行為,所支付相關支出而取得之進項憑證,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以下簡稱營業稅法) 第1項第3款及第4款所定”交際應酬用”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違反此規定被稽徵機關查獲時,國稅局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1.2若公司舉辦尾牙活動從外所購買之禮品做為抽獎獎品,在購入時依規定不能申報扣抵;在贈送員工時,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1.3如果公司、行號以自家原先進項商品作為抽獎獎品(如手機銷售店家,拿手機作為抽獎禮品),因之前進貨時已申報扣抵進項稅額,於轉送員工時,即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視為銷售貨物的規定,依時價(市場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其買受人為營業人本身。

2. 以自家公司自製或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摸彩品

若是以自家進項存貨商品,提供給往來廠商做為該廠商尾牙摸彩禮品。

2.1營業稅部分,因為是進項存貨商品,所以當初進貨時已先扣抵5%了。當把商品轉給廠商做為摸彩禮品時,需將進項存貨項目改為交際費用。同時,公司必需做二件事:
第一、公司須依市場銷售價格開立銷售發票,買受人為自己。
第二、公司開立扣繳給該往來廠商。待該禮品由中獎員工領取時,該往來廠商再開立扣繳給該名員工。

2.2舉例說明
甲公司將其自製供銷售之10臺電視機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摸彩品,每臺電視機之售價30,000元,產製之實際成本26,000元,甲公司應依售價(即時價)30,000元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在營業稅部分,此時彗有差額4000元的5%需自行吸收)。
公司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減除此銷售收入,但轉列交際費,其交際費金額應為產製之實際成本260,000元。

以自製或供銷售之貨品作為贈送給廠商或員工的 尾牙禮品,在稅務處理上看起來相對複雜且稅務上不利。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規定,以產製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者,仍應按其產製之實際成本轉列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3.員工在尾牙中所領到的獎品及獎金

年終尾牙或春酒活動所發給中獎人的獎品或獎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所規定因「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的範圍。也就是說,在尾牙或春酒上獲得的獎品或獎金, 公司必須依規定申報並幫員工扣繳所得稅。

當獎品與獎金價值超過2萬元時,公司要幫員工預先扣繳10%之稅款;不超過2萬元者,則可以不用扣繳,但仍須向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申報並填寫免扣繳憑單。

若對同一人,全年給付未達1000元者,免辦理扣繳。

若中獎者不屬於我國境內居住人, 無論中獎金額或獎品價值多寡,公司、行號都應在給付獎金或獎品時 ,按獎金及獎品價值預先扣繳20%稅款。

4.

4.公司年終舉辦尾牙,抽獎獎金及摸彩品如何辦理扣繳? 

隨著年節腳步的接近,許多機關或公司行號舉辦年終尾牙摸彩活動,以酬謝員工1年來之辛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公司的會計人員詢問舉辦員工尾牙摸彩活動,公司應如何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表示,員工參加機關、公司舉辦摸彩活動所取得之獎金或實物獎品(如汽車、手機、電腦等獎品及禮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扣繳單位於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報繳及扣(免)繳憑單申報,說明如下:

一、中獎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中獎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全額扣取10%之扣繳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並得免將扣(免)繳憑單寄送予納稅義務人;如每次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元者,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向所轄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二、中獎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中獎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扣繳義務人均需按給付全額扣取20%之扣繳稅款,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舉例說明:A公司於110年12月28日舉辦年終晚會及抽獎活動,甲君獲得獎品手機(含進項稅額)38,000元,乙君抽得6獎現金12,000元,丙君(外籍技師110年9月20日入境)抽得10獎現金6,000元,扣繳義務人應分別辦理扣繳(詳附表)。

5.結語

公司購入尾牙禮品,不能作為營業稅進項扣抵。而獎項送出後須依實際金額申報員工扣繳,這樣的稅務處理方式最為合適。而若是以自製或供銷售之商品作為尾牙禮品摸彩或贈送客戶公司,則須留意發票開立方式及開立金額,始符合稅務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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