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利所得申報範例說明

現在存股當道,許多存股族存了許多股票等著配息領股利

這些股息股利得來不易,以5%投資報酬率為目標的存股族,每年五月要申報這些得來不易的股息股利

如果把繳納個人綜所稅的稅金回推實質投資報酬率,將使得存股報酬低於5%

因此,該如何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申報方式攸關著自己的實質報酬

本文就股利申報制度及節稅方式說給你知道。

若有不清楚之處,歡迎與我聯繫。
CASPER企業方舟_0929231208。

目前個人申報股息股利有二種方式分別為合併計稅和分開計稅

1.合併計稅

合併計稅的意思就是所有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金額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以8萬元為限。

計算公式:
所得稅應納稅額=[(所得總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扣除額)*適用所得稅率-累進差額]-股利可抵減稅額

2.分開計稅

分開計稅的意思就是所有股利所得按單資稅率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計算公式:
所得稅應納稅額=[(所得總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扣除額) *適用所得稅率-累進差額]+股利所得* 28%

3.個人股息股利申報綜合所得稅案例

我們舉實例來演算一次比較清楚,若是下面表格有疑問看不懂的,直接跳到結尾,看結論"金融投資該如何節稅"!

案例一

甲君單身,110年度有股利所得30萬元及薪資所得60萬元,適用稅率5%,甲君該如何申報比較有利??從下面比較表可見,若甲君選擇合併申報,是較有利的。

110年度合併計稅分開計稅
所得總額
–薪資所得
–股利所得
900,000
300,000
600,000
900,000
300,000
600,000
免稅額 88,00088,000
標準扣除額 120,000 120,000
薪資扣除額200,000200,000
所得淨額(A)492,000192,000
應納稅額(B)(A×適用稅5%)24,6009,600
股利合併計稅可抵減稅額( C)
(股利所得30萬元×8.5%,上限8萬
25,500—-
股利所得分開計稅應納稅額( D)
(股利所得30萬元×28%)
—-84,000
合併計稅可退還稅額 (B)- ( C )900—-
分開計稅應納稅額 (B)+(D)—–93,600
個人股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範例一

案例二

乙君單身,107年度有股利所得100萬元及薪資所得600萬元,適用稅率40%。由下面比較表可看到乙君選擇分開計稅較為有利。

110年度合併計稅分開計稅
所得總額
–薪資所得
–股利所得
7,000,000
6,000,000
1,000,000
7,000,000
6,000,000
1,000,000
免稅額88,00088,000
標準扣除額120,000120,000
薪資扣除額200,000200,000
所得淨額(A) 6,592,0005,592,000
應納稅額(B)
(A×適用稅率40%-累進差額829,600元 )
1,807,2001,407,200
股利合併計稅可抵減稅額(C)
(股利所得100萬元×8.5%,上限8萬元 )
80,000
股利所得分開計稅應納稅額(D)
(股利所得100萬元×28%)
280,000
合併計稅應納稅額(B)-(C)1,727,200
分開計稅應納稅額(B)-(C)1,687,200
個人股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範例二
註: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30%以下之納稅義務人,選擇股利所得「合併計稅」較有利。 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40%之納稅義務人,因股利所得高低等因素會影響計算結果,建議利用「綜 合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繳稅軟體」由電腦計算最有利方式

4.金融投資該如何節稅

投資金融資產以個人名義或公司名義交易,稅賦負擔及稅率不同;若再依照投資標的物及投資方式不同,相對應的稅率及應繳納稅金,就會有不同的排列組合。

如投資票券債券收益的稅率跟投資股票的稅率及不同;投資F股要看是股利所得還是買賣價差利得;買賣基金要看是境內發行還是境外發行的基金,上述各種金融資產的稅率皆不同;再加上資產所在地及所得形式的不同,有各種不同的計稅方式。如下圖所示

資產投資,依照所持有名義、持有資產、資產所在地及所得形式不同,有不同的稅務計算方式。若有節稅需求
,歡迎與我聯繫。CASPER_0929231208
資產投資,依照所持有名義、持有資產、資產所在地及所得形式不同,有不同的稅務計算方式。若有節稅需求
,歡迎與我聯繫。CASPER_0929231208

本篇主要是以個人領股息股利為案例作說明,個人選擇不同申報方式,應納稅額的差異也很大。簡單來說,若是個人股息收入高或是個人總所稅率超過20%,應該就要找事務所評估成立投資公司做節稅的佈局規劃。

第二、若投資方式若是以進出交易,賺取買賣價差的投資人,應該用個人名義開戶交易,才能享受免稅的優惠。若是以公司戶進出交易,則不能享受免稅的優惠。

若是你手上持有股票投資金額比較高,或是資產交易等稅務問題,歡迎與我聯繫諮詢!
CASPER 0929231208

2022公司現行可適用之租稅優惠

營利事業/公司現行可申請或適用之節稅優惠

除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租稅優惠於98年12月31日施行期滿外,目前公司尚可適用之租稅優惠如下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3條第2項)、

發展觀光條例(第50條)、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第6條及第7條)(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生技新藥產業發產條例第5條及第6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第37條及第40條)、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第29條及第33條)、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第12條之1、第23條之3)、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70條)、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4條及第24條)、

電影法第7條(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前電影法第39條之1)、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35條之1及第36條之2)、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及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及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

常用之租稅優惠如何申請說明如下:

(一)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1.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金額自105年1月1日起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但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1)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2.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授權訂定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研發投抵辦法)第14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該研發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截止日內,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就其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第2條至第4條規定提供審查意見。

3.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若有(1)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發等之支出,須申請專案認定,並應與研究發展活動提供審查意見之申請案併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4. 專用技術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發之支出,逾期未提出專案認定申請者,得於費用之攤折或分攤年限內依前述規定期限提出,經核准者,其尚未攤折或分攤之支出自提出申請之前一年度起適用。

5.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除於規定期限內向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外,尚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3頁、第A10-1頁及第A15-2頁,並檢附規定文件,送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如填報之資料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其逾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

(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1.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中小企業之公司(以下簡稱中小企業)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中小企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1)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授權訂定之「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中小企業研發投抵辦法)第12條規定,中小企業申請適用該研發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截止日內,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就其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第2條至第4條規定提供審查意見。

2. 中小企業若有(1)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中小企業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發等之支出,須申請專案認定,並應與研究發展活動提供審查意見之申請案併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3. 專用技術及中小企業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發之支出,逾期未提出專案認定申請者,得於費用之攤折或分攤年限內依前述規定期限提出,經核准者,其尚未攤折或分攤之支出自提出申請之前一年度起適用。

4. 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除於規定期限內向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外,尚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3頁、第A10頁及第A15-3頁,並檢附規定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如填報之資料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 屆滿前補正;其逾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

(三)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1. 公司公司從事研發製造新藥、新劑型製劑、高風險醫療器材、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及其他策略生技產品,得在投資於研究與發展支出金額25%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生技醫藥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2. 公司符合修正前生技新藥產業發產條例第5條授權訂定之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者,得檢具文件、資料,向經濟部申請審定為生技新藥公司:經審定為生技醫藥公司者,經濟部核發生技醫藥公司之審定函自核發之次日起5年內有效,屆期失其效力。

3. 取得審定函之生技醫藥公司,如經查核發現其申請時或於該審定函有效期間內有不符合第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得邀請第2條第2項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再行確認後,撤銷或廢止該審定函。

4. 公司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經濟部核發之生技醫藥公司審定函,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3頁、第A10頁及第A15-1頁,並檢附規定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如填報之資料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其逾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

(四)股東投資抵減:
公司創立或擴充若符合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 (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生技新藥產業發產條例第6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0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及電影法(第7條)之規定,申請以股東投資抵減,抵減股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取得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股東投資抵減證明書,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股東投資抵減證明書正本一併申請之。

(五)機器、設備及技術投資抵減:

1. 公司若符合生技醫藥產業發產條例(第6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7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9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4條)之規定,申請以機器、設備及技術投資抵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事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機器、設備及技術投資抵減證明書,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自動化機器、設備及技術投資抵減證明書正本及購買之相關憑證一併申請之。

2. 產業創新條例之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
(1)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若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申請人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①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②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2)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授權訂定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第11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前,依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格式,完成登錄並成功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證明文件,同時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依規定格式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3頁、第A10-1頁及第A14頁,及檢附相關文件,送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3)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之機械設備投資抵減
公司若符合生技醫藥發產條例第6條,投資於生產製造所使用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申請人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①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②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六)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1.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規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前項員工年齡在24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15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 經濟部會銜財政部修正發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中小企業符合相關要件,依該辦法第6條規定,欲申請適用增僱員工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送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加成減除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數額,並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10頁及第A18頁。如填報之資料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其逾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

(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1. 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3項規定,中小企業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

2. 依經濟部會銜財政部訂定發布「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中小企業符合相關要件,依該辦法第6條規定,欲申請適用員工加薪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送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加成減除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數額,並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10頁及第A18-1頁。如填報之資料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其逾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

(八)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1.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達100萬以上(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資本支出,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2.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10-1頁及A30頁,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1.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及第4條規定,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因集中(居家)檢疫或隔離,或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期間請之薪資、或給付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2.前述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包含防疫照顧假或疫苗接種假。所稱防疫照顧假,係指員工於家屬因疫情停課、托嬰中心、居家托育服務或早期療育機構停止收托、社區式長照機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暫停服務、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因疫情影響致無法工作期間、滿12歲至18歲學生接種BNT疫苗後有不良反應得申請疫苗假期間,有親自照顧需求而得申請之假別;疫苗接種假係指自110年5月5日起,員工為接種疫苗或為避免接種發生不良反應,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而得申請之假別。

3.前述給付員工之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4.公司欲申請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之租稅優惠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檢具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加倍減除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數額,並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31頁。如填報之資料有疏漏,經稅捐機關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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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大全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節稅大全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節稅大全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節稅大全

壹、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_前言

111年5月1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許多人對所得稅法規定不甚清楚,又不知節稅之道,以致於申報錯誤,為使您對所得稅法有初步的認識以及維護您在租稅上的權益,享有合法的節稅利益,本手冊將協助您瞭解稅法,並達到節稅目的。

節稅重點何在?首先提供您3個重點參考:

一、認識所得稅相關法令,就是節稅第一招
要真正的做好節稅規劃,有賴您花點心思瞭解稅法才是根本之道。 想想,若您知道各項扣除額之條件,自可適度節稅並維護自身權益;若您明白何者是應稅、免稅所得,則無短漏或溢繳稅款之虞;認識所得稅相關法令,實是節稅第一要件。

二、列舉憑證蒐齊保存,抵減扣除有保障
對於各應申報項目除依稅法正確填報外,對於免稅額或各項扣除額等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若於年度中蒐齊保存作為申報舉證之附件資料,則可免除事後補證困擾,故蒐集保存列舉憑證並確保免稅或扣除項目之正確性,亦為節稅重要前提。
配合財政部推動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各地區國稅局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目前已提供部分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8項扣除額資料查詢)服務,民眾可多加利用。納稅義務人如依查詢之扣除額申報扣除,可免檢附相關捐贈收據、繳費單據、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及身心失能者證明文件等,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

三、結算申報自己來,合法節稅最上道
委由他人替您辦理結算申報,他人可能無法完全知悉您當年度各項收入及減除項目,而有短漏報所得甚或多繳稅之情形,其實結算申報並非難事,親自動手來申報,才可為自己的荷包做最有利的打算。
再次提醒您,「合法的節稅是您的權益」,請您對於綜合所得稅賦予最關愛的眼神,不要忽略它的存在,以享有最大的節稅效果。

因稅法變動及法令修改,本文僅共參考,如有任何稅務申報問題,請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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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_申報篇

一、結算申報方式有哪幾種?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式有網路申報、二維條碼及人工申報3種。為簡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針對結算申報內容單純案件,主動提供稅額試算服務,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等相關書表經核對無誤後,於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繳稅案件)或回復確認(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即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多加利用。

二、人工申報時要使用哪一種申報書?
申報書種類分簡式申報書與一般申報書2種。納稅義務人全年所得屬應申報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或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的薪資、利息、公司分配的股利、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分配的盈餘、取自職工福利委員會的福利金,全年收入在18萬元以下的稿費(含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鐘點費),採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計算採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股利所得中不含借入有價證券所分配的股利、無適用租稅優惠、無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無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且無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請使用簡式申報書;其餘納稅義務人,請使用一般申報書;如有投資新創事業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金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投資抵減稅額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者,請填寫於一般申報書附表。薪資所得計算採必要費用減除者,應填寫「個人薪資費用申報表」,併同一般申報書辦理申報。須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應另行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可依規定於申報期間以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及密碼」)、已註冊內政部TAIWAN FidO行動身分識別、行動電話認證、利用國稅局核發之查詢碼、以稅額試算通知書上印製之查詢碼或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透過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列印之查詢碼為通行碼,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詢,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之稅額試算通知書表,或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以憑申報綜合所得稅;在此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所查詢的所得資料,僅供申報參考,如還有其他所得,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應依所得稅相關法令規定處罰。

三、哪些申報戶應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一)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沒有「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者。
(二) 雖有前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但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
(三) 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報戶,應依規定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四、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該在何時申報?哪裡申報?
在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110年為5月1日至6月30日)結算申報期間都可以申報,在這段期間可利用國稅局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人工填寫或利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網路申報,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義務人亦可利用稅額試算通知書等相關書表辦理繳稅或回復確認。請儘早申報,可免最後幾天排隊擁擠。
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申報期間內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或利用郵寄以掛號逕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透過網際網路(https://tax.nat.gov.tw)辦理,但逾期申報者,僅得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申報有應檢附的其他證明文件、單據者,應於110年7月12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前逕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代收。

五、如何申報才可以早一點退稅?
早申報早退稅,是財政部推行多年的便民措施,目前適用優先退稅案件如下:1.利用網際網路申報、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案件採用線上登錄及電話語音回復之退稅案件。2.於110年5月10日前採用人工填寫申報書、二維條碼申報書或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案件書面回復之退稅案件郵寄或送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國稅局將會優先辦理退稅,納稅義務人可於110年7月底領到退稅款。
另外不論是利用網際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確認回復、二維條碼申報或人工填寫申報書,如利用存款帳戶劃撥退稅,只要在申報軟體、稅額試算確認書或申報書上,登入或填妥申報書內之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存款帳戶,如:郵局局號及帳號或金融機構名稱、總行代號、帳號及存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退稅款將安安穩穩的劃撥到帳戶裡;退稅者不須再跑一趟銀行兌領,既便捷又安全。

六、不申報可以嗎?
為減少無謂的稽徵程序,凡一個申報戶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包括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不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如下表),得免辦結算申報。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可再減除免稅額44,000元。但如有扣繳稅款或股利及盈餘可抵減稅額依法可申請退稅者,務必要申報才能獲得退稅。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免辦結算申報標準。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88,000,單身扣除額128,000、有配偶標準扣除額240,000。
單身無撫養家屬,免辦結算申報標準88,000+128,000=208,000。有配偶撫養親屬3人,免辦結算申報標準88,000*5+240,000=680,000。@CASPER企業方舟

當個人所得達到課稅標準而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稅捐稽徵機關除發單補徵本稅外,尚可依情節輕重程度,按補徵稅款加處3倍以下的罰鍰。
未辦結算申報的人,除了不能享受扣繳稅款或可抵減稅額的退稅權利之外,亦只能按標準扣除額減除,不能主張要採用「列舉扣除額」。因此,惟有辦理結算申報,才能保障個人最佳利益。
當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和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加計下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的所得超過670萬元者,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請詳閱該申報表背面之填寫說明),併同一般申報書辦理申報。
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

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CASPER企業方舟

七、申報錯了或申報完畢發現漏報所得該怎麼辦?
納稅義務人在報完稅後,發現有所得漏報時,如果是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須填寫1份包含前次已申報之完整基本資料及本次漏報所得相關資料之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方空白處註明第幾次補報及第1次申報之申報書收件號碼和日期,如果還需補繳稅款,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現金或信用卡均可(詳參繳退稅篇),稽徵機關會自動合併歸戶。
若是補辦的時間已經超過6月30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除了依前述方式補申報外,有補繳稅者已不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必須再填寫1份自動補報繳款書,到金融機構繳稅,並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的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至於納稅義務人發現原來申報內容錯誤,要補正或更改,應另外填寫1份完整的申報書,如果有要補繳的稅額,應該要先繳納,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的地方註明原來申報書的收件號碼和日期,重新辦理申報手續。
另外,針對上一年度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首次申報(去年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無申報經驗的民眾)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經審核符合適用條件者,國稅局會主動協助其計算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在110年4月24日起以掛號寄出稅額試算通知書或以郵簡通知納稅義務人自行以憑證或行動電話認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稅額試算書表電子檔案。該稅額試算通知書表所載之所得資料,為給付單位在110年2月1日前向國稅局申報的資料,如納稅義務人在回復確認試算內容前,發現稅額試算通知書上的所得金額不正確,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間,得利用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健保卡及密碼、已註冊內政部TAIWAN FidO行動身分識別、行動電話認證或以該通知書上印製之查詢碼為通行碼,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另行辦理結算申報。
在此要提醒的是,因少報或漏報應稅所得而未即時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除了要補繳稅款外,還會被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八、生離死別如何申報?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因故分居兩地,依法仍須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至其一方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當年度所得,仍應以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個人在年度中廢止國內的住所或居所離境時,應該在離境以前就該年度的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其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應該按照離境日以前的天數,占全年天數比例計算。如果有特殊情形,不能在離境以前辦理申報,可以報經國稅局核准,委託國內居住的個人負責代理申報,如果有欠稅,或者沒有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的話,國稅局可以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不予辦理出國手續。離境人的配偶如果是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且仍然繼續居住國內,那麼他的所得不必在離境前申報,應由配偶合併在隔年5月1日到5月31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辦理結算申報,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都可以按照全額計算扣除。
又個人在年度中死亡,免稅額及扣除額的減除,原本按生存日數占全年日數比例來換算減除;但由生存配偶辦理合併申報時,仍可減除全額免稅額及全額有配偶之標準扣除額。有薪資所得時,可採定額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採必要費用減除,並適用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規定;如有退稅款,則須以生存配偶的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申請退稅。

九、新婚如何申報?
(一) 在課稅年度中結婚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呢?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在年度中結婚者,可選擇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各自單獨申報或合併申報。依2人之所得、扶養親屬等狀況,可有下列4種申報方式:

  1. 各自單獨申報,也就是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各填寫1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2人所得完全分開計算,各自單獨申報。
  2. 所得合併申報,以其中一人當納稅義務人,2人全部所得合併計稅。
  3. 所得合併申報,以其中一人當納稅義務人,將2人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
  4. 所得合併申報,以其中一人當納稅義務人,將2人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稅。
    另外國稅局在各收件服務處備有申報軟體,亦可協助納稅義務人現場試算,選擇最節稅的方式申報。或透過網際網路之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亦可自動計算出最低、最有利之應納稅額。
    (一) 至於結婚之時間如何認定?民法上結婚係以登記為要件,故以登記日為準(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不以登記為要件,而以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日為準),稅捐稽徵機關亦掌握有戶政機關通報之結婚資料,切記只有結婚那一年度的所得稅可以選擇單獨或合併申報,以後年度務必合併申報,以免受罰。

十、有配偶者要怎麼申報?
(一)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均有所得時,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呢?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除分居得各自申報外,均應辦理合併申報。納稅義務人可就下列3種稅額計算方式選擇較有利者合併申報:
1.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所得採合併計算稅額
2.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計算本人或配偶薪資分開計稅部分之應納稅額時,分開計稅者僅得減除自己之免稅額,其餘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3.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計算本人或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時,分開計稅者僅得減除自己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如全戶利息所得超過27萬元,由分開計稅者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就其利息所得在27萬元限額內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剩餘,再由分開計稅者減除;如全戶利息所得在27萬元以下,則各自就其利息所得部分減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減除金額。其餘免稅額及扣除額由分開計稅者之他方就其各類所得予以減除。
(二) 上開3種計稅方式可進一步分為下列5種計算方式,以應納稅額最少之方式辦理申報。如果採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則程式將以最有利之計稅方式,計算應補(退)稅額,納稅義務人不須再為如何計算最有利應納稅額而傷腦筋了。
1.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合併申報。(任何一方當納稅義務人都可以)
2.將納稅義務人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任何一方當納稅義務人都可以)
3.將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任何一方當納稅義務人都可以)
4.將納稅義務人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任何一方當納稅義務人都可以)
5.將配偶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任何一方當納稅義務人都可以)
(三) 又申報戶內如有獲配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其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的股利或盈餘,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課稅:
1.合併計稅:全戶股利及盈餘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2.分開計稅:無論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各類所得採合併或分開計算稅額,全戶股利及盈餘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以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類別所得的應納稅額加總,計算應繳(退)稅額。

十一、與配偶分居如何申報?
申報方式分述如下:
(一)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並請於申報書「□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相關欄位打「V」:
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法院依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於辦理法院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3.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於辦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申報時,可檢附通常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辦理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申報時,可檢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惟仍應於取得通常保護令後,檢附通常保護令影本,以憑核定。
(二)若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應於申報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處打「V」,並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如須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者,請於申報書勾選。經核定有應補稅額者,稅捐稽徵機關可依據納稅義務人之申請,根據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稅;若有一方未辦理結算申報,一旦有短漏報之情事,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得向未辦結算申報之一方補稅處罰。

十二、離婚者如何申報?
(一) 於年度中離婚者當年度可以選擇合併申報或單獨申報,離婚日期之認定係以登記為要件,離婚生效日是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日為準,若是法院判決離婚者,則以判決日為準。
(二)至於離婚後所取得之贍養費要不要報稅?
依財政部9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令規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十三、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如何申報?
大陸地區人民的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方式,視其於當年度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日數而定:
(一)居停留合計滿183日者,應辦理結算申報。
(二)居停留合計未滿183日者,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的所得,應由所得人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需使用該部分專用申報書);如其有配偶屬臺灣地區境內居住之個人時,亦得選擇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叁、免稅額、基本生活費差額及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減除金額篇

一、免稅額列報條件

免稅額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之減項。依現行規定,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滿70歲〔民國41年(含該年)以前出生〕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132,0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88,000元,並得列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免稅額。
由於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均應一併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未將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所得合併申報即涉及漏報,所以申報免稅額之利弊得失,於申報前應審慎衡量。原則上受扶養者當年度所得不高於免稅額及扣除額之合計數時,始有節稅實益。

除了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得享有免稅額外,還有那些人係符合規定可列報免稅額之扶養親屬呢?

(一)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年滿60歲或雖未滿60歲但沒有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應由兄弟姊妹間協議推定其中一人申報扶養,勿重複申報。
(二)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成年〔民國91年(含該年)以後出生者;縱有所得,亦不得單獨申報,但已婚者除外〕,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90年出生者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扶養人合併申報。
(三)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 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無國民身分證的華僑或外國人者,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請依居留證的統一證號欄項資料填註,若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欄項或未領有居留證者,請填註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第1個字前兩個字母。(例:姓名Carol Lee,西元1978年10月24日出生,應填寫為:19781024CA)申報時應檢附足資證明親屬關係及確有扶養事實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有關免稅額申報條件限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彙整如附表供參。

 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間關係及條件一覽表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_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間關係及條件一覽表(1)@casper企業方舟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_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間關係及條件一覽表(2)@casper企業方舟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_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間關係及條件一覽表(3)@casper企業方舟

二、家中有子初長成,如何申報才划算?

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所謂「在校就學」係指就讀於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且有正式學籍者為限。如係就讀於空中大學、專校,完成註冊手續,入學資格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領有學生證者,即具「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者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為「在校就學」。但不包括師範校院或大學校院教育院、系、所暑期部進修者、國小師資班之學生。國外留學或就讀軍事學校之子女非獨立生活,仍受扶養者,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列為扶養親屬。

三、子女在年度中成年應如何申報?

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父母合併申報,其免稅額亦可全額扣除,至於何種申報方式較有利,納稅義務人應依該子女所得的高低及其免稅額、扣除額等金額仔細衡量,分別計算應納稅額之高低以為取捨。

四、對岸親屬怎麼申報?

(一)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大陸地區親屬免稅額,其適用條件與列報扶養臺灣地區親屬免稅額相同。納稅義務人可申報扶養之大陸地區親屬,大致上有下列幾種情況

1.配偶
在臺已婚的人,政府遷臺前在大陸地區已有原配,如原配仍未再婚嫁,因政治因素,兩次婚姻都是有效婚姻,有這種情況的人,報稅時除了申報臺灣地區的配偶外,仍可列報大陸地區配偶免稅額,如有符合規定之相關扣除額等支出,亦可依規定申報減除。大陸地區配偶即使不住在臺灣也可列報為配偶,適用減除免稅額。

2.子女
納稅義務人報稅時,可以申報扶養大陸地區未成年子女,或是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3.兄弟姊妹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同胞兄弟姊妹免稅額,必須未成年,或是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所謂無謀生能力,係指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或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該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1.居民身分證影本。
2.親屬關係及存活文件證明
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3.在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
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和期間等項目。
4.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尚未康復者其無法工作的證明
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心障礙狀況(或病名)、期間(身心障礙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以上「證明文件」,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予以證明,納稅義務人逐次取得所得年度有關的公證書,須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稽徵機關核認。

(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為大陸地區人民者,於申報書相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的填寫方式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寫該證號;無統一證號者,第1位請填9,第2位至第7位填註其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8位至第10位空白。(例:西元1915年5月27日出生,應填寫為9150527□□□)

五、其他親屬怎麼申報?

納稅義務人得扶養之親屬,除配偶、直系尊親屬、子女、兄弟姊妹外,亦可列報扶養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其扶養者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包含叔、伯、舅、姪、甥、媳、孫等。
對該特定親屬或家屬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並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有扶養事實者,即可檢據申報,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規定如下
(一) 符合民法有關「家長家屬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及「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規定且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證明文件

  1. 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 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其他親屬或家屬,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二) 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文件
    1.在校就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2.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者: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身心失能者證明文件、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六、享有公費子女可否列報?

已成年就讀軍事學校或享有公費待遇之大專院校之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亦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就讀軍事學校或享有公費待遇之大專院校已成年納稅義務人子女,於年度中畢業,分發擔任軍職或公職,納稅義務人仍可按全年之免稅額扣除。

七、綜合所得稅申報基本生活費差額之規定如何?

(一)所謂「基本生活費」,指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新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二)「基本生活費差額」依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192,000元乘以納稅者、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納稅者申報的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八、個人投資投資新創事業公司可否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個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2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2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該個人適用本項規定每年得減除的金額,合計以300萬元為限。

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_所得申報篇

一、收入得減除的成本或費用,您知道有多少?

綜合所得中,那些收入可減除必要費用或成本以餘額申報?如無證明文件,其成本費用標準如何認定?只要瀏覽下列6類所得,充分蒐集妥善保管相關憑證,您就能選擇最有利方式申報,這是絕對不可偷懶的節稅動作喔!

(一)財產交易所得:

1.以不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所申報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為例,實際售屋收入得減除之細項如下:
※成本部分:
(1)取得房屋的價金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的一切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費或公證費等,還有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以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使用期間內所支付屬於資本支出的修繕、改良、增置等費用。
(2)如係因受贈或繼承取得者,成本以受贈或繼承時據以課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移轉費用部分:出售房屋所須支付屬房屋部分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109年度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將會以下列標準計算所得額:
(1) 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臺北市為7千萬元以上、新北市為6千萬元以上)者,稽徵機關如僅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查得原始取得成本,將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2)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稽徵機關則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以109年度新北市板橋區為例,按房屋評定現值的36%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

2.個人利用銀行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之交易損益:
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其成本之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

(二)執行業務所得:

執行業務者已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者,其執行業務收入可核實減除有關費用或成本,包括事務所或醫療院所的房租、業務上所用藥品、材料、器材之修理費、僱用人員之薪資等,以其餘額申報所得額。其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將按查得資料依財政部核定當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對於超過18萬元定額免稅之稿費、鐘點費等,除自行出版者得就超過部分核實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或減除75%成本費用擇一方式外,其餘得減除30%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所得。

(三)薪資所得: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收入者,應分別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擇一減除,減除後的餘額為薪資所得: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可扣除200,000元,全年薪資收入未達200,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收入總額全數扣除。
(2)必要費用: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的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3項必要費用為限,申報時應檢附「個人薪資費用申報表」、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權利金所得係以取得的權利金收入減除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
房屋租賃所得合理必要損耗費用可採列舉方式,得列舉之細項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產物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支出等。房屋租賃所得若無法逐項舉證列報,可以租金收入的43%為必要費用。

(五)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所支付之必要費用或成本得檢據申報核實減除。另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包括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為粉紅色扣免繳憑單),係採分離課稅,於給付時扣繳稅款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辦理結算申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六)其他所得:

是以收入減去取得此項收入而支付的成本和必要費用(須檢附單據或證明文件),以餘額為所得額。但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之福利金,則無成本及必要費用可供減除。

二、領固定薪水有節稅的空間嗎?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屬薪資所得須課稅,但子女獎學金如果是以在校的學業和操行成績達到特定標準為獲取條件者可以免稅。

(二)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月在2,400元以下,可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

(三)加班費免稅所得標準,分別說明如下:

1.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3.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的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者,則其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四)除了考慮個人薪資所得,全戶的薪資狀況亦應一併考量。

例如子女年滿20歲或家中其他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時,最好將該親屬的所得額與可扣除的各項扣除額合計數拿來好好試算一下,決定是否由其單獨申報,以達到另一種節稅的效果。

三、利息所得也有節稅管道嗎?

首先讓我們告訴您什麼是「利息所得」?「儲蓄免扣證如何申請」? 您將知道利息所得亦有節稅管道。

(一)什麼是利息所得?

是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的存款和其他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和有獎儲蓄中獎的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另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所得格式代號為5A者)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所得格式代號為71M者),合計全年每戶不超過27萬元的部分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扣除27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例如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所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的利息所得,及以前述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的利息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二)儲蓄免扣證如何申請?

納稅義務人可以帶本人和配偶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和印章到國稅局總局或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當場請領儲蓄免扣證。日後在每次領取金融機構利息收入時,將免扣證交予給付單位登記,只要每年登記的累計金額沒超過27萬元,就無須被預扣稅款,所領金融機構所付利息每次未超過2萬元,依規定給付人不須扣繳,因此亦不需提示免扣證。此外納稅義務人申請的免扣證是按年度統計累計總額,可連續使用,不須逐年申請換發,如不敷填寫時,憑舊證便可換發新證。因此,您如果有「儲蓄免扣證」,將使您大多數利息所得或資金收益可避免被預先扣繳所得稅款。

四、營利所得如何規劃節稅?

握下列方向,營利所得的節稅規劃就可輕鬆面對!

(一)持有緩課記名股票者可善選課稅時點:

持有緩課記名股票,只須在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才申報為移轉年度的所得課稅。不過,在個人財富、所得係逐年增加的情況下,若取得股票年度本來就適用較低之所得稅率,或是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連同利息仍在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內,在稅負相對較低或不影響實際稅負情形下,或許可以考慮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保。如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保時,應將上述股票中原來依照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註記的有關文字,請發行公司塗銷,並由發行公司在股票背面簽章證明。另應由股東併入放棄緩課年度或送存集中保管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證券商或發行公司於辦理放棄緩課案件時,應由發行公司填報放棄緩課年度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若未選擇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保,則在該股票尚未移轉前,無須併計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二)獨資合夥業主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一般說來,獨資合夥業主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最常見的核定方式為根據營利事業按實申報的內容予以調查核定,或是以不低於該業所得額標準申報核定;若是營利事業的營業收入在符合規定的金額內,且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備,則可直接進行書面審查核定,不須經過調查。因此獨資或合夥業者應先力求帳載資料的完備,才能在試算後選擇最有利核定的情形申報。

(三)個人獲配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其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之股利或盈餘:

自107年1月1日起,個人居住者所獲配的股利或盈餘,可以選擇採用「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及盈餘可抵減稅額」及「單一稅率分開計稅」這2種方式,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有利的課稅方式;當然,如果綜合所得稅是利用網路申報方式,電腦會自動幫納稅義務人選擇最有利的方式喔。

1.採「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及盈餘可抵減稅額」:
全戶股利及盈餘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如果以抵減限額8萬元除以抵減率8.5%反算,全年股利及盈餘金額約94萬元以下的納稅義務人,可全額享有抵減稅額。如果可抵減稅額大於應納稅額,也就是股利及盈餘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後仍有餘額,這個餘額是可以退稅。

2.「單一稅率分開計稅」:
無論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各類所得採合併或分開計算稅額,全戶股利及盈餘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以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類別所得的應納稅額加總,計算應繳(退)稅額。

五、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怎麼分?

「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有何不同?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如係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而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分。
納稅義務人在109年度,不論是專業或客串性質,取得演講鐘點費、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相關收入之合計數,只要不超過18萬元,可享受全額免稅優惠;如有超出部分,除自行出版者,得就超過部分,檢具成本及必要費用憑證或按75%設算成本費用予以減除外,其餘得就超過部分按30%設算成本費用予以減除,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計稅。
「授課鐘點費」,係屬薪資所得的一種,應併入薪資所得申報。
認清「講演」與「授課」鐘點費之所得類別、適用不同免稅及扣除規定,正確申報,節稅自然有道。

六、租賃所得如何節稅?

對於餘屋出租,收取租金、押金的房東而言,年年的租金收入申報常是頭痛問題,其實節稅不難,基本上可從下列3方向進行:

(一)妥善保管相關舉證用憑證,提高可供扣除費用金額:

對租賃所得的申報方式,一種是不須任何證明文件,一律以當年度房屋租金收入的43%列為必要費用(註),但土地出租之收入,僅能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扣除43%的必要費用。另一種是採核實扣除方式,必須對因租賃而發生之合理、必要損耗及費用,逐項提出證明,如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標的物所投保之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的利息等。納稅義務人可先行核算可扣除費用額,擇高適用。

(二)避免無出租之實卻被認為有租金收入的情形發生:

納稅義務人若將房屋無償借給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親朋好友做生意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使用,不論實際上有無收取租金,都要申報租賃所得。但若是無償提供給直系親屬或配偶以外的個人作住家使用,而且已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並已辦理公證,證明確實是無條件提供使用,就可以不用設算租金。

(三)押金所得的申報規定:

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財產出租有收取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的話,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都要把這筆款項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109年度以利率1.04%計算)。

註:1.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各項租金補貼者或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供社會住宅使用,於住宅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1萬元以內部分,免稅;超過1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可逐項舉證申報,如不逐項舉證申報,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43%;但出租予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供社會住宅使用,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60%。
2.個人住宅所有權人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徵所得稅:
(1)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6千元部分,免納所得稅。
(2)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6千元者,就超過部分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可逐項舉證申報,如不逐項舉證申報,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6千元至2萬元部分,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53%;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2萬元部分,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43%。

七、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如何節稅?

不少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常誤將銷售貨物取得之營利收入或自傳銷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皆列為佣金收入,因而溢繳稅款。究竟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應如何申報,才能合法節稅呢?下列說明應可對您有所助益。
(一)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則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二)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佣金收入。該項收入得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部頒核定各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109年度為20%)。
(三)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其他所得。
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109年度在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至全年進貨金額超過77,000元者,就其超過部分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應申報營利所得,參加人除可提供之相關帳證資料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傳銷事業彙報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售價(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稅。

八、房屋被法院拍賣是否也要申報個人所得?

債務人所有房屋經法院拍賣用以償還債務,債務人不論有無拿到拍賣價款,因所得已實現償還債務,該筆財產交易所得應由債務人於拍定人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所屬年度,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所得的計算為:
(一)該拍賣價款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
(二)如無法提出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且稽徵機關亦查無實際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將依拍定人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所屬年度,按財政部核定之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規定計算所得。
(三)未建築完成之房屋,如未能提供原始建築成本憑證且稽徵機關亦查無實際建築成本者,稽徵機關將以拍定人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所屬年度,按財政部核定之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規定計算所得。

九、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也要申報個人所得嗎?

購物索取統一發票,已經是大家購物時養成的習慣,統一發票中獎獎金領取時,就源扣繳20%後,中獎人不須併入中獎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既方便又簡捷。
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由給付單位按給付金額扣20%扣繳稅款後,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亦無須填入申報書中,其扣繳稅款亦不得申請退還或抵繳應納稅款,但每聯獎額不超過5,000元者免予扣繳。

十、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及銷售彩券所得也要申報嗎?

(一)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所得第3目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本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依前揭規定,公益彩券係屬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中獎人僅需繳納20%之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其已扣繳之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二)個人銷售彩券所得:立即型公益彩券經銷商發行彩券銷售額(價金)部分,因不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圍,且其銷售額係歸入國庫,無需開立統一發票,亦不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至於公益彩劵批售折扣收入,即佣金收入部分,如果公益彩券承銷人屬個人者,其取得批售折扣收入,免徵營業稅,惟應依法設帳記載並取得相關憑證供稅捐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以其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之各該年度公益彩券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費用率(109年度費用率60%)計算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承銷人取得上開之佣金收入因非受託發行公益彩券機構所給付,故承銷人不會取得發行機構開立之扣繳憑單。個人彩券經銷商應記得將公益彩劵佣金收入之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該項所得而遭受處罰。

十一、沒有扣繳憑單所得也要報個人所得嗎?

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的各類所得均有蒐集及掌握,故只要有所得,無論有無扣繳憑單,均應詳實申報,尤其近年來國稅局積極加強不動產相關交易(包含成屋、預售屋及紅單交易)所得,按實際獲利課稅之查核,亦應詳實申報,以免漏報遭罰。

十二、因案停職一次補發停職期間薪資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所得之所屬年度,係以實際給付日期為準,對於因案停職後,於停職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屬實際補發年度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應於次年法定申報期限(1月底或依法延長期限內)前開具扣(免)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扣繳義務人於填發扣(免)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時,應同時填具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予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領取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其屬補發以前年度部分,應於辦理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中註明補發之事實及金額,除檢附相關之扣(免)繳憑單外,並應檢附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俾供稽徵機關計算補徵綜合所得稅。其屬補發復職當年度之薪資部分,仍應併入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稽徵機關接獲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後,會依納稅義務人提供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之各年度薪資所得總額,分別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補徵之稅額後,彙總一次發單補徵復職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伍、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_扣除額篇

一、該扣就扣別浪費,單據證明不可少!

(以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為例)各地區國稅局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部分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及長期照顧等8項扣除額資料,納稅義務人如依查詢之扣除額申報扣除,可免檢附其捐贈收據、繳費單據、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及身心失能者證明文件,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至於其他非查詢範圍之扣除額,仍須檢附相關證明單據。

110年度扣除額

項目適用範圍金額證明文件
標準扣除額單身者120,000元不需任何文件。
標準扣除額與配偶合併申報者240,000元不需任何文件。
一般扣除額 / 列舉扣除額
捐贈(現金 → 一般)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指定特定運動員(該特定運動員與捐贈者並無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的財產。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
捐贈(實物 → 一般)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的財產。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1.受贈單位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如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2.購入該財產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以繼承或受贈的非現金財產捐贈者,除受贈機關、
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外,應另檢附該財產繼承或受贈時,據以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遺產稅或贈與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
捐贈(現金→ 政府)
    (實物 → 政府)
對政府(除土地以外)之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及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未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
例如:
1.現金。
2.實物:如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骨灰(骸)存放設施(納骨塔)等。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1.受贈政府機關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如受贈單位開立之公文書,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2.以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應檢附A.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B.購入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3.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8條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物、藝術品、標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捐贈政府者,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價值證明文件,或受贈政府機關或團體出具含有捐贈時時價並經目的業務主管機關備查有案之捐贈證明文件。
捐贈 (土地 → 政府)以土地對政府之捐贈。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1.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如受贈單位開立之公文書,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2.以購入的土地捐贈者,應檢附A.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B.購入該捐贈土地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人身保險費1.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學生平安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
2.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含補充保險費)。
1.每人(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 每年24,000元。但實際發生之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
2.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含補充保險費),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
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
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
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和經財政部認定之會計紀錄完備醫院為限。
自101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得依法扣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有填具擡頭之單據正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
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財產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
但受有保險賠償、救濟金或財產出售部分不得扣除。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調查核發之證明文件(公文)或提出能證明其損失屬實的確實證據。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包含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
每戶以1屋為限,且房屋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110年度在該地址已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支付利息。
支付之利息應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其餘額申報扣除,且每戶以300,000元為限。當年度繳納利息單據正本。註: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之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中華民國境內租屋。
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每戶以120,000元為限。1.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110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110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合計。
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收據格式不符者或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予認定。
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109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未達1%者〔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台灣民眾黨、時代力量、親民黨、台灣基進、綠黨、新黨及一邊一國行動黨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1%〕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每一申報戶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最高200,000元。
具選舉權的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最高100,000元。
監察院規定格式之「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或「政黨、政治團體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正本。
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的捐贈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法96年12月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的捐款。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
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
檢附受贈單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開立的收據正本。
特別扣除額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
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可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選擇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分開計稅者之財產交易損失僅得減除其個人之財產交易所得,不得減除其他人之財產交易所得。
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實際買賣文件影本。(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法院拍賣拍定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及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利息不包括在內。
選擇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如全戶利息所得超過27萬元,由分開計稅者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就其利息所得在27萬元限額內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剩餘,再由分開計稅者減除;如全戶利息所得在27萬元以下,則各自就其利息所得部分減除。
合計全年不超過270,000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0,000元者,以270,000元為限。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嚴重病人。每人200,000元。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僅檢附醫師(院)診斷或鑑定證明書,尚不得申報本項扣除額,惟嗣後檢附與之前提供的診斷或鑑定證明書所載相同事由,且經鑑定後取得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則可以追認其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教育學費,但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之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每人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民國105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3.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的被看護者。
2.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失能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且110年度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
3.於110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
4.不適用之情形:
(1)經減除本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一、符合第1項者應檢附:
A.實際聘僱外籍看護工者,須檢附110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影本。
B.未聘僱外籍看護工而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者,須檢附110年度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
C.未聘僱外籍看護工而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須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二、符合第2項者應檢附:110年度使用服務的繳費收據影本任一張;免部分負擔者,須檢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文或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失能等級等資料。
三、符合第3項者應檢附:110年度入住累計達90日的繳費收據影本;受全額補助者,須檢附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入住期間等資料,另入住老人福利機構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者,須加註床位類型。住宿式服務機構包括老人福利機構(安養床除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安養床除外)、身心障礙住宿式機構、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二、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何者划算?

綜合所得稅中之一般扣除額有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之分,可以自由選擇一種申報。

二者主要的不同是標準扣除額不須出具證明,而列舉扣除額則須檢附證明文件,故平常即應注意支出憑證之收集保存。因為要檢附相關證明,有些列舉扣除項目是沒有金額的限制,完全核實減除,像醫藥生育費及災害損失等便是。而標準扣除額不論所得高低,都只能按固定金額扣除,110年度的標準扣除額,單身的人是120,000元,夫妻合併申報的則是240,000元。

要選擇何種扣除額申報較能節稅,技巧無他,只要看看申報時同一申報戶成員中,在110年度內所支付的醫藥及生育費、人身保險費、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或房屋租金支出、捐贈及災害損失等列舉扣除項目的金額總合,有無超過標準扣除額的額度,答案如果是肯定的,應該要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並檢附證明文件申報,才能節稅。

三、同一申報戶,所發生的扣除項目都可以申報扣除嗎?

同一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中,每個人的各種所得都要合併申報,但並不是每個人所發生的費用都可申報扣除。

例如列舉扣除項目中,非全民健保之保險費支出,只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同申報戶的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才可減除,其他親屬即使是同戶申報,也有人身保險費支出,仍不能適用列舉扣除保險費的規定。

又如特別扣除額項目中,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也只限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方可在每人25,000元限額內扣除。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扶養的兄弟姊妹等其他親屬就讀於大專以上院校,是不能申報扣除的。

另外,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也只限於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換屋情況,才可適用。

四、如何利用保險費規劃節稅?

隨著國民所得提高,「風險管理」的觀念,也開始進入家庭,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不但可以免去後顧之憂,又可利用保險費達到節稅的目的。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採列舉扣除,則其本人、配偶和受其申報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在申報扣除年度繳納者,每一被保險人每年可在不超過24,000元的額度內申報扣除,值得注意的是被保險人與要保人要在同一申報戶,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含補充保險費),得不受金額之限制,全數扣除(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者,毋須與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

列報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申報,如為兄弟姐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或是產險方面(例如汽車責任險)的保費支出,都不可以列報扣除。

如申報居住國外而受扶養之直系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可憑親屬向當地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保險公司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申報扣除。

保險費繳納收據是申報扣除的關鍵:

(一)檢視保險費收據或相關證明有無收集齊全。
(二)為全家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之支出,有無請投保單位掣發保費收據或繳費證明,分別載明被保險人及眷屬姓名,做為列舉扣除額之憑證?
(三)由服務單位經收彙繳之員工保險費有無向服務單位申請填發繳納保險費證明?
(四)如果有向國稅局申請查詢或上網下載保險費金額,而且所申報扣除的金額,沒有超過上開查詢或下載的金額,又合於所得稅法規定的話,可以免檢附繳費的收據。
(五)檢視保險費收據之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是否在同一申報戶內。

五、醫藥及生育費核實列報無上限!

(一)您知道可用以節稅的醫藥及生育費用項目有哪些嗎?

1.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用(含掛號費及部分負擔)只要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都可以憑醫院、診所出具的費用收據正本列報,沒有金額的限制。另自101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也可以扣除。就醫或生育時別忘了向合於規定的醫院、診所索取收據,妥善保存。

2.因身體殘障所裝配的助聽器、義肢、輪椅等各項支出,可以憑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與統一發票或收據,全數列報扣除。

3.因身心障礙購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的醫療輔具及同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的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具預防壓瘡輔具」3項輔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可以憑主管機關函復的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的輔具支出,列報扣除;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補助者,可以憑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全數列報扣除。

4.因牙病必須做鑲牙、假牙製作或齒列矯正的醫療費及器材費,也可以憑醫師或合於規定的醫療院、所出具的診斷證明及收據,列報扣除。(如果是以美容為目的而為的支出,不可申報扣除。)

5.付給養護中心的養護費並不在醫藥費列舉扣除項目中,但如果養護費中確有具醫療行為的支出費用,且為公立機構所開立之收據,只要將屬於醫療給付部分的費用,單獨開立收據,就可以申報扣除。

6.付給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的醫療費用,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申報列舉扣除。

7.給付公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設置救護車機構,因救護車執行勤務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收取之費用,可憑該機構掣發載明設置救護車機構名稱及救護車許可字號之收款憑證申報列舉扣除。

8.因病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就醫,只要能檢附國外或大陸地區公立醫院或國外財團法人組織的醫院、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就可列報扣除。其中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或非屬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不可申報扣除。大陸地區出具的證明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稽徵機關核認。

9.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其受扶養親屬,在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醫療院、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 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可憑該醫療院、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及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二)萬一醫藥及生育費收據憑證已繳交服務機關或遺失時應如何申報?

1.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需檢附經其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

2.收據正本遺失時,可憑原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存根聯影本,並由該單位註明「影本與原本無異」之字樣及負責人蓋章證明申報列舉扣除。

3.如果有向國稅局申請查詢或上網下載醫藥費金額,而且所申報扣除的金額,沒有超過上開查詢或下載的金額,又合於所得稅法規定的話,可以免檢附繳費的收據。

六、捐贈對象、捐贈時間應注意!

(一)得申報為列舉扣除額之捐贈:

1.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指定特定運動員(該特定運動員與捐贈者並無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之財產,其捐贈總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須附收據正本供核。

2.對政府的捐獻或國防、勞軍之捐贈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遺址、聚落、文化景觀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其捐贈或贊助款項及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未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不受金額的限制。須附收據正本供核。

(二)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1.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

2.具選舉權的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但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收據格式不符者、或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得列報。

3.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109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未達1%者〔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台灣民眾黨、時代力量、親民黨、台灣基進、綠黨、新黨及一邊一國行動黨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1%〕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4.捐贈發生之時點須於政治獻金法規定期間方可扣除。

(三)個人對私立學校之捐款:

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該法96年12月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其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惟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須檢附受贈單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開立之收據正本以供查核。

七、列報災害損失,莫忘及時申請損失證明!

根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震災、風災、 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所受損失,以及自宅火災波及鄰房所給付的損害賠償費等,可以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無金額的限制。但該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救濟金或財產出售部分,不得扣除。

如因前述的各種災害而蒙受損失,必須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準備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當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該災害損失證明金額申報列舉扣除。

如未依上開規定報經當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而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當地稽徵機關仍應核實認定。

在遭受災害損失時,千萬要注意不要因急著清理災害現場而破壞現場,致喪失了申報災害損失扣除的權益,為配合納稅義務人急於復原之需要,各地稽徵機關均以最快速的方式處理,災害損失之輔導申報及勘驗,請災後立即與稽徵機關聯繫。萬一遭受損失的納稅義務人不小心把原核發的災害損失的證明文件弄丟了,可以再向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以憑申報列舉扣除,可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如果有向國稅局申請查詢或上網下載災害損失金額,而且所申報扣除的金額,沒有超過上開查詢或下載的金額,又合於所得稅法規定的話,可以免檢附已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

八、善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節稅機會別錯過!

有相當多的年輕人是以貸款購置自用住宅的方式找殼,每年負擔了不少的利息支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採用列舉扣除額,享受有殼成就感與租稅優惠。

購屋借款利息的可扣除額度,是以支付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減去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每一申報戶得於30萬元限額內申報扣除。但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申報戶只能申報一屋,並不是按人頭計算,且房屋必須是屬於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所有權人為同一申報戶)。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課稅年度內於該地址已辦妥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

(三)房屋必須為自住用途,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四)購屋借款限於向金融機構借貸者,向一般公司或個人之借款不得扣除。另外,舉新債還舊債所支付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只要是新債和舊債的借款房屋是同一棟房屋,且借款時間銜接,則在舊債未償還的額度內所支付者,還是可以申報扣除的。

如果是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但確實是用以購買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影本、借款契約等,利息支出也可以申報,稽徵機關會依借款目的或借款與買房子時間相近程度決定是否認定。如果房屋有部分營業,部分自住,則購屋借款利息可按自住之比例扣除。納稅義務人可以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區分出營業與住家比例,再用此比例算出有多少利息可歸為購置自用住宅的利息支出。必須注意的是,以原有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或購買投資用的非自用住宅,其借款利息是不能扣除的。另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則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應提示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清償證明書等影本供核。

另外,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而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得檢附房屋使用權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九、房屋租金支出可扣除,付款憑證莫忘記!

為減輕無殼蝸牛的負擔,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列舉扣除的項目。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可以在12萬元的限額內列報減除。但如果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再適用此項扣除額。所以納稅義務人如同時有合乎規定之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時,應自行計算2者可扣除之金額,以較大者申報減除。

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時,應檢附:

(一)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1人,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所以別忘了將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好好保存,以備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檢附。

十、財產交易損失,事前舉證最省事!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財產交易損失可以扣抵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當年度不夠扣扺,可自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所以納稅義務人如有財產交易損失,不要自認倒楣,應舉證列報扣除減稅。

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認定,是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成本和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餘額為正數就是所得;餘額為負數就是損失。

賣房子有了虧損要怎麼申報扣除呢?賣房子有虧損,要將買進和賣出的相關文件準備齊全,做為報稅時列報扣除的憑證。

這些相關文件究竟包括那些項目呢?有原始買賣契約書(即俗稱之私契)、收付款的紀錄證明、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土地增值稅及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等,在支付這些費用時,相關收據和憑證都要盡量保存好,以利舉證。

如果出售房屋提不出買賣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交易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時,仍將核實課稅,如涉及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部分,除補徵稅額外並將處以罰鍰,所以所得人仍應保存相關成本費用憑證,以免因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若選擇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分開計稅者之財產交易損失僅得減除其個人之財產交易所得,不得減除其他人之財產交易所得。

十一、身心障礙有特別扣除額,權益莫放棄!

現行所得稅法為配合社會福利政策,列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扣除項目,供有身心障礙人士的家庭減輕一些所得稅負。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適用的對象,包括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或是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嚴重病人都可適用,每人可以扣除200,000元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必須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僅檢附醫師(院)診斷或鑑定證明書,尚不得申報本項扣除額,惟嗣後檢附與之前提供的診斷或鑑定證明書所載相同事由,且經鑑定後取得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則可以追認其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或是專科醫師出具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由於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列報,著重在證明,因此,家中有身心障礙的親屬者,應該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或是取得專科醫師出具嚴重病人的診斷證明,否則,就算真的符合規定,沒有上列證明,也無法享受這項減稅的利益,平白喪失應享的權益。

十二、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人人都行嗎?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教育學費,每人每年得在25,000元額度內申報減除,不足25,000元者,則以實際發生數額申報。

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必須注意有關規定,並不是人人都可適用扣除:

(一)必須是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之教育學費才可扣除,其他受扶養親屬之教育學費不得扣除。此外,如果因為子女已成年且有工讀及利息收入,而由子女獨立申報所得稅,則納稅義務人因未扶養其子女,而子女本身為納稅義務人單獨申報,故兩者都不能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二)必須是就讀大專以上院校者才有資格申報(如就讀五專院校,必須在專四以上),含國內、外院校。但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除外。

(三)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按規定是不得扣除的,但公教人員雖領有子女教育補助費,因該子女教育補助費為薪資所得而非政府補助,故仍可申報此一扣除額。

十三、只要有列報5歲以下之子女,皆可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嗎?

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必須注意有關規定,並不是人人都可適用。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如符合以下規定,每人每年可扣除120,000元。

(一)必須是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民國105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才可扣除。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十四、如何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呢?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的被看護者:

1.實際聘僱外籍看護工者,須檢附110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影本。

2.未聘僱外籍看護工而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者,須檢附110年度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

3.未聘僱外籍看護工而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須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失能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且110年度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須檢附110年度使用服務的繳費收據影本任一張;免部分負擔者,須檢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失能等級等資料。

(三)於110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須檢附110年度入住累計達90日的繳費收據影本;受全額補助者,須檢附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入住期間等資料,另入住老人福利機構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者,須加註床位類型。住宿式服務機構包括老人福利機構(安養床除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安養床除外)、身心障礙住宿式機構、 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 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項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陸、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_抵扣稅額篇

一、抵稅權益莫放棄

抵扣稅額為計算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之直接減項,對於符合抵稅規定的納稅義務人而言,充分運用抵稅規定所帶來的抵稅效果不但直接而且實惠,因此,不論您是有小屋換大屋觀念的升斗小民或是有投資管道的中實戶、大戶,乃至於奔走往來於兩岸的商人、技術人員,對於所得稅的抵稅規定絕對有必要好好瞭解一番!
現行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稅額的項目有「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3大項,茲分別說明,以供申報參考。

二、投資抵減稅額

(一) 個人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3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依規定抵減率計算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二) 個人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該條例所獎勵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2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三) 上述每一年度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50%,但最後年度不在此限。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投資抵減稅額應檢附被投資事業出具之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或稽徵機關核發之餘額表,並載有該事業所轄稽徵機關核准日期及文號等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三、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含扣繳、自繳,須附納稅證明),准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A )、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B )、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C )、(A)-(B)=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D )、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
(E )、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註:(E )採(C )與(D )較低者填報。
要注意的是,所謂的納稅證明文件,除了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的姓名、住址、所屬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以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外,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以及我國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才會被稽徵機關接受。

四、什麼是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綜合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時,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其先購後售者,亦有其適用。

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必須檢附相當證明文件供查核,諸如:
(一)出售及重購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以證明出售及重購房屋確係自用住宅。
(二)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以證明重購價格高於出售價格,而且產權登記時間相距在2年以內。如以委建方式取得自用住宅之房屋,則須附上委建契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作為證明。另須要注意的是,納稅義務人以本人或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而另以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仍得適用。至於其計算公式如下:
(A)、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B)、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C)、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稅額=(A)-(B)
某納稅義務人108年2月5日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一棟,該房屋買進成本為400,000元,賣出價額為500,000元(不包括土地價款),應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00,000元,該納稅義務人又於108年12月25日購買自用住宅房屋一棟,價額為550,000,其108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100,000元)為549,000元,免稅額單身88,000元,扣除額(包括標準扣除額120,000元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0,000元)為320,000元,其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出售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為5,000元。計算方式如下:

  1. 出售年度: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
    (549,000-88,000-320,000)×5%= 7,050
  2. 出售年度: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
    [(549,000-100,000)-88,000-320,000]×5%=2,050
  3. 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得扣抵或退還稅額
    7,050- 2,05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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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薪資發放之名稱、項目明細及計算方式相關規定

台灣薪資發放之名稱、項目明細及計算方式相關規定

Q: 勞動基準法第23條新規定,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給勞工,「各項目」應該要包括哪些項目?雇主要如何提供?

A: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新規定的用意,旨在要求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也就是俗稱之薪資單、薪資明細、薪資袋等)給勞工,其中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 勞雇雙方約定的工資總額。

        二、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包括本(底)薪、獎金、津貼、延時工資(加班費)等勞工因提供勞務獲得之報酬均屬之。

        三、依法令之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例如勞工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職工福利金、依執行政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所為之扣押,以及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例如:雇主代轉帳之勞工個人自行參加之團體保險費用。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的型式不限於紙本,也可以用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例如: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事業單位內部網站之薪資系統等),或是勞工能隨時取得及可以列印之資料,即已符合法令規定。

【備註】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二、平日加班費計算方式: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

三、休息日加班費及加班工時計算方式:

        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 1⁄3,逾2小時至8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 2⁄3,逾8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2又 2⁄3。

四、休假日(指第37條之休假及第38條特別休假)出勤工資計算方式:

        於正常工作時間內,再加發1日工資,未滿8小時者,雇主仍應加發1日工資。

        逾8小時者,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

五、特別休假相關規定:

        a.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b.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c. 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之基準:       
c1.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c2. 一日之工資,以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c3.按月計酬者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
        c4.遞延至次一年度因屆期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計算標準,係按照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六、加班補休規定:

        雇主使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但最終的補休期限,以勞雇雙方所約定特別休假年度之末日為限。

        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本參考例之內容均可依實際情形,自行增刪。

請問勞工加班(延長工時)工作時間的規定為何?

  1. 依勞動基準法第42條之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2.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3.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之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4.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之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比特幣、乙太幣等虛擬貨幣課稅及法規規定

虛擬貨幣課稅及法規規定
虛擬貨幣課稅及法規規定

近年來虛擬貨幣如比特幣、乙太幣、狗狗幣等虛擬貨幣投資盛行,相關投資漲幅亦驚人,令許多人趨之若鶩。

政府各主管機關對於這些虛擬貨幣、加密貨幣等新興投資工具陸陸續續公布多項規範,以明確相關責任義務。

這些規範包含虛擬貨幣交易所成立、洗錢防制法之規定等法律問題;挖礦報酬或交易所得之獲利的稅務問題。

投資人除留意其投資風險亦應謹慎處理相關稅務及法律問題。

中央銀行定義比特幣並非貨幣

2013年中央銀行發出新聞稿,指出比特幣並非貨幣,接受者務請注意風險承擔問題。

文中提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非真正通貨、不由任何國家央行所發行、不具法償效力,持有者須承擔可能無法兌償或流通之風險。

比特幣並非貨幣,接受者務請注意風險承擔問題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金融與支付系統之穩定,並確保新臺幣為法定國幣之地位,央行與金管會呼籲社會大眾,務請注意接受、交易或持有比特幣衍生之相關風險(詳附件),謹說明如次:
一、比特幣不是貨幣
(ㄧ) 比特幣非為社會大眾普遍接受之交易媒介,且其價值不穩定,難以具有記帳單位及價值儲存之功能,不具真正通貨(real currency)特性。
(二) 比特幣非由任何國家貨幣當局所發行,不具法償效力,亦無發行準備及兌償保證,持有者須承擔可能無法兌償或流通之風險。
(三) 依據中央銀行法規定,央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國內之一切支付,方具有法償效力。
二、比特幣屬高度投機之數位「虛擬商品」,且缺乏專屬法規之交易保障機制,國人如接受、交易或持有比特幣,務請特別注意下列風險:
(ㄧ) 價格波動大,可能產生投資風險或兌換風險。
(二) 儲存於電子錢包之比特幣,具有易遭駭客竊取、病毒攻擊而平白消失之風險。
(三) 往來之交易平台可能遭駭客入侵、惡意倒閉,或因涉及非法交易而遭政府關閉之風險。
(四) 淪為販毒、洗錢、走私等非法交易工具之風險。
(五) 欠缺專屬法律保障之風險。
三、央行與金管會將本於中央銀行法(第2、13條)、金管會組織法(第1、2條)之職權,對於金融機構如辦理涉及比特幣之相關業務,於適當時機,依據相關法令,採取必要之措施。

金管會定義為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7月3日公布 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函文,將其虛擬貨幣/加密貨幣定義為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發布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之令。

發布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之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二、所稱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係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具流通性及下列投資性質者:
(一)出資人出資。
(二)出資於一共同事業或計畫。
(三)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

(四)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加密貨幣交易所洗錢防制規定

金管會聲明暫時沒有打算開放國內發行任何虛擬貨幣現貨ETF、期貨等商品。包括中央銀行與金管會目前都將比特幣定位為數位「虛擬商品」,並要求台灣虛擬幣交易平台做到,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及可疑交易申報。

並於110年6月30日金管銀法字第11002720401號令訂定發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陸續提出相關規範,包含要求業者提交洗錢防制聲明書並明定專責人員;公告洗錢防制之態樣例示,作為業者辦理洗錢防制監控業務之參考。

小結

依照目前政府所發布的新聞稿及公告的法規,可以看出目前主管機關將虛擬貨幣定義為非貨幣、屬於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並提出對平台業者的規範並逐步落實洗錢防制的責任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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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稅務

目前財政部賦稅署對於虛擬通貨所發之新聞稿,是針對買賣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且依櫃買中心規定辦理者,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所以相關對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的課稅立場,從立法院諮詢財政部長,財政部長的回答中得知。

財政部長表示商品交易有所得就要繳稅。

財政部透過金管會列管的八家虛擬通貨平台業者數據掌握近兩年課稅資料,已課到608萬元營業稅收。

虛擬貨幣若不具證券性質,而是屬於商品性質的加密貨幣,買賣有獲利屬於財產交易所得,必須納入課稅範圍。

個人交易虛擬貨幣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目前金管會列管八家虛擬通貨平台業者導入實名制後,各類虛擬通貨(如比特幣、狗狗幣、魷魚幣等)交易有效歸屬個人帳戶,財政部按此計算課徵個人綜所稅。

個人挖礦所得可減除成本費用後,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個人挖礦取得加密貨幣即為賺取收入,計算課稅時,依總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像是挖礦所購買的電腦設備、電費等,剩下即為所得,需計入綜所稅課稅。

小結

目前財政部課稅資料來源是自平台業者所提交的資料中取得,因金管會對於交易平台要求實名制,財政部可藉此來掌握個人交易金額。

同時,財政部長也明確表示若交易虛擬貨幣而取得之收益之個人,應如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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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規及相關連結

中央銀行

新聞稿_比特幣並非貨幣,接受者務請注意風險承擔問題

金管會

發布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之令。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文件、資料及方式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2條規定之解釋令

財政部

買賣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且依櫃買中心規定辦理者,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新聞

20211104工商時報_財長:加密幣交易所得要課稅

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

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

個人或企業赴大陸投資應向投審會申請許可。所謂投資包含以下行為

創設新公司或事業、對當地原有之公司或事業增資或取得當地現有公司或事業之股權。
或以直接或間接投資第三地區公司並擔任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當職位;或以持有其股份或出資額超過百分之十之直接或間接投資第三地區公司,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皆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個人或企業有上述投資行為,卻沒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嚴重程度開罰。
相關裁罰基準下。

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

經濟部93年3月12日經審字第09304602651號令發布並自同年3月1日起生效
經濟部94年9月12日經審字第0940460745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同年9月19日生效
經濟部97年1月31日經審字第09704600370號令修正發布
經濟部101年7月24日經審字第10104605130號令修正發布

一、經濟部為執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適用於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之裁罰。

三、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分相對人未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產品或經營項目經主管機關公告列為一般類者,除依第五點至第六點規定酌量減輕或加重者外,處分之罰鍰金額按其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依下列標準分段計算加總後定之:

(一)、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未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以新臺幣五萬元計之。
(二)、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超過新臺幣一億元、未超過新臺幣五億元部分,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之百分之○‧一計之。
(三)、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超過新臺幣五億元、未超過新臺幣十五億元部分,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之百分之○‧五計之。
(四)、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超過新臺幣十五億元部分,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之百分之一計之。

四、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分相對人未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產品或經營項目經主管機關公告列為禁止類者,除依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酌量減輕或加重者外,處以其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百分之四之罰鍰。

五、處分相對人符合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其裁罰金額得依其符合事由之多寡,每一事由酌量減輕依第三點或前點計算之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但裁罰金額不得低於依第三點或前點計算罰鍰金額之五分之一:

(一)、處分相對人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他案件均依規定辦理,本案因過失未申報或申請許可,情節輕微。
(二)、同一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投資案件業經主管機關受理申報或許可,其增資(不包括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未申請許可。
(三)、對於主管機關未發覺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事實,主動陳報並同意接受處分。
(四)、於主管機關調查違法事實期間,充分配合。
(五)、初次違法。
(六)、其他情狀可憫恕。

五之一、處分相對人符合前點事由之一,經依前點規定計算裁罰金額,而符合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得再酌量減輕其裁罰金額至依前點規定計算裁罰金額之五分之一:

(一)、同一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投資案件業經主管機關受理申報或許可,其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未申請許可。
(二)、處分相對人以經主管機關受理申報或許可之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盈餘或清算後賸餘財產轉投資,未申請許可。

前項處分相對人未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產品或經營項目經主管機關公告列為禁止類者,不得再酌量減輕其罰鍰金額。

六、處分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量加重其罰鍰金額一倍至五倍:

(一)、投資或技術合作對國家安全有不利影響。
(二)、投資或技術合作導致國內核心技術移轉或流失。
(三)、在臺惡性關廠,造成重大勞資糾紛。
(四)、債信不良情節重大。

七、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以連續處罰之罰鍰金額為第一次處分罰鍰金額之一倍至五倍。

八、依本基準所定之罰鍰金額,最低不得低於新臺幣五萬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九、投資案件之投資金額以出資之到位金額、作價金額、取得股權時之價額、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驗資報告金額、營業執照註冊資本額或其他足資證明投資文件所示金額為計算標準。

十、技術合作案件之技術合作價值以技術合作雙方所約定之價值為計算標準。無約定價值或價值無法認定者,以其所獲得之報酬總額或其他可資參考之對價,視為其技術合作價值。

十一、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分相對人未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產品或經營項目經主管機關公告列為一般類,主動向主管機關陳報並回臺投資者,處分之罰鍰金額按其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依下列標準分段計算加總後定之:

(一)、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未超過五千萬美元部分,以新臺幣五萬元計之。
(二)、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超過五千萬美元、未超過一億美元者,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之百分○‧○五計之。
(三)、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超過一億美元,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之百分○‧一計之。

前項回臺投資指處分相對人未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嗣後已在臺灣地區從事相對投資(不含財務操作之證券投資、購買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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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交易課稅方式與租稅優惠

藝術品交易課稅方式與租稅優惠

目錄
一、藝術品交易vs所得稅
二、藝術品交易vs 遺產及贈與稅
三、藝術品交易vs 營業稅
四、藝術品交易vs 房屋稅/土地稅

一、藝術品交易vs所得稅

藝術品交易分離課稅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二十九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成交價款予出賣人時,按其成交價額之百分之六為所得額,依百分之二十稅率扣取稅款,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第一項扣繳義務人未依第一項規定扣取稅款、已依前二項規定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二項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或逾第二項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由稅捐稽徵機關限期責令扣繳義務人補辦,並依其各該情形,按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定行政罰罰度處罰。
第一項經核准之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分離課稅規定,實施年限為十年。
前項實施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實施年限,並送立法院審議。

個人拍賣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法規名稱: 核釋個人拍賣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40468083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一、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其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二、本部81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11685429號函說明二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廢止。

藝術品捐贈政府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二十七條
捐贈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直轄市、縣(市)文化基金會者,視同捐贈政府。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二十八條
以具有文化藝術資產價值之文物、古物、藝術品、標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捐贈政府者,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之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前項捐贈之金額,應由受贈機關(構)召開專業諮詢會審查及鑑價,出具含有捐贈時時價,並經主管機關備查有案之捐贈證明所載金額計算之。

二、藝術品交易vs 遺產及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五款
被繼承人自已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不計入遺產稅。

三、藝術品交易vs 營業稅

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31條
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
前項認可及減免稅捐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進口本國古物免徵營業稅

法規名稱: 進口本國古物免徵營業稅之適用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076780號 令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所定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等古物,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如下:
(一)所稱藝術作品,指應用各類材料創作具賞析價值之藝術品,包括書法、繪畫、織繡等平面藝術與陶瓷、雕塑品等。(二)所稱生活及儀禮器物,指各類材質製作之日用器皿、信仰及禮儀用品、娛樂器皿、工具等,包括飲食器具、禮器、樂器、兵器、衣飾、貨幣、文玩、家具、印璽、舟車、工具等。(三)所定圖書文獻,包括圖書、文獻、證件、手稿、影音資料等文物。

二、海關於實務執行上如有認定疑義,請依案附格式(如附件1、2),檢附進口古物資料送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編者註:現為文化部)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核認。

外國公司舉辦拍賣會營業稅課徵

法規名稱: 外國公司來華辦拍賣會相關營業稅課徵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1978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主旨:美商○○公司計畫來華舉辦古董及藝術品拍賣會,有關應行課徵所得稅及營業稅事項,應視其性質分別依法認定計課。

說明: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略)。
三、綜合所得稅部分:(略)。
四、營業稅部分:
(一)拍賣物之物主方面:物主如非屬營業稅法第6條所規定之營業人,其委託美商○○公司代為拍賣之物品,應免對該物主課徵營業稅;如物主為營業人者,其委託美商○○公司代為拍賣物品,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依法課徵營業稅。
(二)台灣××公司方面:該公司協助美商○○公司安排拍賣會事宜所取得之服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美商○○公司方面:
1.美商○○公司接受賣主委託代為銷售拍賣物品,係自行在台設置之拍賣場進行拍賣行為,依營業稅法第6條第3款,外國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為營業人,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拍賣場」為固定營業場所之規定,該公司在台銷售貨物及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2.該公司辦妥登記後,以該公司名義進口之拍賣物品依左列規定辦理:(1)進口本國之古物,依營業稅法第9條第3款規定免稅。(3)進口貨物如係依關稅法第30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52條)規定進口者,進口時免徵營業稅,但未於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口者,應依規定補徵營業稅。
3.該公司舉行拍賣會後,如在我國境內交貨與買受人,應按成交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如拍賣物尚未移轉於買受人,而以該公司名義出口者,依左列規定辦理:(1)符合關稅法第30條規定復運出口者,免徵營業稅。(2)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外銷貨物者,其開立之統一發票可申請適用零稅率。
4.佣金部分:美商○○公司向我國賣主及所有買主收取之佣金,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收入,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至在國外向國外賣主收取之佣金,則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

拍賣公司拍賣物品開立發票之時間

法規名稱: 營業人委託拍賣公司拍賣物品其開立發票之時限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16809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主旨:營業人委託○○公司拍賣且於拍賣會中賣出之物品,○○公司應於收到買受人支付之價金時,通知賣方依說明二所規定之時點開立統一發票與○○公司,惟在此之前○○公司如將拍賣物交與買方或支付賣方任何款項,均應請賣方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說明:二、○○公司舉辦古董及藝術品拍賣會,營業人(賣方)委託○○公司拍賣之物品拍定後,買方如以支票支付拍賣物之價金,賣方應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買方如以電匯方式支付拍賣物之價金者,賣方應於○○公司收到銀行之「匯入匯款登錄單(代報單及轉帳支出傳票)」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與○○公司。

四、藝術品交易vs 房屋稅/土地稅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二十六條
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展覽場館、表演場館,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由財團法人興辦,且其用地及建築物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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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查閱章程、財務報表

公司法第210條

公司法第210條 (章程簿冊之備置)
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抄錄、複製或未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公司法第210條 函釋內容:


△公司未依規定保存營業用帳簿憑證時非屬本條規定之範疇查該公司未將58年及59年度營業用帳簿憑證妥為保存乙節,除稅捐機關另依稅法規定處罰外,應查明有無違反商業會計法情事,可依該法各規定處罰。
又公司法第210條之規定,係指董事會應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備置於本公司及分公司,並非指營業帳簿而言,是以本案尚不得援引該條文予以處罰。(經濟部62年4月9日商09379號)

△股東或公司債權人申請查閱或抄錄時應聲敘理由
(註:107年公司法修正後,原公司法第210條第3項,已分列於新法同條第3、4項,而有關無正當理由而拒絕之規定為第4項之範疇)
查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股東及公司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公司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有關簿冊,又依同條第3項公司負責人如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或抄錄者,科以處罰之規定觀之,公司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申請查閱或抄錄者,自應聲敘理由。(經濟部63年4月4日商08576號)

△股東申請抄錄股東名簿,應依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及指定範圍辦理按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公司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公司股東申請抄錄股東名簿時,自應依上述規定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及指定範圍辦理。(經濟部72年10月11日商41318號)

△會計師製作議事錄疑義
一、會計師得充任工商登記之代理人(會計師法第15條第5款、公司法第387條第2項),其受託之範圍係以委任契約所訂之內容為限。
二、股東會、董事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出席簽名蓋章,並於會後15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董事(公司法第183條第1項、第207條),是以股東會、董事會議事錄之原本,原則上應由公司之紀錄人員製作。惟會計師如依其委任契約有為公司之股東會、董事會製作議事錄之權限時,該會計師即得依受任人之身分出席會議,並製作會議紀錄原本。反之,會計師依委任契約無製作議事錄原本之權限時,自不得違反約定擅自製作。如僅受託代製議事錄之正本或節本時,該正本或節本僅能參照該公司製造之原本,尚不得自行增刪編撰。(經濟部74年8月3日商33046號)

△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疑義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其中「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係指「公司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而言。(經濟部75年7月10日商30101號)

△董事如為執行業務上需要,依其權責自有查閱章程、簿冊之權,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乃指表明自己身分與公司有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一、查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第2項所稱「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乃指能表明自己身分與公司有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而言。二、次查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有將章程及有關簿冊備置於公司或股務代理人營業處所之義務。按董事乃董事會之成員,且董事會就其權限言,對公司有內部監察權,為使內部監察權奏效,身為董事會成員之董事,如為執行業務上需要,依其權責自有查閱、抄錄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章程、簿冊之權。(經濟部76年4月18日商字第17612號)

△公開發行公司得拒絕提供財務業務契約予股東查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其中「簿冊」係指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尚不包括財務業務契約在內。(經濟部81年12月8日商232851號)

△股東抄錄股東名簿釋疑股東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向公司請求抄錄股東名簿,其所指之「抄錄」包括影印在內。(經濟部85年3月4日商85203563號)

△「財務報表」及「隨時」之意涵
一、按公司法第210條之規定,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而「財務報表」依本部91年1月7日經商字第09002270580號函釋說明回歸商業會計法第28條及第29條之規定;另依商業會計法第69條第1項規定:「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應將各項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所稱「各項決算報表」係指商業會計法第66條規定之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是以,本法第210條規定之財務報表係指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依本法第228條規定編造者。
二、又本條第2項規定:「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而所謂「隨時」並無時間或次數之限制;另本法第218條係監察人適用之規定,其他股東或利害關係人者,當依第210條之規定辦理。(經濟部92年4月23日商字第09202076190號)

商業會計法 第 66 條 
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報表: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商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公司法 第 228 條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


△「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與「指定範圍」之定義按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公司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所稱「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係指能表明自己身分並與公司間有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所稱「指定範圍」,乃指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指定與其有利害關係之範圍而言。
(經濟部92年6月16日商字第09202119150號)

△股東因徵求委託書得否抄錄股東名簿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之股東請求查閱或抄錄股東名簿,係指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如發生債權債務關係者。股東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委託書規則」之規定行使徵求委託書,主要發生於公司改(補)選董監事為取得董監事席位時,其關係似與公司法第210條規定之意旨有別。
(經濟部93年12月29日商字第09302406700號)


△董事查閱或抄錄按董事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8條及第23條參照);依本部76年4月18日商第17612號函釋略以:「董事會就其權限言,對公司有內部監查權,為使內部監查權奏效,身為董事會成員之董事,如為執行業務上需要,依其權責自有查閱、抄錄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章程、簿冊之權」。基此,董事為執行業務而依其權責自有查閱或抄錄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有關章程、簿冊之權,公司尚不得拒絕之。至於查閱或抄錄應負保密義務,自是董事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義務範疇。(經濟部94年7月5日經商字第09409012260號函)


△董事查閱或抄錄公司章程、簿冊等資料按本部94年7月5日經商字第09409012260號函,旨在董事為執行業務而依其權責自有查閱或抄錄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有關章程、簿冊之權,公司尚不得拒絕之;惟董事於查閱或抄錄時,自應負保密義務,以盡忠實執行業務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至於公司得否以電子傳送方式提供董事章程、簿冊等資料,公司法要無明文,允屬公司自治事項,如有爭議,請循司法途徑處理(經濟部95年3月27日經商字第09502037800號函)

△股東及債權人得委任他人為查閱或抄錄公司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向公司請求查閱或抄錄時,得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為之。本部92年5月5日經商字第09202103370號函釋,不再援用。
(經濟部96年3月30日經商字第09602408050號函)

△查詢或抄錄股東名簿以有利害關係之部分為斷「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之股東請求查閱或抄錄股東名簿,係指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如發生債權債務關係者。股東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規定行使徵求委託書,主要發生於公司改(補)選董監事為取得董監事席位時,其關係似與公司法第210條規定之意旨有別」,前經本部93年12月29日商字第09302406700號函釋在案。準此,股東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查閱或抄錄股東名簿者,須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始得為之。所詢公開發行公司之法人股東得否抄錄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名簿一節,應以該法人股東是否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斷,與是否業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規定行使徵求委託書或是否兼任董事,係屬二事。(經濟部97年4月23日經商字第09702045480號函)

△董事執行業務自有查閱或抄錄簿冊之權「按董事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8條及第23條參照);依本部76年4月18日商第17612號函釋略以:『董事會就其權限言,對公司有內部監察權,為使內部監察權奏效,身為董事會成員之董事,如為執行業務上需要,依其權責自有查閱、抄錄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章程、簿冊之權』。準此,董事為執行業務而依其權責自有查閱或抄錄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有關章程、簿冊之權,公司不得拒絕之。至於查閱或抄錄應負保密義務,自是董事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義務範疇」。前經本部94年7月5日經商字第09409012260號函釋在案。如公司係將股東名簿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亦同依上開規定辦理。惟公開發行公司,如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自從其規定。(經濟部97年6月6日經商字第09702069420號函)

△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請求查閱或抄錄之範圍不包括董事會議事錄按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規定:「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上開第2項之簿冊係指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本部81年12月8日經商字第232851號函參照)。是以,股東得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查閱或抄錄股東名簿。惟查閱或抄錄之範圍不包括董事會議事錄。
(經濟部99年12月17日經商字第09900176780號函)

△有關詢問抄錄公司股東名冊相關問題一、公司法第163條及第165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採股份自由轉讓原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股份之轉讓,僅須按法定程序向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即可,無庸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故就公司股東名冊部分,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係由公司股東或公司債權人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向公司請求抄錄。其中「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係指能表明自己身分並與公司間有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指定範圍」乃指股東及公司債權人指定與其有利害關係之範圍(本部92年6月16日商字第09202119150號函參照)。二、另就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部分,依公司法第218條規定監察人本得隨時查核公司簿冊文件,故股東名冊自屬監察人得查閱抄錄之範圍;又董事會就其權限言,對公司有內部監查權,為使內部監查權奏效,身為董事會成員之董事,如為執行業務上需要,依其權責自有查閱、抄錄股東名冊之權(本部94年7月5日經商字第09409012260號函參照),特予敘明。(經濟部101年7月17日經商字第10102090690號函)

△個人資料保護法涉及公司法問題
一、按99年5月26日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除第6條及第54條尚未施行外,其餘條文已於本(101)年10月1日施行,合先敘明。
二、次按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本法第2條第1款規定參照);而所稱之個人,係指現生存之自然人(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參照),故非自然人之資料並非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自無本法規定之適用。
三、另本法之性質為普通法,個人資料之利用如係其他法律明定應公開或提供者,性質上為本法之特別規定,保有機關自得依該特別規定提供之(本部100年3月30日法律決字第1000002151號函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刪除理由參照)。復依本法第19條及第20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如具有特定目的,本得依法律明文規定為之,並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利用,或依法律明文規定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是以,本件來函所述情事,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第2項及第218條第1項既已明定公司董事會應將股東名冊及相關簿冊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關,供利害關係人查閱或抄錄,則有關提供個人資料之部分,自應優先適用上開公司法之規定,尚無牴觸本法之問題。(經濟部102年1月7日經商字第10100727370號函)

△董事查閱抄錄公司章程簿冊得個別為之,倘公司委由受任人保管,經公司同意,得於受任人處所為之按「董事乃董事會之成員,且董事會就其權限言,對公司有內部監察權,為使內部監察權奏效,身為董事會成員之董事,如為執行業務上需要,依其權責自有查閱、抄錄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章程、簿冊之權。」「董事為執行業務而依其權責自有查閱或抄錄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有關章程、簿冊之權,公司尚不得拒絕之。」「如公司係將股東名簿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亦同依上開規定辦理。」前經本部76年4月18日商字第17612號函、94年7月5日經商字第09409012260號函、97年6月6日經商字第09702069420號函釋在案。準此,董事為執行業務上需要,依其權責查閱、抄錄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章程、簿冊時,得個別為之,毋庸經董事會決議。如公司章程、簿冊係由公司之受任人(例如股務代理機構)管理者,董事自得於受任人之處所為之。(經濟部102年6月13日經商字第10200063220號函)

△公司法優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性質為普通法,個人資料之利用如係其他法律明定應公開或提供者,性質上為本法之特別規定,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第2項及第218條第1項既已明定公司董事會應將股東名冊及相關簿冊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關,供利害關係人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則有關提供個人資料之部分,自應優先適用上開公司法之規定,業經本部102年1月7日經商字第10100727370號函釋在案。又股東名簿涉關股東權益之維護,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亦應永久保管股東名簿,俾供利害關係人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尚無個資法第11條第3項所謂「刪除及停止程序」規定之適用。(經濟部103年3月28日經商字第10300542570號函)

△股務代理機構應提供少數股東或監察人召開股東會所需股東名簿等資料。甲公司監察人召集股東會,甲公司原股務代理機構為A,本次股東會監察人委任股務代理機構B辦理股務事項,集保公司同時將甲公司股東名冊提供予A及B二家股務代理機構。值此,股東會之召集權人(少數股東或監察人),自可向受委任之B股務代理機構索取股東名冊。惟如B股務代理機構考量其僅為本次股東會之股務代理機構,為維持股務中立或礙於其他因素,尚難提供股東名簿予上開股東會之召集權人,則上開股東會之召集權人自可改向A股務代表機構索取甲公司之股東名簿。
(經濟部104年1月26日經商字第10402004500號函)

△公司董事得查閱、抄錄公司股東名簿一、按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第1項);「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第2項)。準此,股東名簿係由董事會所備置,先為敘明。二、次按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3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同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是以,公司係由董事組成董事會執行公司業務,同法第8條第1項乃規定,董事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而非僅以董事長為公司負責人,董事得查閱、抄錄股東名簿,自不待言。三、末按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與公司屬民法代理關係,董事得查閱、抄錄前開章程及簿冊,並不因公司將該章程及簿冊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而有不同。(經濟部105年5月27日經商字第10502415500號函)

△董事所得查閱、抄錄或複製之範圍,原則上不宜有過多的限制按董事為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8條及第23條參照),董事依其權責自有查閱、抄錄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章程、簿冊之權。且其所得查閱、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的範圍,當大於股東及債權人所得查閱、抄錄或複製之範圍,原則上不宜有過多的限制。
(經濟部108年1月29日經商字第10800002120號函)

商標申請Q&A

#商標類型

Q:什麼是「商標」?
A:「商標」是用來指示及區別商品 /服務來源的標識, 所以 7 商標必須具備讓相關購買人能認識商品/服務來源,並辨別 不同商品/服務來源的功能,如果是以指定使用商品/服務 的通用名稱或直接明顯的說明作為商標,就不具備有商標 指示及區別來源的功能(商 18、29Ⅰ)。隨著經濟活動及 行銷市場的活潑及多元化,商標型態除了傳統的文字、圖 形及記號外,顏色、立體形狀、聲音,動態、全像圖,甚 至嗅覺、觸覺、味覺等

#商標使用原則

Q:可否將多個商標組合成一個商標圖樣申請註冊以節省規費?
A: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在經註冊指定的商品/服務,取得商標權。故商標之使用,應指以註冊的商標使用於註冊指 定的商品/服務而言。若為節省規費而將多個商標組合成一 個圖樣申請註冊,經審查核准註冊者,于實際使用時,即 不得僅使用商標其中一部分或分開使用各部分,否則與注 冊商標整體印象不同時,將會因未使用該注冊商標而有遭 廢止商標權之虞。(商 35Ⅰ、63Ⅰ)

#商標申請注意事項及時間

Q:二以上申請人想要共同取得一商標權,是否可以一起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A:二人以上想要共有一個商標,可以一起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商 7)。申請時,全體共有人必須都具名,最好能選定 其中一人為代表人,代表全體共有人申請各項程式及收受 相關檔。如果未選定代表人,智財局會以申請書記載第 一順序的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共 有商標的申請人。

Q:辦理臺灣各項商標相關事務是否一定要委任商標代理人?
A:申請商標註冊可以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也可以由申請人自行提出。但是申請人如果在臺灣境內沒有住所或營業 所 , 就一定要 委 任 有 住 所 的 商 標 代 理 人 辦 理 ( 商 6)。商標註冊申請案若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在代理許可權 範圍內的相關申請程式及補正事項,智財局將直接通知商 標代理人,商標代理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 於本人。

Q: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各項商標相關事務,是否需檢附 委任書正本?
A: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相關商標業務時,原則上須 檢附委 任書正本,以證明其委任關係存在。但是當事人如果釋明 委 任 書 影 本 與 原 本 或 正 本 相 同 , 也 可 以 僅 檢 附 委 任 書 影 本。智財局為查核委任書影本的真實性時,仍有可能通知 當事人檢送正本,於查核無誤後再予以發還(商施 4Ⅰ)。

Q:外國公司可否以國內分公司的名義申請商標註冊?
A:不可以。分公司因不具獨立的法人格,不得為權利義務 之主體,應以總公司名義申請商標註冊。 但外國法人經 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營業者(公司法 4、371), 其地址可填載營業所的地址, 並非一定要委任商 標代理人辦理商標相關事務。

Q4:設立中的公司,可否以籌備處名義先行辦理商標註冊申請?
A:可以。實務上認為設立中公司即為成立後公司之前身, 二者屬於同 一主體,惟公司設立登記後,仍須補正公司 設立登記資料,變更申請人的名稱。

Q:臺灣總代理商,可否以外國原廠商標申請註冊?
A:商標乃表彰自己所生產或經紀之商品標誌,總代理商為促銷並宣傳其揀選、批售的商標商品,若得該外國原廠商標權人同意,自得以自己名義申請註冊;惟若 僅約定為該產品之代理行銷,未經同意,自不得將該國 商標申請註冊為自己所有,而應以該外國廠商名義申請註冊。

Q:一申請案中部分指定商品無法註冊,審查人員是否會主動為部分核准,部分核駁的處分?法條依據為何? A:有部分商品/服務有不得註冊情形時,審查人員于核駁審 定前會將核駁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 申請人于收受核駁理由後,可以就指定使用商品 /服務申請減 縮、分割及聲明不專用,但是必須於核駁審定前為之 (商 31Ⅱ、Ⅲ)。申請人若未主動申請分割或減縮不得註冊的 商品/服務,因該商標註冊申請案有法定不得註冊情形, 智財局將依商標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將全案予以核駁, 不會為部分核准及部分核駁的處分。

Q:商標從申請到核准註冊需時多久?
A: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與一般人民申請案件不同,其審查手續繁複 ,除就個案所指 定 使用商品或服務審查外,尚需進行圖樣前案註冊資料的檢索及審查有無法律 規定不准註冊之事由,而目前注冊商標已超過 170 萬筆, 故其審查需費相當時日,大約 6 至 7 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複、答辯期間或因其他 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優先權

Q:何謂展覽會優先權?
A:於臺灣主辦或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使用申請注冊商標的商品/服務,可以自該商品/服務展出日後 6 個 月內,提出申請,其申請日以展出日為准(即優先權日)。

Q:於國際展覽會同時展出多個商標商品或商標呈現多種 13 型態,是否每一個商標皆可主張展覽會優先權?
A:在展覽會上展出多個商標商品或商標呈現多種形態,皆 可主張優先權 。主張展覽會優先權 時,須舉證參展商標 商品實際的展示照片、目錄、宣傳手冊或其他足以證明 展示內容的檔,由審查人員審查認定之。(商施 21)

Q:主張展覽會優先權時,應檢送什麼檔?
A:主張展覽會優先權者,應檢送 國際展覽會主辦者發給的 參展證明文件。參展證明文件包含下列事項: (1)展覽會 名稱、地點、主辦者名稱及商品/服務第一次展出日。(2) 參展者姓名或名稱及參展商品/服務的名稱。(3)商品/服務 的展示照片、目錄、宣傳手冊或其他足以證明展示內容 的檔。(商施 21)

#商標聲明不專用

Q:何謂商標聲明不專用?
A:商標的功能主要在於識別商品/服務來源,只要商標整體 具有識別性,即具備商標功能,可是申請人往往為了促 銷的目的,喜歡將與商品/服務有關的品質、功能、產地 等說明,或廣告標語等不具識別性的事項納入商標圖樣 中一併申請註冊,雖然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但商標權 人及競爭同業對於商標圖樣中所含前述事項是否具有專 用權可 能 看 法 各 異 , 進 而 有 影 響 市 場 公 平 競 爭 秩 序 之 虞。早期對於這種情形,均要求申請人將說明性或不具 識別性的部分刪除,始准予註冊,惟此種作法並不合理, 因而發展出聲明不專用的制度。也就是,透過不專用的 聲明,申請人同意商標中說明性、不具識別性等依法單 獨不可以註冊部分不主張權利,使整體具有識別性的商 標,得以保留該等不得單獨註冊部分於商標圖樣。

#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Q:商標圖樣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什麼情況下須要聲明不專用?
A:商標圖樣不具識別性部分,而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 疑義之虞」,須透過不專用的聲明,亦即申請人依法 應就 該不得單獨註冊的「不具識別性部分」,聲明主張不在專 用之列,使商標取得的權利範圍明確 。至於商標權範圍 有無產生疑義,判斷重點如下:
 不具識別性事項已為同業及公眾經常使用于描述指定商 品或服務,原則上可據以認定該部分屬無致商標權範圍 產生疑義之虞的情形 ,無須聲明不專用 。智財局並公告 「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 」作為「聲明不專用審查基 准」的補充。
 當商標圖樣中的文字描述為商品或服務的說明,但少見 同業及公眾 用來說明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 時,則商標權 人就該說明性文字是否取得 專用權,並不明確,容易產 生商標權範圍的疑義,即應聲明不專用。此外 ,當說明性用語為外文,縱使外國同業及公眾常 用來說明指定的 商品或服務,若少見國內同業及公眾使用 時,仍可能產 生是否為商標權範圍所及的疑義,則亦應聲明不專用。

Q:申請人申請註冊時未主動聲明不專用,智財局認有致商 標權範圍產生疑義會通知補正?
A:商標圖樣包含不具識別性的部分,若屬有 可能對商標權 範圍產生疑義的情形,依法須聲明不專用 ,故申請人必 須就該部分聲明不專用後, 才可以註冊,故申請人未主 動聲明不專用時,智財局將發給核駁先行通知書,限期 回復是否同意聲明不專用 ,申請人不同意聲明不專用或 未於指定期限內回復者,智財局將核駁其註冊申請 (商 29Ⅱ、Ⅲ) 。

Q:如果商標圖樣不具識別性的部分,部分有致商標權範圍 產生疑義,部分無疑義時,將如何處理?
A: 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部分同時包含有疑義及無疑義者,原則上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的,不用就該部分 聲明不專用;有致疑義的,始須就該部分聲明不專用。 例如「DORRI KAFFE 德力咖啡及圖」使用於咖啡、咖啡豆、 即溶咖啡、咖啡飲料等商品,「咖啡」為指定商品的通用 名稱或成分說明,無須聲明不專用;德文「 KAFFE」為 「咖啡」之意,為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稱或成分說明,不 具識別性,德文非國人普遍熟悉的語言,為避免產生商 標權範圍及於該文字的疑義,應聲明不專用 ,聲明方式 為:本件商標不就「KAFFE(德文:咖啡)」文字主張商 標權。

Q 商標聲明不專用與否 是否會影響到商標權人主張權利?
A:聲明不專用制度,僅是於審查程式就可能發生商標權爭 議的情形,預作防範的行政措施, 注冊商標是否就特定 事項聲明不專用,並非日後判斷該事項是否 取得商標權 的唯一依據。且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系就指定的商品/ 服務取得整體商標使用的權利 ,而非取得單獨使用商標 中 特 定 部 分 的 權 利 , 商 標 是 否 造 成 消 費 者 混 淆 誤 認 之 虞,其判斷仍應以 整體商標圖樣為觀察 。因此,商標圖 樣中不具識別性部分 ,不論其是否屬於有致商標權範圍 產生疑義之虞並經聲明不專用,或無疑義之虞而未經聲 明不專用,僅是在判斷時會被施以較低的注意力或忽視 而已,有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而得主張權利, 仍應就個 案具體情形來判斷。

#搶注商標搶注

Q:可否將他人未在臺灣註冊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
A:若明知是他人先使用的商標,未經他人同意,以該商標 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雖經核准註冊, 嗣後經證明 系與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 悉他人商標存在, 意圖仿襲而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在 同 一 或 類 似商 品 /服 務 的 商 標申 請 注 冊 者 (商 30Ⅰ ○12 ),依法可以撤銷其商標註冊(商 48、57)。

Q: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所謂「意圖仿襲」,是否 為ㄧ主觀要件?將如何審查?
A:101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的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增列「意圖仿襲」文字,只是厘清本款維護市場公平 競爭秩序的立法意旨,並非增訂主觀要件或 限縮其適用 範圍。至於 申請人是否基於仿襲意圖所為,自應 斟酌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等客觀 存在的事實及證據, 依據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加以判斷 。如他人先使用的 商 標具高度獨創性且雙方有業務競爭類似 的關係存在 時, 申請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標申請註冊, 即難諉為巧合, 應 認有意圖仿襲的情形。

#姓名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Q:是否可以用過世人士的姓名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A:以過世之人的姓名作為商標,雖因其人格權失所附麗, 而不該當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3 款保護,惟該他人 的 姓 名 若 依 相 關 公 眾 的 認 知 , 仍 會 與 特 定 人 士 產 生 聯 想,申請人自宜征得其遺族同意,始得註冊(商 30Ⅰ○11 )。 以已逝人士的姓名或稱謂作為 商標,其本身意涵雖然無 妨害公序良俗之虞,但以著名人物名稱從事市場交易之 各種商業行為,法律上若任由先申請之人取得專用,難謂無影響社會上既有之尊重及倫理規範,並易造成業者 利用已故著名人物的名聲,獨佔使用於指定使用的商品 / 服務,影響市場競爭秩序,若有背於社會公共利益者, 亦不得註冊(商 30Ⅰ○7 )。

Q:是否可以他人的公司名稱申請注冊商標?
A:公司名稱是用來指示營業主體本身,相當於自然人的姓 名,而商標則 是用來指示不同 營業主體所產銷或提供的 23 商品/服務,二者本分屬不同的法律規範範疇。基於公司、 商號名稱的登記與 商標申請註冊的審查不同,常有公司 名稱特取部分相類似的情形, 實務上亦常見企業以 自己 公司名稱的特取部分作為商標 註冊,故他人登記的公司 名稱若已臻著名,為相關公眾所普遍知悉 者,申請人未 經該公司同意 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即有可能致相關公眾 對其商標指示的商品/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應不 得註冊。(商 30Ⅰ○14 )

#商標權期間

Q:商標權期間如何計算?
A:商標經核准審定,申請人于審定書送達後 2 個月內,繳 納註冊費後,智財局將於商標公報公告商標註冊,並自 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 10 年。

Q:商標權期間屆滿可以申請延展?
A: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若想要繼續使用注冊商標時,可 以在商標權期間屆滿前 6 個月內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 10 年。核准延展的期間,自商標權期間屆滿日後起算。 商標權人應備具申請書,就注冊商標指定的商品 /服務的 全部或ㄧ部申請延展註冊(商施 35)。

Q:可以就部分類別申請請延展註冊?
A:申請延展註冊是按類別繳交規費,每類 4000 元。如果注 冊商標原指定使用於第 3 類及第 25 類商品,商標權人不 打算繼續使用第 3 類商品,可以單獨就第 25 類商品申請 延展,並繳納 1 類的費用 4000 元。

#商標分割

Q:何謂商標權分割?
A:商標權分割,系指就注冊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加 以分割,並非就商標圖樣的構成部分加以分割 (商 37)。 商標權人可藉由商標分割制度 活絡運用其商標權。例如 商標權人僅要將部分商品的商標權移轉給 他人,此時可 先 將 商 標 權 作 分 割 後 再 進 行 移 轉 ; 或 注冊商標 涉 有 異 議、評定或廢止案件 ,得以分割方式 維持與他人無衝突 部分的商標權。但應於爭議案件處分前申請分割(商 38 Ⅲ)。

Q:商標如有授權他人使用時,商標權分割後對被授權人權益有無影響?
A:商標授權系就注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 同意他人使用,注 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經分割後,授權目標形式上(授權之 註冊號數)雖有變更,但實質上(授權之使用商品)並無差 別,因此被授權人仍得就原授權契約使用商品/服務範圍 繼續使用,不受影響。

#商標使用

Q:商標權人實際使用注冊商標時,只是將圖樣稍作改變, 會被認為未使用注冊商標?
A:商標權人實際使用的商標 若僅是在形式上與注冊商標略 有不同,在實質上並沒有改變注冊商標的主要識別特徵,且依社會一般通念或消費者的認知,是屬於相同之 商業印象,可被認為是注冊商標的使用(商 64)。例如注 冊商標實際使用時,僅變更商標圖樣的大小、比例、字 體或書寫排列方式等,通常屬於形式上略有不同, 不失 其同一性。但如果將商標中引人注意的主要部分刪略不 用,以致與原注冊商標產生顯著差異,依社會一般通念 及消費者的認知,不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它與注冊商標是 同一個商標,就不具同一性。但實際上是不是具有同一 性,仍應就具體案件個別認定。

#專屬授權vs獨家授權vs分專屬授權

Q:有關獨家授權屬於商標法第 39 條規定的專屬或非專屬 授權?
A:依 WIPO「關於商標授權之聯合備忘錄」,商標授權可區 分為專屬授權、獨家授權及非專屬授權三種。
所謂專屬授權,指商標被授權人於專屬被授權範圍內,取得完整的專用及排他權,商標權人亦不得使用該商標,並且不 得再授權其他任何人使用該商標。
非專屬授權相對於專屬授權,指被授權人僅取得授權範圍的使用權,商標權 人仍得繼續使用該商標,也可以再授權給其他人使用;
另所謂「獨家授權」,因並不排除商標權人的使用,所以 為非專屬授權。授權契約若約定商標權人僅得授權ㄧ人 獨家使用,商標權人複授權其他人使用,將負違約的民 事責任。

#商標轉讓

Q:受讓商標權後是否一定要辦理移轉登記?
A:商標權轉讓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契約成立時即生權利移轉的效力;或強制執行拍定取得商標權 ;或商 標權人死亡發生繼承移轉 時,即應辦理移轉登記,非經 向智財局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受讓人 取得商標權後宜盡速向智財局申請 移轉登記。商標法 在 92 年修法時,已廢除聯合商標註冊制度,故受讓商標權 時應注意相同或近似商標有無一併移轉,受讓的商標 權 人是否尚有其他商標經 禁止處分登記在案或涉有爭議, 以確保權益。

Q:商標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如何辦理移轉登記?若無繼 承人時,商標權是否仍然存在?
A:商標權屬于私權,是ㄧ種無體財產權,商標權人若為自 然人,死亡時自得由其繼承人繼承其商標權,若無繼承 人者,其商標權自商標權人死亡後當然消滅(商 47○2 )。 商標權人死亡時,繼承人申請移轉登記除檢附一般書件 外,為確認申請人為合法繼受人, 應備具下列文件:原 商標權人死亡證明、全戶戶籍謄本(由申請人具結系全 戶謄本)及繼承同意書(商標權歸屬證明文件)(請參考 「移轉登記申請書」申請須知的同意書範例),繼承人如 為未成年人,尙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Q:辦理共有商標權的移轉登記與一般商標是否不同?
A:共有商標權的移轉或共有人之ㄧ應有部分的移轉 ,應經 全體共有人 的同意,故辦理共有商標 權的移轉登記 除檢 附一般書件外 ,應由共有人共同具名申請或檢附經全體 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文件。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 決或依其他法律規定移轉者,不在此限(商 46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