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9年7月1日起,國稅局單一窗口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可一處搞定並正確申報

109年7月1日起,各地區國稅局同步提供跨局受理查詢金融遺產服務

109 年 7 月 1 日起,各地區國稅局同步提供跨局受理查詢

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提升服務品質及強化各國稅局與 金融機構間之合作機制,自 109 年 7 月 1 日起全國同步實施單一窗口 查詢金融遺產便民措施,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查 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不受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限制,國稅局受理後 ,將申請資料通報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直接將查詢結果回復納稅義 務人,以利其辦理遺產稅申報。

此一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便民服務措施,係由各地區國稅局總 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之全功能櫃檯提供服務,服務內容如下:

一、查詢金融遺產種類:存款、基金、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短 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保管箱及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 等。(如附表一)

二、查詢方式:就近洽任一國稅局臨櫃申請。

三、申請人資格: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包括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 產管理人)。

四、應檢附文件: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文件、與 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委託他人申請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 明文件及委託書。(如附表二)

本項便民措施如不克親自臨櫃申請,亦可檢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附表一: 查詢金融遺產種類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
1.存款 2.投資理財帳戶(如:銀行以信託方式投 資之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
3.保管箱 4.貸款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1.上市(櫃)、興櫃有價證券 2.短期票券 3.投資人以自己名義向投信公司買進之境內基金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
1.保單名稱/保單號碼 2.保單生效日期 3.要保人姓名 4.被保險人姓名
5.保險金額 6.死亡日之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1.經由總代理人或非銀行之基金銷售機構 (投信、投顧、證券商)投資境外基金
2.透過投顧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投資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3.透過證券商綜合帳戶投資境內基金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1.開戶資料 2.部位餘額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 銀行債務(包含貸款及信用卡等 )

附表二: 查詢金融遺產應檢附文件

自109年7月1日起,國稅局單一窗口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應檢附文件

大同公司股東會爭議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首先說明幾個名詞
公司派:目前公司經營者,也是公司股東
市場派:有心參與經營的人,從公開市場收購股份,亦是公司股東
董事席位:雙方都是公司股東,藉由股東會選舉出董事成為下一屆的董事會來管理公司,此時誰能拿到比較多股份支持,自然能拿到多一點的董事席次,進而實質掌握公司直到下一次董事改選。

本文開始:

這天最紅的新聞就是大同股東會爭議了
大同公司為台灣少數的百年企業,曾經市值高達5000億台幣,風光一時
但近10年累積虧損1300億,在2019年時更有三家子公司因財務問題下市
可見公司派經營管理的能力大有問題
但因早期也曾風光過,公司擁有大量的不動產,以至於市場上有許多人覬覦這些不動產及公司的價值,因而有今日股東會的爭議。

市場派人士從公開市場收購超過50%的股份,本已勝券在握,卻被公司派以不符規定刪除表決權。當然公司派及市場派都各有說詞皆有主張,公司派律師更在說明會上表明”若有爭議,一切交有法院審理”,表達了公司的態度。

接下來的法律攻防戰是不可避免的,但這樣對公司?對股東是好事嗎?而所謂的企業社會責任CSR?

突然想起了二句話
商學院開學第一堂課”企業的本質是為股東謀求最大利潤”
日本經營之神說”企業不賺錢,就是罪惡”

當公司連年虧損, 對股東來說, 只是在虛耗資本,股東的投資不見獲利。

而公司所持有的資產及不動產閒置,對社會既無貢獻也無收益。

公司召開股東會,卻有數百名黑衣人到場,豈又是一家百年企業該有的社會責任?

當股東已給了經營者十年時間,結果證明公司經營者無經營獲利能力,此時公司派不是應該謀求交棒或是尋求其他機會,而不是利用法律訴訟拖延時間,佔著董事會以拖待變
繼續把持公司,以你能奈我何的態度面對經營無力獲利的事實。

公司派不積極尋求改善經營績效、處分\開發閒置資產、增加公司收益或將資金返回給股東讓資本充分流動等等實際作為創造更好收益。

卻反過頭來利用法律手段杯葛他人,繼續掌控所有股東資源。
“或許”這一次可以成功保住經營權,但下一次呢?下下次呢?

公司的實質問題從未被解決,這次公司派在股東會的勝利只是把問題拖延到公司派失去經營權的那一刻,同時,一家百年企業也在台灣公司治理史上留下一個負面教材!

自益信託房屋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與第三人,稽徵機關得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契稅申報。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

自益信託房屋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與第三人,稽徵機關得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契稅申報。

說明:

一、以自有房屋交付信託,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原房屋所有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自益信託),嗣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同意終止信託,該房屋歸屬於委託人,該委託人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該屋與第三人,為其連件向地政機關申辦塗銷信託登記及買賣登記(下稱連件登記)所需,稽徵機關得依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契稅申報:
(一)連件登記預先核發契稅繳款書、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申請書。
(二)原信託契約書。
(三)塗銷信託同意書。
(四)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五)其他有關文件。

二、連件登記契稅申報,稽徵機關預先核發之契稅繳款書、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以委託人為原所有權人,並記明「受託人OOO,適用於自益信託連件向地政機關申辦塗銷信託登記及買賣登記案件」。

三、契稅由鄉、鎮、市、區公所代徵者,連件登記案件,契稅申報由代徵機關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由稽徵機關受理。

繼承保單或是變更要保人應留意保單價值並完成贈與稅申報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

日前發生某民眾買了價值 1,772萬餘元的保單,因民眾不了解保單稅務之嚴重性,於變更要保人時未申報贈與,於變更完成九個月後,收到國稅局的函文,以6筆保單的保單價值為1千772萬3,744元,漏報贈與稅,除了補稅155萬餘元外,再罰1倍罰鍰,總共繳交國庫310萬餘元。

保單是一種有”價值”的金融商品,跟股票、存款相同,表彰一定的財產價值。
因此保單的移轉或繼承、要保人/受益人的變更,都涉及權利的移轉,應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 ,依法申報。

下面幾種常見保單變更或移轉狀況,應多加留意並完成稅務申報~

1.繼承保單

被繼承人生前為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保險,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保險之保單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納入”遺產總額”申報。
國稅局表示, 要保人就該等保單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額度內有保單質借及解約的權利,故該保單價值準備金,核屬被繼承人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縱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發生理賠的事由,但繼承人繼承該保單後,可主張解約退還已納保險費,亦可主張該保單仍繼續有效,故屬遺產稅核課範圍。

2.變更要保人

如本篇開頭所舉案例,保險法所稱之要保人係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有終止保險契約及取得解約金之權利,將要保人變更為他人等同將自己具財產價值之權利無償給予他人,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贈與行為,應按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認定贈與價額。
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

3.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

不少父母會替子女購買保險,會以子女為受益人或是中途將受益人變更為子女。
在此時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且該保險契約係屬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時,則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

4.夫妻間變更

夫妻之間變更要保人,係屬夫妻間財產之移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 項第6款規定,不必繳納贈與稅,但若夫妻間變更要保人,導致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且該保險契約係屬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時,則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

以上四種為常見保單稅務問題,請務必留意以免受罰。
若在稅務規劃、財產繼承等相關問題,歡迎與我聯繫!

家族紛爭案例_台灣知名沙茶醬品牌

家族紛爭案例_台灣知名沙茶醬品牌

家族紛爭案例_台灣知名沙茶醬品牌

台灣知名沙茶醬品牌創辦人生於廣東,隨國軍撤退到台灣,退伍後在糖廠作守衛,經人介紹娶妻並育四女兩子。因守衛收入無法養家,他就擺攤賣布鞋等、內衣等小生意,生意不佳,難以維持生計,於是改賣麵維生。創辦人當時認為麵賣不出去至少可自家吃,可見當時之困頓。為了調味所賣的陽春麵,憑兒時記憶調製沙茶粉,此一口味大受歡迎,當時有其他人販賣沙茶醬,但他生意頭腦好,推出單包商品之沙茶醬放在雜貨店寄賣,生意愈來愈佳,最後乾脆把麵攤收掉,於民國47年成立食品廠 投入生產沙茶醬。所生產之沙茶醬占台灣沙茶醬市場95%市占率。

2007年創辦人過世後,大女兒任公司董事長,三女兒劉珀秀擔任總經理,其餘姊妹也在公司擔任要職。

2011年,爆出爭產糾紛。6名子女為遺產分配興訟。次女以遭親人冒用名義在銀行開戶使用,要求分配劉的遺產和家族財產,長女和3女出面商討,在律師見證下簽訂遺產分配協議,事後未給付2千萬美金。

2016年,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接獲告發”指稱該沙茶醬生產公司以虛設紙上境外公司隱匿海外營收而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後,於105年6月間,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並於105年12月至該食品公司及負責人住處住處等 10 處執行搜索。

2018年,檢察官偵查終結,依法起訴負責人及公司會計共計6人

2020年,負責人及公司會計以違反洗錢防制法,遭判有期刑、緩刑及60萬至5000萬不等之罰金。逃漏稅捐一案另案判決。

在此一案例中,公司創辦人去世後,因遺產分配問題,6名子女對簿公堂。後又因公錯誤的稅務操作,遭人檢舉,後續造成創辦人之女及會計遭判刑及罰款。創辦人創辦企業辛苦大半生,得到這樣的結果應該是不勝感慨。

家族傳承並不是一件容易的工程,但看到上述的案例,企業家難道要將這爛攤子丟給下一代去處理嗎 ? 趁著創辦人還在世,創辦人的威信還能制衡各方勢力之時,預先由專業人士協助之下,做好遺產及股權的安排, 或許結果就不是這樣了。

二代企業接班,家族財富傳承

過世後再諮詢遺產税規劃已太遲

前一陣子有客戶來要諮詢遺產的問題,要規劃遺產稅。我問她說是誰的財產要規劃,她回答說是她公公,她公公在士林天母一帶有許多不動產,都是早期買進的,持有超過340年了,總市值超過數億元以上。我接著問那你公公現在幾歲?她回答說,公公上星期過世了,所以才會來找我諮詢遺產稅的問題,希望降低稅額。

家族財富儘早進行規劃是必須的

我只能回答她,你公公都已經過世了,基本上是一切已成定局,無法有任何變動。就算是你公公沒有過世,他在醫院也一段時日了,當時意識是否清醒,所做的任何規劃是否有效,都是一個很大的問號。因此針對家族財富儘早進行規劃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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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繼承人在死亡前或是重病期間的任何規劃,會讓國稅局有不當的聯想

及早規劃除了有充裕的時間可以通盤考量外,最重要的是合乎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因此在被繼承人在死亡前或是重病期間的任何規劃,會讓國稅局有不當的聯想

儘早規劃,避免家族爭產的憾事發生

而及早規劃最重要的另一個原因,是避免家族爭產的憾事發生

曾有一個客戶被國稅局查稅,起因於他私下將名下不動產過戶給他女兒,以為沒人知道。豈知他兒子具名向國稅局檢舉,連補帶罰數千萬元。

沒錯,是兒子具名檢舉老爸。

我問她說他在做這個過戶的動作時,是否有諮詢過任何人,他笑而不答,只說以為這樣做沒人知道。以現在國稅局的稽查能力,就算你兒子沒去檢舉你,過沒多久國稅局遲早會發現這的。

上述案件罰錢事小,若是沒有及早規劃造成後代子孫不睦,進而引起企業經營震盪,更是企業主一輩子辛苦努力,最不希望看到的結果。

儘早規劃家族財富好處

1. 有效通盤節稅、達到更多實質效益。
2. 避免家族爭產。

降低風險,是是企業傳承及家族財富最佳的保障

關於爭產案件,海內外皆有,香港米其林鏞記燒鵝、台灣台塑集團到美麗華家族都曾有案例發生。而這樣的案例,隨著台灣第一代的創業者屆臨退休之際,只會越來越多,及早規劃,將所有的風險降到最低,才是企業傳承及家族財富最佳的保障

善用各種工具,更是二代傳承重要的一環

除了及早規劃外,善用各種工具,更是二代傳承重要的一環。

法規日益更新,過去可行的規劃,現在可能是效益不佳,像過去用購買公設地來做為節稅的方式,在目前已無節稅效益。過去更有以捐贈為名,實際上卻是透過中間人將款項,迂迴轉回自己名下帳戶的操作,這不僅直接違反法律更賠上自己名聲,各企業主不得不謹慎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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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專業團隊規劃,公益捐贈能達到更多實質效益

但一樣以公益捐贈作為節稅方式來說,透過專業會計師、律師及顧問團隊的規劃,公益捐贈不僅能降低稅額,更能達到許多意想不到的實質的效益。唯有對的顧問團隊及完善合規的規劃,才是企業接班、家族財富傳承的最佳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