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交易課稅方式與租稅優惠
目錄
一、藝術品交易vs所得稅
二、藝術品交易vs 遺產及贈與稅
三、藝術品交易vs 營業稅
四、藝術品交易vs 房屋稅/土地稅
一、藝術品交易vs所得稅
藝術品交易分離課稅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二十九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成交價款予出賣人時,按其成交價額之百分之六為所得額,依百分之二十稅率扣取稅款,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第一項扣繳義務人未依第一項規定扣取稅款、已依前二項規定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二項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或逾第二項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由稅捐稽徵機關限期責令扣繳義務人補辦,並依其各該情形,按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定行政罰罰度處罰。
第一項經核准之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分離課稅規定,實施年限為十年。
前項實施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實施年限,並送立法院審議。
個人拍賣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法規名稱: 核釋個人拍賣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40468083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一、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其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二、本部81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11685429號函說明二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廢止。
藝術品捐贈政府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二十七條
捐贈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直轄市、縣(市)文化基金會者,視同捐贈政府。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二十八條
以具有文化藝術資產價值之文物、古物、藝術品、標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捐贈政府者,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之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前項捐贈之金額,應由受贈機關(構)召開專業諮詢會審查及鑑價,出具含有捐贈時時價,並經主管機關備查有案之捐贈證明所載金額計算之。
二、藝術品交易vs 遺產及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五款
被繼承人自已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不計入遺產稅。
三、藝術品交易vs 營業稅
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31條
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
前項認可及減免稅捐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進口本國古物免徵營業稅
法規名稱: 進口本國古物免徵營業稅之適用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076780號 令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所定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等古物,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如下:
(一)所稱藝術作品,指應用各類材料創作具賞析價值之藝術品,包括書法、繪畫、織繡等平面藝術與陶瓷、雕塑品等。(二)所稱生活及儀禮器物,指各類材質製作之日用器皿、信仰及禮儀用品、娛樂器皿、工具等,包括飲食器具、禮器、樂器、兵器、衣飾、貨幣、文玩、家具、印璽、舟車、工具等。(三)所定圖書文獻,包括圖書、文獻、證件、手稿、影音資料等文物。
二、海關於實務執行上如有認定疑義,請依案附格式(如附件1、2),檢附進口古物資料送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編者註:現為文化部)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核認。
外國公司舉辦拍賣會營業稅課徵
法規名稱: 外國公司來華辦拍賣會相關營業稅課徵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1978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主旨:美商○○公司計畫來華舉辦古董及藝術品拍賣會,有關應行課徵所得稅及營業稅事項,應視其性質分別依法認定計課。
說明: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略)。
三、綜合所得稅部分:(略)。
四、營業稅部分:
(一)拍賣物之物主方面:物主如非屬營業稅法第6條所規定之營業人,其委託美商○○公司代為拍賣之物品,應免對該物主課徵營業稅;如物主為營業人者,其委託美商○○公司代為拍賣物品,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依法課徵營業稅。
(二)台灣××公司方面:該公司協助美商○○公司安排拍賣會事宜所取得之服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美商○○公司方面:
1.美商○○公司接受賣主委託代為銷售拍賣物品,係自行在台設置之拍賣場進行拍賣行為,依營業稅法第6條第3款,外國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為營業人,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拍賣場」為固定營業場所之規定,該公司在台銷售貨物及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2.該公司辦妥登記後,以該公司名義進口之拍賣物品依左列規定辦理:(1)進口本國之古物,依營業稅法第9條第3款規定免稅。(3)進口貨物如係依關稅法第30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52條)規定進口者,進口時免徵營業稅,但未於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口者,應依規定補徵營業稅。
3.該公司舉行拍賣會後,如在我國境內交貨與買受人,應按成交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如拍賣物尚未移轉於買受人,而以該公司名義出口者,依左列規定辦理:(1)符合關稅法第30條規定復運出口者,免徵營業稅。(2)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外銷貨物者,其開立之統一發票可申請適用零稅率。
4.佣金部分:美商○○公司向我國賣主及所有買主收取之佣金,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收入,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至在國外向國外賣主收取之佣金,則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
拍賣公司拍賣物品開立發票之時間
法規名稱: 營業人委託拍賣公司拍賣物品其開立發票之時限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16809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主旨:營業人委託○○公司拍賣且於拍賣會中賣出之物品,○○公司應於收到買受人支付之價金時,通知賣方依說明二所規定之時點開立統一發票與○○公司,惟在此之前○○公司如將拍賣物交與買方或支付賣方任何款項,均應請賣方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說明:二、○○公司舉辦古董及藝術品拍賣會,營業人(賣方)委託○○公司拍賣之物品拍定後,買方如以支票支付拍賣物之價金,賣方應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買方如以電匯方式支付拍賣物之價金者,賣方應於○○公司收到銀行之「匯入匯款登錄單(代報單及轉帳支出傳票)」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與○○公司。
四、藝術品交易vs 房屋稅/土地稅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二十六條
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展覽場館、表演場館,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由財團法人興辦,且其用地及建築物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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