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外電商報酬可上網查詢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以正確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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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扣繳義務人知悉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經稽徵機關核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利正確扣繳稅款,該局已將經核准境外電商名單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提供扣繳義務人查詢。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其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我國來源所得,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該外國營利事業報酬時,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取稅款及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指出,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認定屬我國來源收入,如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得以取得收入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如無法提示帳簿、文據,但可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其主要營業項目者,該外國營利事業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並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據以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已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20%扣繳稅款(我國來源收入×核定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扣繳率20%);倘該外國營利事業於取得報酬後才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致其已被扣繳之稅款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實際所得額或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而有溢繳之扣繳稅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亦可委託扣繳義務人為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外電商報酬時,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查詢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境外電商名單,如給付對象業經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者,即可洽該境外電商提供核准文件,依所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扣繳稅款,以正確扣繳稅款,並簡化徵納雙方之繳退作業程序。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550)

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外銷佣金辦理扣繳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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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外銷佣金辦理扣繳準則
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2 月 24 日

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外銷佣金,應否扣繳所得稅,茲規定如次:

(一) 國內營利事業支付國外營利事業及國外個人之外銷佣金,如其代我國營利事業推銷貨物之勞務係在我國境外提供,其佣金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不予扣繳。

(二) 國內營利事業自另一國內營利事業取得之外銷佣金,依法不屬扣繳範圍,無須扣繳。

(三) 國內營利事業支付中華民國境內個人之外銷佣金,如其勞務係在國內提供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規定,應準用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薪資扣繳所得之規定扣繳稅款。

(四) 國內營利事業如以該項佣金支付國外廠商或個人為名,經查明實際上係支付國內營利事業或國內個人者,應查明其實際給付之對象,依法補徵送罰,但免依上項規定補辦扣繳。

(五) 經稽徵機關依上述原則查明國內營利事業支付之外銷佣金,依規定應扣繳而末辦理扣繳者,除依本部分 (63) 台財稅字第三三四九○號函規定辦理之案件,另案處理外,應責令扣繳義務人賠繳並處罰。

個人經營網路代購業務,請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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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自己名義透過網路經營代購業務,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時,視為銷售貨物,如其當月銷售貨物銷售額達8萬元者,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隨著行動裝置的普及,網路購物蔚為風潮,網路代購業務亦隨之興起。但網路代購業者於交付貨物時常因未併同開立統一發票,迭經人檢舉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個人經營網路代購業務,當月銷售貨物銷售額如未達8萬元,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只要當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路代購業者如果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由國稅局以查定課稅方式課徵營業稅;已達20萬元者,國稅局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網路代購業者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應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並應依代購貨物的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為已辦理稅籍登記並經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網路代購業者,小明經由網路委託其向境外購買價值10,000元皮包1件,並同意支付佣金2,000元,甲商號則以自己的名義報關進口並繳納海關代徵的營業稅500元,甲商號於將皮包交付小明時,應開立佣金收入統一發票2,000元(內含營業稅95元)及註明「代購」字樣統一發票10,500元(內含營業稅500元)各1張,交予委託人小明。 

 該局籲請個人經營網路代購業務應自行檢視,如已達應辦理稅籍登記規定,請即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如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請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因逃漏稅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30)更新日期:109-03-25

自109年7月1日起,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 可一處搞定並正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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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9年7月1日起,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 可一處搞定並正確申報

  現今社會,子女因外出就學、就業或結婚等,常散居世界各地,與往生親人未同住的情形極為普遍,一旦遭遇親人往生,首先面臨到的是被繼承人究竟有那些遺產的困境。民眾雖可至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所遺財產的參考資料,惟金融遺產部分,包括存款、股票、基金、保險等資料,仍須由繼承人逐一向不同金融機構付費查詢,在忙於處理親人後事憂傷之餘,備感身心俱疲。

  財政部舉例說明,假設被繼承人有5家不同銀行存款帳戶、在3家投信公司購買基金、有2個不同證券帳戶、在3家保險公司投保,繼承人就得分別前往13家金融機構查詢,除須重複填寫不同格式申請書,分別檢附被繼承人除戶資料及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外,還要等待各金融機構審查及調印資料,申辦過程既繁複冗長又須繳納手續費。

  實務上也曾經發生繼承人僅依據證券商提供的股票資料申報遺產稅,卻因未再向集保公司進一步查詢,申報遺產稅時漏報實體股票,導致遭補稅及處罰;另有繼承人按照家中所找到的被繼承人銀行存摺,向該等銀行查詢被繼承人所遺銀行存款,實際上,被繼承人另有2家銀行帳戶,因繼承人未找到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摺,以致漏報該2筆銀行存款遭補稅的情形。    

  財政部呼籲,自109年7月1日起民眾在辦理遺產稅申報前,可直接前往全國任一地區國稅局,除了查調被繼承人財產、各類所得等資料外,同時可透過國稅局單一窗口查詢各類金融遺產資料,一處搞定,不但免除奔波之苦,也能避免因漏報遺產而遭處罰的風險。


許多人都會問,營業額達到多少才需要設立公司/行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許多人都會問,營業額達到多少才需要設立公司/行號?

依規定若行號/企業社若”當月”營業額達營業稅起徵點;即
買賣製造業等當月營業額超過 8 萬元,或裝潢廣告業等當月營業額超過 4 萬元,則即申請設立。
而若 “平均” 每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內之行號/企業社,依規定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施行

一、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八萬元。

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四萬元。三、營業人如兼營第一點、第二點所列業別之營業,其各點所列業別銷售額佔各該點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超過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其計算公式如下:
第一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第一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第二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第二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100/100

台灣上櫃首例 長科股(6548)面額變更為1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長科*於2019年9月9日起股票面額由每股10元改為1元,並重新掛牌,自2019年第三季起計算之每股稅後淨利為變更前的1/10。

長科(6548)2019年股東會通過修訂公司章程,決議股票面額變更事宜,由原本每股面額10元變更為1元,
為國內第一家適用彈性面額股票制度的上櫃公司,原股票名稱長科加註*變成「長科*」,股票代號6548不變,
並於2019年9月9日重新掛牌。

長科*(6548)在股票面額變更為1元後,原實收資本額364,131,050元維持不變,
但發行股數則由原先的36,413,105股增加至364,131,050股,即原先股數的10倍。

因此,在計算長科*(6548)每股獲利時,將從2019年第三季起,與尚未變更股票面額時相差10倍。例如,
長科*(6548)2019年第四季稅後淨利為1.55億元,以新股數364,131,050股計算,則每股稅後淨利為0.44元;
若還原為舊股數36,413,105股計算,每股稅後淨利為4.42元。兩者之差異來自面額改變所造成的股數變化。
請參閱下表換算資料:

長科*於2019年9月9日起股票面額由每股10元改為1元,並重新掛牌,自2019年第三季起計算之每股稅後淨利為變更前的1/10。

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公司並取得外匯,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不得適用零稅率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若有外銷勞務收入應當留意是否適用零稅率,請企業主注意!!!!
若有任何疑慮,歡迎預約諮詢。

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公司並取得外匯,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不得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公司,雖取得外匯收入,但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其銷售勞務之收入非屬零稅率適用範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3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可適用零稅率,且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如營業人提供之勞務使用地係在我國境內,非屬外銷勞務,縱使取得國外匯入之報酬,並不適用零稅率,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介紹乙公司向外國A公司進口原料,雖取得A公司支付之外匯佣金收入,惟因該勞務之使用地係在國內,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故甲公司取得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仍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國外匯入之勞務報酬時,應檢視該銷售之勞務有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倘有誤按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報補繳營業稅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

大陸所得非海外所得,不適用最低稅負制,請納稅人注意。
在大陸地區有所得收入者,應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實申報收入。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臺灣地區人民經國內公司派駐或自行應聘至大陸地區任職,即使大陸地區公司給付之薪資所得已在大陸地區繳納所得稅,仍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倘經查獲漏未申報,除依法補徵稅款外,應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第5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取得大陸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納稅憑證,得自當年度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7年度派駐至大陸地區工作,其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50萬元,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經核定補稅6萬元並處罰鍰。甲君主張以自然人憑證所查得之各類所得資料,並未包括該筆薪資所得,且以為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捐,不必再申報。惟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各類所得資料範圍,並未包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且利用電子報稅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自行依法辦理申報。嗣甲君依上開規定補提示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捐證明,經減除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2萬5千餘元後,重行計算補徵稅額及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稅款,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 黃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營利事業因應疫情於今年中暫停營業,仍應辦理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

營利事業因應疫情於今年中暫停營業,仍應辦理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而於109年申請暫停營業,仍應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財政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業公告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至109年6月30日止。營利事業如受疫情影響而暫停營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A公司經營餐飲業因受疫情影響極為嚴重,生意清淡,遂於109年3月31日辦理暫停營業至110年2月28日,依前揭法令規定,A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仍應於109年6月30日前辦理申報,而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則應於次年度(即110年)結算申報期間辦理。若A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採用網路申報者,其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延長至109年7月31日前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於109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辦理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應自行繳納之稅款並受疫情影響,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致不能一次繳清者,得於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將依其申請酌情核准延長繳納期限1至12個月(一次繳清稅款)或分為2期至36期繳納稅款。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若本年度雖已暫停營業情形仍應依限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逾期申報者,將依核定應納稅額加徵10%(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之滯報金,若經稽徵機關以滯報通知書通知限期補報,仍未依限辦理者,則依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之怠報金,請留意相關申報訊息,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