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退稅
Continue reading開公司流程-會計師簽證的目的

公司設立流程中,有一份必備文件即是會計師查核簽證。
這份文件是必須由會計師簽證核發,其目的是確認各股東所繳資本額是否符合公司相關規定與法律要求。
因為台灣公司設立採用資本額實繳制,所以,當創業者要成立公司時,必須經會計師查核公司是否已經存入了設立所需的資本。
等拿到會計師查核報告即可去市政府申請公司正式設立。
若是有創業者要設立公司
因經費問題,其實是可以自己跑流程、打文件花點時間到主管機關送件。
而自行辦理設立的創業者,若有需要會計師簽證服務,歡迎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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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範例)
○○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為增資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所編製民國○○○年○○月○○日之資本額變動表及○○附表(註:載明附表名稱),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報表之編製係公司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報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該公司之資本額變動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該公司原登記資本總額新台幣(以下同)○○○元,分為○○股,每股○元,已發行股份○○股,實收資本額計○○○元,本次經股東會決議增資○○○元,並經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股,係以每股○元溢價(或折價)發行,增資發行新股後資本總額增為○○○元,分為○○股,每股○元,實收資本增為○○○元,分為○○股,每股○元。所繳股款係股東以現金(或股東對公司之債權或公司所需之財產……等)○○○元繳納,詳如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或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或財產抵繳股款明細表……等)。(註:上述股款已送存銀行;股款業已動用,詳如動用明細表;有溢價或折價情形,應另敘明會計處理方式;屬併購者應敘明所採用之會計處理方法;技術作價、股票抵繳及其他財產抵繳者,應敘明相關財產已於設立前或增資基準日前依法登記予公司或交付予公司,並應載明其估價標準等。)
本會計師查核結果,該公司本次增加實收資本額,確實收足,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之資本額變動表及○○附表(註:載明附表名稱)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該公司本次增加資本登記之資本額情形。本查核報告書僅供公司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 (簽名及蓋章)
事務所地址:
電 話:
查核簽證日期:民國○○○年○○月○○日
(本範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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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餐飲業及小吃店經營現況及經營策略
台灣餐飲業及小吃店經營現況及經營策略
台灣的餐飲業經營環境充滿挑戰,業者在經營過程中時刻面臨著各種問題,這些挑戰涉及到市場、成本、疫情、人才、法規等多個層面,要求業者不斷調整策略以因應變化。
在我的經驗中,有許多的經營者抱持著先做再說、我認真肯做就對了的想法。
但這樣一脈熱血,往往是沒有考量到數字、營運的計算,。
因此,對於有志從事台灣餐飲業的業者,有以下財務建議,希望能讓經營者避開雷區,經營更上軌道。
食安問題
首先是,食安問題。
近幾年台灣在民眾對於食安問題的重視下,對食品來源的要求,政府有一套溯源管理的機制。
如非登不可的系統,即全面要求食品業者,不管你是製造、生產、分裝、儲放,都必須完整的登錄,記錄下軌跡;從進口商、批發商、到餐廳、飲料店、小吃店等業者,都必須強制登錄,取得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在這食品業者波強制登錄的系統中,為了更好的溯源,強制餐飲業者/小吃店開立發票。
首先以連鎖飲料店為首波規範對象,無論營業額為多少,不適用小規模營業人強制要開立發票。
開立發票為食品業者未來的政策規費之一,從事餐飲業者必須注意。
一但有了開立發票的要求,餐飲業即需要記帳報稅等專業服務。稅金,更是進一步影響到淨利。
但大多數的業者對於稅務及會計從未有接觸過或過去錯誤經驗,以至於對記帳報稅有不洽當的了解或是對於節稅有錯誤的認知。
因此,我們提供專業一對一的服務,協助餐飲業者能儘快熟悉並進入狀況。
外送平台
而近來,餐飲業另一個議題是外送平台的存在
隨著科技的發展,外送平台已成為許多餐飲業者擴展業務和提供服務的重要途徑。然而,這種方便帶來的同時,外送平台的高額抽成也成為餐飲業者的雙面考驗。
對餐飲業者來說,外送平台通常對每筆訂單收取一定比例的抽成,這對餐飲業者的獲利構成了一定的壓力。
特別是對於小型餐廳或毛利較低的業者而言,高額的抽成可能削減了其實際獲利空間。
但相對來說,外送亦帶來助益;透過外送平台,餐飲業者可以提高曝光擴展客源,觸及那些原本不太可能到店用餐的顧客。
這對於提高銷售量和知名度是一個重要的助益。
但同時透過外送平台,餐飲業者可以省去自行開發外送系統的成本,專注於提升用餐體驗。
外送平台的抽成對於餐飲業者既是一種挑戰也是一種機會。
唯有透過實際估算,才能掌握外送平台到底是賺還是虧?
其他餐飲業者常遇上的問題如取得憑證不易、員工的管理困難、等等,這些都反映著種種經營成本的上漲,在成本的計算上須更要謹慎。
所以從事餐飲業的業者,你是否有認真算過,你真的賺錢嗎?
若有若是有稅務財務上的問題,歡迎與我聯繫。
Casper企業方舟_融合事務所50年經驗、多位律師及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為你提供專業意見。
若有稅務法規、公司登記、商業合規等問題,按此加入諮詢,或是 Line 搜尋 @uyl4071
個人股利所得申報範例說明
現在存股當道,許多存股族存了許多股票等著配息領股利
這些股息股利得來不易,以5%投資報酬率為目標的存股族,每年五月要申報這些得來不易的股息股利
如果把繳納個人綜所稅的稅金回推實質投資報酬率,將使得存股報酬低於5%
因此,該如何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申報方式攸關著自己的實質報酬
本文就股利申報制度及節稅方式說給你知道。
若有不清楚之處,歡迎與我聯繫。
CASPER企業方舟_0929231208。
目前個人申報股息股利有二種方式分別為合併計稅和分開計稅
1.合併計稅
合併計稅的意思就是所有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金額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以8萬元為限。
計算公式:
所得稅應納稅額=[(所得總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扣除額)*適用所得稅率-累進差額]-股利可抵減稅額
2.分開計稅
分開計稅的意思就是所有股利所得按單資稅率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計算公式:
所得稅應納稅額=[(所得總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扣除額) *適用所得稅率-累進差額]+股利所得* 28%
3.個人股息股利申報綜合所得稅案例
我們舉實例來演算一次比較清楚,若是下面表格有疑問看不懂的,直接跳到結尾,看結論"金融投資該如何節稅"!
案例一
甲君單身,110年度有股利所得30萬元及薪資所得60萬元,適用稅率5%,甲君該如何申報比較有利??從下面比較表可見,若甲君選擇合併申報,是較有利的。
| 110年度 | 合併計稅 | 分開計稅 |
| 所得總額 –薪資所得 –股利所得 | 900,000 300,000 600,000 | 900,000 300,000 600,000 |
| 免稅額 | 88,000 | 88,000 |
| 標準扣除額 | 120,000 | 120,000 |
| 薪資扣除額 | 200,000 | 200,000 |
| 所得淨額(A) | 492,000 | 192,000 |
| 應納稅額(B)(A×適用稅5%) | 24,600 | 9,600 |
| 股利合併計稅可抵減稅額( C) (股利所得30萬元×8.5%,上限8萬 | 25,500 | —- |
| 股利所得分開計稅應納稅額( D) (股利所得30萬元×28%) | —- | 84,000 |
| 合併計稅可退還稅額 (B)- ( C ) | 900 | —- |
| 分開計稅應納稅額 (B)+(D) | —– | 93,600 |
案例二
乙君單身,107年度有股利所得100萬元及薪資所得600萬元,適用稅率40%。由下面比較表可看到乙君選擇分開計稅較為有利。
| 110年度 | 合併計稅 | 分開計稅 |
| 所得總額 –薪資所得 –股利所得 | 7,000,000 6,000,000 1,000,000 | 7,000,000 6,000,000 1,000,000 |
| 免稅額 | 88,000 | 88,000 |
| 標準扣除額 | 120,000 | 120,000 |
| 薪資扣除額 | 200,000 | 200,000 |
| 所得淨額(A) | 6,592,000 | 5,592,000 |
| 應納稅額(B) (A×適用稅率40%-累進差額829,600元 ) | 1,807,200 | 1,407,200 |
| 股利合併計稅可抵減稅額(C) (股利所得100萬元×8.5%,上限8萬元 ) | 80,000 | |
| 股利所得分開計稅應納稅額(D) (股利所得100萬元×28%) | 280,000 | |
| 合併計稅應納稅額(B)-(C) | 1,727,200 | |
| 分開計稅應納稅額(B)-(C) | 1,687,200 |
註: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30%以下之納稅義務人,選擇股利所得「合併計稅」較有利。 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40%之納稅義務人,因股利所得高低等因素會影響計算結果,建議利用「綜 合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繳稅軟體」由電腦計算最有利方式
4.金融投資該如何節稅
投資金融資產以個人名義或公司名義交易,稅賦負擔及稅率不同;若再依照投資標的物及投資方式不同,相對應的稅率及應繳納稅金,就會有不同的排列組合。
如投資票券債券收益的稅率跟投資股票的稅率及不同;投資F股要看是股利所得還是買賣價差利得;買賣基金要看是境內發行還是境外發行的基金,上述各種金融資產的稅率皆不同;再加上資產所在地及所得形式的不同,有各種不同的計稅方式。如下圖所示

,歡迎與我聯繫。CASPER_0929231208
本篇主要是以個人領股息股利為案例作說明,個人選擇不同申報方式,應納稅額的差異也很大。簡單來說,若是個人股息收入高或是個人總所稅率超過20%,應該就要找事務所評估成立投資公司做節稅的佈局規劃。
第二、若投資方式若是以進出交易,賺取買賣價差的投資人,應該用個人名義開戶交易,才能享受免稅的優惠。若是以公司戶進出交易,則不能享受免稅的優惠。
若是你手上持有股票投資金額比較高,或是資產交易等稅務問題,歡迎與我聯繫諮詢!
CASPER 0929231208
比特幣、乙太幣等虛擬貨幣課稅及法規規定

近年來虛擬貨幣如比特幣、乙太幣、狗狗幣等虛擬貨幣投資盛行,相關投資漲幅亦驚人,令許多人趨之若鶩。
政府各主管機關對於這些虛擬貨幣、加密貨幣等新興投資工具陸陸續續公布多項規範,以明確相關責任義務。
這些規範包含虛擬貨幣交易所成立、洗錢防制法之規定等法律問題;挖礦報酬或交易所得之獲利的稅務問題。
投資人除留意其投資風險亦應謹慎處理相關稅務及法律問題。
中央銀行定義比特幣並非貨幣
2013年中央銀行發出新聞稿,指出比特幣並非貨幣,接受者務請注意風險承擔問題。
文中提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非真正通貨、不由任何國家央行所發行、不具法償效力,持有者須承擔可能無法兌償或流通之風險。
比特幣並非貨幣,接受者務請注意風險承擔問題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金融與支付系統之穩定,並確保新臺幣為法定國幣之地位,央行與金管會呼籲社會大眾,務請注意接受、交易或持有比特幣衍生之相關風險(詳附件),謹說明如次:
一、比特幣不是貨幣
(ㄧ) 比特幣非為社會大眾普遍接受之交易媒介,且其價值不穩定,難以具有記帳單位及價值儲存之功能,不具真正通貨(real currency)特性。
(二) 比特幣非由任何國家貨幣當局所發行,不具法償效力,亦無發行準備及兌償保證,持有者須承擔可能無法兌償或流通之風險。
(三) 依據中央銀行法規定,央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國內之一切支付,方具有法償效力。
二、比特幣屬高度投機之數位「虛擬商品」,且缺乏專屬法規之交易保障機制,國人如接受、交易或持有比特幣,務請特別注意下列風險:
(ㄧ) 價格波動大,可能產生投資風險或兌換風險。
(二) 儲存於電子錢包之比特幣,具有易遭駭客竊取、病毒攻擊而平白消失之風險。
(三) 往來之交易平台可能遭駭客入侵、惡意倒閉,或因涉及非法交易而遭政府關閉之風險。
(四) 淪為販毒、洗錢、走私等非法交易工具之風險。
(五) 欠缺專屬法律保障之風險。
三、央行與金管會將本於中央銀行法(第2、13條)、金管會組織法(第1、2條)之職權,對於金融機構如辦理涉及比特幣之相關業務,於適當時機,依據相關法令,採取必要之措施。
金管會定義為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7月3日公布 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函文,將其虛擬貨幣/加密貨幣定義為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發布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之令。
發布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之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二、所稱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係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具流通性及下列投資性質者:
(一)出資人出資。
(二)出資於一共同事業或計畫。
(三)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
(四)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加密貨幣交易所洗錢防制規定
金管會聲明暫時沒有打算開放國內發行任何虛擬貨幣現貨ETF、期貨等商品。包括中央銀行與金管會目前都將比特幣定位為數位「虛擬商品」,並要求台灣虛擬幣交易平台做到,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及可疑交易申報。
並於110年6月30日金管銀法字第11002720401號令訂定發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陸續提出相關規範,包含要求業者提交洗錢防制聲明書並明定專責人員;公告洗錢防制之態樣例示,作為業者辦理洗錢防制監控業務之參考。
小結
依照目前政府所發布的新聞稿及公告的法規,可以看出目前主管機關將虛擬貨幣定義為非貨幣、屬於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並提出對平台業者的規範並逐步落實洗錢防制的責任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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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稅務
目前財政部賦稅署對於虛擬通貨所發之新聞稿,是針對買賣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且依櫃買中心規定辦理者,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所以相關對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的課稅立場,從立法院諮詢財政部長,財政部長的回答中得知。
財政部長表示商品交易有所得就要繳稅。
財政部透過金管會列管的八家虛擬通貨平台業者數據掌握近兩年課稅資料,已課到608萬元營業稅收。
虛擬貨幣若不具證券性質,而是屬於商品性質的加密貨幣,買賣有獲利屬於財產交易所得,必須納入課稅範圍。
個人交易虛擬貨幣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目前金管會列管八家虛擬通貨平台業者導入實名制後,各類虛擬通貨(如比特幣、狗狗幣、魷魚幣等)交易有效歸屬個人帳戶,財政部按此計算課徵個人綜所稅。
個人挖礦所得可減除成本費用後,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個人挖礦取得加密貨幣即為賺取收入,計算課稅時,依總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像是挖礦所購買的電腦設備、電費等,剩下即為所得,需計入綜所稅課稅。
小結
目前財政部課稅資料來源是自平台業者所提交的資料中取得,因金管會對於交易平台要求實名制,財政部可藉此來掌握個人交易金額。
同時,財政部長也明確表示若交易虛擬貨幣而取得之收益之個人,應如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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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規及相關連結
中央銀行
金管會
發布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之令。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文件、資料及方式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2條規定之解釋令
財政部
買賣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且依櫃買中心規定辦理者,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新聞
樊登讀書_CP值超高的學習軟體
今天要來推薦一個CP值超高的學習軟體_樊登讀書

樊登讀書
樊登讀書是由樊登於2013年成立。(台灣是 樊登讀書 小草遠志 代理)
以每周讀一本好書,一年讀50本好書為目標
目前已經有超過320本經過挑選及整理的經典書上架
甚至還有教你如何睡眠的書,實在是很驚喜!!!!
說書
他的模式是樊登每周會精選一本書,把這本書重點濃縮摘要出來。
用大約一小時的時間說給你聽。有錄音檔也有視頻可以選擇。
我通常是選擇一邊跑步一邊聽錄音的方式,一周可以聽個三、四本書。
算下來每次聽書成本都不到10元,比買一瓶水的錢還少。
早幾年的內容,因為說書技巧還在練習,聽起來比較沒那麼成熟。
這幾年因為樊登已經練習講了很多次,所以這二年書說的品質跟內容十分穩定且充實。
先不論是否認同書籍的內容,卻也提供了一個思考的方向。
題外話,樊登講書越說越好,根本是應驗了 #刻意練習 這本書
#有目的的刻意練習 #回饋 #保持動機
我個人從中獲益良多,包含 #心流、#刻意練習、#非暴力溝通、#反脆弱、#思辨與立場 #OKR 等書,
我至少都重複聽了二次以上;反脆弱這本書我聽了5次。
絕大多數我都是聽商業上的書籍,但樊登讀書更提供了疆界習慣拓展的機會。
除了提供說書外,還提供了思維導圖,可以知道整本書的邏輯脈絡。在聽完書後自己買書來讀更有系統。
在聽書過程中有一點稍微困擾的是一些二岸用語的差異,如:共情。一開始聽可能不太習慣,還好APP裡也提供了完整的文字稿,可以取比照。現在聽久了,這個困擾就沒了。
聽書的目的當然是可以節省閱讀及學習的時間,但是畢竟內容是經過他人整理。
所以,有些有興趣的書我還是會在聽完之後去買書回來看過。
以下介紹一些我在燈讀書的收穫
#活好
有一次聽了一本”活好”的書。
基於我的選書邏輯,這是一本我在生活中不會去翻也不會有機會拿起來閱讀的書,
但在APP中因為是新書上架,我就抱著姑且聽聽的心態。
活好,是日本皇家家庭醫師,日野原重明先生,在105歲時,接受訪談寫下來的書。
這本不是教你如何長命百歲或是給你一個有深遠智慧的觀點。
反而,是一本很貼近平常人觀點的書,但這些平常的觀點在一個百歲人瑞口中說出,彷彿又是那麼的有哲理。
作者被问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怕不怕死,因为他距离死太近了。
他说:“我真的被你问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就害怕,但是我还是觉得活着很好。我觉得我还是应该努力地活下去,每天早晨醒来发现自己还活着,是非常开心的一件事。”这是他的原话。
他说:“我又可以去探索未知的自己,每一天都在探索未知的自己。”咱们如果活到80多岁的时候,就会觉得已经算活到头了吧,80多世界上都看透了。我们现在很多20岁的小孩子说看透了,但是他在80岁的时候曾经写过一段话——因为这本书还没有出版,所以我手里拿的是样书。
“人生的午后该怎么度过?选择衡量自己的标尺应该以价值观作为首要考量,必须拥有自己的指南针,带着它走下去。一天当中,午后比上午的时间还要长。”这是他80岁时候写的日记。
然后他说:“一百岁后到现在,我才深刻地体会到我只探索了生命中的某一部分,很有意思的是我其实对自己一知半解。回想起来我80岁的时候,还真是可爱呢。”80岁的时候写下的那些话,在他看来都是幼稚可爱的。
在我真實生活中,沒有一個百歲人瑞可以讓我這樣的去了解他的生活及想法。
光聽到這一本書,拓展了我原先思想的疆界,我就覺得樊登的費用都值得了。
除了,樊登說書外外,還可以有其他說書系列(年繳)\單個課程可以選擇
非凡精讀館
這是邀請學界、商界知名人士說書,有的是說麥肯錫、有的說道德經、有的說霍金。
因為是由各領域的學者、專家說書,內容真的是五花八門,真的是從外太空說到內子宮。
優點是,當聽樊登聽膩了,可以聽聽別人的觀點及看法,可以拓展不同視野
缺點是,這些說書人的技巧不像樊登這樣熟練,聽起來就不是那麼流暢及成熟,
但對於領域的拓展十分有用,所以還是值得推薦
李蕾慢讀
這是由大陸知名聲優老師也是中央電視台主持人李蕾的專欄
高中時讀過兒時記趣
“鞭數十 驅之別院”
“忽有龐然大物,拔山倒樹而來,蓋一癩蝦蟆也”
當時的印象就是好笑、應付考試,對於浮生六記到底是怎樣的文學毫無印象。
在聽完李蕾說浮生六記,真的徹底的顛覆我對浮生六記的印象
或許我們不是真的想過上那樣文青般的生活
但在聽書過程中彷彿自己也過了一次富有詩意日子一樣
那是一種中國式的美學生活。
當然,聽完之後也對沈復與陳芸悲劇結局感到惋惜,
而這些歷史都是以前國文課中從未被提及的
零基礎文案寫作變現課 葉小魚
這是我最近才剛購買的文案寫作課程,屬於實用工具類型
葉小魚,現任世界500強企業文案訓練師、中國電子商務協會金牌講師。她的《新媒體文案創作與傳播》創下近10萬本暢銷佳績,並被大學選為教材。(這是她寫的自介)
目前台灣也可以買到她的書,
安平文化出版的 “文案變現:4個黃金步驟,立刻寫出讓人忍不住掏錢包的超有效文案!”
小草遠志
樊登讀書是大陸的APP,雖然可以在apple store直接購買
但是建議在台灣總代理 樊登讀書 小草遠志 下單會比較便宜
至於安卓系統要下載就連絡代理商處理
樊登讀書小草遠志_ https://www.dushu.com.tw/
若你是剛接觸聽書軟體的,目前有提供免費試用,
請聯絡 樊登讀書 小草遠志 https://www.dushu.com.tw/ ,如何試用。
若你試用完覺得不錯,可以直接跟 樊登讀書 小草遠志 開通樊登讀書
一年不用1800,一個月不到150的費用,實在是很划算
若你對學習充滿熱情,想多方嘗試,也可以跟我一樣,直接開通樊登讀書跟非凡經典。
讓學習成為生活的一部分。
寫了那麼多,歡迎一起加入學習成長的行列!!!!!
我是 Casper企業方舟 http://www.taxconsul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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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個人資產與企業傳承提供務實的稅務解決方案
賣發票、買發票、作假帳、逃漏稅相關刑事責任
近日新聞報導,企業為節稅需求,聽從旁人建議向不知名人頭公司購買發票或進行假交易。
很難想像這種存在久遠的爛招,不僅違反法律規定且極容易被國稅局查到的方式,還有人視為是節稅方式???
這不是叫節稅,這種型態的交易叫逃漏稅~~
其他諸如企業購買發票增加進項減少稅額;或是開設人頭公司賣發票;甚至是藉由循環交易、製作虛假不實憑證或是拿親朋好友充當人頭來報費用,這些招式都存在著風險且實務上都已經有很多被國稅局查獲的案例和判決。這些行為在法院認定上都屬於以積極之詐術行為逃漏稅捐,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調,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而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且現在科技進步,國稅局稽核更都是電腦化,若是想節稅的企業主更應謹慎尋求合法之節稅方式,如變更申報方式或是審視公司業務內容是否有適用之投資抵減,依正規流程及法律允許範圍內實施,來降低稅賦負擔。其他稅法上的規定,諸如未依規定取得原始憑證或未給予他人憑證、不按時記帳、未保存好會計憑證等等行為則會被課以行政罰款,本文臚列相關法規及判例供企業主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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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稅捐稽徵法罰則
四、商業會計法罰則
何種逃漏稅行為會移送偵辦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故意逃漏稅捐者,應予移送偵辦:
一、無進貨或支付事實,而虛報成本、費用或進項稅額者。
二、偽造變造統一發票、照證、印戳、票券、帳冊或其他文據者。
三、開立收執聯金額大於存根聯金額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者。
四、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同一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五、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分散所得或其他行為者。
六、使用不實之契約、債務憑證或其他文據者。
七、其他逃漏稅捐行為,對納稅風氣有重大不良影響者。
資料來源:
財政部訂定”依據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
逃漏稅之積極詐術行為與消極不作為
企業主若單純的沒有申報/漏報,在過去的判例會視為消極的不作為,被國稅局稽核到會課以罰款。
但若是企業主以假文件、假交易、循環交易、或是虛設行號買買發票,則會被認定是以積極詐術行為逃漏稅捐,是有刑事責任。
以下為最高法院判例
最高法院 74 年度台上字第 5497 號 刑事判決
裁判要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必具有與積極之詐術同一型態,始與立法之本旨符合,如僅屬單純的不作為,而別無逃漏稅捐之積極行為,即不能認與詐術漏稅之違法特性同視,而繩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依原判決記載之事實,上訴人僅有漏載申報之消極行為,別無類似詐術之不正當方法,以積極行為逃漏稅捐,祇能科以行政罰之罰鍰,不能遽論以該條之罪。
最高法院 75 年度台上字第 2779 號 刑事
裁判要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為其構成要件;所謂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係指造作假單據 (如統一發票、工資收據等) ,偽造各期使用牌照稅完納證,設置虛偽之會計帳簿等積極行為而言;對於其他違反稅法之消極行為,例如不開立統一發票,不依規定申報課稅,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九、十、十二條等規定按期繳納使用牌照稅,則各稅法上另訂有罰鍰罰則及處罰程序,如另無逃漏稅捐之積極行為,此種單純不作為祇能責令補稅,並處以行政罰之罰鍰,不能遽行論處逃漏稅捐罪刑。
最高法院 74 年度台上字第 1533 號 刑事
裁判要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為其要件,所謂詐術必須積極行為始能完成,至以其他不正當方法,亦必具有同一之刑態,方與立法本旨相符合,不開立統一發票或不依規定申報稅課,各稅法上訂有罰鍰罰則,並責令補繳,如另無逃漏稅捐之積極行為不可納歸刑罰範疇,此種單純不作為在法律上之評價,不能認與該法第四十一條詐術漏稅之違法特性同視,該罪必須作為,方足以表現其違法之惡性,消極的不作為,縱有侵害稅捐稽徵法益,亦難謂與作為之情形等價,被告既僅係漏開統一發票及未依法申報營業稅,並非以積極作為,逃漏稅捐,難令負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刑責。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5520 號 刑事判決
裁判要旨:按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之代表,其為公司所為行為,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應由其自負其責者外,應由公司負責。依刑法之一般原理,犯罪主體應與刑罰主體一致,即僅犯罪行為人始負刑事責任,刑罰係因犯罪行為人之犯罪行為而生之法律上效果,基於刑罰個別化之理論,因其行為而生之法律上效果,應歸屬於實行行為之人,此即為刑事責任個別化、刑止一身之原則;惟行政刑法,為適應社會經濟之需要,擴大企業組織活動之範圍,而制定各種行政法規,且為達成其行政目的,對於違反其命令或禁止之企業組織者設有處罰規定,其處罰之型態略分為三種:
㈠兩罰責任:行為人與法人同負其責。
㈡自己責任:由實際行為人自負其責。
㈢轉嫁責任:轉嫁其責任於他人。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即為轉嫁責任之型態;此類轉嫁責任之規定,雖符合行政上之目的性,但尚難認係國家發動刑罰權之常態。是公司負責人因法人責任轉嫁而「代罰」,其性質與因法人犯罪而與法人同時被獨立處罰之兩罰情形並不相同。公司負責人因公司責任轉嫁而代罰,其犯罪主體仍為公司,而非其負責人,乃因法人之公司於事實上無從擔負自由刑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將應對公司處以徒刑之規定,轉嫁於自然人之公司負責人,但並不因而改變其犯罪主體,亦即縱公司之負責人因轉嫁而代公司負其刑責,其犯罪主體仍為該公司本身。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因納稅義務人為公司,其所觸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之犯罪主體及刑罰主體,仍為公司,而非自然人之公司負責人。又單一之犯罪,在實體法上僅生一個刑罰權,自不能就單一之犯罪,重複予以評價,即屬轉嫁代罰之情形,亦不能就犯罪主體單一之犯罪而重複轉嫁及多重代罰,此為法理所當然;此與兩罰規定,例如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除處罰法人外,對於從業人員亦併予處罰;其從業人員之受罰,無關責任轉嫁之問題,從業人員係各就其自己之違法行為負責,複數之從業人員,有可能均為刑罰主體者之情形不同,不可不辨。
三、稅捐稽徵法
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 42 條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
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
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稅捐稽徵法第 47 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四、商業會計法罰則
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商業會計法罰則整理
| 罰則/罰款 | 依據條文 |
|---|---|
| 商業會計法第76條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設置會計帳簿。但依規定免設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毀損會計帳簿頁數,或毀滅審計軌跡。 三、未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期限保存會計帳簿、報表或憑證。 四、未依第六十五條規定如期辦理決算。 五、違反第六章、第七章規定,編製內容顯不確實之決算報表。 | 商業會計法第23條 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製造業或營業範圍較大者,並得設置記錄成本之帳簿,或必要之特種序時帳簿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但其會計制度健全,使用總分類帳會計項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 商業會計法第 24 條 商業所置會計帳簿,均應按其頁數順序編號,不得毀損。 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商業會計法第 65 條 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二個 半月。 |
| 商業會計法第 77 條 商業負責人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商業會計法第五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 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公司組織之商業,其委託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程序,準用第 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
| 商業會計法第 78 條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不取得原始憑證或給予他人憑證。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不按時記帳。 四、未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裝訂或保管會計憑證。 五、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編製報表。 六、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不將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利害關係人查閱。 | 商業會計法第 9 條 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前項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商業會計法第 14 條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商業會計法第 34 條 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 商業會計法第 36 條 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 會計憑證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予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 商業會計法第 66 條 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報表: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商 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第 69 條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應將各項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如因正當理由而請求查閱前項決算報表時,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於不違反其商業利益之限度內,應許其查閱。 |
| 商業會計法第 79 條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記帳。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不設置應備之會計帳簿目錄。 三、未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簽名或蓋章。 四、未依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簽名或蓋章。 五、未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請承認。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條所規定之檢查。 | 商業會計法第 7 條 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 商業會計法第 8 條 商業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或當地通用文字者,仍以我國文字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 25 條 商業應設置會計帳簿目錄,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停用日期,由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商業會計法第 35 條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但記帳憑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商業會計法第 66 條 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報表: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商 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商業會計法第 68 條 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辦理前項事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審核。 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於第一項決算報表獲得承認後解除。但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商業會計法第 70 條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該商業之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 |
投資詐騙的特點與套路

投資詐騙
今年以來投資詐騙金額已達三億,為什麼投資詐騙如此容易就吸引資金?
常見的投資詐騙通常有三種特色:
1. 強調高報酬。2. 不須專業免努力免付出。3. 沒風險。
因為強調簡單容易高報酬,且都包裝成由成功商業人士經營,因此吸引了不少人受騙上當。而除了如龐式騙局的投資詐騙外,還有一種型態的案件也是充滿爭議與糾紛,繼續看下去…
投資詐騙的特點與套路
事務所業務範圍跟投資詐騙有關聯???
是的!!!
我們在事務所主要的業務之一就是處理股東合夥及投資評估在股東合夥的過程中,這個協議過程絕對是必要的。
若一開始雙方有合作意願,有許多的問題需要雙方好好協議,我們的工作就是在雙方正式合夥前,協助雙方完成協議並協助評估風險。然而,絕大多數的客戶因為沒有聘請專業事務所不知道協議即評估的重要性,因而跳過此一步驟,以至於後續發生股東糾紛引發訴訟。當然,處理這類爭議及訴訟也是我們另一項服務的內容。所以要事先付費諮詢預防,還是事後花錢補救?你說呢??
更多合夥糾紛及後續處理方式請看我寫的另一篇專文_股東糾紛/合夥糾紛/股權糾紛/被股東騙錢
然而今天我們不談這股東糾紛,我們要來談”投資詐騙”。
何謂投資詐騙?最常見的就是馬多夫騙局(龐氏騙局,又稱老鼠會)
馬多夫,前納斯達克主席。
後來成立了自己的對沖基金——馬多夫對沖避險基金,作為投資騙局的上市公司。他設計一個後金養前金的龐氏騙局,憑著他當過納斯達克主席的經歷及在業界的地位,吸引投資。最終結果是投資者損失500億美元以上,其中包括眾多「大型專業金融機構」。
馬多夫的騙局長達15年,且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等機構的監管之下長期運作而未被察覺。可想而知,一般人要如何防範投資詐騙?
這種典型的投資詐騙通常有幾個特性:
1. 強調高報酬
2. 不須專業免努力免付出
3. 沒風險
目前市面上充滿著各式各樣如馬多夫騙局的吸金案件,這些吸金案件包裝成各種型態的投資案,如股權投資、對沖基金投資、房地產投資等等令人眼花撩亂、充滿無限憧憬與想像。
有許多投資詐騙更是事先經過設計、一開始就知道如何規避法律規定,最終,投資付錢的一方只能認栽,求助無門。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有一個翟姓工程師,姑且稱他為翟翟。翟翟,單身,生活單純,收入頗豐,沒有不良嗜好,所以有不少的存款。但翟翟有點年紀,心中渴望找到另一半。有天,翟翟在網路上認識一個女生。這女生是是非非無法判斷,姑且稱為飛飛。飛飛,積極主動,面貌姣好,身材婀娜,獨立經營一宗買賣生意。每天忙進忙出轉個不停,總是在各宴會廳、高級餐廳打卡,每天忙著談生意。生活跟翟翟比起來完全是不同世界。但有一點很重要,飛飛曾跟翟翟說在商場上那麼多年,每天爾虞我詐,一個人好累。她喜歡成熟穩重,可以依靠一輩子的老實人。而翟翟也覺得這女生獨立上進、貌美如花,是攜手一輩子的好對象。
講到這邊,大家先猜猜這故事是否會有幸福美滿的結局?
我們繼續看下去雙方認識二個月後,飛飛以雙方合夥為前提,由翟翟出資並聘請飛飛做為顧問代為經營管理。藉重飛飛在商場的人脈及專業,成立了一間店面。從找店面承租、裝潢施工、下單進貨、簽訂合約,一切都朝著兩人美好未來前進著。這份美好甜蜜,直到預定開幕前一星期,飛飛說她不幹了,存貨、店面所有一切她都不要,全部東西包含滿屋子的存貨都留給翟翟了~~
這故事從開始到結束只有短短6個月。這六個月裡,翟翟匯出了數百萬給飛飛;換來一間以翟翟為出資人及滿屋子存貨的店面。
回到正題,這個案例是合夥糾紛還是投資詐騙???
若是投資詐騙,那翟翟是否能去法院提告???
若可以提告,又要告甚麼???而這案例最終結果又如何???
我只知道飛飛之後繼續在她的臉書上打卡炫耀在各高級餐廳喝咖啡談生意或是PO著種種激勵人心的正面雞湯文。
這是我實際經手處理的一個案例(案例已改寫,勿對號入座)。
若是,翟翟能在一開始合夥前找到我付費諮詢;而不是事後才付費處理處理後續種種糾紛,我想結果可能很不一樣。
Casper企業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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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個人資產與企業傳承提供務實的稅務解決方案
最後,引用記者問馬多夫的一段採訪,來為今天的文章做一個總結。記者問馬多夫說,對這些被詐騙投資人有沒什麼想要表示的,馬多夫回答說「這些投資者,只想遠遠的站著領取高於市場的獲利,這些人沒想付出過。」
預防投資詐騙,請將文章分享給你身邊的朋友!
或許你的分享能讓你的朋友減少金錢上的損失。
若有投資或合夥上的問題,歡迎與我聯繫評估!
公益信託設立流程、實務準則與家族傳承
公益信託設立流程、實務準則與家族傳承

1.公益信託是什麼
公益信託為信託的一種。
公益信託之捐贈人(即信託委託人)為實現公益捐助一定之財產,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並交付財產信託,由受託人依據信託契約及信託本旨管理、處分該財產,使不特定之社會大眾得以受益,達成委託人回饋社會之目的。
信託法
第8條 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第 70 條 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前項許可之申請,由受託人為之。
公益信託可由契約或遺囑來成立,且公益信託符合以下規定可享有賦稅優惠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的信託業。
二、公益信託除了為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的費用外,不可以對特定或可得特定的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在解除、終止或消滅的時候,信託財產必須移轉給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的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故近年來許多家族將公益信託作為家族傳承的控股工具,但這種作法又與社會期望及原有作為公益的目的有所衝突而飽受爭議。關於公益信託作為家族傳承或企業傳承的優缺點,在文末會有所說明。
2.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比較表
| 公益信託 | 財團法人 | |
|---|---|---|
| 適合型態 | 以給付為目的 | 直接辦理公益活動 |
| 財產移轉 | 設立信託或捐贈給信託 | 發起設立法人或捐贈給法人 |
| 法律架構 | 信託架構 | 法人組織 |
| 設立方式 | 設立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 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再向法院登記 |
| 法律主體 | 非法人 | 法人 |
| 組織及場所 | 無專職人員及主事務所 | 需設專職人員及主事務所 |
| 存續期間 | 依信託契約之約定 | 成立後不得任意解散 |
| 金額限制 | 信多規模具彈性,無最低金額,小金額亦可設立 | 捐助財產常有不可動用基本財產之限制,如規模太小,難以運作 |
資料來源:信託法治案例研習,李志仁、張大為著。
3.公益信託受託人、監察人、諮詢委員會
3.1公益信託受託人
依信託法第21條規定,未成年人、禁治產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辭任。
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必要時並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處置。
公益信託之委託人、公益信託監察人或諮詢委員會等就信託財產管理、處分或運用方式所給予之指示或意見有明顯違反法令規定者,受託人應拒絕依其指示或意見辦理。
信託財產中屬股份或股權者,受託人於行使股東權利時,如委託人、公益信託監察人或諮詢委員會等所給予股東權利行使之指示或意見有明顯違反法令規定者,受託人應拒絕依其指示或意見行使。
受託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內,檢具次一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經費收支預算書,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核備或備查。前項信託事務計畫書所規畫之事項,應符合公益信託契約之約定,且至少應包含實施內容之計畫以及預計受益範圍。
受託人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經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之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收支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及信託財產目錄,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核備或備查,並於核定、核備或備查後一個月內於信託公會網站上公開之。
公益信託之信託資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前項之收支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及信託財產目錄等財務報表應依第八條規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完成。
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受託人應主動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公益信託有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監督命令或為其他有害公益之行為者。
二、公益信託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或不為合乎公益信託契約約定之活動者。
3.2公益信託監察人
公益信託監察人之資格及職權內容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公益信託監察人應出具聲明書聲明其與該公益信託之委託人間,不具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二、公益信託監察人應具備金融、會計、法律、與公益目的相關之知識或經驗或其他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資格。
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公益信託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公益信託公益事項之執行及信託財產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是否符合公益信託本旨。
3.3諮詢委員會
現行信託法並未規範公益信託必須設置諮詢委員會,惟實務上多有成立諮詢委員會之情形,以提供受託人關於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之意見,從而公益信託之財產管理方式與運用用途,實與諮詢委員會之意見息息相關,故有關諮詢委員會成員之身分資格,自屬重要。
公益信託諮詢委員之資格及職權內容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公益信託諮詢委員與該公益信託之委託人間及該公益信託監察人間,具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二、公益信託諮詢委員應出具聲明書聲明其與該公益信託之委託人及該公益信託監察人間,是否具有前款之親屬關係。
三、諮詢委員中具備會計、法律或其他與公益目的相關之知識或經驗者,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四、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諮詢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就辦理公益事項提供建議。
(二)就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式提供建議。
(三)就其他有關公益信託事務提供建議。
信託行為中,如約定由信託監察人擔任指示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指示權人,因信託監察人同時兼具兩種身分,職務上恐有利害衝突,將難以充分發揮信託監察人之設置目的。
法務部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法律字第10603506280號函釋要旨
若受託人並無管理或處分權限而僅為信託財產形式上所有權人者,即屬於 消極信託,尚非信託法上所稱信託;又信託行為中,如約定由信託監察人 擔任指示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指示權人,因信託監察人同時兼具兩種 身分,職務上恐有利害衝突,將難以充分發揮信託監察人之設置目的;另 設立公益信託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又公益信託財產管理、處分及運用應 係為實現該公益信託設立目的而為之,非以投資為目的。
公益信託諮詢委員會之設置,僅為輔助受託人,提供受託人執行與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之建議與意見,並無執行信託事務之權限。倘信託契約賦予諮詢委員會就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有同意與否或審核之決定權者,恐與信託制度本旨有違。
法務部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法律字第10403508080號函釋要旨
信託法第 1、22 條規定參照,公益信託諮詢委員會設置僅為輔助受託人,提供受託人執行與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建議與意見,並無執行信託事務權限;又諮詢委員應以具有與信託目的相關事務專業資格為宜,故委託人如具有信託目的相關事務專業資格,且為確保成立該公益信託目的達成,同時擔任諮詢委員,尚無不可
4.公益信託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
4.1公益信託申請流程
流程說明:
1.信託業者與委託人簽訂公益信託契約
2.信託業者對主管機關申請設立
3.主管機關許可及監督
4.諮詢委員會提供建言並推薦受捐助者
5.信託業者給付補助金於受益人並用於A.公益目的的執行B.日常的營運C.財產管理
6.信託業者對信託監察人定期報告
7.信託監察人將重要事項之同意行使信託法權限交付於信託業者
資料來源:台灣銀行信託部網站
註:各公益信託依主觀機關不同其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略有差異,以各主管機關之要求為準
下圖以社會福利公益信託申請流程為例: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4.2公益信託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
一、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書。
二、信託契約或遺囑。
三、信託財產證明文件。
四、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受託人履歷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六、信託監察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七、設有諮詢委員會者,其職權、成員人數、成員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八、受託當年度及次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註:各公益信託依主觀機關不同其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略有差異,以各主管機關之要求為準
5.公益信託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 | 公益信託目的 | |
|---|---|---|
| 1 | 內政部 | 從事民政、戶政、役政、地政、人民團體、合作事業、營建、警政、消防、入出國及移民或其他有關內政業務為目的之信託 |
| 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從事公共治理議題與社會發展政策相關業務為目的之信託 |
| 3 | 文化部 | 從事有關文化藝術事業為目的之信託 |
| 法務部 | 從事法制研究、法律服務、矯正事務、更生保護、保障人權或其他與法務相關事項為目的之信託 | |
| 4 | 衛生福利部 | 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家庭支持、社會救助、社會工作、志願服務、家庭暴力防治、性侵害防治、性騷擾防治業務或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業務為目的之信託 |
| 5 | 原子能委員會 | 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協助原子能民生應用研究發展、核能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或其他有關原子能業務之信託 |
| 6 |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 從事消費者保護事務及相關法制研究、保障消費者權益、扶植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推動其他與消費者相關事項為目的之信託 |
| 7 | 海洋委員會 | 從事與海洋有關之權益維護、執法巡護、生態保護、產業發展、文化遊憩、研究調查、教育培訓或其他有關海洋事務為目的及其執行人員之照護為目的之信託 |
| 8 | 教育部 | 教育業務,指學校教育、社會教育、體育業務及青年發展業務等目的之信託 |
| 9 | 勞動部 | 從事勞動力開發、提升、運用或其他與勞動力發展業務相關事項為目的之信託 |
| 10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從事有關銀行相關業務之學術或法制研究之贊助、國際合作與國際交流之促進或其他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
| 11 | 環境保護署 | 從事有關環境保護事務為目的之信託 |
6.公益信託實務準則
6.1公益信託成立前可行性及妥適信評估
公益信託成立前應謹慎評估以下事項:
一、委託人成立公益信託之目的、對於公益信託主要辦理事項及對於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與運用之規畫。
二、信託財產之組成與規模。
三、信託財產為現金以外之標的是否產生孳息及其變現性;信託財產如屬公司股份或股權者,該公司以往年度之配息情形。
四、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是否具有管理與運用之決定權。
五、委託人對於公益信託首二年應支出金額之規畫。
六、委託人對於公益信託監察人之人選規畫。
七、公益信託如有設立諮詢委員會,委託人對於諮詢委員會之組成、人選與職權等規畫。
6.1公益信託契約訂立應約定事項
一、公益信託所為公益支出,應符合其信託本旨及主要辦理公益事項之內涵。
二、除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外,當年度公益支出總額如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且對於單一受益人之捐贈款項達一定比例者,會員應檢視該公益支出是否符合其信託本旨及主要辦理公益事項之內涵。
三、信託資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時,應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查核簽證。且該簽證會計師不得為本公益信託監察人或諮詢委員。
6.2公益信託財務執行應注意事項
一、公益信託之信託資產總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者,其依信託本旨所為之年度公益支出金額,除信託成立當年度外,應不低於該年度之公益信託行政管理費。
二、公益信託之信託資產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依信託本旨所為之年度公益支出,除信託成立當年度外,原則上應不低於前一年底信託資產總額之百分之一。
三、前二款所稱信託資產總額係指前一年底資產負債表之資產合計總額,若信託財產屬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之股份或股權,並未以評價方式列入資產負債表者,其股票價值應以該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所載之每股淨值計算。
四、就信託財產中屬有價證券、不動產或其他現金以外之標的,原則上以該項財產之孳息作為公益支出之來源。
7.公益信託節稅效益
公益信託節稅效益來自於成立公益信託、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之公益信託,該捐贈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來降低遺產稅額。個人若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之公益信託,可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列舉之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之公益信託可列報捐贈費用(列舉之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進而降低稅額。
但要注意的是若以現金捐助成立,納稅義務人需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若以不動產或股權捐贈成立,需取得上述證明書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其他公益信託之租稅優惠詳列如下:
7.1公益信託_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6條之1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第20條之1
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十六條之一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贈與總額。
7.2公益信託_營業稅
加值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1 條
受託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免徵營業稅。
前項標售、義賣及義演之收入,不計入受託人之銷售額。
7.3公益信託_所得稅
第3-4條第五項
符合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
第4-3條
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者,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不適用第三條之二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但書規定: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第 89-1 條
第三條之四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條規定辦理。但扣繳義務人給付第三條之四第五項規定之公益信託之收入,除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外,得免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
7.4公益信託_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
十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者。
8.公益信託關係消滅
一般的信託關係結束或消滅時,信託財產原則上應依信託行為所規定,歸屬於設立時約定之人;但信託行為未明定歸屬之人時,信託財產歸屬於享有全部之受益人、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公益信託因性質特別,其委託人係為公益目的而給予財產,所以縱使信託關係消滅後無歸屬權利人,該為公益目的而給予之財產,便無歸還委託人或其繼承人之理由;為公益目的而給予之財產,必須繼續依據公益目的而使用。
故於信託關係消滅時,無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信託本旨,根據與原公益信託相似之目的,繼續其信託關係,或使信託財產移轉至有類似公益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所稱「歸屬權利人」,是指信託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權利歸屬人,例如,以興建環境教育設施為目的的設立之公益信託,信託行為訂立,於興建完成後,信託關係消滅時,其剩餘財產應給於某學校之情形,其學校即是「歸屬權利人」。所謂類似目的,是指與信託行為所定目的相近之具體目的。因此,原以慈善為目的設立之公益信託,不能移做宗教或環境教育之用;而以獎助環境法學研究為目的成立之信託,將之移轉於工學或醫學等研究之用,亦非為「類似目的」。
8.公益信託與傳承
近年來公益信託這四個字逐漸出現在眾人眼前,看到”公益”二字又能”節稅”,讓許多人不禁好奇,加上2015年一篇”假公益真投資”的報導,更令許多人霧裡看花,到底公益信託是個節稅工具還是傳承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