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薪資發放之名稱、項目明細及計算方式相關規定
Q: 勞動基準法第23條新規定,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給勞工,「各項目」應該要包括哪些項目?雇主要如何提供?
A: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新規定的用意,旨在要求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也就是俗稱之薪資單、薪資明細、薪資袋等)給勞工,其中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 勞雇雙方約定的工資總額。
二、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包括本(底)薪、獎金、津貼、延時工資(加班費)等勞工因提供勞務獲得之報酬均屬之。
三、依法令之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例如勞工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職工福利金、依執行政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所為之扣押,以及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例如:雇主代轉帳之勞工個人自行參加之團體保險費用。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的型式不限於紙本,也可以用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例如: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事業單位內部網站之薪資系統等),或是勞工能隨時取得及可以列印之資料,即已符合法令規定。
【備註】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二、平日加班費計算方式: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
三、休息日加班費及加班工時計算方式:
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 1⁄3,逾2小時至8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 2⁄3,逾8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2又 2⁄3。
四、休假日(指第37條之休假及第38條特別休假)出勤工資計算方式:
於正常工作時間內,再加發1日工資,未滿8小時者,雇主仍應加發1日工資。
逾8小時者,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
五、特別休假相關規定:
a.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b.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c. 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之基準:
c1.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c2. 一日之工資,以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c3.按月計酬者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
c4.遞延至次一年度因屆期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計算標準,係按照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六、加班補休規定:
雇主使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但最終的補休期限,以勞雇雙方所約定特別休假年度之末日為限。
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本參考例之內容均可依實際情形,自行增刪。
請問勞工加班(延長工時)工作時間的規定為何?
- 依勞動基準法第42條之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之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之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