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元購屋,有這麼好康的事!?

零元購屋,有這麼好康的事!!!???
零元購屋,有這麼好康的事!!!???

常有客戶、朋友問我”零元購屋”的問題,網路上號稱購屋不用自備款,還可以創造被動收入。
有人號稱因此賺了上億身價,這樣的發財方式是不是很誘人~ ~
我每次只要聽到類似這樣低投入高報酬的案件,我的心中就會想起這幅景象

有批牛肉很便宜

許多人一定有這樣的疑惑,零元購屋到底是什麼?要怎麼操作?真的有那麼好賺嗎?是不是騙人的?
我一度也充滿疑惑,我心想要是有哪麼好康,0元買房,凡正都不用成本還可以發財,先自己隨便買個百來戶自己發大財就好,哪還需要在網路上大聲嚷嚷招收學員,教你發財?????
那什麼是零元購屋、零元買房,這其中又存在著什麼風險呢?

零元購屋、零元買房

何謂零元購屋、零元買房??簡單來說就是做假合約騙貸款+信用擴張

零元購屋的第一步是買賣雙方先做假成交合約騙貸款
一般來說自然人購屋,買家要自備2成頭期款,剩下8成跟銀行貸款
也就是說,一棟房子要賣800萬,買家要先拿出160萬的頭期款,剩下的640萬再跟銀行貸款,因此賣家會收到賣房子的800萬(買家的頭期款160萬+銀行貸款640)

所謂的零元購屋就是把買賣雙方合約金額拉高。
例如把合約金額簽訂1000萬跟銀行貸款,實際跟買賣成交還是800萬。

這時遞交銀行貸款的買賣合約金額就會變成1000萬
理論上,1000萬的房子,買家要準備二成頭期款( 200萬),另外銀行核貸八成房貸( 800萬)
頭期款的部分,買賣雙方只要作假金流或假交付頭期款的動作,等到銀行核貸撥800萬給賣家,賣家就會拿到原本要賣房的金額800萬。
結果是買家基本上沒有出到任何頭期款;賣家也會收到800萬的賣屋款項,達到零頭期款買房的目的,看起來似乎是很聰明的做法啊!!!

但這其中聽起來是不是哪裡怪怪的?

首先,你在擴張並消耗你的信用額度

當一個人持有多間房產,銀行放貸就會格外謹慎並降低核貸金額
因此,0元買房的大師們為什麼不自己買幾百間自己賺就好,還要四處嚷嚷號召學員
因為他要的是這些學員的信用額度,藉由這些學員 賺取學費、來當人頭購屋,收取仲介費甚至是上一名學員下車換新成員上車的買賣價差。

再來,他們會跟學員鼓吹,房子可以出租,帶來的租金收入可以做為還款來源
除了不用頭期款買房,之後還能不用繳房貸,天啊!!!怎麼會有這麼好的事多好啊!!!
但實際上,這樣的安排是在擴張一個人的信用及槓桿。

當房子出租不順利或是租金不如預期,甚至房客沒有交租金,此時就產生房貸還不出來的風險;或是原本經濟能力就不夠、失業或是臨時發生甚麼是意外,以至於繳不起房貸造成違約。
這時要負起責任的人是誰?是你
甚至有人一口氣貸款二戶,結果銀行降低貸款成數,由一般8成房貸降低成七成、六成,造成資金缺口。
這時已跟建商簽訂的合約,已繳的訂金,誰要負責? 還是你
原本只想賺錢的美夢,一不小心變成個人信用破產,房子被法拍,原本希望發財的美夢只剩負債及個人信用破產。

第二、假合約的問題

聯合代書、仲介或是買賣雙方虛偽共謀做假合約詐騙銀行並登錄時價登錄系統,已經構成刑事偽造文書及詐欺罪。來看看以下實際因做假合約被判刑的案例~

所以看完了上面的文章之後,你還覺得有零元購屋這樣好的發財機會嗎?

來看看這篇新聞,你就清楚了

實價登錄作假重判 地政士遭判刑一年八個月
2020-10-07 01:40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台北報導
實價登錄作假層出不窮,過去被查到,大多判決二到三個月,並可易科罰金。最新案例,一位朱姓地政士因連續替人作假,包括買1,400萬房子,申報2,500萬元,並向銀行貸出1,945萬,等於買屋不用錢,手上還多了545萬元,遭法院判刑一年八個月。
三民公證表示,這可能是近年類似個案中,判刑最重的案例。主因除了朱姓地政士連續作假向銀行貸款外,過去登錄不實多是雙方同意,但朱姓地政士則是自行偽造買賣契約,法院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量刑,因此判刑較重。
根據法院判決書,朱姓地政士任職北市一間地政事務所,2016年間,在陳姓負責人指示下,事務所林姓員工以1,340萬元買下北市一間房子,然後由朱另行製作不實不動產買賣契約,買賣價金提高為2,150萬元。
朱一方面向台北市政府地政局申報實價登錄不實的價格,另一方面偽刻蘇姓賣方的印章,順利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1,700萬元。
法院指出,事隔不久,朱姓地政士再次夥同陳姓負責人及周姓員工,由周姓員工出面向謝姓屋主購屋,買賣以1,400萬元成交,但朱姓地政士另行製作假契約,成交價改為2,500萬元,同樣又偽刻謝姓屋主印章,向銀行貸款1,945萬元。
判決書指出,此一個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市調查處移請士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包括陳姓負責人、林姓員工等均被起訴,朱姓地政士因坦承犯行,今年8月先判刑,法院認為朱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看完上述文章,你還會覺得零元購屋是發財的好機會嗎???
不只是零元購屋、零元買房的操作手法
市面上有許多如”集資購屋”、”利息保證”、”保證獲利”、”零風險投資”等等操作手法
利用一般人對不同領域的不熟悉,藉此吸引民眾投資或收取高額學費,甚至是違法吸金的犯罪行為

投入成本、控制風險、獲取利潤

鑒於常有人來諮詢一些投資方案
在此跟大家分享三個面向初步的評估投資 : 投入條件、風險因素、獲取利潤
投入條件是否合理,有無過度擴張信用、或是頭條件十分簡單毫無門檻(例如只要出錢就好)
其中的風險因素我是否已經知悉瞭解並能控制,若有無法控制的風險我是否能承受
獲取的利潤是否過於浮誇或(如保證每月高額獲利的投資案,這個就免考慮了)

當你接觸到一些聽起來很誘人的投資方案,不妨依照上面的規則來做基本檢視,即可避免不需要的損失
若對投資方案還是有不了解或是較複查需要專業評估的需求,歡迎與我聯繫!!!

企業如何跟銀行貸款?

#企業如何跟銀行往來 許多人創業都會面臨到資金周轉的問題 許多創業家因專注於業務開發或是過去沒有跟銀行往來的經驗,以致於在需要資金時不知道如何跟銀行開口打交道

許多人創業都會面臨到資金周轉的問題,許多創業家因專注於業務開發或是過去沒有跟銀行往來的經驗,以致於在需要資金時不知道如何跟銀行開口打交道。近日一則方悅集團詐貸的新聞,或許可以給企業主做為參考。首先來看看新聞內容~~

新聞連結按這裡~~

服飾業潤寅案翻版 七旬阿嬤如何能詐貸15家銀行?
2020-10-30 16:04經濟日報 記者夏淑賢/台北報導

距離去年7月潤寅詐貸案一年多,銀行業再傳方悅服飾集團詐貸,主角方悅服飾集團董事長王橞瀴在遭偵訊的新聞照片上,坐著輪椅的病人模樣,完全令人想像不出,她竟是個會戴超大耳環、挑染頭髮、服裝大膽撞色、經常穿搭緊身褲的高齡七旬時髦阿嬤。
比起潤寅案靈魂人物、「花甲阿嬤」董娘王音之,王橞瀴更為年長,而且她是自己掛名公司董事長,並非如王音之是董事長夫人身分,穿著打扮更充分凸顯王橞瀴流行服飾女強人的形象。
方悅詐貸銀行受損的金額,雖比潤寅案高達七、八十億元相對「小巫見大巫」,但受害銀行仍有多達15家,與潤寅案相當,和她往來多年的銀行主管認為,二、三十年的往來歷史,幫那麼多知名國產女裝供貨的方悅服飾集團,老闆最終淪為詐貸嫌犯,敗在野心太大。
更誇張的是,以假交易虛增營收與貿易金額,借更多錢之後,王橞瀴竟還想利用政府推動紓困貸款的機會,向銀行申貸紓困,結果那些靠假交易做出的漂亮財報,反讓銀行認為不符紓困資格,予以駁回。
曾親自接待王橞瀴的一位銀行高層主管回憶,王橞瀴活力充沛,往往人才剛踏進分行大門,遠遠的就扯起嗓門和行員、經理人打招呼。由於本身是做服飾業,所以王橞瀴穿衣打扮也很講究,衣服都很有設計感,雖然配色對一般人來說大膽了些,時下流行的撞色設計,當年王橞瀴就很愛,算是有品味的多采多姿。
中高年齡女性通常不會配戴超大耳環,王橞瀴都照戴不誤,從頭髮挑染多色到衣服、耳環、項鍊,王橞瀴每一出現,總是給人色彩繽紛的強烈印象。
方悅算是老字號服飾集團,和許多銀行往來長達二、三十年,銀行都知道方悅集團幫很多知名女裝品牌供貨,除了Kinloch Anderson、H2O及ARK之外,還有國產少淑女裝相當有名的銀穗,這次事件爆發,新冠肺炎疫情是關鍵的導火線。
銀行業者表示,因為方悅替這些品牌服裝廠商下單到中國大陸工廠生產,結果3月疫情因素導致貨品出不來、全部卡在大陸,方悅沒辦法交貨,品牌服裝廠商那裡自然不會出帳給方悅,可是方悅已經付錢給大陸工廠,因而產生資金缺口。4月方悅集團開出的支票發生退票,銀行都知道了,在出現流動性問題下,銀行基於風險控管,也不敢再多借錢給方悅,方悅無法正常繳息,於是銀行啟動債權確保程序,存款抵債、聲請擔保品拍賣、陸續提存呆帳。
「王橞瀴野心太大,」銀行主管說,其實像方悅這樣的服飾業,利潤並不高,可是看方悅財報,相對公司不到1億元資本額以及營收獲利狀況,方悅的借款算是很高的。不過,即使槓桿已經過大,王橞瀴卻還是纏著銀行要額度,希望錢能愈借愈多,週轉金額度不斷拉高。
王自己有投資不動產,在台北市中山北路方悅辦公室附近還有長春路商圈,有公司、住宅也有店面。王橞瀴會主動告訴銀行,她的店面租給超商每個月收租一、二十萬元以上甚至更多,她願意把自己的不動產拿來擔保,但不是要借房貸,而是要強化信用,讓銀行同意繼續拉高對方悅公司的貸款額度。
至於檢調查出王橞瀴設17家境外公司創造假交易,銀行實務上很難查證,而王橞瀴又不時會拿出她新的商品樣本,告訴銀行她要跨足運動休閒服、機能衣等,把衣服或者樣布給銀行主管看,商品如何好、如何可以吸汗止汗,抓住分行經理就口若懸河講不停,而且王橞瀴往來銀行多,碰到比較不買帳、對她要求增貸反應冷淡的經理,她還會用激將法,表示別家銀行如何借錢給她,不給她增加額度的銀行經理太不積極等,擺出一付銀行搶手貴客的姿態。
如今時髦阿嬤自首,供出諸如設境外公司做假交易、會計師協助作假財報等銀行本不知的詐騙行為,甚至曾經投資人民幣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大虧數億元,種種行徑讓銀行主管現在看到美麗的女裝,就想起王橞瀴的淪落。

新聞中提到王姓負責人串通會計師製作假報表詐貸銀行,亦透過一些行為及作法營照自己是成功有還款能力的企業家。

製作假報表屬刑事犯罪實不可取。但若企業與銀行往來時,除了拿出真實的業績及還款來源外,王姓負責人的這些包裝行為,雖說是老套老招數,但企業主在與銀行往來還是可以做為參考。

我們來看看這婦人是透過甚麼方式來營造出這樣的假象來拉高額度及核貸通過率~!

1.穿著講究,猶如高資產客戶,利於拉高額度

文中提到「由於本身是做服飾業,所以王橞瀴穿衣打扮也很講究,衣服都很有設計感」

2.擁有知名客戶的訂單,讓銀行覺得公司業績穩定

文中提到「銀行都知道方悅集團幫很多知名女裝品牌供貨,除了Kinloch Anderson、H2O及ARK之外,還有國產少淑女裝相當有名的銀穗」。

3.擁有固定資產及穩定租金收入,讓銀行感覺具備高還款能力

文中提到「王自己有投資不動產,在台北市中山北路方悅辦公室附近還有長春路商圈,有公司、住宅也有店面。王橞瀴會主動告訴銀行,她的店面租給超商每個月收租一、二十萬元以上甚至更多,她願意把自己的不動產拿來擔保,但不是要借房貸,而是要強化信用,」

4,炫耀產業前景讓銀行覺得公司大有可為

文中提到「王橞瀴又不時會拿出她新的商品樣本,告訴銀行她要跨足運動休閒服、機能衣等,把衣服或者樣布給銀行主管看,商品如何好、如何可以吸汗止汗,抓住分行經理就口若懸河講不停」

再次強調,製作假報表假訂單假業績來詐貸銀行,並非本文用意。
但一般創業者因專注於本業或是缺乏經驗,以致於在跟銀行往來時不知道如何增加授信的分數。
除了真實業績外 ,創業者可以參考王姓負責人的這些老招數,以增加核貸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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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店重生術,再現新風潮!

老店重生術,再現新!

近年來興起了一陣文青咖啡、老宅咖啡或是網紅打卡店
這些咖啡或是餐廳,希望藉由設計達到集客引流讓客戶上門的目的
但一家店的設計除了吸睛之外,如果能達到更多的功能及目的,讓企業主所花的資源能收到更多的效益,這樣的設計才能稱得上好設計。

最近客戶設計了一個實際案例跟大家分享
這是店家已經營一年重新裝修前的樣子~

老店重生術,再現新風潮!_原先設計

這是後來店家委託我客戶重新設計過後的樣子

老店重生術,再現新風潮!_重新裝修

不要懷疑絕對是同一個地方
再看一次比較圖

老店重生術,再現新風潮!
改裝完成重新開幕時,舊客戶踏入時一度懷疑是不是走錯了地方!!!

等一等再來公布這是甚麼店家

網紅店、老宅咖啡、文青店的迷思

回歸到正題
最近幾年流行的網紅文青店風格,從咖啡館、異國餐廳到老樓房改建的建築
再結合現在年輕人創業的風潮,造就了許多網紅打卡店
連我香港的客戶來台灣,都指名要去看看這些隱身在巷弄間的網紅店家
但是這些投下高設計成本的的網紅店家,是否就是業績的保證嗎?

一個店家經營是否能成功有著許多的因素
包括產品力是否足夠?與市場現有商品是否有明顯區隔?
人員招募及服務品質該如何提升?店家該用怎麼行銷及曝光?
價格定位是否恰當?等等…..

因此一家網紅文青店,如果只依靠吸引人的設計來做為唯一賣點
賣著與市場同質化無特色的商品,又或是服務無法提升;成本無法降低
這些投下成本的華麗設計只會帶來一次的顧客消費
縱使顧客會在此打卡,店家成功的達到將設計費轉換成廣告費的效益
但是這樣的經營並不能長久

何謂好設計?

企業主或創業者的每一分錢的投入都要思考著如何帶來更多的效益及業績
一個好的設計若是能帶來業績的成長或是成本的降低,才能稱得上是一個好的設計

回到一開始的那家店
這原本是一家經營一年的鹽酥雞店
原本的空間是免費內用區
經營一年下來沒有虧損,但是獲利也不如預期
店家思考著該如何轉型或是其他提升業績的方式


於是,找了BOWEN.aad設計公司一起來規劃,希望就現有場地及資源,能有進一步的成長空間

BOWEN.aad設計公司經過與業主討論及觀察後發現二個問題
1.原本鹽酥雞就屬於區域型的小吃,不會有人願意花時間跑去另一個區域吃。
2.過去經營的幾個月裡,其實已經在當地社區耕耘成熟,在同一市場上賣鹽酥雞的店家也飽和了。

如何吸引同一地區其他店家的消費者轉來業主店家這邊消費?
甚至吸引其他地區的消費者願意跑遠路前來消費

因此BOWEN.aad設計公司第一個的結論,透過設計,吸引消費者前來做第一次的消費達到集客引流的效果。但單單只有這樣的設計是不夠的!

在現場觀察中亦發現,原先的作業動線設計不良,以至於會有在作業區的同仁與外場的同仁,在同一路線上相碰的問題。這是要解決的第二個問題。

最後,BOWEN.aad設計公司看著原有免費的內用區思考著如何提升店家的業績。這是第三個問題。

在觀察後並與業主討論之後,聚焦上面三個問題
最終BOWEN.aad設計公司設計出了上面大家所看到的全新面貌的鹽酥雞店。

目前店面完工半年,從店家的網路聲量大幅提高
顧客主動在IG、FB的打卡分享帶來更多慕名而來的新客
原先的免費內用區,改成包廂時段出租,現在已預約到一個月後
從實際結果來看,這是一個十分成功的設計投資!!!

我們來看看如何設計是如何解決業主的三大問題

  • 快速的施工期間

這個案子從施工到完成僅僅一星期。
有裝修經驗的業主都知道,一到二個月的工程期是必須的。而在工程期間,房租照付、員工薪資照付。如何有效縮短工程期降低業主因施工不能營業的損失,顯現出設計師對工程進度及工班的精準掌握。
設計師需要有能力安排好所有細節及敲定工班的時間,讓店家在短時間內重新開幕營業。

  • 顛覆想像,達到大量免費曝光廣告效果

這家店從重新開幕至今,成功引起了話題。吸引了大量自媒體、網紅、KOL及電視台主動採訪。
客戶在網路上主動打卡分享討論,解決了第一個問題,導客引流。

之前提過的,原先店家以經營一年,產品及價格是經過市場考驗的。
當店面重新開幕時,許多的老客戶以為走錯了店家,原本不起眼的店面搖身一變成令人矚目的店家。
同時也吸引了許多原本路過卻從未注意的過路客目光。

老客戶發現原先的店面經過重新設計,口味不變但消費體驗卻提升了,更有意願前來消費並主動在IG、FB及部落格上真實分享,帶來了更多的好奇及慕名而來的新客戶。

新客戶在看到分享的照片而前來時,在嘗試過口味及價格都能接受的同時,能有再次的回購及重購。
這些回購及重購,才是店家業績成長的重點。

  • 額外的業績提升

內用區原本是免費使用,後來設計成可時段包場的包廂,下一階段預計增加酒類產品的銷售。
在這樣的環境下,跟三五好友吃個鹽酥雞加上啤酒,誰能拒絕呢!
額外的場出收入及啤酒收入,讓業主額外增加了不少可觀的收入。

老店重生術

設計跟產品及市場互相結合,甚至能帶來業績成長及免費曝光,才能稱得上是好設計。
而沒有足夠的產品力,卻捨本逐末,單純依靠炫砲式的設計來做為唯一賣點,只會帶來一次性的消費,容易讓店家投入了成本卻沒有帶來預期的效益。

這樣成功的案例亦適合台灣許多有名的老字號小吃店。

這些老字號小吃店絕大多數的問題是跟這家鹽酥雞店是一樣的,其產品及價格是經過市場認可並累積了許多老顧客無數的回憶。
這些老字號店家若能再加上一個用心有經驗的設計,讓老字號的美食不僅是那份懷念的好味道,還能再傳承一段歷史韻味。
如果你也不甘於今日的小吃店僅有那舊時的光芒,請與我聯繫讓我們一起攜手引領出另一段新風潮!!!!

相關連結
BOWEN.aad 設計 https://www.facebook.com/BOWEN.AAD.CO
食尚玩家 【精華】驚奇開嗑 台灣最浮誇鹽酥雞店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應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調整營業稅額,以免受罰。

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被投資公司所發放的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營業稅額,致產生虛報進項稅額,遭受處罰。

該局指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的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雖得暫免列入取得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惟仍應於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營業稅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此外,股利收入係指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收入,至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因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應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104年度取得國內及國外股利收入計9,700萬元,惟於申報104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僅將國內股利收入200萬元列入免稅銷售額計算調整不得扣抵比例申報營業稅,漏未將國外股利收入9,500萬元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遭補徵營業稅額300萬元及裁處罰鍰100萬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述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張來有
電話:(04)23051111轉8148

保險要怎麼保才免稅?你保對了嗎?

保險免稅

保險免稅?

一般人都聽過保險可以節稅,且常常聽到「保險金3,330萬元內免稅」,就誤以為只要是保險給付在3330萬元以下,全部都可以免稅?這樣的說法並不是太正確。

所謂的免稅是免什麼稅?在什麼條件才免稅?什麼樣的保單才免稅?若是保錯了你的保單還免稅嗎?
還有投保時應該注意的事項,這些規定攸關你的權利,繼續看下去……

首先,來看看稅法是怎麼規定的

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9款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1項第2款
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現行是3330萬)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國稅局的說明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範圍?

1.必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只有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2.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3.健康保險給付及傷害保險給付,亦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其情形如下:

保險種類說明
健康保險因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
例如:門診、住院或外科手術醫療時,以定額、日額或依實際醫療費用實支實付之保險金。
傷害保險因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
例如:旅行平安保險、失能保險、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等。

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你投的險是哪一種?

四類保險: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每一種對應的規定不同。所以,簡單來說

1.保險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 “人壽保險” 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免遺產稅)
2.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3330萬以內免稅,超過部分計入所得基本條例。(免所得稅)
3. “健康保險”給付及”傷害保險”給付,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

人壽保險免稅條件

保險契約有要保人(買保單,付保費的人)、被保險人(保險對象)及受益人(領保險金的人)。
因此保單會有下面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
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第三人。

如父親(一代)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指定子女(二代)為受益人。當父親過世時,每一申報戶領取的保險金額,在333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3330萬的部分,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於隔年申報綜合所得稅。( 符合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

第二種情形:
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第三人。即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皆不同人。

如父親為要保人,母親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兒子。這是最多人投保的型態(夫妻互保)
在這樣的條件下…

狀況一:
若要保人先死亡(父親過世),其保單依照”保單價值準備金”列入保險人(父親)遺產總額。
(保單視為要保人的財產)

狀況二:
若被保險人先死亡(母親過世),其保險金列入保險人(父親)贈與給受益人(兒子)。
若超過當年度贈與免稅額則課徵贈與稅。

第三種情形:
要保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受益人。

如兒子(二代)為要保人,父親(一代)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兒子自己。

狀況一:
要保人(二代)死亡,保單是為要保人遺產,納入要保人遺產總額。

狀況二:
若被保險人死亡,因要保人=受益人,沒有課稅問題。

結論1_人壽保險投保方式,要保人跟被保險人同一人,再指定受益人

看完上面三種情況,是不是有點腦筋轉不過來。
在這邊做一個小結論,只要記住「要保人跟被保險人同一人,再指定受益人」,這樣的安排下,被保險人死亡才不會有贈與稅及遺產稅的問題。

其他關於保險的規定,攸關你的權益,還是有耐心繼續看下去~

要保人變更

如果保單的”要保人”死亡,其保單視為要保人的財產,視情況課徵贈與稅或是遺產稅。

而要保人對保單有解約或是變更受益人的權力,且保單是為有價值之財產。因此變更要保人視為要保人移轉財產,國稅局會依照”保單價值準備金”課贈與稅,需要特別留意。

因為變更要保人,未申報贈與而遭國稅局開罰的案例層出不窮。之前更傳出民眾因為不清楚規定,直接將要到期的保單變更要保人給二個兒子,遭國稅局連補帶罰300多萬。因此保單做任何變更時,務必確認好相關細節,以免節外生枝。

保險給付指定受益人很重要

保險的觀念已深植國人心中,而保險目的,是為分散風險、消化損失;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之立法意旨,亦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因此萬一發生不幸事故時,基於上述目的購買之保單,其經指定受益人之保險給付,不必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減輕遺產稅負擔,遺愛繼承人。

由於一般民眾投保時,往往僅指定1名親屬為唯一的受益人之情形最多,例如已婚者通常以配偶互為受益人,未婚者則以指定父或母其中單獨一人,為指定受益人最常見,然而萬一被保險人與唯一指定受益人同時發生不幸事故時,則因為指定受益人已身故,當被保險人之繼承人領得保險給付時,就必須將該保險給付併入被保險人之遺產申報課稅,喪失原始投保之本意。

因此民眾投保時,一定要依照順序將親愛的家人指定為保險受益人,而且無論指定幾位受益人,最後一定要記得填上「法定繼承人」。

八大樣態投保,列入實質課稅

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鉅額投保、保費略高

要特別注意,有許多人為了節稅或是資產移轉,在上述八種情況下投保,國稅局將按照個案情境去評估,回到「實質課稅原則」,將保單列為遺產課稅。 若是對國稅局處分不服,後續在訴願、行政訴訟的時程上將花費較多時間及成本,因此因避免上述八種情況下投保。

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若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其借款、價金或存款如果無法證明用途,國稅局也會比照死亡前兩年的贈與,全數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不可不慎。

保險作為規避風險、保障家人及資產移轉的工具,卻也有許多的規定及應避免的地方需要事先規劃,看完本篇之後,記得拿出你的保單請專業人士檢視,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是屬於上述哪一種情形,以免到時候受益人或是繼承人還要再繳納贈與稅/遺產稅,無法達到當初預期投保的目的。

新制租賃契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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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租賃契約新規定,自109年9月1日上路。

1、房東在租賃期間不得調漲租金。

2、房東收取的電費,要約定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且都不能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3、房客因疾要長期療養,或房東要收回重新建築,都可主張提前終止租約;住宅修繕期間致不能居住,房客可主張扣除租金。

4、租賃關係消滅後,房客遺留物經催告不取回,視為拋棄所有權。

個人名義出租房屋,租金收入_稅務申報方式

#租金收入要主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個人出租房屋有租金收入,應於隔年如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個人租金收入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扣除43%的租金收入作為必要損耗及費用。(即申報53%租金收入作為所得)

若單純出租土地,僅能扣除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個人房東若是將房屋出租給公司行號或是營利單位,每次給付超過2萬依規定需扣繳10%及健保補充保費1.91%。

#房屋押金要設算收入

個人房東如有押金收入,應將押金以”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所得,申報租賃收入

(財政部101年12月6日台財稅字10104636310)
個人之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租賃收入。
但財產出租人能確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於上開租賃收入依同條項第5類規定計算之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前開已申報之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以其餘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個人有下列情形,視為以營利為目的出租應辦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個人設置營業場所、牌號或僱用員工,從事出租建物行為,應課徵營業稅。

一、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二、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三、本令發布前,個人出租建物已核課稅捐確定案件,不再變更。
(97.11.5台財稅09704555660)

房子被法拍是否要申報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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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因為欠稅、欠債,房屋土地遭法拍或是強制執行。其拍得的款項用來繳納欠稅或還清債務還不夠。因此誤以為沒有所得就不用申報,因此受罰,請特別注意。

實際案例:

個人於106年8月18日出資購買房地自用,於108年1月16日遭法院拍賣,拍賣價款全由債權人取得,本人並無所得,為何會接到國稅局裁處罰鍰的繳款書?

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如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申報。

法院依強制執行法拍賣債務人財產,就是買賣性質的法律行為,又房地合一稅係採自行申報制,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即違反稅法上義務之行為,會受到處罰。

房子被法拍,有獲利,填寫申報房地合一申報書,繳納稅額。
房子辦法拍,沒有獲利,應依規定至國稅局填寫申報書,以免違反申報義務受罰。

依規定,個人交易持有期間一年以內之房地應適用稅率45%,持有期間超過一年未逾二年,稅率則為35%,超過二年以上才能適用20%稅率,超過十年以上稅率則為15%。

個人符合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得按20%稅率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類型

若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之情形。符合前開公告情形時,納稅義務人於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應繳納稅額時,得按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房地合一新制業於105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該制度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係依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超過1年未逾2年、超過2年未逾10年、超過10年,分別適用45%、35%、20%及15%稅率。惟符合該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得適用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該部公告適用案件類型如下:

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二、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五、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不因所得人已申報繳稅而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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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扣繳?目的何在?

(一)給付所得時,將所得人應繳的”所得稅”依規定之扣繳率預先扣下,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國庫繳納,且依規定填寫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下簡稱扣〈免〉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及送交所得人,稅法上,通稱這整個過程為扣繳。

(二)扣繳的目的有:
1.調整國庫稅收俾靈活調度,全力配合政務推展。
2.掌握課稅資料提升稽徵效率。
3.具分期付稅、儲蓄納稅雙重意義。

那些所得應於給付時扣繳所得稅款?

扣繳義務人給付下面的所得時,應該在給付時辦理扣繳:
1.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其他法人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出資者之盈餘;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
2.薪資。
3.利息。
4.租金。
5.佣金。
6.權利金。
7.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8.執行業務者的報酬。
9.退職所得:退休金、資遺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
10.告發或檢舉獎金。
11.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12.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的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或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的所得。
13.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同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14.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15.所得稅法第3條之4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89條規定辦理。但扣繳義務人給付第3條之4第5項規定之公益信託之收入,除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外,得免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

誰是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是指在給付所得時,應負責扣繳所得稅,並依規定期限填報扣繳憑單的人。
各扣繳單位的扣繳義務人如下:

1.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其他法人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出資者之盈餘;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其他法人、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負責人。
2.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
3.給付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並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
4.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
5.受益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受益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信託收益中屬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者,亦同。
6.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5項、第6項規定之公益信託或信託基金,於實際分配信託利益時,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
7.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他益信託,受益人所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如受益人為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或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委託人為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不因所得人已申報繳稅而免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及辦理申報,縱所得人已將該筆應扣繳所得合併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繳,扣繳義務人雖得免補繳扣繳稅款,但違反扣繳義務部分仍應處罰,請扣繳義務人留意扣繳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公司負責人,也就是所謂扣繳義務人,該公司於107年3月給付租金80萬元予出租人乙君,甲君僅按租金50萬元扣繳10%稅款5萬元,並於108年1月填發50萬元之扣繳憑單,經該局查獲,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以短扣繳稅款3萬元〔(80萬元-50萬元)×10%〕處罰。甲君不服,主張所得人乙君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已依法自行申報該筆租賃所得80萬元並繳稅,並未因其短扣稅款及短報扣繳憑單給付額,而發生所得人逃漏所得稅之結果,應免予處罰。經該局以甲君既為扣繳義務人,其未履行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義務,自應依行為時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規定辦理,並不因嗣後所得人已申報繳納所得稅而免除其扣繳義務人之責任,駁回所請。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注意是否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應扣繳所得,如符合應扣繳之所得,應依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及填發憑單申報,避免因一時疏失,致遭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尚須受罰,得不償失。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6年5月1日起,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下同)48萬元者,應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稅籍登記,開立雲端發票,並就自行收取的全部價款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前述所稱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包含以下兩種情況:

情況一:銷售的勞務實體使用地點在我國境內

消費者透過境外電商平台訂房、叫車或購買演唱會門票等,只要該不動產(旅館)、提供運輸勞務或演唱會、展覽的使用地點在我國境內,不論買受人是否為我國國人或境內是否有住居所,平台銷售的勞務實體使用地點只要在我國境內,即屬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的範疇。

情況二:銷售的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

消費者如果為我國境內有住居所的個人、使用的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安裝地在我國境內、使用的手機號碼國碼為我國代碼(886)、帳單地址在我國境內或使用境內銀行帳戶支付價款等,只要其透過境外電商營業人的電子系統購買貼圖、線上遊戲、下載音樂等電子勞務,即屬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的範疇。

  該局指出,境外電商營業人有銷售上開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情事,且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惟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應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請境外電商營業人自行檢視是否已達我國稅籍登記標準,如有短漏開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補辦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