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不要讓權利睡著了!記得要取具形式實質相符之證明文件,才能確保享有外銷勞務零稅率的權利!

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

企業若是接獲外國公司設計、諮詢、顧問等勞務案件,應備齊合約、invoice及外匯紀錄等文件申報收入。文中案例即是因為相關文件不符規定,而被國稅局認定不適用零利率。
平時公司即應該做好相關帳務憑證管理,以免被稽查時提不出相關證明文件而蒙受損失。
相關法條如下:
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可適用零稅率;
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申報前述勞務得以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影本,作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千萬不要讓權利睡著了!記得要取具形式實質相符之證明文件,才能確保享有外銷勞務零稅率的權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外銷、賺取外匯、促進對外貿易以及增加國際貿易的競爭能力,我國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明訂零稅率適用範圍,這樣的租稅效果,在實務上也不斷發揮效力。近年來就有許多跨國企業,考量台灣有許多優秀人才且薪資費用較其他國家相對偏低,紛紛來台成立研發中心,並將研發成果送回國外使用。透過這樣的安排,在台灣研發中心取得之外匯收入,其營業稅即可適用零稅率。


  該局指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課徵營業稅;如有外銷勞務者,則可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惟營業人欲主張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者,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因此,倘未檢附上開文件,縱使營業人確實有外銷勞務之事實,亦不得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主張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經人檢舉其員工薪水入帳分為新臺幣及美金兩種,其中美金薪資是由國外A公司直接匯入甲公司員工之帳戶,甲公司員工薪資所得應來自甲公司,怎會是由A公司支付?經甲公司負責人說明,其與A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書,約定由甲公司負責開發軟體產品供A公司於美國地區之貨物承攬及物流業者使用,A公司則支付技術服務費及營運周轉資金予甲公司;另雙方以口頭約定由A公司支付甲公司負責軟體開發員工薪資之1/2。經進一步審查該技術服務合約書內容,係由甲公司向A公司承攬開發軟體專案,並且雇用員工提供技術勞務,A公司支付甲公司負責軟體開發員工薪資之1/2部分,應屬甲公司承攬外銷勞務之報酬,惟甲公司並未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就外銷勞務報酬部分取得外匯收入憑證,核與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零稅率規定不符,該外銷勞務銷售額不能適用零稅率,屬應稅銷售額,應按5%課徵營業稅。該局除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稅率,核定補徵短繳之營業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零稅率雖旨在鼓勵外銷,惟涉及租稅給付利益及其應納營業稅之減免與否,影響國家稅收甚鉅,應由營業人檢附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如營業人未檢附,或檢附文件不符,即難認有零稅率之適用,應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稅率課徵營業稅。

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即享有租稅優惠。

包租公注意!!!!!!五月將近,報稅季節來臨。房租收入應如實申報,以免受罰。

房東租金收入申報,相關費用及成本可以扣除,有以下二種方式

一、不須任何證明文件,一律以當年度房屋租金收入的43%列為必要費用 (但僅土地出租的收入,只能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扣除43%的必要費用)。#直接扣除

二、列舉扣除方式,必須對因租賃而發生之合理、必要損耗及費用,逐項提出證明,如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標的物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的利息等。房東可先行核算可以扣除費用額,擇高適用。#列舉扣除

若是房東收取押金,其押金所產生之利息,應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若是將房屋委託給代管業者,每月房租收入可扣除6000元。租金超過6千元至2萬元部分,必要費用率為53%,超過2萬元部分,按法令規定之必要費用率43%減除。

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即享有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並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依107年6月27日施行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管理或出租給「包租業」轉租,由業者專案管理服務,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即可享有每屋每月最高新臺幣(下同)6千元租金收入免稅之租稅優惠,且出租期間之租金收入,可檢據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若未能提具確實憑證者,月租金超過6千元至2萬元部分,必要費用率為53%,超過2萬元部分,按法令規定之必要費用率43%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房屋所有權人洪君於108年7月1日起將房屋出租予包租業2年,並約定該屋於租賃期間應作為居住使用,每月租金3萬元,因洪君未能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每月租金收入低於6千元部分免稅;6千元至2萬元部分,得適用按租金收入53%為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另該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2萬元部分,則依當年度所得稅法規定之費用標準43%計算減除,是洪君於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租賃所得73,680元{〔(30,000元-20,000元)×(1-43%)×6個月〕+〔(20,000元-6,000元)×(1-53%)×6個月〕}。


該局提醒,符合上述規定之房屋所有權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依「租賃住宅服務業」業者開立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王美淑主任  聯絡電話:(07)3302499

 
撰稿人:洪健文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73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創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請於期限內檢附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認定

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創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請於期限內檢附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授權訂定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研發投抵辦法)第14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

  該局指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的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者,其投資於研究發展的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是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此兩種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進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活動須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研發投抵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4條規定,始得適用前揭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故會計年度屬曆年制的公司,108年度欲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於109年2月起至5月底止(末日之認定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檢具研發投抵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的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108年度是否符合資格條件及其研究發展活動是否具有高度之創新;另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若有(1)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的專用技術;(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的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的費用;(4)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發等之支出須申請專案認定者,應與研究發展活動認定的申請案併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日的認定以送達主管機關之日為準;採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的郵戳日期為準。

  該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08年度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的研究發展投資抵減,請於前開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的申請,以免影響適用投資抵減的權益。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相關法條

產業創新條例 第 10 條
為促進產業創新,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 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 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 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
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遺囑之種類及立遺囑時應注意事項

遺囑 的法律規定

依規定遺囑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
、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
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
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
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
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
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
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
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自書遺
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
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
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
按指印代之。

口授遺囑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
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
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
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
、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
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
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
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
院判定之。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生前投保鉅額保險避稅,仍應併計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資產處分前,事先諮詢規劃可避免無謂的損失。

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立法意旨,係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如再課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
為免有心人士藉此操作規避稅賦,國稅局針對投保保單之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及時程等項判斷,以實質課稅原則認定是否認列為遺產總額。
文章中的案例,符合躉繳、高齡投保、高額保費等投保行為,為國稅局重點查核保單的項目,易被認定為規避稅捐行為,將保險給附視為遺產總額認定。

生前投保鉅額保險避稅,仍應併計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投保鉅額人壽保險,國稅局會查核保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及時程等,如經綜合判斷認屬規避稅捐行為,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與遺產及贈與稅第1條規定,將該保險給付併計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甲君以其五名子女為指定受益人,按躉繳方式向保險公司投保26年期之保本終身壽險,繳付保險費2,100餘萬元;該局查得甲君投保時年歲已高,且保險金額僅300萬元,保險費係保險金額7倍以上,且保單除身故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外,並無其他給付項目,受益人領取系爭保單之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2,100餘萬元,未數倍於躉繳保險費之保障,被繼承人投保行為除為儲蓄及規避遺產稅利益外,並無保險實益可言,顯係蓄意規劃投保人身壽險以規避遺產稅,該局乃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該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2,100餘元併計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甲君之繼承人不服,主張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明定人壽保險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且繼承人表示該保險給付金額將作為照顧被繼承人生活開支一切費用之補償,又系爭保單自投保日起至身故日止長達10餘年,並非重病、舉債或短期之投保行為,申經復查遭駁回。

   該局特別呼籲,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立法意旨,應指一般正常社會情況下,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得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乃係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如再課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但倘若被繼承人利用蠆繳方式投保壽險,經稅捐稽徵機關就被繼承人投保之保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及時程等項判斷,如係以繳納鉅額保險費,以達到死亡時移轉財產之目的,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可獲得與其繼承相當之財產,藉以規避遺產稅,核與保險法第112條立法意旨顯有不符,基於實質課稅原則,系爭保險給付仍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9

八種NG保單列遺產 仍會課稅

企業方舟

財政部指出,如涉及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鉅額投保、保費略高等八種情況,國稅局將按照個案情境去評估,回到「實質課稅原則」,將保單列為遺產課稅。

如果要用保單傳承財富,官員表示,依遺贈稅法規定,僅限定人壽保險及年金保單,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都是同一人才適用,而且必須避開八種NG投保方式,才能免計遺產稅。

依照我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如果民眾、配偶以及受扶養親屬,若是在2006年以後獲得的人壽保險以及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只要受益人與要保人不是同一人或是國稅局認定的特殊情況(即為八種NG保單),要保人過世後,保單給付金必須列為遺產,減除遺產免稅額3,300萬元後列入受益人的基本所得額課稅。

官員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若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其借款、價金或存款如果無法證明用途,國稅局也會比照死亡前兩年的贈與,全數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然而,躉繳投保、舉債投保可從金流或是投保情況可直接認定,爭議較少,但是重病、高齡、短期、密集、鉅額等投保方式或是重病提領存款,國稅局都必須對照個案情況做認定,後續民眾若提出行政救濟,在訴願、行政訴訟的時程上將花費較多時間,甚至有民眾趁勢惡意脫產、逃稅。

但官員表示,金流騙不了人,針對那些看似名下無財產、無所得,生活卻過得很優渥的脫產者,財政部也會做選案查核、細查個人資金流向,一旦稅局掌握到金流去向,將採取凍結帳戶方式,必要時還會向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或管收。

官員舉例,2019年就有一名肉羹店老闆漏稅金額高達2千萬元,卻利用訴訟期間脫產,後來終於落網,執行分署向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獲准,關不到九天,老闆的家人就開著豪華跑車來幫忙繳清所有欠稅款項,顯見國稅局的非常手段仍有其成效。

2020/02/12 工商時報 林昱均

高薪低報非屬營利事業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但損害勞工權益且有刑事責任的風險

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

企業為規避勞健保費用,最常見狀況即是低報員工薪資,此一動作雖不視為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此一行為不利勞資和諧,實務上亦常見的在發生勞資糾紛後,員工向勞工局舉報此狀況。

一旦查證屬實,公司將會被處以短報薪資的保險費金額4倍罰鍰金額,且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補足提撥勞退金。更有可能構成刑法第215條及第216條的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或刑法第339條第2項的詐欺得利罪等風險。企業主不得不慎。

高薪低報雖涉嫌不法,但非屬營利事業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檢舉雇主替員工申報薪資時高薪低報,意圖不實為員工投保勞、健保。

該局說明,是類狀況常見於發生勞資糾紛後,部分員工勇於向國稅局揭發雇主不法行為,該類案件雖涉嫌薪資扣繳不實,但並非屬公司行號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行號付給員工的薪資屬於「費用」的一種,亦即員工的薪資實為公司「所得」的減項,申報的薪資費用越多所需報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越少。

該局提醒,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即使公司涉嫌高薪低報員工之薪資,員工仍應誠實申報。實務上曾發生高薪低報的檢舉案件,公司因扣繳不實遭罰,但檢舉人未就自己實際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亦遭補稅處分。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假借他人名義規避薪資所得致逃漏綜合所得稅,恐涉刑責,不可不慎

董事會召集方式及相關規定函釋

常會有客戶詢問用人頭持有資產的方式來規避稅務,最常被問到的就是用人頭購置不動產,達到隱匿資產或收入的目的。這種方式不僅風險大又難管控,日後更易引發糾紛。若日後被國稅局查獲,不僅面臨補稅罰款又有涉及刑事責任風險,不得不慎。

假借他人名義規避薪資所得致逃漏綜合所得稅,恐涉刑責,不可不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將其應受領之薪資所得,假借他人名義申報綜合所得稅,藉以規避其個人稅負,經查獲者,恐涉嫌逃漏稅捐刑責,切勿以身試法。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累進稅率課稅,所得愈高者須適用較高之稅率課稅,納稅義務人如假借他人名義,將其個人薪資所得列報於他人名下,以降低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乃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可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事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因個人薪資所得頗豐,為逃漏個人部分綜合所得稅,明知乙君未於甲君任職之A公司工作,於經乙君同意並取得其個人基本資料後,與A公司負責人及會計約定將其應自A公司領取之薪資所得280萬餘元改列在乙君名下,藉此降低甲君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進而減少其應納之綜合所得稅,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其應繳納之年度綜合所得稅28萬餘元,影響國家稅課收入,經刑事法院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在案。
  

該局強調,納稅人應主動誠實申報納稅,切勿持僥倖心態,規避稅負逃漏稅捐,如有類似情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如經稽徵機關查獲,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與補稅處罰問題,不可不慎。

營業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及應注意事項

營業稅申報常會有一些疏漏,以下是國稅局針對常見的錯誤申報方式做出整理。
包含新設立因尚未有收入而未申報、將非營業稅扣抵項目列入進項扣抵、誤用前期發票等等。不管是無意或是疏忽,若被發現,視情況而有被罰款的可能。
相關稅務申報還是委外交給事務所處理,以免錯誤申報而被罰款,得不償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提供民眾正確申報營業稅觀念,避免錯誤遭受補稅處罰,特彙整營業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及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新設立且已開始營業並購買統一發票營業人,當期如無銷售額仍須辦理營業稅申報,惟營業人往往誤認無銷售額即無須申報,致被加徵滯、怠報金。

二、誤用前期統一發票或提前使用統一發票,漏未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三、總分支機構間領用之統一發票誤以為可以相互調借使用。

四、誤將不得扣抵進項憑證提出扣抵或將得扣抵進項憑證重複扣抵,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

五、申報書之留抵稅額相關欄位漏未填寫或計算錯誤(例如與上期金額不符或誤將獨資商號變更前負責人累積留抵稅額轉入變更後負責人)。

六、將不可列入零稅率銷售額項目(例如出口無償之禮物)誤報適用零稅率,產生異常。

七、營業人外銷貨物且原已申報適用零稅率,嗣後因故退運回國內時,漏未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當期(月)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

八、兼營營業人未申請放棄適用免稅,銷售免稅貨物(如生鮮蔬菜、水果)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發票而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九、年度結束時,營業人漏未將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

十、兼營投資營業人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當年度應免辦理調整,應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調整,惟屢有營業人提前於當年度申報調整。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請確實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辦理,如仍有不明瞭者,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資料來源: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462aeef27a84d00af7e400738680d86

若有任何相關公司登記問題,免費諮詢專線CASPER 092923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