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上路 企業不得不知的勞動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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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今年一月正式上路,新法大幅降低勞工訴訟門檻、縮減訴訟時程、新增調解制度並對降低訴訟費用及舉證責任多落在雇主身上等。以下先了解幾項勞動事件法中的重大變革;

1.定義適用勞動事件法之案件

一、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勞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

二、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基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建教訓練契約及其他建教合作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

三、因性別工作平等之違反、就業歧視、職業災害、工會活動與爭議行為、競業禁止及其他因勞動關係所生之侵權行為爭議。

2.舉證責任在雇主身上。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

以往勞工在勞動訴訟中因舉證責任困難,往往結果不如預期。
在勞動事件法後,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而相關舉證責任在雇主身上 。

3.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下班後的Line訊息及email發出時間即算加班,因此雇主應檢視考勤規則是否符合規定並對上下班的考勤表做好保存及記錄。

薪資應明確劃分屬於獎勵性薪資或是經常性薪資,並詳細記錄於薪資條上。

4.勞工可在勞務提供地的法院起訴。勞動案件裁判費可暫繳1/3或免繳

勞動事件法大幅勞工提起訴訟門檻降低,保障勞工權益。

5.勞動調解委員會,須於三個月內完成,其調解與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為快速解決勞資解紛,未來 法院調解程序成為主要重心。

新法設立調解委員會,設置法官一人+調解委員2人。

調解委員會重要的一點是調解的法官與審理的法官為同一人, 調解委員會應”適時”曉諭當事人訴訟之”可能結果”,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程序。

調解成立有三種形式
(1)二造合意調解成立
(2)兩造合意由勞動調解委員會酌定調解條款
(3)勞動調解委員會提出適當方案。當事人於10日內未提出異議,視為調解成立。

而調解一經雙方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
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勞動調解聲請之日起30日內指定第一次調解日期,調解程序需於三個月內、三次調解庭內終結。 ,若調解不成,進入訴訟程序,一審只會開一次庭,六個月內審理終結。

6.勞工若被不當解雇,提起雇傭關係存在訴訟,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無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暫時處分。

針對員工被不當解雇,法院應勞工申請,對公司有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處分。日後,就算勞工敗訴,因勞工也已付出相對勞動,公司不得向勞工拿回已給付之薪資。

企業應如何因應

針對此依新法的變革,企業相對應的法律成本勢必增加。企業應全面檢視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並做好相關文件的準備及保留。對勞動法規之規範有不清楚之處,事先諮詢專業人士,做好相關準備。

而追根究柢的是應與勞工有良好溝通管道,和諧的勞資關係才是企業進步的最佳競爭力。

外銷貨物申報收入時機點

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如經海關出口者,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如何正確列報收入年度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列報收入所屬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銷貨收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外銷貨物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如經海關出口者,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若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應以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外銷貨物經海關出口,報關日為107年12月27日,該批出口貨物之交貨日為108年1月10日,依上揭規定,該筆外銷收入應以報關日所屬年度(107年度)列報銷貨收入,而非以交貨日所屬年度(108年度)認列收入,故甲公司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筆外銷貨物收入列報為營業收入。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須注意外銷貨物之銷貨收入,並分別依報關日或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歸屬會計年度,正確列報年度營業收入,避免涉及違章漏稅情事。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朱股長 06-2298081

若有任何相關稅務法規問題,諮詢專線CASPER 0929231208

祭祀公業法人相關稅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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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應申報

非法人祭祀公業之利息收入應扣繳,但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祭祀公業分配派下員之收益屬其他所得

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分得房屋出售後將其財產交易所得分配予各派下員所有時,應由派下員併入實際分配年度之其他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

營業稅 _祭祀公業出租不動產之租金收入應課營業稅

祭祀公業所有之房屋、土地出租所取得之租金收入,既屬銷售勞務之收入,自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綜合所得稅_祭祀公業之財產分配其派下員,所得稅徵收釋疑

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係依據民間習慣成立之祀產,如無營利活動,僅有土地之收益或財產之處分收入,尚非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應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至綜合所得稅之核課規定如次:
(一)、祭祀公業之收益及孳息,倘有分配其派下共有人之情事,應以該受益之所得人為對象,由祭祀公業管理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列報所得人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實際分配之收益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分別歸戶計課綜合所得稅。
(二)、已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行政院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及其他有關之規定辦理,其不合規定者,應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至派下員如有自該公業取得款項者,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該公業仍應依說明(一)規定辦理申報。

土地增值稅 _祭祀公業解散派下員拋棄派下權不課土地增值稅

非財團法人組織之祭祀公業解散,派下員將其派下權拋棄,非贈與行為,依法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贈與稅_贈與人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受贈單位符合「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第2條規定,可適用免課贈與稅。
贈與人當年度加計該筆捐贈金額後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元,建議先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於稽徵機關審查受贈人合於免稅要件並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予受贈單位,以避免發生徵納爭議。

若有任何相關稅務法規問題,諮詢專線CASPER 0929231208

假承攬真僱傭??承攬、派遣與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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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承攬真僱傭

近期勞資關係上有許多爭議,其中一個爭議即是承攬與僱傭上的爭議。
如近期的美食平台外送。外送員與平台之間是隸屬僱傭還是承攬?
或是企業臨時需要不定期人力協助完成工作,該不定期人力屬於僱傭或是承攬?


在之間差別除了雙方權利義務不同外,還牽扯到勞工福利、資遣費計算及勞健保費用。
對勞工來說,勞工關心的是應有的保障及法定的權利。若是僱傭的關係,對勞工來說是比較有利的。
對企業主來說,成本利潤考量下,有些工作希望能以承攬方式與勞工簽訂以降低成本。
在這樣的認知與落差之下,衍生出許多”假承攬、真僱傭”的勞資爭議。
有的企業主甚至認為雙方已合意簽訂承攬契約,在法律上就沒問題的錯誤認知。


為解決爭議,勞動部訂立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
在勞資雙方的關係認定上,依照認定指導原則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從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等指標綜合判斷,藉此認定,不受契約之形式或名稱拘束。

雇主在與勞工簽訂承攬契約時,應依下面檢核表檢視彼此之間的勞資關係,來審視所簽訂的承攬合約是否有效?在勞動檢查時真的站得住腳?

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

勞動部 108 年 11 月 19 日勞動關 2 字第 1080128698 號函

一、為確立勞動契約之認定標準,使勞務提供者及事業單位對雙方之法 律關係有明確認知,以保障勞工權益,特訂定本指導原則。

二、事業單位與勞務提供者雖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約定勞務契約類型, 但其法律關係是否為勞動契約,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依 從屬性之高低實質認定,不受契約之形式或名稱拘束。

三、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具有下列要素之全部或一部,經綜合判斷 後,足以認定勞務提供者係在相當程度或一定程度之從屬關係下提供勞務者(參考附件一: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其與事業單 位間之法律關係應屬勞動契約:

(一)具人格從屬性之判斷:
1.勞務提供者之工作時間受到事業單位之指揮或管制約束。
2.勞務提供者給付勞務之方法須受事業單位之指揮或管制約束。但 該方法係提供該勞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3.勞務提供者給付勞務之地點受到事業單位之指揮或管制約束。但 該地點係提供該勞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4.勞務提供者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指派之工作。
5.勞務提供者須接受事業單位考核其給付勞務之品質,或就其給付 勞務之表現予以評價。
6.勞務提供者須遵守事業單位之服務紀律,並須接受事業單位之懲 處。但遵守該服務紀律係提供勞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7.勞務提供者須親自提供勞務,且未經事業單位同意,不得使用代 理人。
8.勞務提供者不得以自己名義,提供勞務。

(二)具經濟從屬性之判斷:
1.勞務提供者依所提供之勞務,向事業單位領取報酬,而非依勞務 成果計酬,無需自行負擔業務風險。
2.提供勞務所需之設備、機器、材料或工具等業務成本,非由勞務 提供者自行備置、管理或維護。
3.勞務提供者並非為自己之營業目的,提供勞務。
4.事業單位以事先預定之定型化契約,規範勞務提供者僅能按事業 單位所訂立或片面變更之標準獲取報酬。
5.事業單位規範勞務提供者,僅得透過事業單位提供勞務,不得與 第三人私下交易。

(三)具組織從屬性之判斷: 勞務提供者納入事業單位之組織體系,而須透過同僚分工始得完 成工作。

( 四)其他判斷參考:
1.事業單位為勞務提供者申請加入勞工保險或為勞務提供者提繳 勞工退休金。
2.事業單位以薪資所得類別代勞務提供者扣繳稅款,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3.事業單位其他提供相同勞務者之契約性質為勞動契約。

四、事業單位實際上與勞務提供者間屬勞動契約關係者,應適用勞動基 準法等勞動法令,勞務提供者得行使勞工之法定權利,事業單位仍 應負擔雇主之法律責任。有違反者,由主管機關依法裁罰。

五、勞務提供者認為事業單位為其雇主時,得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

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

檢核表細項中清楚從幾個指標評斷,如勞務提供者不能自由決定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出缺勤是否受考核?勞務提供者須親自提供勞務,且未經事業單位同意,不得使用代理人?勞物提供者是否承擔業務風險?等等。詳細檢核表如下

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 @CASPER企業方舟
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 @CASPER企業方舟

承攬VS僱傭

根據上述勞動部之檢核表,有助於企業主了解承攬及僱傭上實質的差別,協助企業主在業務擴張時做出合理判斷並完善正確的稅務、二代健保扣繳義務。若有相關疑慮,歡迎來信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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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因承攬、買賣及技術合作須指派外國人來臺從事履約、技術指導等工作,該如何申請簽證?

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

外國公司、團體因承攬、買賣及技術合作須指派外國人來臺從事履約或技術指導工作,

工作期間在30日以下者免申請;

工作期間31日以上90日以下者,得於入境後30日內提出申請,且外國人資格及薪資不受限制;

工作期間為90日以上者,外國人資格比照一般專門性技術性人員之規定辦理。

外國人來台投資設立公司,該如何申請工作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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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來台投資設立公司,依規定該外國人需要申請工作簽證才能在台合法工作。
公司該符合哪些條件?該外籍專業人士又要具備甚麼條件?
相關申請資格如下說明。

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設立未滿1年者: 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

二、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且有工作實績者。但設立未滿1年者,免工作實績。

四、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

外籍人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投資之公司,其華僑或外國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1/3以上之公司經理人。

(二)外國分公司經理人。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之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其部門副主管以上或相當等級之人員。

二、雇主所聘僱之第1人,其得不受「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相關學經歷(碩士以上學歷; 大學以上畢業及2年以上工作經驗)及受聘僱平均月薪資規範(除另有規定外,應達每月4萬7,971元整); 超過1人以上者,其相關學經歷及受聘僱平均薪資規範,比照「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辦理。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指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製造業工作、批發業工作或其他經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等。

若有任何問題,請與我聯繫CASPER 0929231208(手機/ LINE)

公司如何聘用外國人?

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

公司因業務擴展需求,需要聘用外籍專業人才,依規定外國人需要申請工作簽證才能在台合法工作。
公司該符合哪些條件?而該外籍專業人士又該具備甚麼條件?才能申請工作簽證。

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國公司:
設立未滿1年者: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 達美金40萬元以上。

(二)外國公司在我國分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
設立未滿1年者: 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度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 處,且在臺有工作實績者。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

(五)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

若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財團法人:
設立未滿1年者,設立基金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設立1年以上者,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業務支出費用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二)社團法人:社員人數應達50人以上。

(三)行政法人:依法設置之行政法人。

(四)國際非政府組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在臺辦事處、秘書處、總會或分會。

外籍人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二、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三、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四、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

且每月平均受聘僱薪資,除另有規定外,均需達新臺幣4萬7,9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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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

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推薦理由書

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

內政部 106 年 3 月 24 日台內戶字第 1061200842 號令訂定公布

第一條本標準依國籍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高級專業人才,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科技領域:
(一)在奈米、微機電技術、光電技術、資訊及通訊技 術、通訊傳播技術、自動化系統整合技術、材料 應用技術、高精密感測技術、生物科技、資源開 發或能源節約及尖端基礎研究、國防及軍事戰略 等尖端科技上具有獨到才能或有傑出研發設計。
(二)在人工智慧、物聯網、擴增實境、區塊鏈、虛擬 實境、機器人、積層製造等前瞻科技上具有獨到 才能或有傑出研發設計。
二、經濟領域:
(一)在產業之關鍵技術、產品關鍵零組件或其他技術上具有獨到專業技能,能實際促進我國產業升 級。
(二)在農業、工業及商業之農業開發、農產運銷、機器設備、半導體、積體電路、光電、資通訊、電子電路設計、生技醫材、精密機械、汽車零組件、系統整合、大眾傳播、法律、保險、銀行、翻譯、諮詢顧問、綠色能源、醫療照護、文化創意或觀光旅遊等企業擔任專業職務,具傑出專業才能或有跨國經驗為我國亟需之人才。
三、教育領域:
(一)現任或曾任國內外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且現受聘於我國教育、學術或研究機構。
(二)現任或曾任國內外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或研究技術人員,且現受聘於我國教育、學術或研究機構。
(三)學術活動或研究結果獲得國家機關或國際著名學會、團體頒發奬項或論文刊登於著名論文引用目錄或國際著名學術雜誌。
四、文化或藝術領域:
(一)獲各界或知名評論家、文化、藝術協會、重要媒體報章雜誌評論肯定者。
(二)現任或曾擔任獲傑出評價之活動(指標性藝術博覽會、雙年展等藝文計畫)主要或重要角色者。
(三)曾獲得國內或國際認可之奬項或擔任奬項之評審者。
(四)具備傑出成就始得加入之組織成員。
(五)在文化資產或固有文化之保存、維護、傳承及宣
揚具有特殊技能或成就者。
(六)在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文學、民俗技藝、
工藝、環境藝術、攝影、廣播、電影、電視等各
種文藝工作有傑出技能或成就者。
五、體育領域:
(一)曾獲國際體育(運動)比賽前三名或具優異技能
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
(二)曾任各國家代表隊教練、國際性體育(運動)比賽裁判或具優異賽事績效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
六、其他領域:
(一)在民主、人權、宗教等領域有重要著作或享譽國際之具體事蹟。
(二)在金融、醫學、公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電信、飛航、航運、深水建設、氣象或地震等領域具傑出專業才能或有跨國經驗且為我國亟需之人才。
(三)在社會、生活、飲食及流行時尚等具優異才能者。
第三條 前條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推薦理由書(如附件),提請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核。但因專業
才能特殊、少見或新創,且為我國亟需延攬,依現行法規無法確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申請人得自行檢具專業證明等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相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推薦理由書

綜所稅申報_因美容目的之醫療支出,不得列舉扣除

個人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用扣除額,必須具有醫療性質,如因車禍受傷之整形手術、燒盪傷或皮膚病之換膚手術等,這類屬於恢復身體健康所做的整形手術支出,報稅時只須檢附醫師診斷證明及收據,就能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若單純為美容目的,例如雷射光療、電波拉皮、微整形注射,或抽脂、隆乳、隆鼻、割雙眼皮等醫美手術,並不符合稅法規定醫療費用途,支出費用不能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因美容目的之醫療支出,不得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鹽埕區劉小姐來電詢問,其利用春節年假進行皮秒雷射除斑,該支出可否在報稅時作為醫療費列舉扣除?

該局表示,稅法規定可列報之醫療費係針對個人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且須為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之醫療支出,才可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若單純為美容目的,例如雷射光療、電波拉皮、微整形注射,或抽脂、隆乳、隆鼻、割雙眼皮等醫美手術,並不符合稅法規定醫療費用途,支出費用不能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該局進一步指出,個人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用扣除額,必須具有醫療性質,如因車禍受傷之整形手術、燒盪傷或皮膚病之換膚手術等,這類屬於恢復身體健康所做的整形手術支出,報稅時只須檢附醫師診斷證明及收據,就能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醒,即將進入五月綜合所得稅報稅季節,個人在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時,符合上開醫療性質的醫藥費支出,如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應就減除保險給付後之差額列舉扣除。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323


撰稿人:賴秀麗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