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營業人提供電子雜誌閱讀服務徵免營業稅規定

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

所稱「電子雜誌」,指以電子形式(含網路)發行,具備一定名稱,刊期7日以上3月以下,且按期出版之刊物,其封面、內容刊載足資辨識與紙本雜誌相同且僅供閱讀者。

財政部於今(2)日核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與依法登記之雜誌社訂定合約,於該營業人網路平台提供該雜誌社出版之電子雜誌閱讀服務並收取費用,消費者須下載指定之應用程式至智慧型行動載具始得瀏覽電子雜誌內容,應依下列規定徵、免營業稅:

一、營業人提供下載之電子雜誌檔,買受人得永久保存者,比照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營業人提供下載之電子雜誌檔,於買受人合約有效期間內,營業人依合約刪除逾刊載期間之電子雜誌檔且買受人無法重新下載並瀏覽者;或營業人與買受人合約終止後,營業人刪除買受人於合約有效期間內下載之電子雜誌檔且買受人無法重新下載並瀏覽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依法登記之雜誌社銷售其本事業出版品免徵營業稅。基於上開規定在於提昇文化及教育水準之立法意旨,該部75年8月20日台財稅第7560245號函規定,國內營業人銷售本國報紙(新聞紙)、雜誌(定期刊物)應予以免徵營業稅,不限於本身出版品。網路交易普及後,該部100年2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000022440號令(下稱100年2月24日令)規定,依法登記之雜誌社透過網路,提供與其本身出版之紙本雜誌內容相同之電子雜誌供人瀏覽收費,如其符合行政院新聞局輔導出版事業要點(註:100年10月7日業經廢止)第2點規定雜誌之定義,雜誌封面、內容刊載足資辨識與紙本雜誌相同且僅供閱讀者,得適用前揭免稅規定,俾使實體與電子形式之貨物適用相同之租稅待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現行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之適用範圍已不限於依法登記之雜誌社出售本事業出版之雜誌,惟立法當時之出版品應指實體形式而言,故所稱「銷售」,當僅限於銷售貨物,亦即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故出租雜誌出版品應課徵營業稅,即現行實體租書店出租實體雜誌並無免稅之適用。該部基於電子商務發展蓬勃,實體雜誌已可藉由智慧型行動載具下載取得,且雜誌社亦可透過其他營業人之網路平台提供電子雜誌閱讀服務,衡酌買受人得永久保存該電子雜誌檔,性質類似銷售實體出版品,應有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適用;如買受人僅得在一定時間內閱讀,無法永久保存該電子雜誌檔,應無該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適用,爰發布新令核釋首揭規定。

財政部表示,考量100年2月24日令未區分消費者付費瀏覽方式,有補充釋明必要,且營業稅為消費稅,由買受人負擔,倘有發生買受人於新令發布前已與雜誌社訂閱電子雜誌,且訂閱期間跨越新令發布日之情事,恐衍生訂閱費用徵免營業稅爭議,為利緩衝,該部爰廢止100年2月24日令,明定依法登記之雜誌社透過網路提供其出版之電子雜誌閱讀服務並收取費用者,訂閱日為109年9月1日(含)以後之案件,有新令規定之適用,以資周延。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新令所稱「電子雜誌」,指以電子形式(含網路)發行,具備一定名稱,刊期7日以上3月以下,且按期出版之刊物,其封面、內容刊載足資辨識與紙本雜誌相同且僅供閱讀者。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品妏
聯絡電話:(02)2322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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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受理股東贈與股票之移轉登記時,應通知該股東檢附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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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於受理股東贈與股票之移轉登記時,往往因不熟法律規定或疏忽,而未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就逕為移轉登記,致遭國稅局處1萬5千元以下之罰鍰,才大喊冤枉。

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100年5月辦理股東贈與股票予子女之移轉登記時,未通知該股東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相關證明書,即為移轉登記,被處罰鍰1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股東於100年5月2日贈與股份乙事,公司已依法於100年5月4日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而該股東亦於100年6月1日法定期間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云云。經復查決定以,按民營事業辦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始可為產權移轉登記,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所規定,甲公司於100年間辦理其股東股權移轉時,未依規定辦理,即逕為移轉登記,已違反法律上應負之義務,縱無故意,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違章事證明確,是按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罰鍰1萬元,並無違誤,至已否依法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與上揭行為義務係屬二事,所稱顯有誤解,而予以駁回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辦理贈與股票之移轉登記時,若股東未能檢附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證明書,依法即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否則被處以罰鍰,將造成公司無謂的損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歐科長 06-2298097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42 條

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52 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辦理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未通知當事人繳驗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之副本,即予受理者,其屬民營事業,處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交易時,該取得何種合法憑證?及後續的稅務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創業者新成立公司,因對稅法的規定並不瞭解,因此,我常會接到詢問電話;
為什麼對方沒有開發票給我??對方怎麼拿收據給我??
我怎麼幫對方報所得?? 發票跟收據有甚麼差別??
等等稅務問題。我每次都很納悶,你們的事務所難道都沒教你嗎??
本篇一次讓你清楚知道在交易或給付款項後,創業者應取得什麼樣的合法憑證及後續要有的稅務申報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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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所得給付時之扣繳義務人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

扣繳義務人是指在給付所得時,應負責扣繳所得稅,並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的人。
因此企業若有給付各種費用或支付各種價款,應注意拿到應有的發票或憑證,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以免事後造國稅局罰款


各扣繳單位的扣繳義務人如下:

發放給海外股東股利、盈餘分配

1.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其他法人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出資者之盈餘;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其他法人、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負責人。

發放員工薪資、競賽獎金;購買海外勞務

2.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

支付海外企業或海外個人

3.給付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並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

4.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

5.受益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受益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信託收益中屬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者,亦同。

6.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5項、第6項規定之公益信託或信託基金,於實際分配信託利益時,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

7.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他益信託,受益人所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如受益人為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或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委託人為扣繳義務人。

(所得稅法第89條、第89條之1)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6條)

停業中土地可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請於 當年度9月22日前向土地所轄之稅務局提出申請

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

停業中土地可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請於 9月22日前向土地所轄之稅務局提出申請

問 :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暫時停業的土地,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答: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原本供營業用的建物暫時停業,該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係屬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且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戶籍於該建物,於暫時停業期間,可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惟若復業時,須於30日內向稽徵機關主動申請,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貼心提醒,如上開土地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尚未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今(109)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轄之稅務局提出申請,經核准當年就可以適用;如於9月23日以後才申請,就要次年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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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5-22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核釋營利事業109年第1季虧損得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核釋營利事業109年第1季虧損得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核釋營利事業109年第1季虧損得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9.05.04台財稅字第10904550440號令

摘要: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核釋營利事業109年第1季虧損得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說明:

一、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致109年第1季發生虧損,其經會計師核閱之109年度財務報表第1季虧損,得按該季期間相當半年之比例,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8款規定,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下稱估計虧損減項)。但其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檢視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有下列情形者,應併同辦理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調整上開估計虧損減項數額,並補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109年度財務報表全年度為盈餘者,估計虧損減項數額應更正為零(附釋例1)。
(二)109年度財務報表全年度為虧損,108年度財務報表全年度為盈餘者,109年度全年度虧損應優先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規定自108年度全年度盈餘減除,減除後無剩餘虧損者,估計虧損減項數額應更正為零(附釋例2)。減除後如有剩餘虧損,且該剩餘虧損小於估計虧損減項數額者,估計虧損減項數額應更正為該剩餘虧損數額(附釋例3);該剩餘虧損大於估計虧損減項數額,無須更正。
(三)109年度財務報表全年度為虧損,108年度財務報表全年度盈餘為零或虧損者,109年度全年度虧損小於估計虧損減項數額,估計虧損減項數額應更正為109年度全年度虧損數額(附釋例4);109年度全年度虧損大於估計虧損減項數額,無須更正。

二、前點所稱109年度第1季虧損(或108年度、109年度全年度盈餘或虧損),指營利事業109年度第1季(或108年度、109年度全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核閱(或查核簽證)查定之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併計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以外純益(或純損)項目,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數後之第1季稅後純損金額(或108年度、109年度全年度稅後純益或純損金額)。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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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母子公司依法合併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之規定。

核釋母子公司依法合併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之規定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
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三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9.05.08台財稅字第10904502360號令

摘要:
核釋母子公司依法合併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之規定。

說明:
核釋自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起,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或企業併購法第45條規定合併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得自當年度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之投資金額計算規定

一、合併申報之母公司及其各本國子公司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為本期稅後淨利者,各該公司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相關規定,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得在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歸屬於各該公司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內,列為當年度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

計算公式如下:
(一)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A)=合併申報之母公司及其各本國子公司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正數或負數相互抵銷後之正數金額

(二)母公司個別本期稅後淨利(B)=母公司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合併申報之各本國子公司個別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B為負數以零計算

(三)合併申報且有本期稅後淨利之本國子公司個別本期稅後淨利(C),合計數為(ΣC)

(四)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歸屬於母公司之未分配盈餘數額=A×【B÷(B+ΣC)】

(五)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歸屬於各該有本期稅後淨利之本國子公司未分配盈餘數額=A×【C÷(B+ΣC)】

二、附「計算釋例」2則。

甲金融控股公司與其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00%之子公司(乙、丙、丁)合併辦理 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情形
甲金融控股公司與其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00%之子公司(乙、丙、丁)合併辦理 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 申報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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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營利事業承租資產自108年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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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9.05.22台財稅字第10904546810號令

摘要:
核釋營利事業承租資產自108年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規定。

說明:
營利事業承租資產之會計事項自108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者,除下列事項外,應依該準則規定認列相關成本費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一、使用權資產之成本中屬於拆卸、移除或復原之估計成本部分,不得提列折舊費用,應俟實際發生時以費用列支。
二、使用權資產依該準則規定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其耐用年數不得短於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損」及第40號「投資性不動產」評估之資產減損損失及評價損益,屬未實現損益,應於結算申報書調整減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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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正紅 網紅當道,網紅/部落客/直播主該注意的稅務問題

樊登讀書是由樊登於2013年成立。(台灣是 樊登讀書 小草遠志 代理) 以每周讀一本好書,一年讀50本好書為目標 目前已經有超過320本經過挑選及整理的經典書上架 甚至還有教你如何睡眠的書,實在是很驚喜!!!!

直播時代來臨,為了創造了更多流量及銷售,有許多的企業主會與網紅簽約,由網紅代言或是推薦商品以增加銷售。在這些商業活動中,企業主給付網紅的報酬,依法要申報扣繳或是收入。本文教大家該如何合法申報收入,以符合稅法規定。

若你是網紅……

若你是網紅, 有三種申報收入的方式

1、設立公司跟業主請款

對網紅而言,若每月代言收入達4萬元以上或銷售貨品達8萬元以上,就應考慮設立公司,用發票跟業者請款。這樣的好處是,業者可以拿到進項發票,且成立的公司來招聘員工,讓網紅的企業規模可以再成長;各項支出也可以列為成本。

至於網紅該如何設立公司,之後會有專篇說明或是聯繫我0929231208,我們事務所可以提供設立及相關諮詢規劃。

2、藉由經紀公司接案之網紅

若有經紀公司幫忙接案之網紅,經紀公司會用發票跟業主請款。而網紅所領取的報酬,經紀公司會以扣繳方式幫網紅申報。網紅只要在每年五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此時要確認金額是否正確或是否有遺漏即可。

3、自行接案之網紅

如果是自行接案的網紅,業主會請網紅填寫勞務報酬單。由業主直接幫網紅扣繳。 網紅一樣在每年五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此時要確認金額是否正確或是否有遺漏即可。

若你是企業主……

企業與網紅合作,所支出的金額可作為費用扣抵。此時若網紅是有設立公司或是有經紀公司接案,則用發票跟業主直接請款即可。

若合作對象是自行接案之網紅,企業記得要請網紅填寫勞務報酬,在期限內幫網紅扣繳申報,才符合稅法規定。依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是給付報酬之人, 若是沒有幫網紅扣繳申報, 處罰對象會是企業。因此依法扣繳申報,才是上策。

若你有銷售商品……

若有商品銷售,一定要依法開立發票。至於要用誰的名義來開立發票,則要視雙方約定事項而定。對於退換貨、客戶服務及保固的細節,雙方應於事先釐清彼此的責任義務,以確保雙方合作順利,長長久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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