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上櫃首例 長科股(6548)面額變更為1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長科*於2019年9月9日起股票面額由每股10元改為1元,並重新掛牌,自2019年第三季起計算之每股稅後淨利為變更前的1/10。

長科(6548)2019年股東會通過修訂公司章程,決議股票面額變更事宜,由原本每股面額10元變更為1元,
為國內第一家適用彈性面額股票制度的上櫃公司,原股票名稱長科加註*變成「長科*」,股票代號6548不變,
並於2019年9月9日重新掛牌。

長科*(6548)在股票面額變更為1元後,原實收資本額364,131,050元維持不變,
但發行股數則由原先的36,413,105股增加至364,131,050股,即原先股數的10倍。

因此,在計算長科*(6548)每股獲利時,將從2019年第三季起,與尚未變更股票面額時相差10倍。例如,
長科*(6548)2019年第四季稅後淨利為1.55億元,以新股數364,131,050股計算,則每股稅後淨利為0.44元;
若還原為舊股數36,413,105股計算,每股稅後淨利為4.42元。兩者之差異來自面額改變所造成的股數變化。
請參閱下表換算資料:

長科*於2019年9月9日起股票面額由每股10元改為1元,並重新掛牌,自2019年第三季起計算之每股稅後淨利為變更前的1/10。

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公司並取得外匯,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不得適用零稅率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若有外銷勞務收入應當留意是否適用零稅率,請企業主注意!!!!
若有任何疑慮,歡迎預約諮詢。

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公司並取得外匯,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不得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公司,雖取得外匯收入,但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其銷售勞務之收入非屬零稅率適用範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3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可適用零稅率,且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如營業人提供之勞務使用地係在我國境內,非屬外銷勞務,縱使取得國外匯入之報酬,並不適用零稅率,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介紹乙公司向外國A公司進口原料,雖取得A公司支付之外匯佣金收入,惟因該勞務之使用地係在國內,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故甲公司取得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仍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國外匯入之勞務報酬時,應檢視該銷售之勞務有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倘有誤按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報補繳營業稅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

大陸所得非海外所得,不適用最低稅負制,請納稅人注意。
在大陸地區有所得收入者,應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實申報收入。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臺灣地區人民經國內公司派駐或自行應聘至大陸地區任職,即使大陸地區公司給付之薪資所得已在大陸地區繳納所得稅,仍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倘經查獲漏未申報,除依法補徵稅款外,應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第5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取得大陸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納稅憑證,得自當年度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7年度派駐至大陸地區工作,其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50萬元,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經核定補稅6萬元並處罰鍰。甲君主張以自然人憑證所查得之各類所得資料,並未包括該筆薪資所得,且以為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捐,不必再申報。惟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各類所得資料範圍,並未包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且利用電子報稅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自行依法辦理申報。嗣甲君依上開規定補提示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捐證明,經減除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2萬5千餘元後,重行計算補徵稅額及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稅款,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 黃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營利事業因應疫情於今年中暫停營業,仍應辦理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

營利事業因應疫情於今年中暫停營業,仍應辦理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而於109年申請暫停營業,仍應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財政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業公告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至109年6月30日止。營利事業如受疫情影響而暫停營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A公司經營餐飲業因受疫情影響極為嚴重,生意清淡,遂於109年3月31日辦理暫停營業至110年2月28日,依前揭法令規定,A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仍應於109年6月30日前辦理申報,而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則應於次年度(即110年)結算申報期間辦理。若A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採用網路申報者,其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延長至109年7月31日前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於109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辦理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應自行繳納之稅款並受疫情影響,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致不能一次繳清者,得於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將依其申請酌情核准延長繳納期限1至12個月(一次繳清稅款)或分為2期至36期繳納稅款。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若本年度雖已暫停營業情形仍應依限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逾期申報者,將依核定應納稅額加徵10%(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之滯報金,若經稽徵機關以滯報通知書通知限期補報,仍未依限辦理者,則依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之怠報金,請留意相關申報訊息,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0)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

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為獨立之法人組織,其資金若與經營者、股東或任何他人之資金相互流用,可能涉及資金貸與,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108及109年度均為2.616%),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如果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指出,實務上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公司代股東或他人墊付款項,帳列「暫付款」,該等代他人墊付款項之行為,雖非直接將資金借給股東或他人使用,仍屬資金貸與性質,如雙方約定未收取利息或收取之利息偏低,且公司本身並無借入款項,則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計算利息收入課稅;若公司本身有借入款項,則應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就相當於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予以調減利息支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1月1日代股東墊付款項500萬元,迄至年底該股東仍未償還且甲公司未向該股東收取利息:(1)若甲公司帳上並無借入款項,其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設算調增利息收入130,800元【5,000,000元x2.616%=130,800元】。(2)若甲公司帳上另有600萬元之銀行借款,且該筆借款之借款利率為2%,則應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就相當於貸出款項500萬元支付之利息予以調減利息支出100,000元【5,000,000元x2%=10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之情形,應依所得稅法或查核準則等相關規定,自行設算調增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以免遭核定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若有任何相關稅務法規問題,諮詢專線CASPER 0929231208

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六大類型

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六大類型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前揭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國稅局即以書面審核核定。擴大書審制度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

      本局說明,目前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計有以下六種類型:

一、 利用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規避查核。
二、 跨轄區設立關係企業,以規避稽查。
三、 適用擴大書審企業將取得之憑證轉供其他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四、 利用擴大書審企業開立發票予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之憑證。
五、 適用擴大書審企業未據實辦理扣繳。
六、 高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者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

      針對上述情況,本局已運用跨轄區、跨稅目資料庫加強選案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於處罰。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交易課徵所得稅例示

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

案例 1:
外國營利事業利用自行架設網站銷售電子勞務

外國 A 公司透過其自行架設之網站銷售線上遊戲予我國境內個人甲, 銷售價款為 10,000 元,應如何課徵所得稅?

步驟 1:
認定 A 公司之我國來源收入 A 公司利用網路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 勞務(線上遊戲)予我國境內個人,其報酬 10,000 元為我國來 源收入。

步驟 2:
計算我國應課稅所得額 A 公司已向稽徵機關申請並核定適用淨利率 30%及境內利潤貢 獻程度 50%者,應按全部銷售價款 10,000 X 核定淨利率 30% X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50% =我國應課稅所得額為 1,500 元。

步驟 3:
課徵我國所得稅 A 公司銷售電子勞務對象為我國境內個人甲,應由 A 公司自行 或委託代理人於規定期限內(106 年度所得,應於 107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300 元(1,500×20%)。

外國營利事業利用自行架設網站銷售電子勞務_外國 A 公司透過其自行架設之網站銷售線上遊戲予我國境內個人甲, 銷售價款為 10,000 元,應如何課徵所得稅?

案例 2: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廣告播放服務

外國 B 公司透過其自行架設之網站為我國公司乙提供刊登線上廣告服 務,且指定在我國境內播放,向乙公司收取價款 10,000 元,應如何課徵所得稅?

步驟 1:
認定 B 公司之我國來源收入 B 公司利用網路提供即時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勞務(線上 廣告)予我國境內消費者,並指定在我國境內播放,其報酬 10,000 元為我國來源收入。

步驟 2:
計算我國應課稅所得額 B 公司於交易前向稽徵機關申請並核定適用淨利率 30%及境內 利潤貢獻程度「100%」(其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我國境 內),應按全部銷售價款 10,000 X 核定淨利率 30% X 境內利潤 貢獻程度 100% = 我國應課稅所得額為 3,000 元。

步驟 3:
課徵我國所得稅 1.B 公司銷售電子勞務對象為我國乙公司,乙公司於給付時原 應按 10,000 元按扣繳率 20% =扣繳稅款 2,000 元。 2.如B公司依財政部解釋令規定於交易前向稽徵機關申請並核 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乙公司於給付時得以 10,000 X 核定淨利率 30% X 境內貢獻程度 100% X 扣繳率 20% =扣繳稅款 600 元。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廣告播放服務_外國 B 公司透過其自行架設之網站為我國公司乙提供刊登線上廣告服 務,且指定在我國境內播放,向乙公司收取價款 10,000 元,應如何課 徵所得稅?

案例 3:
外國營利事業透過外國平臺業者銷售電子勞務

外國 C 公司透過外國平臺 D 業者銷售線上課程予我國個人丙及丁公司,並委託外國 D 平臺代收銷售價款 10,000 元,外國 D 平臺扣除平臺手續費 2,000 元後,將剩餘 8,000 元轉付 C 公司,應如何課徵所得稅?

步驟 1:
認定 D 公司之我國來源收入 D 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其向丙收 取之全部銷售價款 10,000 元為我國來源收入,課徵我國所 得稅。

步驟 2:
計算我國應課稅所得額 D 公司如已向稽徵機關申請並核定其適用淨利率 30%及境內利 潤貢獻程度 50%,以全部價款 10,000 元 X 淨利率 30% X 50%= 我國課稅所得額 1,500 元。

步驟 3:
課徵我國所得稅
1.D 公司銷售對象為我國境內個人,應由 D 公司自行或委託代 理人於規定期限(如 107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內,申報 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300 元(1,500×20%)。
2.D 公司銷售對象為我國丁公司,丁公司給付時原應以 10,000 元按 20%扣繳 2,000 元,但因 D 公司依財政部令釋經稽徵機 關核定,丁公司得按 1,500 元按 20%扣繳 300 元。
承上例步驟 2,假設 D 公司提示相關合約、轉付款項 8,000 元予 C 公司 證明及提示該轉付價款 8,000 元已完納我國所得稅之證明文件

步驟 3:課徵我國所得稅 D 公司已就轉付 C 公司價款按核定淨利率及境內貢獻程度計算 扣繳 240 元者:
1、D 公司銷售對象為我國境內個人,由 D 公司自行或委託代理人 於規定期限(如 107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內,申報繳納營 利事業所得稅 60 元(2,000×30%x50%x20%)。
2、D 公司銷售對象為我國丁公司,丁公司給付時得按 300 元 (2,000×30%x50%)按 20%扣繳 60 元

外國營利事業透過外國平臺業者銷售電子勞務 _外國 C 公司透過外國平臺 D 業者銷售線上課程予我國個人丙及丁公 司,並委託外國 D 平臺代收銷售價款 10,000 元,外國 D 平臺扣除平臺 手續費 2,000 元後,將剩餘 8,000 元轉付 C 公司,應如何課徵所得稅?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自106年5月1日起,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樊登讀書是由樊登於2013年成立。(台灣是 樊登讀書 小草遠志 代理) 以每周讀一本好書,一年讀50本好書為目標 目前已經有超過320本經過挑選及整理的經典書上架 甚至還有教你如何睡眠的書,實在是很驚喜!!!!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自106年5月1日起,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為明確規範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及報繳規定,財政部多次邀集各地區國稅局及在臺辦理稅籍登記之跨境電商研商後,將於近日發布相關規範及簡化措施。

  財政部表示,外國營利事業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含個人、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所收取之報酬,經考量跨境電子商務型態及特性,該部研擬合宜及簡化可行之所得稅措施,自106年度起適用。擇要說明如下:

一、 我國來源收入認定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僅須就我國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鑑於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類型,主要為「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及「提供非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兩類,爰依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並就電子勞務與我國之經濟關聯性認定我國來源收入如下:

(一) 外國營利事業於我國境外產製完成之商品(例如單機軟體、電子書等),僅改變其呈現方式,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供我國境內買受人使用之電子勞務,其取得之報酬非為我國來源收入。
但需經由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始可提供者,其取得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二) 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勞務(例如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音樂、線上視頻、線上廣告等)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其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三) 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有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例如住宿服務、汽車出租服務)取得之報酬,無論是否透過外國平臺業者,其勞務提供或經營地點在我國境外者,非我國來源收入。

(四) 外國平臺業者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我國境內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其向買賣雙方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二、 所得計算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取得之報酬依上開規定認定屬我國來源收入部分,得依下列規定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及依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應歸屬我國課稅所得額:

(一) 減除相關成本費用
1、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者,以收入核實減除成本費用計算所得額。
2、無法提示帳簿、文據,但可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其主要營業項目者,以收入按該主要營業項目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所得額;其核定屬經營「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者,淨利率為30%。
3、不符上開1及2規定者,以收入按稽徵機關核定之淨利率30%計算所得額。
4、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淨利率高於依上開2及3規定核定之淨利率者,按查得資料核定。

(二)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部分交易流程在我國境外者,依下列規定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1、可提示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其總利潤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者,核實認定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2、其全部交易流程或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我國境內(例如境內網路廣告服務)者,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
3、不符合1規定及非屬2規定情形者,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但稽徵機關查得實際境內利潤貢獻程度高於50%,按查得資料核定。

三、 課徵規定

(一)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依上開規定計算我國應課稅之所得額,課徵方式如下:

1、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但該外國營利事業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2、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二) 外國營利事業如為平臺業者,應以其收取之銷售價款課徵所得稅。其代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例如線上遊戲軟體供應商)收取全部價款,但實際僅收取平臺手續費者,得提示相關合約、轉付價款證明,其轉付價款為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之我國來源收入者,並應提示已完納我國所得稅之證明文件(例如就源扣繳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按實際收取之平臺手續費課徵所得稅。外國平臺業者就轉付價款扣繳稅款時,得以個別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經稽徵機關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彙報稽徵機關其轉付價款扣繳稅款計算資料。

  財政部提醒,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已被扣繳之稅款,與依上開規定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致有溢繳之扣繳稅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我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有藉法律形式虛偽安排,適用上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課稅規定,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將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課徵所得稅。

        上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旨在明確外國營利事業之我國來源收入認定及簡化相關成本費用減除、利潤貢獻程度劃分及報繳所得稅之程序。該部將賡續研議建置線上申報系統,便利外國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報繳作業,以建構公平、合理及簡便之網路交易課稅環境。相關計算說明詳http://www.taxconsult.tw/2020/06/18/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交易課徵所得稅例/

自益信託房屋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與第三人,稽徵機關得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契稅申報。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

自益信託房屋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與第三人,稽徵機關得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契稅申報。

說明:

一、以自有房屋交付信託,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原房屋所有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自益信託),嗣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同意終止信託,該房屋歸屬於委託人,該委託人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該屋與第三人,為其連件向地政機關申辦塗銷信託登記及買賣登記(下稱連件登記)所需,稽徵機關得依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契稅申報:
(一)連件登記預先核發契稅繳款書、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申請書。
(二)原信託契約書。
(三)塗銷信託同意書。
(四)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五)其他有關文件。

二、連件登記契稅申報,稽徵機關預先核發之契稅繳款書、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以委託人為原所有權人,並記明「受託人OOO,適用於自益信託連件向地政機關申辦塗銷信託登記及買賣登記案件」。

三、契稅由鄉、鎮、市、區公所代徵者,連件登記案件,契稅申報由代徵機關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由稽徵機關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