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承攬真僱傭??承攬、派遣與僱傭關係

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

假承攬真僱傭

近期勞資關係上有許多爭議,其中一個爭議即是承攬與僱傭上的爭議。
如近期的美食平台外送。外送員與平台之間是隸屬僱傭還是承攬?
或是企業臨時需要不定期人力協助完成工作,該不定期人力屬於僱傭或是承攬?


在之間差別除了雙方權利義務不同外,還牽扯到勞工福利、資遣費計算及勞健保費用。
對勞工來說,勞工關心的是應有的保障及法定的權利。若是僱傭的關係,對勞工來說是比較有利的。
對企業主來說,成本利潤考量下,有些工作希望能以承攬方式與勞工簽訂以降低成本。
在這樣的認知與落差之下,衍生出許多”假承攬、真僱傭”的勞資爭議。
有的企業主甚至認為雙方已合意簽訂承攬契約,在法律上就沒問題的錯誤認知。


為解決爭議,勞動部訂立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
在勞資雙方的關係認定上,依照認定指導原則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從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等指標綜合判斷,藉此認定,不受契約之形式或名稱拘束。

雇主在與勞工簽訂承攬契約時,應依下面檢核表檢視彼此之間的勞資關係,來審視所簽訂的承攬合約是否有效?在勞動檢查時真的站得住腳?

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

勞動部 108 年 11 月 19 日勞動關 2 字第 1080128698 號函

一、為確立勞動契約之認定標準,使勞務提供者及事業單位對雙方之法 律關係有明確認知,以保障勞工權益,特訂定本指導原則。

二、事業單位與勞務提供者雖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約定勞務契約類型, 但其法律關係是否為勞動契約,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依 從屬性之高低實質認定,不受契約之形式或名稱拘束。

三、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具有下列要素之全部或一部,經綜合判斷 後,足以認定勞務提供者係在相當程度或一定程度之從屬關係下提供勞務者(參考附件一: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其與事業單 位間之法律關係應屬勞動契約:

(一)具人格從屬性之判斷:
1.勞務提供者之工作時間受到事業單位之指揮或管制約束。
2.勞務提供者給付勞務之方法須受事業單位之指揮或管制約束。但 該方法係提供該勞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3.勞務提供者給付勞務之地點受到事業單位之指揮或管制約束。但 該地點係提供該勞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4.勞務提供者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指派之工作。
5.勞務提供者須接受事業單位考核其給付勞務之品質,或就其給付 勞務之表現予以評價。
6.勞務提供者須遵守事業單位之服務紀律,並須接受事業單位之懲 處。但遵守該服務紀律係提供勞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7.勞務提供者須親自提供勞務,且未經事業單位同意,不得使用代 理人。
8.勞務提供者不得以自己名義,提供勞務。

(二)具經濟從屬性之判斷:
1.勞務提供者依所提供之勞務,向事業單位領取報酬,而非依勞務 成果計酬,無需自行負擔業務風險。
2.提供勞務所需之設備、機器、材料或工具等業務成本,非由勞務 提供者自行備置、管理或維護。
3.勞務提供者並非為自己之營業目的,提供勞務。
4.事業單位以事先預定之定型化契約,規範勞務提供者僅能按事業 單位所訂立或片面變更之標準獲取報酬。
5.事業單位規範勞務提供者,僅得透過事業單位提供勞務,不得與 第三人私下交易。

(三)具組織從屬性之判斷: 勞務提供者納入事業單位之組織體系,而須透過同僚分工始得完 成工作。

( 四)其他判斷參考:
1.事業單位為勞務提供者申請加入勞工保險或為勞務提供者提繳 勞工退休金。
2.事業單位以薪資所得類別代勞務提供者扣繳稅款,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3.事業單位其他提供相同勞務者之契約性質為勞動契約。

四、事業單位實際上與勞務提供者間屬勞動契約關係者,應適用勞動基 準法等勞動法令,勞務提供者得行使勞工之法定權利,事業單位仍 應負擔雇主之法律責任。有違反者,由主管機關依法裁罰。

五、勞務提供者認為事業單位為其雇主時,得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

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

檢核表細項中清楚從幾個指標評斷,如勞務提供者不能自由決定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出缺勤是否受考核?勞務提供者須親自提供勞務,且未經事業單位同意,不得使用代理人?勞物提供者是否承擔業務風險?等等。詳細檢核表如下

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 @CASPER企業方舟
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 @CASPER企業方舟

承攬VS僱傭

根據上述勞動部之檢核表,有助於企業主了解承攬及僱傭上實質的差別,協助企業主在業務擴張時做出合理判斷並完善正確的稅務、二代健保扣繳義務。若有相關疑慮,歡迎來信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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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因承攬、買賣及技術合作須指派外國人來臺從事履約、技術指導等工作,該如何申請簽證?

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

外國公司、團體因承攬、買賣及技術合作須指派外國人來臺從事履約或技術指導工作,

工作期間在30日以下者免申請;

工作期間31日以上90日以下者,得於入境後30日內提出申請,且外國人資格及薪資不受限制;

工作期間為90日以上者,外國人資格比照一般專門性技術性人員之規定辦理。

外國人來台投資設立公司,該如何申請工作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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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來台投資設立公司,依規定該外國人需要申請工作簽證才能在台合法工作。
公司該符合哪些條件?該外籍專業人士又要具備甚麼條件?
相關申請資格如下說明。

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設立未滿1年者: 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

二、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且有工作實績者。但設立未滿1年者,免工作實績。

四、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

外籍人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投資之公司,其華僑或外國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1/3以上之公司經理人。

(二)外國分公司經理人。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之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其部門副主管以上或相當等級之人員。

二、雇主所聘僱之第1人,其得不受「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相關學經歷(碩士以上學歷; 大學以上畢業及2年以上工作經驗)及受聘僱平均月薪資規範(除另有規定外,應達每月4萬7,971元整); 超過1人以上者,其相關學經歷及受聘僱平均薪資規範,比照「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辦理。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指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製造業工作、批發業工作或其他經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等。

若有任何問題,請與我聯繫CASPER 0929231208(手機/ LINE)

公司如何聘用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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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業務擴展需求,需要聘用外籍專業人才,依規定外國人需要申請工作簽證才能在台合法工作。
公司該符合哪些條件?而該外籍專業人士又該具備甚麼條件?才能申請工作簽證。

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國公司:
設立未滿1年者: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 達美金40萬元以上。

(二)外國公司在我國分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
設立未滿1年者: 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度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 處,且在臺有工作實績者。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

(五)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

若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財團法人:
設立未滿1年者,設立基金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設立1年以上者,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業務支出費用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二)社團法人:社員人數應達50人以上。

(三)行政法人:依法設置之行政法人。

(四)國際非政府組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在臺辦事處、秘書處、總會或分會。

外籍人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二、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三、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四、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

且每月平均受聘僱薪資,除另有規定外,均需達新臺幣4萬7,9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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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

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推薦理由書

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

內政部 106 年 3 月 24 日台內戶字第 1061200842 號令訂定公布

第一條本標準依國籍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高級專業人才,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科技領域:
(一)在奈米、微機電技術、光電技術、資訊及通訊技 術、通訊傳播技術、自動化系統整合技術、材料 應用技術、高精密感測技術、生物科技、資源開 發或能源節約及尖端基礎研究、國防及軍事戰略 等尖端科技上具有獨到才能或有傑出研發設計。
(二)在人工智慧、物聯網、擴增實境、區塊鏈、虛擬 實境、機器人、積層製造等前瞻科技上具有獨到 才能或有傑出研發設計。
二、經濟領域:
(一)在產業之關鍵技術、產品關鍵零組件或其他技術上具有獨到專業技能,能實際促進我國產業升 級。
(二)在農業、工業及商業之農業開發、農產運銷、機器設備、半導體、積體電路、光電、資通訊、電子電路設計、生技醫材、精密機械、汽車零組件、系統整合、大眾傳播、法律、保險、銀行、翻譯、諮詢顧問、綠色能源、醫療照護、文化創意或觀光旅遊等企業擔任專業職務,具傑出專業才能或有跨國經驗為我國亟需之人才。
三、教育領域:
(一)現任或曾任國內外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且現受聘於我國教育、學術或研究機構。
(二)現任或曾任國內外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或研究技術人員,且現受聘於我國教育、學術或研究機構。
(三)學術活動或研究結果獲得國家機關或國際著名學會、團體頒發奬項或論文刊登於著名論文引用目錄或國際著名學術雜誌。
四、文化或藝術領域:
(一)獲各界或知名評論家、文化、藝術協會、重要媒體報章雜誌評論肯定者。
(二)現任或曾擔任獲傑出評價之活動(指標性藝術博覽會、雙年展等藝文計畫)主要或重要角色者。
(三)曾獲得國內或國際認可之奬項或擔任奬項之評審者。
(四)具備傑出成就始得加入之組織成員。
(五)在文化資產或固有文化之保存、維護、傳承及宣
揚具有特殊技能或成就者。
(六)在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文學、民俗技藝、
工藝、環境藝術、攝影、廣播、電影、電視等各
種文藝工作有傑出技能或成就者。
五、體育領域:
(一)曾獲國際體育(運動)比賽前三名或具優異技能
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
(二)曾任各國家代表隊教練、國際性體育(運動)比賽裁判或具優異賽事績效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
六、其他領域:
(一)在民主、人權、宗教等領域有重要著作或享譽國際之具體事蹟。
(二)在金融、醫學、公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電信、飛航、航運、深水建設、氣象或地震等領域具傑出專業才能或有跨國經驗且為我國亟需之人才。
(三)在社會、生活、飲食及流行時尚等具優異才能者。
第三條 前條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推薦理由書(如附件),提請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核。但因專業
才能特殊、少見或新創,且為我國亟需延攬,依現行法規無法確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申請人得自行檢具專業證明等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相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推薦理由書

綜所稅申報_因美容目的之醫療支出,不得列舉扣除

個人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用扣除額,必須具有醫療性質,如因車禍受傷之整形手術、燒盪傷或皮膚病之換膚手術等,這類屬於恢復身體健康所做的整形手術支出,報稅時只須檢附醫師診斷證明及收據,就能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若單純為美容目的,例如雷射光療、電波拉皮、微整形注射,或抽脂、隆乳、隆鼻、割雙眼皮等醫美手術,並不符合稅法規定醫療費用途,支出費用不能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因美容目的之醫療支出,不得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鹽埕區劉小姐來電詢問,其利用春節年假進行皮秒雷射除斑,該支出可否在報稅時作為醫療費列舉扣除?

該局表示,稅法規定可列報之醫療費係針對個人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且須為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之醫療支出,才可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若單純為美容目的,例如雷射光療、電波拉皮、微整形注射,或抽脂、隆乳、隆鼻、割雙眼皮等醫美手術,並不符合稅法規定醫療費用途,支出費用不能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該局進一步指出,個人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用扣除額,必須具有醫療性質,如因車禍受傷之整形手術、燒盪傷或皮膚病之換膚手術等,這類屬於恢復身體健康所做的整形手術支出,報稅時只須檢附醫師診斷證明及收據,就能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醒,即將進入五月綜合所得稅報稅季節,個人在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時,符合上開醫療性質的醫藥費支出,如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應就減除保險給付後之差額列舉扣除。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323


撰稿人:賴秀麗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52

千萬不要讓權利睡著了!記得要取具形式實質相符之證明文件,才能確保享有外銷勞務零稅率的權利!

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

企業若是接獲外國公司設計、諮詢、顧問等勞務案件,應備齊合約、invoice及外匯紀錄等文件申報收入。文中案例即是因為相關文件不符規定,而被國稅局認定不適用零利率。
平時公司即應該做好相關帳務憑證管理,以免被稽查時提不出相關證明文件而蒙受損失。
相關法條如下:
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可適用零稅率;
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申報前述勞務得以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影本,作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千萬不要讓權利睡著了!記得要取具形式實質相符之證明文件,才能確保享有外銷勞務零稅率的權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外銷、賺取外匯、促進對外貿易以及增加國際貿易的競爭能力,我國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明訂零稅率適用範圍,這樣的租稅效果,在實務上也不斷發揮效力。近年來就有許多跨國企業,考量台灣有許多優秀人才且薪資費用較其他國家相對偏低,紛紛來台成立研發中心,並將研發成果送回國外使用。透過這樣的安排,在台灣研發中心取得之外匯收入,其營業稅即可適用零稅率。


  該局指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課徵營業稅;如有外銷勞務者,則可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惟營業人欲主張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者,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因此,倘未檢附上開文件,縱使營業人確實有外銷勞務之事實,亦不得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主張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經人檢舉其員工薪水入帳分為新臺幣及美金兩種,其中美金薪資是由國外A公司直接匯入甲公司員工之帳戶,甲公司員工薪資所得應來自甲公司,怎會是由A公司支付?經甲公司負責人說明,其與A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書,約定由甲公司負責開發軟體產品供A公司於美國地區之貨物承攬及物流業者使用,A公司則支付技術服務費及營運周轉資金予甲公司;另雙方以口頭約定由A公司支付甲公司負責軟體開發員工薪資之1/2。經進一步審查該技術服務合約書內容,係由甲公司向A公司承攬開發軟體專案,並且雇用員工提供技術勞務,A公司支付甲公司負責軟體開發員工薪資之1/2部分,應屬甲公司承攬外銷勞務之報酬,惟甲公司並未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就外銷勞務報酬部分取得外匯收入憑證,核與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零稅率規定不符,該外銷勞務銷售額不能適用零稅率,屬應稅銷售額,應按5%課徵營業稅。該局除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稅率,核定補徵短繳之營業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零稅率雖旨在鼓勵外銷,惟涉及租稅給付利益及其應納營業稅之減免與否,影響國家稅收甚鉅,應由營業人檢附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如營業人未檢附,或檢附文件不符,即難認有零稅率之適用,應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稅率課徵營業稅。

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即享有租稅優惠。

包租公注意!!!!!!五月將近,報稅季節來臨。房租收入應如實申報,以免受罰。

房東租金收入申報,相關費用及成本可以扣除,有以下二種方式

一、不須任何證明文件,一律以當年度房屋租金收入的43%列為必要費用 (但僅土地出租的收入,只能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扣除43%的必要費用)。#直接扣除

二、列舉扣除方式,必須對因租賃而發生之合理、必要損耗及費用,逐項提出證明,如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標的物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的利息等。房東可先行核算可以扣除費用額,擇高適用。#列舉扣除

若是房東收取押金,其押金所產生之利息,應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若是將房屋委託給代管業者,每月房租收入可扣除6000元。租金超過6千元至2萬元部分,必要費用率為53%,超過2萬元部分,按法令規定之必要費用率43%減除。

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即享有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並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依107年6月27日施行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管理或出租給「包租業」轉租,由業者專案管理服務,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即可享有每屋每月最高新臺幣(下同)6千元租金收入免稅之租稅優惠,且出租期間之租金收入,可檢據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若未能提具確實憑證者,月租金超過6千元至2萬元部分,必要費用率為53%,超過2萬元部分,按法令規定之必要費用率43%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房屋所有權人洪君於108年7月1日起將房屋出租予包租業2年,並約定該屋於租賃期間應作為居住使用,每月租金3萬元,因洪君未能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每月租金收入低於6千元部分免稅;6千元至2萬元部分,得適用按租金收入53%為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另該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2萬元部分,則依當年度所得稅法規定之費用標準43%計算減除,是洪君於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租賃所得73,680元{〔(30,000元-20,000元)×(1-43%)×6個月〕+〔(20,000元-6,000元)×(1-53%)×6個月〕}。


該局提醒,符合上述規定之房屋所有權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依「租賃住宅服務業」業者開立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王美淑主任  聯絡電話:(07)3302499

 
撰稿人:洪健文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73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創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請於期限內檢附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認定

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創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請於期限內檢附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授權訂定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研發投抵辦法)第14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

  該局指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的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者,其投資於研究發展的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是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此兩種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進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活動須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研發投抵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4條規定,始得適用前揭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故會計年度屬曆年制的公司,108年度欲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於109年2月起至5月底止(末日之認定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檢具研發投抵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的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108年度是否符合資格條件及其研究發展活動是否具有高度之創新;另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若有(1)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的專用技術;(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的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的費用;(4)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發等之支出須申請專案認定者,應與研究發展活動認定的申請案併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日的認定以送達主管機關之日為準;採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的郵戳日期為準。

  該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08年度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的研究發展投資抵減,請於前開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的申請,以免影響適用投資抵減的權益。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相關法條

產業創新條例 第 10 條
為促進產業創新,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 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 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 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
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