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C公司T先生等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
案情概述:
T先生為興櫃登錄之C公司負責人並綜理該公司各項事務及決策,L小姐係T先生配偶並擔任C公司副總經理,負責C公司旗下連鎖牙醫診所之財務及管理,並由C公司財務部門保管旗下連鎖牙醫診所存放營業收入之銀行帳戶存摺與印鑑,W先生係C公司管理部協理,負責C公司旗下聯合牙醫診所之人事、採購及加盟等總務業務。
C公司代旗下牙醫診所與C公司簽約,以每月支付定額服務費(顧問費)方式,由C公司代為處理診所之行政管理、財務管理與會計作業、薪資發放等一切行政作業系統及醫療糾紛法律顧問業務,T先生等人為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及協助牙醫師逃漏綜合所得稅,自95年12月至102年2月間為下列犯行:
W先生先於牙醫師加入連鎖牙醫診所時,要求牙醫師提供個人或配偶帳戶,並指示C公司員工於每月5日或10月前夕,依據各牙醫師前1個月健保暨自費病患看診之業績,依照各牙醫師之抽成比例核算執行業務所得後,製作薪資總表。
各牙醫診所之營業收入,由L小姐以現金方式存入其本人帳戶及親友提供之帳戶,每年各診所申報營業收入前,L小姐再自本人或其他人頭帳戶轉至牙醫診所及負責醫師帳戶,作為牙醫診所申報營業收入之依據,並於每月計算執行業務所得完畢後,由L小姐指示員工自其本人或人頭帳戶領取現金後,存入各醫師提供之帳戶。
W先生以非合夥醫師六成薪資申報各診所之薪資費用,並提供不實營業收入及薪資費用金額予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使其製作內容不實之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再由L小姐併同其他相關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各醫師之綜合所得稅。
總計T先生等人以此方式短漏報營利收入超過新臺幣1億元,而得以逃漏綜合所得稅額。
洗錢/資金移動手法:
W先生等人利用L小姐個人及其他人頭帳戶存放C公司旗下各診所業務收入,並以現金提存方式,將各醫師部分實際所得存入渠等提供之帳戶,阻斷資金流向,規避稅捐及司法機關追查,達成隱匿各醫師實際收入之效果,藉以逃漏稅捐。
起訴、判決結果:
案經本局調查移送,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5年1月以違反刑法偽造文書及稅捐稽徵法等罪起訴W先生及2名合夥醫師,對T先生、L小姐及二十餘名合夥醫師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2年。
案例二:Y先生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案
案情概述:
C公司負責人Y先生於2006年12月間在模里西斯設立G公司、在英屬維京群島設立A公司、P公司及R公司,並為該4家公司開立本國銀行外國分行境外帳戶或在臺開立OBU帳戶,但該等公司並未實際營運。嗣後,Y先生偽造2007年至2014年間出口報單、公司會計憑證,將C公司銷貨予「美洲、歐洲以外市場客戶」、「美洲市場客戶」、「歐洲及中南美洲市場客戶」分別偽作係A公司、P公司、R公司向G公司購貨,且低於實際購買金額,Y先生要求實際購貨之客戶將貨款匯至G公司帳戶後,再指示員工將G公司帳戶內款項分別轉匯至A公司、P公司、R公司帳戶,再由A公司、P公司、R公司帳戶轉至C公司在臺帳戶製作假金流,作為A公司、P公司、R公司向C公司購貨之貨款,以低於實際購買金額計入C公司營業收入,低報C公司2007年至2014年之銷貨收入近新臺幣3億元,因而得以逃漏C公司2007年至2014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約6,000餘萬元。
洗錢/資金移動手法:
Y先生要求客戶將貨款匯入境外虛設之G公司帳戶後,再透過境外虛設之A、P及R公司帳戶轉入C公司帳戶,偽稱A、P及R公司向C公司購貨之貨款,規避稅捐及司法機關發現及追查,達到隱匿實際銷貨收入之效果。
起訴、判決結果:
案經本局調查移送,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2017年3月間以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起訴Y先生。
案例三:H公司L小姐等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案
案情概述:
L小姐係H公司實際負責人並擔任該公司總經理兼財務經理,以友人或H公司員工掛名擔任負責人陸續在模里西斯、美國、香港及汶萊等地設立境外公司,並在臺灣開立OBU帳戶或在境外開立帳戶。H公司長期以實際銷售價格7成,作為出口報關價格銷貨予設於境外之HL等人頭公司,境外HL再以市場價格銷售予美加地區經銷商,以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另要求美加地區經銷商將實際交易貨款全數匯入前揭境外HL等人頭公司帳戶,H公司再自HL等境外公司帳戶將70%款項匯回H公司充當貨款,30%貨款差額則截留於該等境外HL等人頭公司帳戶內,由H公司調度使用。惟自95年至105年間, L小姐在未經董事會同意下,擅自將HL等人頭公司帳戶內款項3億餘元陸續匯往L小姐設立之8家境外法人帳戶或3家友人提供之境外法人帳戶,或以借款名義匯款至友人設立之2家境外法人帳戶,事後L小姐未將屬於H公司所有之HL等公司帳戶內款項返還予H公司,亦未揭露於H公司財務報表或董事會議紀錄,而將該等資產侵占入己,並藉境外法人帳戶完成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
洗錢/資金移動手法:
L小姐將原屬H公司之HL等公司海外帳戶內款項匯予L小姐於境外設立虛設公司帳戶或利用朋友設於境外公司帳戶供己所有,將款項隱匿於境外,總計隱匿不法款項達新臺幣4億餘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1億餘元。
起訴、判決結果:
案經本局調查移送,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7年3月間以違反刑法業務侵占、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及洗錢防制法等起訴L小姐與共犯5人。
資料來源: 調查局洗錢防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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