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進口違章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

因進口貨物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經海關查獲認屬違章案件,並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補徵所漏營業稅款,該違章補徵之進口貨物稅費為違章案件稅單,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如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進口貨物,如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漏稅情形之一,經認屬違章案件,則海關對其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因進口貨物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經海關查獲認屬違章案件,並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補徵所漏營業稅款,該違章補徵之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之第一聯(收據聯)及第二聯(扣抵聯)均已加註「*此為違章案件稅單,營業人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提醒文字,則甲營業人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應留意不得將該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自行發現誤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楊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2)

獲配KY股息及出售KY股票所得課稅知多少!

KY股相關所得稅徵免規定,彙整表列如下 個人投資: 股利所得_屬海外所得無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應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出售股票_比照出售國內股票,目前停徵所得稅;無須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企業投資: 股利所得_ 屬海外投資收益,不適用免稅規定;應與境內所得合併申報營所稅。 出售股票_比照出售國內股票,目前停徵所得稅;應納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申報。

KY股相關所得稅徵免規定,彙整表列如下


個人投資:
股利所得_屬海外所得無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應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出售股票_比照出售國內股票,目前停徵所得稅;無須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企業投資:
股利所得_ 屬海外投資收益,不適用免稅規定;應與境內所得合併申報營所稅。
出售股票_比照出售國內股票,目前停徵所得稅;應納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申報。

現今投資標的選擇多元,不少投資人基於節稅考量選擇投資海外來臺第一上市股票(俗稱KY股),而投資人投資KY股獲得的收益,不外乎是獲配的股息收入以及出售KY股票的所得,這2類所得在稅法上對於個人及企業之申報及徵免規定大不相同,投資人應加以了解,才能妥為規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KY股息是由海外發行公司支付,屬海外所得,個人獲配此類股息,依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無須併入綜合所得,但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而國內企業獲配KY股息,屬海外投資收益,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免稅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稅所得額課稅。

該局強調,獲配KY股息雖屬海外所得,但出售此類股票所得卻是國內財產交易所得,原因是KY股雖由海外公司發行,但經過我國證券交易所或櫃臺買賣中心核准來臺掛牌買賣,依證券法令規定,是屬於我國股票,所以出售KY股票所得是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個人投資人無須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算,不過國內企業投資人則須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基本所得額計算。茲將KY股相關所得稅徵免規定,彙整表列如下:(如附表)

KY股相關所得稅徵免規定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投資人於108年度分別獲配KY股息110萬元及出售KY股票獲利300萬元,甲如為個人,因KY股息屬海外所得,無須併入108年度綜合所得,但海外所得合計金額已達100萬元,所以110萬元股息應全數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至於出售KY股票獲利300萬元,因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無須併入108年度綜合所得,亦無須併入基本所得額;甲如為國內企業,獲配KY股息110萬元屬海外投資收益,應計入課稅所得額課稅,至於出售KY股票獲利300萬元雖不計入課稅所得額,但須併入甲企業當年度的基本所得額計算。

該局提醒,投資人應注意KY股相關所得稅徵免規定,確實申報所得,避免因一時疏漏而有短漏報所得稅之情形。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褚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33

出售受贈取得房地,不論有無所得均應主動申報

資產處分前,事先諮詢規劃可避免無謂的損失。

資產處分前,事先諮詢規劃可避免無謂的損失。
該案例,房子出售1,600萬,被國稅局核定240萬稅額予以補稅並處罰鍰。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不論虧損或有所得,應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因此,民眾如於上述期間受贈房地嗣後出售,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申報房地合一稅,惟在計算所得時,其受贈取得房地成本,係依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認定。

該局舉實例說明:轄內民眾甲君於106年將土地贈與其子乙君,乙君於108年出售,屬於新制課稅範圍,惟乙君未依限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經稽徵機關查獲,依成交價額16,000,000元,減除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公告土地現值3,200,000元之乙君受贈取得成本,再減除依成交價額5%計算之費用800,000元,核定該房地交易所得額為12,000,000元,依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之稅率20%,核算應納稅額2,400,000元,予以補稅並處罰鍰,乙君於繳清稅款後未再爭訟。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受贈取得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正確計算房地交易所得,即使虧損也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如有應納稅額者,則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房地合一專區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促銷活動的贈品該如何申報營業稅?

樊登讀書是由樊登於2013年成立。(台灣是 樊登讀書 小草遠志 代理) 以每周讀一本好書,一年讀50本好書為目標 目前已經有超過320本經過挑選及整理的經典書上架 甚至還有教你如何睡眠的書,實在是很驚喜!!!!

業者舉辦促銷活動,在活動中為刺激買氣而將公司項商品轉為贈品以增加購買意願;舉凡是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或是提供售後服務免費換修之零件,依法免開發票。
雖免開立發票但” 應設帳記載 “,若無法提供贈送商品紀錄備查,仍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一經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並處以罰鍰,請確實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需特別注意的是若交際應酬餽贈他人之禮物,核屬交際應酬用貨物之範圍,其支付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公司在經營上有許多稅務、股權、商標、合約等問題,全方位評估諮詢專線CASPER 0929231208

營業人為舉辦促銷活動,將商品轉供銷貨附送贈品使用,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為舉辦促銷活動,將供銷售之商品轉為銷貨附送贈品使用,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依上開規定,營業人將原供銷售之商品轉為贈品隨貨贈送顧客時,需按時價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惟前揭視為銷售之貨物,因為促銷商品使用,符合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性質,所開立之發票又可於營業稅申報時作為進項憑證提出扣抵,故為簡化作業,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規定,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雖然將供銷售之商品轉供銷貨附送贈品使用,無償提供他人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如未設帳記載,亦無法提供贈送商品紀錄備查,仍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一經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並處以罰鍰,請營業人確實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趙崇欽主任 聯絡電話:(07)6622380
撰稿人: 陳宥瑜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88

營業人提供售後服務免費換修之零件,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依上開規定,營業人提供售後服務免費換修之零件,需按時價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惟前揭視為銷售之貨物,符合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性質,所開立之發票又可於營業稅申報時作為進項憑證提出扣抵,故為簡化作業,依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規定,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銷售稅課 劉麗卿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321

營業人交際應酬餽贈他人禮物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交際應酬餽贈他人之禮物,核屬交際應酬用貨物之範圍,其支付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係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客戶禮物或招待客戶出遊、住宿等係屬交際應酬,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營業人若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物品,如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物品,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請營業人自行檢視進項憑證,如有誤申報扣抵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營業人如有不明瞭之處,可以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銷售稅股 黃靖惠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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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營業人提供電子雜誌閱讀服務徵免營業稅規定

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

所稱「電子雜誌」,指以電子形式(含網路)發行,具備一定名稱,刊期7日以上3月以下,且按期出版之刊物,其封面、內容刊載足資辨識與紙本雜誌相同且僅供閱讀者。

財政部於今(2)日核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與依法登記之雜誌社訂定合約,於該營業人網路平台提供該雜誌社出版之電子雜誌閱讀服務並收取費用,消費者須下載指定之應用程式至智慧型行動載具始得瀏覽電子雜誌內容,應依下列規定徵、免營業稅:

一、營業人提供下載之電子雜誌檔,買受人得永久保存者,比照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營業人提供下載之電子雜誌檔,於買受人合約有效期間內,營業人依合約刪除逾刊載期間之電子雜誌檔且買受人無法重新下載並瀏覽者;或營業人與買受人合約終止後,營業人刪除買受人於合約有效期間內下載之電子雜誌檔且買受人無法重新下載並瀏覽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依法登記之雜誌社銷售其本事業出版品免徵營業稅。基於上開規定在於提昇文化及教育水準之立法意旨,該部75年8月20日台財稅第7560245號函規定,國內營業人銷售本國報紙(新聞紙)、雜誌(定期刊物)應予以免徵營業稅,不限於本身出版品。網路交易普及後,該部100年2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000022440號令(下稱100年2月24日令)規定,依法登記之雜誌社透過網路,提供與其本身出版之紙本雜誌內容相同之電子雜誌供人瀏覽收費,如其符合行政院新聞局輔導出版事業要點(註:100年10月7日業經廢止)第2點規定雜誌之定義,雜誌封面、內容刊載足資辨識與紙本雜誌相同且僅供閱讀者,得適用前揭免稅規定,俾使實體與電子形式之貨物適用相同之租稅待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現行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之適用範圍已不限於依法登記之雜誌社出售本事業出版之雜誌,惟立法當時之出版品應指實體形式而言,故所稱「銷售」,當僅限於銷售貨物,亦即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故出租雜誌出版品應課徵營業稅,即現行實體租書店出租實體雜誌並無免稅之適用。該部基於電子商務發展蓬勃,實體雜誌已可藉由智慧型行動載具下載取得,且雜誌社亦可透過其他營業人之網路平台提供電子雜誌閱讀服務,衡酌買受人得永久保存該電子雜誌檔,性質類似銷售實體出版品,應有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適用;如買受人僅得在一定時間內閱讀,無法永久保存該電子雜誌檔,應無該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適用,爰發布新令核釋首揭規定。

財政部表示,考量100年2月24日令未區分消費者付費瀏覽方式,有補充釋明必要,且營業稅為消費稅,由買受人負擔,倘有發生買受人於新令發布前已與雜誌社訂閱電子雜誌,且訂閱期間跨越新令發布日之情事,恐衍生訂閱費用徵免營業稅爭議,為利緩衝,該部爰廢止100年2月24日令,明定依法登記之雜誌社透過網路提供其出版之電子雜誌閱讀服務並收取費用者,訂閱日為109年9月1日(含)以後之案件,有新令規定之適用,以資周延。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新令所稱「電子雜誌」,指以電子形式(含網路)發行,具備一定名稱,刊期7日以上3月以下,且按期出版之刊物,其封面、內容刊載足資辨識與紙本雜誌相同且僅供閱讀者。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品妏
聯絡電話:(02)2322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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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受理股東贈與股票之移轉登記時,應通知該股東檢附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以免受罰。

樊登讀書是由樊登於2013年成立。(台灣是 樊登讀書 小草遠志 代理) 以每周讀一本好書,一年讀50本好書為目標 目前已經有超過320本經過挑選及整理的經典書上架 甚至還有教你如何睡眠的書,實在是很驚喜!!!!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於受理股東贈與股票之移轉登記時,往往因不熟法律規定或疏忽,而未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就逕為移轉登記,致遭國稅局處1萬5千元以下之罰鍰,才大喊冤枉。

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100年5月辦理股東贈與股票予子女之移轉登記時,未通知該股東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相關證明書,即為移轉登記,被處罰鍰1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股東於100年5月2日贈與股份乙事,公司已依法於100年5月4日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而該股東亦於100年6月1日法定期間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云云。經復查決定以,按民營事業辦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始可為產權移轉登記,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所規定,甲公司於100年間辦理其股東股權移轉時,未依規定辦理,即逕為移轉登記,已違反法律上應負之義務,縱無故意,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違章事證明確,是按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罰鍰1萬元,並無違誤,至已否依法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與上揭行為義務係屬二事,所稱顯有誤解,而予以駁回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辦理贈與股票之移轉登記時,若股東未能檢附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證明書,依法即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否則被處以罰鍰,將造成公司無謂的損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歐科長 06-2298097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42 條

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52 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辦理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未通知當事人繳驗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之副本,即予受理者,其屬民營事業,處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各項所得給付時之扣繳義務人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

扣繳義務人是指在給付所得時,應負責扣繳所得稅,並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的人。
因此企業若有給付各種費用或支付各種價款,應注意拿到應有的發票或憑證,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以免事後造國稅局罰款


各扣繳單位的扣繳義務人如下:

發放給海外股東股利、盈餘分配

1.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其他法人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出資者之盈餘;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其他法人、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負責人。

發放員工薪資、競賽獎金;購買海外勞務

2.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

支付海外企業或海外個人

3.給付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並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

4.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

5.受益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受益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信託收益中屬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者,亦同。

6.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5項、第6項規定之公益信託或信託基金,於實際分配信託利益時,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

7.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他益信託,受益人所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如受益人為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或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委託人為扣繳義務人。

(所得稅法第89條、第89條之1)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6條)

停業中土地可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請於 當年度9月22日前向土地所轄之稅務局提出申請

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

停業中土地可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請於 9月22日前向土地所轄之稅務局提出申請

問 :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暫時停業的土地,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答: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原本供營業用的建物暫時停業,該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係屬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且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戶籍於該建物,於暫時停業期間,可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惟若復業時,須於30日內向稽徵機關主動申請,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貼心提醒,如上開土地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尚未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今(109)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轄之稅務局提出申請,經核准當年就可以適用;如於9月23日以後才申請,就要次年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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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5-22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核釋營利事業109年第1季虧損得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核釋營利事業109年第1季虧損得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核釋營利事業109年第1季虧損得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9.05.04台財稅字第10904550440號令

摘要: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核釋營利事業109年第1季虧損得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說明:

一、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致109年第1季發生虧損,其經會計師核閱之109年度財務報表第1季虧損,得按該季期間相當半年之比例,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8款規定,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下稱估計虧損減項)。但其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檢視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有下列情形者,應併同辦理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調整上開估計虧損減項數額,並補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109年度財務報表全年度為盈餘者,估計虧損減項數額應更正為零(附釋例1)。
(二)109年度財務報表全年度為虧損,108年度財務報表全年度為盈餘者,109年度全年度虧損應優先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規定自108年度全年度盈餘減除,減除後無剩餘虧損者,估計虧損減項數額應更正為零(附釋例2)。減除後如有剩餘虧損,且該剩餘虧損小於估計虧損減項數額者,估計虧損減項數額應更正為該剩餘虧損數額(附釋例3);該剩餘虧損大於估計虧損減項數額,無須更正。
(三)109年度財務報表全年度為虧損,108年度財務報表全年度盈餘為零或虧損者,109年度全年度虧損小於估計虧損減項數額,估計虧損減項數額應更正為109年度全年度虧損數額(附釋例4);109年度全年度虧損大於估計虧損減項數額,無須更正。

二、前點所稱109年度第1季虧損(或108年度、109年度全年度盈餘或虧損),指營利事業109年度第1季(或108年度、109年度全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核閱(或查核簽證)查定之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併計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以外純益(或純損)項目,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數後之第1季稅後純損金額(或108年度、109年度全年度稅後純益或純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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