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

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為獨立之法人組織,其資金若與經營者、股東或任何他人之資金相互流用,可能涉及資金貸與,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108及109年度均為2.616%),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如果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指出,實務上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公司代股東或他人墊付款項,帳列「暫付款」,該等代他人墊付款項之行為,雖非直接將資金借給股東或他人使用,仍屬資金貸與性質,如雙方約定未收取利息或收取之利息偏低,且公司本身並無借入款項,則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計算利息收入課稅;若公司本身有借入款項,則應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就相當於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予以調減利息支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1月1日代股東墊付款項500萬元,迄至年底該股東仍未償還且甲公司未向該股東收取利息:(1)若甲公司帳上並無借入款項,其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設算調增利息收入130,800元【5,000,000元x2.616%=130,800元】。(2)若甲公司帳上另有600萬元之銀行借款,且該筆借款之借款利率為2%,則應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就相當於貸出款項500萬元支付之利息予以調減利息支出100,000元【5,000,000元x2%=10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之情形,應依所得稅法或查核準則等相關規定,自行設算調增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以免遭核定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若有任何相關稅務法規問題,諮詢專線CASPER 0929231208

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六大類型

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六大類型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前揭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國稅局即以書面審核核定。擴大書審制度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

      本局說明,目前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計有以下六種類型:

一、 利用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規避查核。
二、 跨轄區設立關係企業,以規避稽查。
三、 適用擴大書審企業將取得之憑證轉供其他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四、 利用擴大書審企業開立發票予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之憑證。
五、 適用擴大書審企業未據實辦理扣繳。
六、 高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者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

      針對上述情況,本局已運用跨轄區、跨稅目資料庫加強選案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於處罰。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交易課徵所得稅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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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
外國營利事業利用自行架設網站銷售電子勞務

外國 A 公司透過其自行架設之網站銷售線上遊戲予我國境內個人甲, 銷售價款為 10,000 元,應如何課徵所得稅?

步驟 1:
認定 A 公司之我國來源收入 A 公司利用網路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 勞務(線上遊戲)予我國境內個人,其報酬 10,000 元為我國來 源收入。

步驟 2:
計算我國應課稅所得額 A 公司已向稽徵機關申請並核定適用淨利率 30%及境內利潤貢 獻程度 50%者,應按全部銷售價款 10,000 X 核定淨利率 30% X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50% =我國應課稅所得額為 1,500 元。

步驟 3:
課徵我國所得稅 A 公司銷售電子勞務對象為我國境內個人甲,應由 A 公司自行 或委託代理人於規定期限內(106 年度所得,應於 107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300 元(1,500×20%)。

外國營利事業利用自行架設網站銷售電子勞務_外國 A 公司透過其自行架設之網站銷售線上遊戲予我國境內個人甲, 銷售價款為 10,000 元,應如何課徵所得稅?

案例 2: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廣告播放服務

外國 B 公司透過其自行架設之網站為我國公司乙提供刊登線上廣告服 務,且指定在我國境內播放,向乙公司收取價款 10,000 元,應如何課徵所得稅?

步驟 1:
認定 B 公司之我國來源收入 B 公司利用網路提供即時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勞務(線上 廣告)予我國境內消費者,並指定在我國境內播放,其報酬 10,000 元為我國來源收入。

步驟 2:
計算我國應課稅所得額 B 公司於交易前向稽徵機關申請並核定適用淨利率 30%及境內 利潤貢獻程度「100%」(其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我國境 內),應按全部銷售價款 10,000 X 核定淨利率 30% X 境內利潤 貢獻程度 100% = 我國應課稅所得額為 3,000 元。

步驟 3:
課徵我國所得稅 1.B 公司銷售電子勞務對象為我國乙公司,乙公司於給付時原 應按 10,000 元按扣繳率 20% =扣繳稅款 2,000 元。 2.如B公司依財政部解釋令規定於交易前向稽徵機關申請並核 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乙公司於給付時得以 10,000 X 核定淨利率 30% X 境內貢獻程度 100% X 扣繳率 20% =扣繳稅款 600 元。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廣告播放服務_外國 B 公司透過其自行架設之網站為我國公司乙提供刊登線上廣告服 務,且指定在我國境內播放,向乙公司收取價款 10,000 元,應如何課 徵所得稅?

案例 3:
外國營利事業透過外國平臺業者銷售電子勞務

外國 C 公司透過外國平臺 D 業者銷售線上課程予我國個人丙及丁公司,並委託外國 D 平臺代收銷售價款 10,000 元,外國 D 平臺扣除平臺手續費 2,000 元後,將剩餘 8,000 元轉付 C 公司,應如何課徵所得稅?

步驟 1:
認定 D 公司之我國來源收入 D 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其向丙收 取之全部銷售價款 10,000 元為我國來源收入,課徵我國所 得稅。

步驟 2:
計算我國應課稅所得額 D 公司如已向稽徵機關申請並核定其適用淨利率 30%及境內利 潤貢獻程度 50%,以全部價款 10,000 元 X 淨利率 30% X 50%= 我國課稅所得額 1,500 元。

步驟 3:
課徵我國所得稅
1.D 公司銷售對象為我國境內個人,應由 D 公司自行或委託代 理人於規定期限(如 107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內,申報 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300 元(1,500×20%)。
2.D 公司銷售對象為我國丁公司,丁公司給付時原應以 10,000 元按 20%扣繳 2,000 元,但因 D 公司依財政部令釋經稽徵機 關核定,丁公司得按 1,500 元按 20%扣繳 300 元。
承上例步驟 2,假設 D 公司提示相關合約、轉付款項 8,000 元予 C 公司 證明及提示該轉付價款 8,000 元已完納我國所得稅之證明文件

步驟 3:課徵我國所得稅 D 公司已就轉付 C 公司價款按核定淨利率及境內貢獻程度計算 扣繳 240 元者:
1、D 公司銷售對象為我國境內個人,由 D 公司自行或委託代理人 於規定期限(如 107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內,申報繳納營 利事業所得稅 60 元(2,000×30%x50%x20%)。
2、D 公司銷售對象為我國丁公司,丁公司給付時得按 300 元 (2,000×30%x50%)按 20%扣繳 60 元

外國營利事業透過外國平臺業者銷售電子勞務 _外國 C 公司透過外國平臺 D 業者銷售線上課程予我國個人丙及丁公 司,並委託外國 D 平臺代收銷售價款 10,000 元,外國 D 平臺扣除平臺 手續費 2,000 元後,將剩餘 8,000 元轉付 C 公司,應如何課徵所得稅?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自106年5月1日起,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樊登讀書是由樊登於2013年成立。(台灣是 樊登讀書 小草遠志 代理) 以每周讀一本好書,一年讀50本好書為目標 目前已經有超過320本經過挑選及整理的經典書上架 甚至還有教你如何睡眠的書,實在是很驚喜!!!!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自106年5月1日起,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為明確規範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及報繳規定,財政部多次邀集各地區國稅局及在臺辦理稅籍登記之跨境電商研商後,將於近日發布相關規範及簡化措施。

  財政部表示,外國營利事業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含個人、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所收取之報酬,經考量跨境電子商務型態及特性,該部研擬合宜及簡化可行之所得稅措施,自106年度起適用。擇要說明如下:

一、 我國來源收入認定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僅須就我國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鑑於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類型,主要為「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及「提供非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兩類,爰依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並就電子勞務與我國之經濟關聯性認定我國來源收入如下:

(一) 外國營利事業於我國境外產製完成之商品(例如單機軟體、電子書等),僅改變其呈現方式,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供我國境內買受人使用之電子勞務,其取得之報酬非為我國來源收入。
但需經由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始可提供者,其取得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二) 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勞務(例如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音樂、線上視頻、線上廣告等)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其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三) 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有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例如住宿服務、汽車出租服務)取得之報酬,無論是否透過外國平臺業者,其勞務提供或經營地點在我國境外者,非我國來源收入。

(四) 外國平臺業者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我國境內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其向買賣雙方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二、 所得計算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取得之報酬依上開規定認定屬我國來源收入部分,得依下列規定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及依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應歸屬我國課稅所得額:

(一) 減除相關成本費用
1、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者,以收入核實減除成本費用計算所得額。
2、無法提示帳簿、文據,但可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其主要營業項目者,以收入按該主要營業項目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所得額;其核定屬經營「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者,淨利率為30%。
3、不符上開1及2規定者,以收入按稽徵機關核定之淨利率30%計算所得額。
4、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淨利率高於依上開2及3規定核定之淨利率者,按查得資料核定。

(二)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部分交易流程在我國境外者,依下列規定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1、可提示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其總利潤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者,核實認定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2、其全部交易流程或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我國境內(例如境內網路廣告服務)者,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
3、不符合1規定及非屬2規定情形者,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但稽徵機關查得實際境內利潤貢獻程度高於50%,按查得資料核定。

三、 課徵規定

(一)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依上開規定計算我國應課稅之所得額,課徵方式如下:

1、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但該外國營利事業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2、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二) 外國營利事業如為平臺業者,應以其收取之銷售價款課徵所得稅。其代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例如線上遊戲軟體供應商)收取全部價款,但實際僅收取平臺手續費者,得提示相關合約、轉付價款證明,其轉付價款為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之我國來源收入者,並應提示已完納我國所得稅之證明文件(例如就源扣繳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按實際收取之平臺手續費課徵所得稅。外國平臺業者就轉付價款扣繳稅款時,得以個別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經稽徵機關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彙報稽徵機關其轉付價款扣繳稅款計算資料。

  財政部提醒,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已被扣繳之稅款,與依上開規定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致有溢繳之扣繳稅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我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有藉法律形式虛偽安排,適用上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課稅規定,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將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課徵所得稅。

        上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旨在明確外國營利事業之我國來源收入認定及簡化相關成本費用減除、利潤貢獻程度劃分及報繳所得稅之程序。該部將賡續研議建置線上申報系統,便利外國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報繳作業,以建構公平、合理及簡便之網路交易課稅環境。相關計算說明詳https://www.taxconsult.tw/2020/06/18/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交易課徵所得稅例/

自益信託房屋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與第三人,稽徵機關得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契稅申報。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

自益信託房屋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與第三人,稽徵機關得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契稅申報。

說明:

一、以自有房屋交付信託,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原房屋所有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自益信託),嗣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同意終止信託,該房屋歸屬於委託人,該委託人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該屋與第三人,為其連件向地政機關申辦塗銷信託登記及買賣登記(下稱連件登記)所需,稽徵機關得依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契稅申報:
(一)連件登記預先核發契稅繳款書、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申請書。
(二)原信託契約書。
(三)塗銷信託同意書。
(四)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五)其他有關文件。

二、連件登記契稅申報,稽徵機關預先核發之契稅繳款書、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以委託人為原所有權人,並記明「受託人OOO,適用於自益信託連件向地政機關申辦塗銷信託登記及買賣登記案件」。

三、契稅由鄉、鎮、市、區公所代徵者,連件登記案件,契稅申報由代徵機關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由稽徵機關受理。

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之獲利或損失應如何申報納稅?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

有許多高資產客戶,會利用黃金存摺買賣黃金作為投資理財工具。
不論是到銀樓買賣實體黃金、或是透過黃金存摺買賣,若有獲利當年度應主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因銀行只是黃金存摺的保管單位,銀行並沒有義務也不會寄發扣繳憑單通給客戶,以至於有許多客戶在當年度所得申報時疏漏申報黃金交易所得。若日後遭稅捐單位查獲,除了補稅外,還將會處以罰鍰。

投資人務必留意!!!!

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之獲利或損失應如何申報納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若有獲利,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1年7月至A銀行開立黃金存摺帳戶,以每公克1050元買進600公克黃金,後於103年9月以每公克1,200元出售600公克黃金,銀行手續費100元。甲君應將買賣黃金存摺之財產交易所得89,900元(即出售價格720,000元-買進價格630,000元-手續費100元)併入10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有出售財產之損益應主動計算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及裁罰。如有不明暸之處,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500)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號公告修正布第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心證櫃監字第10900582661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38980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三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 172條之 1第 4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 172條之 1之相關規定以 1項為限,提案超過 1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第四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五條(召開股東會地點及時間之原則)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第六條(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第七條(股東會主席、列席人員)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至少一席監察人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第八條(股東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存證)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九條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第十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第十一條(股東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第十二條(表決股數之計算、迴避制度)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十三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第十四條(選舉事項)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五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第十六條(對外公告)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 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十七條(會場秩序之維護)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第十八條(休息、續行集會)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第十九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確定未被消費者退貨,電商發票 可鑑賞期後寄發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

消費者在網路購物申請退貨時, 業者須收回發票或請消費者填寫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才能將該筆銷售取消、免課營業稅。但若消費者不配合寄回發票或是折讓單時,造成業者困擾。
業者可使用雲端發票或載具解決這問題。
但若是實體發票,業者須按規定開立發票但暫不寄給消費者、放在業者手上,並在發貨單上註記”發票號碼”、以免引起未開發票誤會,等到消費者鑑賞期後確定未做退貨,業者再寄出實體發票即可。

確定未被消費者退貨 電商發票 可鑑賞期後寄發

工商時報 林昱均 2020.06.13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許多消費者改用網路或電視購物代替出門購物,各電商營業人紛紛於銷售平台主打購物商品鑑賞期免費退貨、吸引消費者。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果是開立實體發票,可適用特別規範,鑑賞期後再寄發票給消費者即可。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如網購、電視購物等特種買賣,消費者因無法先行試用或檢視產品狀態,因此消保法賦予七天鑑賞期,消費者可直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官員指出,一般而言銷售貨品就要開立發票,而消費者退貨時,業者須收回發票或請消費者填寫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才能將該筆銷售取消、免課營業稅。

然而,電商反映,如在寄出產品後再開立實體發票,後續產品遭退回,中間會有時間差異,可能消費者已退貨、但實體發票才剛寄到。

為避免消費者於退貨時未將原開立發票一併退回,或不願配合填寫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造成買賣雙方困擾,財政部請業者採折衷方式,先依照「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實體統一發票,但是實體發票暫不寄給消費者、暫放在業者手上,並在發貨單上註記發票號碼、以免引起未開發票誤會,等到消費者鑑賞期後確定未做退貨,業者再寄出實體發票即可。

不過,官員表示,如果業者是開立無實體雲端發票,像是儲存於發票載具、手機條碼等,因為沒有寄送的時間差異,因此財政部仍規定業者要暫不寄給消費者、暫放在業者手上,並在發貨單上註記發票號碼、以免引起未開發票誤會,等到消費者鑑賞期後確定未做退貨,業者再寄出實體發票即可。

如果消費者選用無實體雲端發票並採取退貨方式,業者可請求消費者授權,再自行依發票號碼填寫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這筆銷售可列為不成立、免課營業稅。

繼承保單或是變更要保人應留意保單價值並完成贈與稅申報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

日前發生某民眾買了價值 1,772萬餘元的保單,因民眾不了解保單稅務之嚴重性,於變更要保人時未申報贈與,於變更完成九個月後,收到國稅局的函文,以6筆保單的保單價值為1千772萬3,744元,漏報贈與稅,除了補稅155萬餘元外,再罰1倍罰鍰,總共繳交國庫310萬餘元。

保單是一種有”價值”的金融商品,跟股票、存款相同,表彰一定的財產價值。
因此保單的移轉或繼承、要保人/受益人的變更,都涉及權利的移轉,應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 ,依法申報。

下面幾種常見保單變更或移轉狀況,應多加留意並完成稅務申報~

1.繼承保單

被繼承人生前為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保險,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保險之保單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納入”遺產總額”申報。
國稅局表示, 要保人就該等保單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額度內有保單質借及解約的權利,故該保單價值準備金,核屬被繼承人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縱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發生理賠的事由,但繼承人繼承該保單後,可主張解約退還已納保險費,亦可主張該保單仍繼續有效,故屬遺產稅核課範圍。

2.變更要保人

如本篇開頭所舉案例,保險法所稱之要保人係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有終止保險契約及取得解約金之權利,將要保人變更為他人等同將自己具財產價值之權利無償給予他人,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贈與行為,應按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認定贈與價額。
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

3.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

不少父母會替子女購買保險,會以子女為受益人或是中途將受益人變更為子女。
在此時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且該保險契約係屬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時,則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

4.夫妻間變更

夫妻之間變更要保人,係屬夫妻間財產之移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 項第6款規定,不必繳納贈與稅,但若夫妻間變更要保人,導致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且該保險契約係屬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時,則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

以上四種為常見保單稅務問題,請務必留意以免受罰。
若在稅務規劃、財產繼承等相關問題,歡迎與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