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及網路進步,跨境電子勞務服務,如FB臉書廣告、愛奇藝的串流影音、AirBNB或是hotels線上訂房及Amazon雲端等等新型態境外墊子勞務服務,企業對於上述新型態跨境電子勞務服務交易該如何界定及稅務該如何的申報,本篇有詳盡的說明,文章很長請耐心閱讀,並善用目錄及Ctrl+F 搜尋功能 ,若無耐心直接與我聯繫~ CASPER企業方舟粉絲頁,關注稅務與企業經營策略相關訊息 https://www.facebook.com/CasperEnterpriseArk/ 按讚追蹤並分享給需要的人。 稅務諮詢、股權規劃,全方位評估諮詢專線CASPER 0929231208 (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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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Q1:外國營利事業(外國機關團體比照適用)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所取得 之報酬,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據及相關規定為何? Q2:什麼是電子勞務? Q3:外國營利事業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服務取得之收入在何種情形下應歸屬為權利金? Q4: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於何種情形下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Q5;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分為哪幾類? Q6:大陸地區個人或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取得之臺灣地區來源收入,課徵方式為何?
貳、 我國來源收入認定 Q1:外國平臺業者所收取之報酬如何認定是否為我國來源收入? Q2:外國營利事業提供非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所收取之報酬如何認定是否為我國來源收入? Q3: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其所得稅與營業稅之課稅範圍是否相同?
叁、 所得計算 Q1: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經認定有我國來源收入,是否直接就收入課稅? Q2: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有我國來源收入,如何減除成本費用? Q3: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如何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Q4:外國營利事業自 106 年度起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其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受理機關為何? Q5: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經申請核定減除成本費用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其課稅所得額如何計算?
肆、交易樣態及課徵方式 Q1: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有我國來源收入,其所得稅課徵方式為何? Q2:外國非平臺業者利用自行建置之系統網路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其所得稅課徵方式? Q3:外國非平臺業者透過另一外國平臺業者之系統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買受人,並自行向買受人收取價款,該兩家外國營利事業之所得稅課徵方式為何? Q4: 外國非平臺業者透過另一外國平臺業者之系統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買受人,並委託該平臺業者收取價款,該外國平臺業者之所得稅課徵方式為何? Q5:國內營利事業或個人透過外國平臺業者之系統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並自行收取價款,該外國平臺業者之所得稅課徵方式為何? Q6:國內營利事業或個人透過外國平臺業者之系統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並委託該平臺業者收取價款,該外國平臺業者之所得稅課徵方式為何? Q7: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如非屬 Q2 至 Q6 之交易型態,應如何處理?
伍、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Q1: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什麼情況下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 Q2: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其適用之稅率為何? Q3: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應於何時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 Q4: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如以外幣計價,於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如何折算為新臺幣金額? Q5: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應如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 Q6: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報所得稅,其申請所得稅資格登記作業程序及應檢附文件為何? Q7:外國營利事業線上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何時辦理變更登記? Q8:外國營利事業或其納稅代理人如接獲稽徵機關核准申請所得稅資格登記之通知後,如何申辦帳號密碼? Q9: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如何繳納所得稅?可否直接以外幣計價報繳所得稅? Q10: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所得稅申報附件資料,應如何檢送? Q11: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所得稅申報資料如有錯誤,應如何辦理更正?
陸、納稅代理人 Q1:納稅代理人資格為何? Q2:納稅代理人之申請程序及受理機關為何?
柒、扣繳 Q1: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提供之跨境電子勞務,應如何辦理扣繳及申報? Q2: 外國平臺業者如主張按其平臺手續費收入依規定課稅,須檢附已完納我國所得稅之證明,應如何辦理? Q3:外國平臺業者轉付價款予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之款項為外幣時,外國平臺業者辦理扣繳時應如何折算為新臺幣金額? Q4: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所得如有溢繳稅額如何辦理退稅?
捌、罰則 Q1:已依法辦理申報納稅,但經查有短漏報情形,處罰規定為何? Q2:未依法辦理申報納稅,但經查有短漏報情形,處罰規定為何? Q3:納稅代理人未依規定期限代理外國營利事業申報繳納稅款之處罰?
壹、總則
Q1:外國營利事業(外國機關團體比照適用)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所取得之報酬,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據及相關規定為何?
A1:依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下稱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及財政部 107 年 1 月 2 日台財稅字第 10604704390 號令(下稱財政部 107令)規定辦理。
Q2:什麼是電子勞務?
A2: 一、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如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等)使用之勞務。 二、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或以其他電子方式使用之勞務,包括線上遊戲、廣告、視訊瀏覽、音頻廣播、資訊內容(如電影、電視劇、音樂等)、互動式溝通等數位型態使用之勞務。 三、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例如經由外國營利事業之網路平臺提供而於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
Q3:外國營利事業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服務取得之收入在何種情形下應歸屬為權利金?
A3:外國營利事業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門技術、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等無形資產於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取得之收入,屬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6 款「權利金」性質,非屬銷售或提供電子勞務之範疇。
Q4: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於何種情形下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A4:外國營利事業如有我國來源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交易,係以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及該交易與我國經濟關聯性認定是否有來源收入。倘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交易與我國無經濟關聯性或經濟關聯性微小,例如銷售電子書或標準化軟體等,其取得之報酬非屬我國來源收入,無課徵所得稅問題。
Q5;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分為哪幾類?
A5: 基於課徵所得稅目的,依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經營模式及收取價款之方式,分下列兩類: 一、外國平臺業者: 指「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網路虛擬商店)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並向使用該平臺者收取平臺手續費。例如訂房平臺業者提供消費者(買方)經由訂房網站訂購飯店旅館(賣方),並向買賣一方或雙方收取平臺手續費。
二、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 指「提供非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銷售其提供買受人使用之電子勞務,例如外國營利事業在網路 上銷售電子書、標準化軟體、線上遊戲、線上音樂影視、線上廣告、雲端儲存運算、線上課程、線上視頻、線上社交、線上諮詢、線上資料庫、線上拍賣、線上直播等電子勞務,其模式包括: (一)透過自行架設之網站銷售電子勞務,並自行向買受人收取銷售價款。 (二)透過外國平臺業者銷售電子勞務,自行向買受人收取銷售價款,買賣雙方或一方另給付外國平臺業者手續費。 (三)透過外國平臺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並委由該平臺業者收取銷售價款,該平臺業者於扣除手續費後將剩餘價款交付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
Q6:大陸地區個人或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取得之臺灣地區來源收入,課徵方式為何?
A6:比照外國營利事業,準用財政部 107 年令規定。
貳、 我國來源收入認定
Q1:外國平臺業者所收取之報酬如何認定是否為我國來源收入?
A1:外國平臺業者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供境內外買賣雙方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進行交易,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我國境內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其向買賣雙方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例如外國營利事業 A 透過外國平臺業者 B 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個人甲,B 向 A 或甲收取之手續費或服務費,為 B 之我國來源收入;我國營利事業乙透過外國平臺業者 B銷售電子勞務予外國個人 C,B 向乙或 C 收取之之手續費或服務費,為 B之我國來源收入。
Q2:外國營利事業提供非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所收取之報酬如何認定是否為我國來源收入?
A2: 一、銷售之電子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 (一)外國營利事業於我國境外產製完成之商品(例如單機軟體、電子書等),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供我國境內買受人使用之電子勞務,僅改變其商品呈現方式,該外國營利 事業取得之報酬非為我國來源收入。但需經由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始可提供者,其取得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二)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勞務(例如: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音樂、線上視頻、線上廣告等)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其取得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 入。
二、銷售之電子勞務有實體使用地點: 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有實體使用地點之勞務(例如:飯店住宿、汽車出租、建築物修繕、表演及展覽活動),其勞務提供或經營地點在我國境內者,無論是否透過外國平臺業者銷售,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及第9款規定,其取得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如該勞務提供或經營地點在我國境外者,其取得之報酬非為我國來源收入。
Q3: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其所得稅與營業稅之課稅範圍是否相同?
A3: 一、所得稅與營業稅兩者課稅範圍有所不同。我國營業稅採消費地課徵原則,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因消費地在我國,我國有課稅權;所得稅則以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與我國具經濟關聯性,認定為我國來源收入,依規定課徵所得稅。依此,外國營利事業銷售電子勞務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惟非屬我國來源收入,無課徵所得稅問題;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惟屬我國來源收入,仍應課徵所得稅。
二、舉例說明: (一)外國非平臺業者銷售電子書予我國個人,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其無需經由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即可銷售電子書內容,非屬我國來源收入,無須課徵所得稅。 (二)我國境內個人透過外國平臺業者訂購國外飯店住宿支付款項予外國平臺業者,消費地(即飯店)位於境外,依消費地課徵原則,外國平臺業者所收取款項(內含平臺手續費),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惟外國平 臺業者收取之平臺手續費,係提供平臺供買賣雙方進行交易,其中買方於我國境內,與我國具經濟關聯性,該手續費收入屬我國來源收入,應課徵所得稅。
叁、 所得計算
Q1: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經認定有我國來源收入,是否直接就收入課稅?
A1: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經認定為我國來源收入,得申請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及按我國境內交易流程對其總利潤貢獻程度(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應課稅之所得額,再依所得額按適用之稅率課稅。
Q2: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有我國來源收入,如何減除成本費用?
A2: 分成下列 3 種情況: 一、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者,以我國來源收入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計算所得額。 二、無法提示帳簿、文據,但可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主要營業項目者: (一)提供非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以我國來源收入按其經核定主要營業項目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所得額。 (二)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依淨利率 30%計算所得額。 三、無法提供前述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主要營業項目者,以我國來源收入按稽徵機關核定之淨利率 30%計算所得額。 四、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淨利率高於前述二、三核定之淨利率者,按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
Q3: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如何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A3: 一、全部交易流程或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我國境內者: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 100%。例如外國 A 公司透過其自行架設之網站為我國公司甲提供線上廣告服務,且指定在我國境內播放。 二、可提示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總利潤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者:核實認定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三、不符合前述一之情形且無法提示前述二之證明文件者: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 50%。但稽徵機關查得實際境內利潤貢獻程度高於 50%,按查得資料核定。
Q4:外國營利事業自 106 年度起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其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受理機關為何?
A4:
外國營利事業自 106 年度起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其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受理機關為何
Q5: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經申請核定減除成本費用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其課稅所得額如何計算?
A5: 一、提示帳簿、文據核實認定成本費用者: 課稅所得額=(營業收入淨額-成本及費用)╳境內利潤貢獻程度+非營業收入總額—非營業費用總額 二、無法提示帳簿、文據,但經申請核定淨利率、利潤貢獻度者: 課稅所得額=營業收入淨額╳核定淨利率╳核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非營業收入總額—非營業費用總額
肆、交易樣態及課徵方式
Q1: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有我國來源收入,其所得稅課徵方式為何?
A1: 一、 屬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買受人為我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扣繳率 20%扣繳稅款。外國營利事業如已事先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扣繳義務人得依核定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該外國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依扣繳率 20%扣繳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二、 非屬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買受人為我國境內個人、境外個人或營利事業)者,依所得稅法第 73 條第 1 項及同法施行則第 60 條規定,應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Q2:外國非平臺業者利用自行建置之系統網路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其所得稅課徵方式?
A2:
如上例,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非平臺業者 A(下稱外國非平臺業者 A),透過自行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並自行收取價款者,其所得稅課徵如下: 一、電子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或有實體使用地點在我國境內,依買受人身分區分: (一)買受人為自然人甲:A 自甲所收取之價款,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自行或委託納稅代理人依規定(A 得併同申報申請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申報納稅。 (二)買受人為營利事業乙或機關團體丙: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乙或丙應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依 A 已事先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所得額,依扣繳率 20%扣繳稅款。
二、電子勞務有實體使用地點在我國境外: A 勞務提供地在我國境外,無我國來源所得,無須申報納稅,營利事業乙或機關團體丙給付 A 價款時亦無需扣繳。
Q3:外國非平臺業者透過另一外國平臺業者之系統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買受人,並自行向買受人收取價款,該兩家外國營利事業之所得稅課徵方式為何?
A3:
如上例,外國非平臺業者 A 透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平臺業者 B(下稱外國平臺業者 B)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並自行收取價款,由外國非平臺業者 A 支付平臺手續費予外國平臺業者 B(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其所得稅課徵如下:
一、電子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或有實體使用地點在我國境內: (一)外國非平臺業者 A 所得稅課徵方式,依買受人身分區分: 1.買受人為自然人甲:A 自甲所收取之價款,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自行或委託納稅代理人依規定(A 得併同申報申請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申報納稅。 2.買受人為營利事業乙或機關團體丙: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乙、丙於給付時,應按給付額或依A已事先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所得額,依扣繳率20%扣繳稅款。 (二)外國平臺業者 B 之所得稅課徵方式: B 透過網路建置交易平臺供境內外買賣雙方交易,又交易之一方為我國境內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與我國具經濟關聯性,B 向 A 收取之平臺手續費為我國來源收入,應由 B 自行或委託納稅代理人依規定(B 得併同申報申請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申報納稅。
二、電子勞務有實體使用地點且在我國境外: (一)外國非平臺業者 A 之所得稅課徵方式: A 銷售之電子勞務有實體使用地點在我國境外,無論是取得自然人甲或營利事業乙或機關團體丙所支付之價款,非我國來源收入,A 無須繳納我國所得稅。 (二)外國平臺業者 B 之所得稅課徵方式: B 透過網路建置交易平臺供境內外買賣雙方交易,又交易之一方為我國境內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與我國具經濟關聯性,B 向 A 收取之平臺手續費為我國來源收入,應由 B 自行或委託納稅代理人依規 定(B 得併同申報申請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申報納稅。
Q4: 外國非平臺業者透過另一外國平臺業者之系統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買受人,並委託該平臺業者收取價款,該外國平臺業者之所得稅課徵方式為何?
A4:
如上例,外國非平臺業者 A 透過外國平臺業者 B 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並委由外國平臺業者 B 收取價款,外國平臺業者 B 於扣除平臺手續費後,將剩餘款項轉付予外國非平臺業者 A,其所得稅課徵方式依買受人身分區分如下:
一、買受人為自然人甲:B 自甲所收取之價款,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自行或委託納稅代理人依規定(B 得併同申報申請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申報納稅。
二、買受人為營利事業乙或機關團體丙: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乙、丙於給付時,應按給付額或依 B 已事先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所得額,依扣繳率 20%扣繳稅款。
三、B 如主張以其收取之銷售價款減除轉付予外國非平臺業者 A 價款後之平臺手續費收入,依規定課徵所得稅者: (一)A 取得之款項如屬我國來源收入(例如提供電子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或有實體使用地點且在我國境內者),B 於轉付價款時,應扣繳稅款,並於每月 10 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填報營利事業 所得稅扣繳明細申報書(外國平臺業者彙報轉付所得專用) 向稽徵機關彙報其轉付價款扣繳稅款計算資料。其按前述一、二課徵方式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買受人為甲:B 得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檢附相關合約及轉付價款憑證及轉付明細(包含所得人名稱、所得人統一編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證、所得人國別、轉付年度、轉付金額等資料) 及經稽徵機關核驗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明細申報書,將轉付價款於營業收入調節表中調整減除。
買受人為乙或丙:乙、丙按給付額扣繳稅款後,B 得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提示前述 1.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重行核算所得額並退還溢扣繳之稅款。
(二)A 取得之款項非屬我國來源收入(例如電子勞務有實體使用地點但在我國境外),B 按前述一、二課徵方式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買受人為甲:B 得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檢附相關合約及轉付價款憑證及轉付明細(包含所得人名稱、所得人統一編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證、所得人國別、轉付年度、轉付金額等資料) ,將轉付價款於營業收入調節表中調整減除。
買受人為乙或丙:乙、丙按給付額扣繳稅款後,B 得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提示前述 1.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重行核算所得額並退還溢扣繳之稅款。
Q5:國內營利事業或個人透過外國平臺業者之系統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並自行收取價款,該外國平臺業者之所得稅課徵方式為何?
A5:
如上例,國內營利事業丁或自然人戊透過外國平臺業者 B 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並自行收取價款,由國內營利事業丁或自然人戊支付平臺手續費予外國平臺業者 B。 B 透過網路建置交易平臺供境內外買賣雙方交易,又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我國境內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與我國具經濟關聯性,其取得平臺手續費收入為我國來源收入,依平臺手續費給付人身分,B 之所得稅課徵方式: 一、給付人為戊:應由 B 自行或委託納稅代理人依規定(B 得併同申報申請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申報納稅。 二、給付人為丁:應由丁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依 B 已事先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所得額,依扣繳率 20%扣繳稅款,並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Q6:國內營利事業或個人透過外國平臺業者之系統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並委託該平臺業者收取價款,該外國平臺業者之所得稅課徵方式為何?
A6:
如上例,國內營利事業丁或自然人戊透過外國平臺業者 B 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並委由外國平臺業者 B 收取價款,外國平臺業者 B 於扣除平臺手續費後,將剩餘款項轉付予國內營利事業丁或自然人戊。
外國平臺業者 B 之所得稅課徵方式,依買受人身分區分如下: 一、 買受人為境內自然人甲或境外買受人 C:B 自甲或 C 所收取之價款,應自行或委託納稅代理人依規定(B 得併同申報申請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申報納稅。B 主張以其收取之銷售價款減除轉 付我國營利事業或自然人價款後之平臺手續費,課徵所得稅,應於申報時檢附相關合約及轉付價款憑證及轉付明細(包含所得人名稱、所得人統一編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所得人國別、轉付年度、轉付金額等資料)。
二、 買受人為境內營利事業乙或機關團體丙: (一)乙、丙於給付時應按給付額或依 B 已事先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貢獻程度計算之所得額,依扣繳率 20%扣繳稅款,並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二)B 得提供相關合約及轉付價款憑證及轉付明細(包含所得人名稱、所得人統一編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所得人國別、轉付年度、轉付金額等資料),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重行核算所得額並退還溢扣繳之稅款。
Q7: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如非屬 Q2 至 Q6 之交易型態,應如何處理?
A7: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非屬前開 Q2 至 Q6之交易型態,但為我國來源所得,仍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如有疑義,可向主管稽徵機關洽詢。
伍、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Q1: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什麼情況下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
A1: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與我國具經濟關聯性,所取得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且非屬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買受人是我國境內個人、境外個人 或營利事業),應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申報納稅。
Q2: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其適用之稅率為何?
A2:依所得稅法第 73 條第 1 項、同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第 3 項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3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適用稅率為 20%。
Q3: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應於何時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
A3:外國營利事業應自行或委託納稅代理人於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申報上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前項申報之末日如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以該日之次一政府行政機關上班日為申報之末日。
Q4: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如以外幣計價,於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如何折算為新臺幣金額?
A4: 一、營業收入如以外幣計價且已申報營業稅,應以申報營業稅之銷售額彙總計算之。 二、申報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之營業收入,應按所得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如無,採現金買入匯率)之年度平均匯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折算新臺幣金額。 三、申報之成本費用、非營業收入、非營業費用、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應採與營業收入相同匯率折算新臺幣金額。 四、 第二點每月之末日如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以該日之次一政府行政機關上班日為期間之末日。 五、 匯率公告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 ∕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匯率說明及下載)。
Q5: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應如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
A5: 該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納稅代理人於所得年度次年 5 月 1 日至 5 月31 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申報納稅,步驟如下: 一、點選「申請資格(含代理人)登記」辦理資格登記。(以前年度已辦理資格登記,免再辦理) 二、 登記經核准後,點選「申請帳號密碼」辦理帳號密碼註冊登記。(以前年度已申請帳號密碼,免再申請) 三、點選進入「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登錄及變更」填列申報資料。
Q6: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報所得稅,其申請所得稅資格登記作業程序及應檢附文件為何?
A6:
Q7:外國營利事業線上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何時辦理變更登記?
A7:外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事項(包含變更委託之納稅代理人、變更代理期間或銀行繳/退稅帳戶資訊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至我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專區/營 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申請資格(含代理人)登記〕申請變更登記。
Q8:外國營利事業或其納稅代理人如接獲稽徵機關核准申請所得稅資格登記之通知後,如何申辦帳號密碼?
A8: 一、外國營利事業: (一)已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者(有統一編號): 沿用營業稅專區之帳號密碼,不須再申請。 (二)未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者(無統一編號):外國營利事業於接獲稽徵機關 核 准 申 請 資 格 登 記 之 通 知 後 , 應 至 財 政 部 稅 務 入 口 網 ( 網址: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 申請帳號密碼)辦理帳號密碼註冊登記。 二、納稅代理人: 納稅代理人於接獲稽徵機關核准代理之外國營利事業申請資格登記之通知後,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申請帳號密碼) 辦理帳號密碼 註冊登記。
Q9: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如何繳納所得稅?可否直接以外幣計價報繳所得稅?
A9: 一、外國營利事業有納稅代理人者,可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繳納: (一)現金繳稅者,於申報系統中點選「臨櫃繳稅」列印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其應納稅額在新臺幣 2 萬元以下者,可持前開繳款書至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 (二)匯款繳稅者,應自行負擔匯費及相關處理手續費。
二、外國營利事業無納稅代理人者,可以專戶匯款方式繳稅(相關說明詳 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相關書表下載),並應自行負擔匯費及相關處理手續費。外國營利事 業如無法於境外兌換新臺幣匯款繳稅時,由匯款銀行採電文方式(電文型式 MT103)洽詢臺灣銀行城中分行(BKTWTWTP045)其應繳新臺幣之等值外幣金額,再由臺灣銀行城中分行回復相關兌換匯率及手續費資訊,請留意電文往來時間,避免逾繳納期限匯款。
Q10: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所得稅申報附件資料,應如何檢送?
A10: 一、資格證明暨納稅代理人相關文件: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申請資格(含代理人)登記〕路徑下點選附件檔案進行上傳。 二、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文件:如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及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或核准函、營業收入調節表、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聲明事項表等,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登錄及更正/法定期限內申報及更正/繳稅及申報書上傳)點選附件檔案進 行上傳。 三、所有上傳檔案必須填寫檔案內容,資格證明暨納稅代理人相關文件限定上傳 doc, docx, xls, xlsx, odt, ods, zip ,rar, pdf, jpg, tif 或gif 檔,各最多上傳 5 個檔案且檔案大小合計不得超過 8MB;申報營利事 業所得稅相關文件限定上傳 pdf 檔,且單一檔案大小不得超過 10MB。
Q11: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所得稅申報資料如有錯誤,應如何辦理更正?
A11: 一、申報繳納期限內:如須更正申報資料,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登錄及更正/法定期限內申報及更正)重新上傳申報資料。 二、逾申報繳納期限:如須更正申報資料,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登錄及更正/逾法定期限內申報 及更正)申請更正申報資料。
陸、納稅代理人
Q1:納稅代理人資格為何?
A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者,可擔任外國營利事業之納稅代理人: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Q2:納稅代理人之申請程序及受理機關為何?
A2: 一、申請程序: 外 國 營 利 事 業 應 至 財 政 部 稅 務 入 口 網 〔 網 址 : https//www.etax.nat.gov.tw ∕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 專區∕申請資格(含代理人)登記〕,線上申請核准,併同上傳承諾書、委任書文件;變更代理人時,亦同。 二、受理機關: (一)委由個人者:為個人通訊地址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二)委由營利事業者:為營利事業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柒、扣繳
Q1: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提供之跨境電子勞務,應如何辦理扣繳及申報?
A1: 一、 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為勞務買受人時,其支付價款予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包括外國非平臺業者或外國平臺業者),如屬我國來源收入,應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扣繳 20%稅款。該跨境銷售電子勞務 之外國營利事業已事先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扣繳義務人得依核定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該外國營利事業之所得額,按所得額扣繳 20%稅款。
二、 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透過外國平臺業者銷售電子勞務,自行向買受人收取銷售價款,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另支付手續費予外國平臺業者,應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依外國平臺業者已事先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所得額,扣繳 20%稅款。
三、 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透過外國平臺業者銷售電子勞務,未自行收取而係由該平臺業者收取銷售價款者,該平臺業者於扣除手續費後將剩餘價款轉付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無須扣繳該外國平臺業者手續費之所得稅款。
Q2: 外國平臺業者如主張按其平臺手續費收入依規定課稅,須檢附已完納我國所得稅之證明,應如何辦理?
A2: 外國平臺業者如主張依其收取之銷售價款減除轉付予外國非平臺業者款項後之平臺手續費收入依規定課稅,且該轉付款項屬我國來源收入,其應於轉付價款時扣繳稅款,並於每月 10 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明細申報書(外國平臺業者彙報轉付所得專用)向國稅局彙報。
Q3:外國平臺業者轉付價款予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之款項為外幣時,外國平臺業者辦理扣繳時應如何折算為新臺幣金額?
A3: 一、 外國平臺業者轉付款項如以外幣計價者,應按轉付當月末日(如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一政府行政機關上班日為期間之末日)臺灣銀行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如無,採現金買入匯率)折算新臺幣金額。
二、 匯率公告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 ∕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 稅∕匯率說明及下載)。
Q4: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所得如有溢繳稅額如何辦理退稅?
A4:自 106 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取得之報酬已扣繳之稅款,如與按稽徵機關核定實際所得額或核定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轉付比率計算所得額之應扣繳稅款不同,致有溢繳之扣繳稅額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 5 年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應受理國稅局申請退還,並由應受理國稅局轉由各該轄區國稅局辦理退還溢扣繳稅款;其應受理稽徵機關、申請方式、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 應受理國稅局: (一)外國營利事業自行申請之案件,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二)外國營利事業委由代理人申請之案件,為代理人所在地國稅局。
二、 申請方式:彙總其截至申請退稅前於各國稅局轄區內已扣繳稅款,並按扣繳單位及其所在地轄區國稅局分別填列申請退還溢扣繳稅款金額彙總表,計算其溢繳稅款之總數,向應受理國稅局(總局)彙總申請退還溢繳稅額。
三、 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 (二)授權書(自行申請者免附)。 (三)經稽徵機關核定實際所得額、淨利率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應檢附核准函(影本)。 (四)外國平臺業者申請以所收取之銷售價款減除轉付價款後之平臺手續費課徵所得稅,並申請退稅者,其收取銷售價款後如將部分價款轉付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我國營利事業或個人,應檢附相關合約及轉付價款憑證及轉付明細(包含所得人名稱、所得人統一編證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證、所得人國別、轉付年度、轉付金額等資料) 如該轉付價款為外國非平臺業者之我國來源收入,應檢附已完納我國所得稅之證明(例如:經稽徵機關核驗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明細申報書);如轉付價款非屬我國來源收入或轉付對象為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個人,免檢附完納我國所得稅之證明。 (五)合約書(影本)。 (六)請款證明(影本)。 (七)扣繳憑單備查聯(第 2 聯)。 (八)申請退還溢扣繳稅款金額彙總表(單一扣繳單位者免檢附) 。
捌、罰則
Q1:已依法辦理申報納稅,但經查有短漏報情形,處罰規定為何?
A1: 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應處以所漏稅額 2 倍以下之罰鍰。
Q2:未依法辦理申報納稅,但經查有短漏報情形,處罰規定為何?
A2: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2 項規定,應照補徵稅額,處 3 倍以下之罰鍰。
Q3:納稅代理人未依規定期限代理外國營利事業申報繳納稅款之處罰?
A3:依所得稅法第 113 條規定,納稅代理人如違反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時,適用有關納稅義務人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