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虛擬貨幣如比特幣、乙太幣、狗狗幣等虛擬貨幣投資盛行,相關投資漲幅亦驚人,令許多人趨之若鶩。
政府各主管機關對於這些虛擬貨幣、加密貨幣等新興投資工具陸陸續續公布多項規範,以明確相關責任義務。
這些規範包含虛擬貨幣交易所成立、洗錢防制法之規定等法律問題;挖礦報酬或交易所得之獲利的稅務問題。
投資人除留意其投資風險亦應謹慎處理相關稅務及法律問題。
中央銀行定義比特幣並非貨幣
2013年中央銀行發出新聞稿,指出比特幣並非貨幣,接受者務請注意風險承擔問題。
文中提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非真正通貨、不由任何國家央行所發行、不具法償效力,持有者須承擔可能無法兌償或流通之風險。
比特幣並非貨幣,接受者務請注意風險承擔問題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金融與支付系統之穩定,並確保新臺幣為法定國幣之地位,央行與金管會呼籲社會大眾,務請注意接受、交易或持有比特幣衍生之相關風險(詳附件),謹說明如次:
一、比特幣不是貨幣
(ㄧ) 比特幣非為社會大眾普遍接受之交易媒介,且其價值不穩定,難以具有記帳單位及價值儲存之功能,不具真正通貨(real currency)特性。
(二) 比特幣非由任何國家貨幣當局所發行,不具法償效力,亦無發行準備及兌償保證,持有者須承擔可能無法兌償或流通之風險。
(三) 依據中央銀行法規定,央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國內之一切支付,方具有法償效力。
二、比特幣屬高度投機之數位「虛擬商品」,且缺乏專屬法規之交易保障機制,國人如接受、交易或持有比特幣,務請特別注意下列風險:
(ㄧ) 價格波動大,可能產生投資風險或兌換風險。
(二) 儲存於電子錢包之比特幣,具有易遭駭客竊取、病毒攻擊而平白消失之風險。
(三) 往來之交易平台可能遭駭客入侵、惡意倒閉,或因涉及非法交易而遭政府關閉之風險。
(四) 淪為販毒、洗錢、走私等非法交易工具之風險。
(五) 欠缺專屬法律保障之風險。
三、央行與金管會將本於中央銀行法(第2、13條)、金管會組織法(第1、2條)之職權,對於金融機構如辦理涉及比特幣之相關業務,於適當時機,依據相關法令,採取必要之措施。
金管會定義為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7月3日公布 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函文,將其虛擬貨幣/加密貨幣定義為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發布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之令。
發布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之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二、所稱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係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具流通性及下列投資性質者:
(一)出資人出資。
(二)出資於一共同事業或計畫。
(三)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
(四)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加密貨幣交易所洗錢防制規定
金管會聲明暫時沒有打算開放國內發行任何虛擬貨幣現貨ETF、期貨等商品。包括中央銀行與金管會目前都將比特幣定位為數位「虛擬商品」,並要求台灣虛擬幣交易平台做到,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及可疑交易申報。
並於110年6月30日金管銀法字第11002720401號令訂定發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陸續提出相關規範,包含要求業者提交洗錢防制聲明書並明定專責人員;公告洗錢防制之態樣例示,作為業者辦理洗錢防制監控業務之參考。
小結
依照目前政府所發布的新聞稿及公告的法規,可以看出目前主管機關將虛擬貨幣定義為非貨幣、屬於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並提出對平台業者的規範並逐步落實洗錢防制的責任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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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稅務
目前財政部賦稅署對於虛擬通貨所發之新聞稿,是針對買賣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且依櫃買中心規定辦理者,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所以相關對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的課稅立場,從立法院諮詢財政部長,財政部長的回答中得知。
財政部長表示商品交易有所得就要繳稅。
財政部透過金管會列管的八家虛擬通貨平台業者數據掌握近兩年課稅資料,已課到608萬元營業稅收。
虛擬貨幣若不具證券性質,而是屬於商品性質的加密貨幣,買賣有獲利屬於財產交易所得,必須納入課稅範圍。
個人交易虛擬貨幣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目前金管會列管八家虛擬通貨平台業者導入實名制後,各類虛擬通貨(如比特幣、狗狗幣、魷魚幣等)交易有效歸屬個人帳戶,財政部按此計算課徵個人綜所稅。
個人挖礦所得可減除成本費用後,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個人挖礦取得加密貨幣即為賺取收入,計算課稅時,依總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像是挖礦所購買的電腦設備、電費等,剩下即為所得,需計入綜所稅課稅。
小結
目前財政部課稅資料來源是自平台業者所提交的資料中取得,因金管會對於交易平台要求實名制,財政部可藉此來掌握個人交易金額。
同時,財政部長也明確表示若交易虛擬貨幣而取得之收益之個人,應如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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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規及相關連結
中央銀行
金管會
發布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之令。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文件、資料及方式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2條規定之解釋令
財政部
買賣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且依櫃買中心規定辦理者,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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