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如何節稅?
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及節稅方式就看這篇。
當被繼承人過世時,關於遺產價值及遺產稅該如何計算,本篇即一次說清楚~
遺產稅額計算步驟
第一步:確定遺產繼承人
第二步:計算遺產價值(遺產總額)
第三步:計算遺產稅免稅額及扣除額
第四步:計算應繳遺產稅額及繳納方式
第一步:確定遺產繼承人
1.1誰是遺產繼承人?其繼承的順序如何規定?
依照民法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不論哪一順位的繼承人都必須跟被繼承人的配偶共同繼承。配偶以外,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
- 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舉例來說,如果A過世了,死亡時有配偶及子女,那就由A的配偶及子女繼承遺產,後順位的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就沒辦法繼承;但如果A沒有生小孩,就沒有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就會由A的爸媽取得繼承權,並與當然繼承之配偶共同繼承遺產;又如果A的爸媽已經過世了,沒有第二順位的繼承人,才會由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及A的配偶共同繼承遺產。
1.2代位繼承人
如果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則將有「代位繼承人」(民法第1140條),亦即將由被繼承人之孫輩代子輩之繼承順序,而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舉例來說,如果A有三個子女a、b、c,三個子女又個別有子女a1、b1、c1,a在A死亡前便已過世,即便親等近的子女b和c還健在,a1仍可「代位」已經過世的a取得A的繼承權。
1.3何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夫妻任一方死亡,死亡的一方財產較多,在世的一方即可自行向國稅局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樣做的話,將低死這的遺產進而節省遺產稅,詳細說明及計算方法如下:
- 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不包括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負債=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負債=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X1/2=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上限。請注意: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必需在知道雙方有剩餘財產差額起2年內,並且在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也就是一方死亡或離婚、判決離婚)起5年內行使,逾期就會喪失請求權。
- 生存的配偶可以自行向國稅局提出扣除該差額的請求,不須再檢附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
- 例如:丈夫過世,其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1,000萬元,太太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200萬元,那麼太太就可以取得400萬元的剩餘財產請求權,該400萬元列為被繼承人遺產之扣除額。(財政部86.2.15台財稅第851924523號函)(民法第1030條之1)(法務部85.6.29法85律決15978號函)(財政部87.1.22台財稅第871925704號函)(財政部94.6.29台財稅第09404540280號函)
1.4繼承人有拋棄繼承者,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的話,應該要由同一順序其他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申報。
如果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話,則由次一順序的繼承人申報。
各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時候,則由配偶申報。如果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不明的時候,要由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申報。(民法第1176條)
1.5繼承人應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權?
1.如要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規定,應該在得知他有繼承權那天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申報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
2.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如果未在繼承開始起算3年內(繼承發生日在81年9月18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開始者,自實施當天起算),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那麼就當作拋棄繼承權。
1.6拋棄繼承者不得扣除遺產稅繼承人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父母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病人,且於繼承開始前已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者,申報遺產稅時,除可於遺產總額中依身份別適用繼承人扣除額外,每人得再加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618萬元,但是特別籲請民眾注意,上述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權情形,則無法適用上述扣除規定;另被繼承人本人亦無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適用。
舉例說明:
甲君死亡時遺有配偶、母親及已成年之子女3人,甲君及其中一名子女為重度身心障礙者,甲君之遺產稅可列報上述扣除額為1,384萬元(配偶493萬元+母親123萬元+子女50萬元×3+子女身心障礙618萬元=1,384萬元)。但是如該名重度身心障礙之子女拋棄繼承權,則僅能扣除716萬元(配偶493萬元+母親123萬元+子女50萬元×2=716萬元)。
上述繼承人雖未於繼承開始前取得前述之證明文件,惟如能提示醫院鑑定文件證明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已具重度身心障礙之條件,僅係繼承開始後基於相同事由始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鑑定,仍可依規定扣除618萬元。
1.7遺產稅辦理申報時間?
1.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該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的時候,應該在法定申報期限內,準備被繼承人除戶資料、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果有選定遺囑執行人的,還要準備合法的遺囑影本,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理由時,無法在延長期限內申報時,可詳述不能如期申報的理由,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延長期限,納稅義務人應該在核准延長期限內辦理申報。
2.如果被繼承人是受死亡宣告,申報期限應從法院判決宣告死亡那天起算。
3.由法院選定之遺產管理人申報者,以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內申報;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上開期間內如期申報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之規定申請延長申報期限,其已在申報期限或延期申報期限內向法院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提出申報。
4.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死亡,經大陸地區有關單位出具死亡證明,應在死亡證明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那一天起算6個月內辦理申報。
5.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應該在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並且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在期限內申報,應該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表示的當天起算2個月內,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但是繼承案件有大陸地區以外的納稅義務人,那麼就應先由大陸地區以外的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
6.大陸地區繼承人於繼承表示期間屆滿前,如取得在臺戶籍成為臺灣地區人民,得以此身分依法繼承遺產。
7.香港居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時,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
要注意的是~~
被繼承人所留的財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第二步:計算遺產價值(遺產總額)
在這階段我們要清點被繼承人的財產並計算遺產的價值,各項資產價格的認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若被繼承人如果是受死亡宣告的,以法院宣告死亡日的時價為準。
這一段落有點長,且各資產價值計算方式不同,慢慢看下去~
2.1遺產稅課稅範圍,依身分
死者身份 | 遺產稅課稅範圍 |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 | 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 | 中華民國境內全部遺產 |
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 | 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 |
2.2遺產稅課稅範圍_依財產種類?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
1.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遺留的不動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比如說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的出資、礦業權……等。
2.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和各順序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
3.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成立信託時,其信託財產。
4.被繼承人為信託關係存續中之受益人時,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
各項遺產之價值認定如下:
財產種類 | 價值認定 |
---|---|
房屋、土地、不動產 | 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
公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上市、上櫃或興櫃之有價證券,依繼承開始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公司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
未上市公司股票,獨資、合夥之商號 |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遺產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如屬平日有帳務紀錄並辦理年度結算申報之投資之獨資、合夥商號的投資也是這樣處理,如果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以登記資本額估算。 |
地上權 | 地上權的設定假如沒有訂年限,是以1年地租額的7倍計算遺產價值,如果有訂期限,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1條各款規定計算遺產價值,另外地上權假如沒有訂年租,那麼地租是按申報地價年息4%計算遺產價值。 |
被繼承人購買土地,迄死亡時尚未辦理移轉登記 | 被繼承人生前購買的土地,雖然在死亡的時候,還沒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經查明該買賣行為確係被繼承人所為並且不是虛偽買賣,則基於買賣關係存在,他有請求登記的權利,這項債權屬於「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該在死亡的時候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可以按死亡時請求標的之公告土地現值估價。 例如:張三死亡前購買土地總價款為1000萬元,其公告現值為400萬元,並已全數支付,但是還來不及辦理過戶就去世,繼承人可以申報張三有債權400萬元。但是若被繼承人死亡前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到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所遺「請求移轉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權利」,經查得實際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實際成交價估算債權價額,確無法查得者,債權價額則以公告土地現值估算,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 |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到死亡時還沒有把所有權登記給對方,那麼這筆土地還是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該加入遺產總額,至於出售該地所取得之價款,如果在死亡的時候,還有留存的部分,也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但是相對的也對土地買受人有未完成的過戶移轉義務,如同被繼承人還沒清償的債務一般,所以也要將等額的土地價值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例如某甲出售一筆土地,公告現值200萬元,到死亡時還沒有辦理移轉登記,那麼申報時要把這筆土地200萬加入遺產總額,並且列未償債務200萬元,如果還有應收未收的土地尾款,也算被繼承人的債權,必須併入遺產課稅。申報的時候請檢附買賣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價款支付證明等。(財政部72.3.3台財稅第31402號函) |
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之財產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 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者 |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如有繼承因未達課徵標準而未繳納遺產稅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將該項財產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3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已如期申報遺產稅,經核定甲君之遺產總額為1,000萬元,因未達遺產稅課徵標準而核發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嗣甲君之配偶乙君於108年4月21日死亡,由於乙君死亡前5年內有繼承自甲君且未繳納遺產稅之遺產,因此乙君之繼承人丙君應將乙君繼承自甲君之遺產併入乙君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 | 被繼承人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者,分別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之遺產價額,但是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其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則不適用前述扣除的規定。 其他應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項目: |
其他應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項目: | 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因為重病已經無法自行處理事務的期間,所出售的財產和舉借的債務,繼承人要負責說明及證明這些錢的用途,如果沒有辦法提出具體的用途證明,這些資金都必須併入遺產課稅。 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財政部86.9.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財政部94.09.30台財稅第09404571910號) |
免予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項目: |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及撫卹金,係屬被繼承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財政部86.9.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被繼承人生前未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檢附相關文件, 按其生存期間佔課稅期間之比例自遺產稅額中扣除 。 |
第三步:遺產稅免稅額及扣除額
遺產稅免稅額
目前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即每個被繼承人的財產總額可以先扣除1200萬。
遺產稅扣除額
1.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93萬元。
2.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舉例說明,該未成年子女今年10歲,可扣除金額為50萬元,再加上距離20歲尚有10年,每年可加扣除50萬元,10年計可多加扣除500萬元,所以該未成年子女可適用扣除額合計550萬元。
3.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23萬元。
4.第1款至第3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618萬元。
5.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申報時要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要特別注意的是身心障礙者如果是依順序可取得繼承權而拋棄繼承的就不能扣除。
6.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7.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 80﹪、60﹪、40﹪及 20﹪。
8.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9.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10.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23萬元計算。
11.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12.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第四步: 計算應繳遺產稅額及繳納方式
遺產總額、課稅遺產淨額
遺產總額:(即第二步驟計算出之金額)
課稅遺產淨額 = 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 (即第二步驟計算出之金額 – 第三 步驟計算出之金額 )
遺產稅稅率
遺產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50,000,000以下 | 10% | 0 |
50,000,001-100,000,000 | 15% | 2,500,000 |
100,000,001以上 | 20 % | 7,500,000 |
應納遺產稅額
應納遺產稅額 = 課稅遺產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扣抵稅額及利息
遺產稅計算範例
甲君於106年5月12日死亡,遺產總額8,000萬元、免稅額1,200萬元、扣除額716萬元,請問遺產稅應納稅額多少?
遺產總額 80,000,000 減 免稅額 12,000,000 減 扣除額 7,160,000
等於課稅遺產淨額 60,840,000
課稅遺產淨額 60,840,000 乘稅率15% 減累進差額2,500,000減 扣抵稅額及利息 0
等於本次應納遺產稅額6,626,000
繼承人按照上述四個步驟即可以算出應繳納之遺產稅額,再去國稅局完成申報及繳納的動作。
若尚有其他不明瞭或是特殊例外之狀況,如遇到其他繼承人不願意配合辦理或是想事先規劃遺產或是分配等情形,歡迎與我聯繫~
遺產稅節稅方式
1.善用每年的贈與額度及子女婚嫁的贈與額度
220萬的贈與稅免稅額度
每年每人都有220萬的贈與稅免稅額,但有許多人誤會220萬的計算方式。
這220萬的贈與稅免稅額度計算方式是每1位贈與人每1年220萬元為限,也就是每1位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累計贈與金額合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可免徵贈與稅。
例如,王爸爸贈與給二個子女一人110萬,合計贈與額度220萬這樣免稅。
若是王爸爸每個子女都贈與200萬,這樣總共是贈與出去400萬,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度所規定的220萬。
超過的部分180萬(400萬-220萬),要課贈與稅10%。
所以可以事先利用每年贈與額度將財產移轉給下一代來降低遺產總額。
但要注意的是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的贈與,視同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
2.利用剩餘財產請求權
被繼承人若有配偶,且配偶之財產低於被繼承人,此時,配偶即可主張剩餘財產請求權已降低被繼承人之遺產。
3.利用遺產價值計算與實際價值計算上的落差
常見的方式是以附有債務之方式購置不動產,若不幸發生繼承案件時;
一來其債務可作為遺產扣除額;二來,前面文章提到,不動產計以公告價格計入遺產總額。
一般來說,公告價格與市價都有不少的落差。
要注意的是這樣的操作於繼承人日後出售房地產時,會有房地合一課稅問題,繼承人應多加留意。
4.事先做好規劃
曾有客戶來諮詢,說她公公過世,遺產稅估計要繳9000萬,她來問我有沒有甚麼節稅的方式。
這是實務上很常遇到的狀況是,客戶總在親人重病、意識不清或過世後才想到要來規畫遺產跟繼承相關問題。
在這樣的情況下,尤其若是被繼承者也已經過世了,我們能做的大概能做的就是幫客戶算出應繳稅額,其他的,什麼都不能做了。
所以,高資產客戶或是企業主,應提早將資產及股權做好規劃,以防意外。
為遺產節稅需求下列事項不要做
1.為節稅需求,於過世前或生病後投保。
許多人投保之目的是為避稅需求,此行為已涉及租稅規避,為法所不許。
國稅局針對此類繼承人領取被繼承人死亡人壽保險金時,處予補稅裁罰案例時有所聞。
稅局已針對下述八大樣態投保,列入實質課稅
“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鉅額投保、保費略高”
為免爭議,八大樣態之投保應盡量避免。
投保及保險課稅_保險要怎麼保才免稅?你保對了嗎? – Casper 企業方舟 (taxconsult.tw)
2.沒有任何理由,於被繼承人生前移轉資產
常有子女在長輩病重時,自其戶頭大量提取存款,當長輩過世後,國稅局追查其流向,統稱說是付醫藥費或是生活費等等卻又提不出和醫療單據或是開銷證明,這些被大量提取的存款即會被認定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予以補稅裁罰。
另外,因被繼承者死亡前二年之贈與,亦視為被繼承者之遺產。
目前因夫妻贈與免稅,曾實際發生被繼承人某甲於108年3月間死亡,經稅局查得某甲死亡前2年內自其銀行帳戶轉帳600萬元予配偶乙,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贈與情事,但乙君申報甲君遺產稅時,未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該局除將該筆贈與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外,並對乙君處以罰鍰。繼承人申報時,應特別留意。
3.為規避遺產稅,取巧安排被繼承人資產
曾有多起稅務訴訟案例,即是在長輩生前,沒有原因或不符常理將名下資產與子女名下資產互易。
後經國稅局查核,無法具體說明原因或其說明不符常理,後遭國稅局處予補稅裁罰。
4.被繼承人死亡後,勿提領被繼承人銀行戶頭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銀行戶頭之存款在未繳稅分割前,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且若逕自前往銀行,利用被繼承人印章提款,恐涉及”偽造文書。
為求慎重起見,親人過世後在未完成繼承手續前,勿動用其銀行存款。
結語:利用各種傳承工具並提早規劃
目前有許多高資產淨值客戶或企業主面臨了交班或財產移轉的難題,當然目前有許多工具,例如利用投資公司持有資產;或是利用公益信託或閉鎖型公司作為控股公司的工具等等,這些企業傳承或家族傳承的工具,需要專業的諮詢規劃並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才能完善及達到目的。尤其是企業交班的問題,更是牽扯到股權、財務、稅務、接班人意願及股東間、公司員工間權力移轉等等複雜因素,涉及法律、稅務、商業等等的專業。需要不斷的因應現實狀況來做調整,由衷的建議不管是資產移轉還是企業的接班,還是尋求專業協助事先提早做好規劃,才能順利的傳承與交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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