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店重生術,再現新風潮!

老店重生術,再現新!

近年來興起了一陣文青咖啡、老宅咖啡或是網紅打卡店
這些咖啡或是餐廳,希望藉由設計達到集客引流讓客戶上門的目的
但一家店的設計除了吸睛之外,如果能達到更多的功能及目的,讓企業主所花的資源能收到更多的效益,這樣的設計才能稱得上好設計。

最近客戶設計了一個實際案例跟大家分享
這是店家已經營一年重新裝修前的樣子~

老店重生術,再現新風潮!_原先設計

這是後來店家委託我客戶重新設計過後的樣子

老店重生術,再現新風潮!_重新裝修

不要懷疑絕對是同一個地方
再看一次比較圖

老店重生術,再現新風潮!
改裝完成重新開幕時,舊客戶踏入時一度懷疑是不是走錯了地方!!!

等一等再來公布這是甚麼店家

網紅店、老宅咖啡、文青店的迷思

回歸到正題
最近幾年流行的網紅文青店風格,從咖啡館、異國餐廳到老樓房改建的建築
再結合現在年輕人創業的風潮,造就了許多網紅打卡店
連我香港的客戶來台灣,都指名要去看看這些隱身在巷弄間的網紅店家
但是這些投下高設計成本的的網紅店家,是否就是業績的保證嗎?

一個店家經營是否能成功有著許多的因素
包括產品力是否足夠?與市場現有商品是否有明顯區隔?
人員招募及服務品質該如何提升?店家該用怎麼行銷及曝光?
價格定位是否恰當?等等…..

因此一家網紅文青店,如果只依靠吸引人的設計來做為唯一賣點
賣著與市場同質化無特色的商品,又或是服務無法提升;成本無法降低
這些投下成本的華麗設計只會帶來一次的顧客消費
縱使顧客會在此打卡,店家成功的達到將設計費轉換成廣告費的效益
但是這樣的經營並不能長久

何謂好設計?

企業主或創業者的每一分錢的投入都要思考著如何帶來更多的效益及業績
一個好的設計若是能帶來業績的成長或是成本的降低,才能稱得上是一個好的設計

回到一開始的那家店
這原本是一家經營一年的鹽酥雞店
原本的空間是免費內用區
經營一年下來沒有虧損,但是獲利也不如預期
店家思考著該如何轉型或是其他提升業績的方式


於是,找了BOWEN.aad設計公司一起來規劃,希望就現有場地及資源,能有進一步的成長空間

BOWEN.aad設計公司經過與業主討論及觀察後發現二個問題
1.原本鹽酥雞就屬於區域型的小吃,不會有人願意花時間跑去另一個區域吃。
2.過去經營的幾個月裡,其實已經在當地社區耕耘成熟,在同一市場上賣鹽酥雞的店家也飽和了。

如何吸引同一地區其他店家的消費者轉來業主店家這邊消費?
甚至吸引其他地區的消費者願意跑遠路前來消費

因此BOWEN.aad設計公司第一個的結論,透過設計,吸引消費者前來做第一次的消費達到集客引流的效果。但單單只有這樣的設計是不夠的!

在現場觀察中亦發現,原先的作業動線設計不良,以至於會有在作業區的同仁與外場的同仁,在同一路線上相碰的問題。這是要解決的第二個問題。

最後,BOWEN.aad設計公司看著原有免費的內用區思考著如何提升店家的業績。這是第三個問題。

在觀察後並與業主討論之後,聚焦上面三個問題
最終BOWEN.aad設計公司設計出了上面大家所看到的全新面貌的鹽酥雞店。

目前店面完工半年,從店家的網路聲量大幅提高
顧客主動在IG、FB的打卡分享帶來更多慕名而來的新客
原先的免費內用區,改成包廂時段出租,現在已預約到一個月後
從實際結果來看,這是一個十分成功的設計投資!!!

我們來看看如何設計是如何解決業主的三大問題

  • 快速的施工期間

這個案子從施工到完成僅僅一星期。
有裝修經驗的業主都知道,一到二個月的工程期是必須的。而在工程期間,房租照付、員工薪資照付。如何有效縮短工程期降低業主因施工不能營業的損失,顯現出設計師對工程進度及工班的精準掌握。
設計師需要有能力安排好所有細節及敲定工班的時間,讓店家在短時間內重新開幕營業。

  • 顛覆想像,達到大量免費曝光廣告效果

這家店從重新開幕至今,成功引起了話題。吸引了大量自媒體、網紅、KOL及電視台主動採訪。
客戶在網路上主動打卡分享討論,解決了第一個問題,導客引流。

之前提過的,原先店家以經營一年,產品及價格是經過市場考驗的。
當店面重新開幕時,許多的老客戶以為走錯了店家,原本不起眼的店面搖身一變成令人矚目的店家。
同時也吸引了許多原本路過卻從未注意的過路客目光。

老客戶發現原先的店面經過重新設計,口味不變但消費體驗卻提升了,更有意願前來消費並主動在IG、FB及部落格上真實分享,帶來了更多的好奇及慕名而來的新客戶。

新客戶在看到分享的照片而前來時,在嘗試過口味及價格都能接受的同時,能有再次的回購及重購。
這些回購及重購,才是店家業績成長的重點。

  • 額外的業績提升

內用區原本是免費使用,後來設計成可時段包場的包廂,下一階段預計增加酒類產品的銷售。
在這樣的環境下,跟三五好友吃個鹽酥雞加上啤酒,誰能拒絕呢!
額外的場出收入及啤酒收入,讓業主額外增加了不少可觀的收入。

老店重生術

設計跟產品及市場互相結合,甚至能帶來業績成長及免費曝光,才能稱得上是好設計。
而沒有足夠的產品力,卻捨本逐末,單純依靠炫砲式的設計來做為唯一賣點,只會帶來一次性的消費,容易讓店家投入了成本卻沒有帶來預期的效益。

這樣成功的案例亦適合台灣許多有名的老字號小吃店。

這些老字號小吃店絕大多數的問題是跟這家鹽酥雞店是一樣的,其產品及價格是經過市場認可並累積了許多老顧客無數的回憶。
這些老字號店家若能再加上一個用心有經驗的設計,讓老字號的美食不僅是那份懷念的好味道,還能再傳承一段歷史韻味。
如果你也不甘於今日的小吃店僅有那舊時的光芒,請與我聯繫讓我們一起攜手引領出另一段新風潮!!!!

相關連結
BOWEN.aad 設計 https://www.facebook.com/BOWEN.AAD.CO
食尚玩家 【精華】驚奇開嗑 台灣最浮誇鹽酥雞店

保險要怎麼保才免稅?你保對了嗎?

保險免稅

保險免稅?

一般人都聽過保險可以節稅,且常常聽到「保險金3,330萬元內免稅」,就誤以為只要是保險給付在3330萬元以下,全部都可以免稅?這樣的說法並不是太正確。

所謂的免稅是免什麼稅?在什麼條件才免稅?什麼樣的保單才免稅?若是保錯了你的保單還免稅嗎?
還有投保時應該注意的事項,這些規定攸關你的權利,繼續看下去……

首先,來看看稅法是怎麼規定的

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9款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1項第2款
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現行是3330萬)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國稅局的說明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範圍?

1.必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只有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2.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3.健康保險給付及傷害保險給付,亦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其情形如下:

保險種類說明
健康保險因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
例如:門診、住院或外科手術醫療時,以定額、日額或依實際醫療費用實支實付之保險金。
傷害保險因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
例如:旅行平安保險、失能保險、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等。

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你投的險是哪一種?

四類保險: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每一種對應的規定不同。所以,簡單來說

1.保險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 “人壽保險” 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免遺產稅)
2.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3330萬以內免稅,超過部分計入所得基本條例。(免所得稅)
3. “健康保險”給付及”傷害保險”給付,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

人壽保險免稅條件

保險契約有要保人(買保單,付保費的人)、被保險人(保險對象)及受益人(領保險金的人)。
因此保單會有下面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
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第三人。

如父親(一代)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指定子女(二代)為受益人。當父親過世時,每一申報戶領取的保險金額,在333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3330萬的部分,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於隔年申報綜合所得稅。( 符合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

第二種情形:
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第三人。即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皆不同人。

如父親為要保人,母親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兒子。這是最多人投保的型態(夫妻互保)
在這樣的條件下…

狀況一:
若要保人先死亡(父親過世),其保單依照”保單價值準備金”列入保險人(父親)遺產總額。
(保單視為要保人的財產)

狀況二:
若被保險人先死亡(母親過世),其保險金列入保險人(父親)贈與給受益人(兒子)。
若超過當年度贈與免稅額則課徵贈與稅。

第三種情形:
要保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受益人。

如兒子(二代)為要保人,父親(一代)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兒子自己。

狀況一:
要保人(二代)死亡,保單是為要保人遺產,納入要保人遺產總額。

狀況二:
若被保險人死亡,因要保人=受益人,沒有課稅問題。

結論1_人壽保險投保方式,要保人跟被保險人同一人,再指定受益人

看完上面三種情況,是不是有點腦筋轉不過來。
在這邊做一個小結論,只要記住「要保人跟被保險人同一人,再指定受益人」,這樣的安排下,被保險人死亡才不會有贈與稅及遺產稅的問題。

其他關於保險的規定,攸關你的權益,還是有耐心繼續看下去~

要保人變更

如果保單的”要保人”死亡,其保單視為要保人的財產,視情況課徵贈與稅或是遺產稅。

而要保人對保單有解約或是變更受益人的權力,且保單是為有價值之財產。因此變更要保人視為要保人移轉財產,國稅局會依照”保單價值準備金”課贈與稅,需要特別留意。

因為變更要保人,未申報贈與而遭國稅局開罰的案例層出不窮。之前更傳出民眾因為不清楚規定,直接將要到期的保單變更要保人給二個兒子,遭國稅局連補帶罰300多萬。因此保單做任何變更時,務必確認好相關細節,以免節外生枝。

保險給付指定受益人很重要

保險的觀念已深植國人心中,而保險目的,是為分散風險、消化損失;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之立法意旨,亦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因此萬一發生不幸事故時,基於上述目的購買之保單,其經指定受益人之保險給付,不必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減輕遺產稅負擔,遺愛繼承人。

由於一般民眾投保時,往往僅指定1名親屬為唯一的受益人之情形最多,例如已婚者通常以配偶互為受益人,未婚者則以指定父或母其中單獨一人,為指定受益人最常見,然而萬一被保險人與唯一指定受益人同時發生不幸事故時,則因為指定受益人已身故,當被保險人之繼承人領得保險給付時,就必須將該保險給付併入被保險人之遺產申報課稅,喪失原始投保之本意。

因此民眾投保時,一定要依照順序將親愛的家人指定為保險受益人,而且無論指定幾位受益人,最後一定要記得填上「法定繼承人」。

八大樣態投保,列入實質課稅

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鉅額投保、保費略高

要特別注意,有許多人為了節稅或是資產移轉,在上述八種情況下投保,國稅局將按照個案情境去評估,回到「實質課稅原則」,將保單列為遺產課稅。 若是對國稅局處分不服,後續在訴願、行政訴訟的時程上將花費較多時間及成本,因此因避免上述八種情況下投保。

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若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其借款、價金或存款如果無法證明用途,國稅局也會比照死亡前兩年的贈與,全數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不可不慎。

保險作為規避風險、保障家人及資產移轉的工具,卻也有許多的規定及應避免的地方需要事先規劃,看完本篇之後,記得拿出你的保單請專業人士檢視,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是屬於上述哪一種情形,以免到時候受益人或是繼承人還要再繳納贈與稅/遺產稅,無法達到當初預期投保的目的。

遺產如何節稅?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及節稅方式就看這篇。

一步步教你申報遺產稅

遺產稅如何節稅?
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及節稅方式就看這篇。

當被繼承人過世時,關於遺產價值及遺產稅該如何計算,本篇即一次說清楚~

遺產稅額計算步驟
第一步:確定遺產繼承人
第二步:計算遺產價值(遺產總額)
第三步:計算遺產稅免稅額及扣除額
第四步:計算應繳遺產稅額及繳納方式

第一步:確定遺產繼承人

1.1誰是遺產繼承人?其繼承的順序如何規定?

依照民法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不論哪一順位的繼承人都必須跟被繼承人的配偶共同繼承。配偶以外,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舉例來說,如果A過世了,死亡時有配偶及子女,那就由A的配偶及子女繼承遺產,後順位的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就沒辦法繼承;但如果A沒有生小孩,就沒有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就會由A的爸媽取得繼承權,並與當然繼承之配偶共同繼承遺產;又如果A的爸媽已經過世了,沒有第二順位的繼承人,才會由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及A的配偶共同繼承遺產。

1.2代位繼承人

如果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則將有「代位繼承人」(民法第1140條),亦即將由被繼承人之孫輩代子輩之繼承順序,而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舉例來說,如果A有三個子女a、b、c,三個子女又個別有子女a1、b1、c1,a在A死亡前便已過世,即便親等近的子女b和c還健在,a1仍可「代位」已經過世的a取得A的繼承權。

1.3何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夫妻任一方死亡,死亡的一方財產較多,在世的一方即可自行向國稅局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樣做的話,將低死這的遺產進而節省遺產稅,詳細說明及計算方法如下:

  1. 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不包括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負債=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負債=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X1/2=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上限。請注意: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必需在知道雙方有剩餘財產差額起2年內,並且在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也就是一方死亡或離婚、判決離婚)起5年內行使,逾期就會喪失請求權。
  2. 生存的配偶可以自行向國稅局提出扣除該差額的請求,不須再檢附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
  3. 例如:丈夫過世,其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1,000萬元,太太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200萬元,那麼太太就可以取得400萬元的剩餘財產請求權,該400萬元列為被繼承人遺產之扣除額。(財政部86.2.15台財稅第851924523號函)(民法第1030條之1)(法務部85.6.29法85律決15978號函)(財政部87.1.22台財稅第871925704號函)(財政部94.6.29台財稅第09404540280號函)

1.4繼承人有拋棄繼承者,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的話,應該要由同一順序其他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申報。

如果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話,則由次一順序的繼承人申報。

各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時候,則由配偶申報。如果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不明的時候,要由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申報。(民法第1176條)

1.5繼承人應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權?

1.如要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規定,應該在得知他有繼承權那天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申報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

2.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如果未在繼承開始起算3年內(繼承發生日在81年9月18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開始者,自實施當天起算),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那麼就當作拋棄繼承權。

1.6拋棄繼承者不得扣除遺產稅繼承人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父母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病人,且於繼承開始前已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者,申報遺產稅時,除可於遺產總額中依身份別適用繼承人扣除額外,每人得再加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618萬元,但是特別籲請民眾注意,上述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權情形,則無法適用上述扣除規定;另被繼承人本人亦無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適用。

舉例說明:

甲君死亡時遺有配偶、母親及已成年之子女3人,甲君及其中一名子女為重度身心障礙者,甲君之遺產稅可列報上述扣除額為1,384萬元(配偶493萬元+母親123萬元+子女50萬元×3+子女身心障礙618萬元=1,384萬元)。但是如該名重度身心障礙之子女拋棄繼承權,則僅能扣除716萬元(配偶493萬元+母親123萬元+子女50萬元×2=716萬元)。

上述繼承人雖未於繼承開始前取得前述之證明文件,惟如能提示醫院鑑定文件證明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已具重度身心障礙之條件,僅係繼承開始後基於相同事由始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鑑定,仍可依規定扣除618萬元。

1.7遺產稅辦理申報時間?

1.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該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的時候,應該在法定申報期限內,準備被繼承人除戶資料、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果有選定遺囑執行人的,還要準備合法的遺囑影本,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理由時,無法在延長期限內申報時,可詳述不能如期申報的理由,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延長期限,納稅義務人應該在核准延長期限內辦理申報。
2.如果被繼承人是受死亡宣告,申報期限應從法院判決宣告死亡那天起算。
3.由法院選定之遺產管理人申報者,以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內申報;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上開期間內如期申報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之規定申請延長申報期限,其已在申報期限或延期申報期限內向法院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提出申報。
4.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死亡,經大陸地區有關單位出具死亡證明,應在死亡證明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那一天起算6個月內辦理申報。
5.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應該在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並且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在期限內申報,應該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表示的當天起算2個月內,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但是繼承案件有大陸地區以外的納稅義務人,那麼就應先由大陸地區以外的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
6.大陸地區繼承人於繼承表示期間屆滿前,如取得在臺戶籍成為臺灣地區人民,得以此身分依法繼承遺產。
7.香港居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時,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

要注意的是~~
被繼承人所留的財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第二步:計算遺產價值(遺產總額)

在這階段我們要清點被繼承人的財產並計算遺產的價值,各項資產價格的認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若被繼承人如果是受死亡宣告的,以法院宣告死亡日的時價為準。
這一段落有點長,且各資產價值計算方式不同,慢慢看下去~

2.1遺產稅課稅範圍,依身分

死者身份遺產稅課稅範圍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中華民國境內全部遺產
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

2.2遺產稅課稅範圍_依財產種類?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
1.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遺留的不動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比如說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的出資、礦業權……等。
2.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和各順序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
3.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成立信託時,其信託財產。
4.被繼承人為信託關係存續中之受益人時,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

各項遺產之價值認定如下:

財產種類價值認定
房屋、土地、不動產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公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上市、上櫃或興櫃之有價證券,依繼承開始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公司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未上市公司股票,獨資、合夥之商號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遺產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如屬平日有帳務紀錄並辦理年度結算申報之投資之獨資、合夥商號的投資也是這樣處理,如果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以登記資本額估算。
地上權地上權的設定假如沒有訂年限,是以1年地租額的7倍計算遺產價值,如果有訂期限,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1條各款規定計算遺產價值,另外地上權假如沒有訂年租,那麼地租是按申報地價年息4%計算遺產價值。
被繼承人購買土地,迄死亡時尚未辦理移轉登記被繼承人生前購買的土地,雖然在死亡的時候,還沒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經查明該買賣行為確係被繼承人所為並且不是虛偽買賣,則基於買賣關係存在,他有請求登記的權利,這項債權屬於「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該在死亡的時候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可以按死亡時請求標的之公告土地現值估價。
例如:張三死亡前購買土地總價款為1000萬元,其公告現值為400萬元,並已全數支付,但是還來不及辦理過戶就去世,繼承人可以申報張三有債權400萬元。但是若被繼承人死亡前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到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所遺「請求移轉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權利」,經查得實際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實際成交價估算債權價額,確無法查得者,債權價額則以公告土地現值估算,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到死亡時還沒有把所有權登記給對方,那麼這筆土地還是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該加入遺產總額,至於出售該地所取得之價款,如果在死亡的時候,還有留存的部分,也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但是相對的也對土地買受人有未完成的過戶移轉義務,如同被繼承人還沒清償的債務一般,所以也要將等額的土地價值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例如某甲出售一筆土地,公告現值200萬元,到死亡時還沒有辦理移轉登記,那麼申報時要把這筆土地200萬加入遺產總額,並且列未償債務200萬元,如果還有應收未收的土地尾款,也算被繼承人的債權,必須併入遺產課稅。申報的時候請檢附買賣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價款支付證明等。(財政部72.3.3台財稅第31402號函)
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之財產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 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者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如有繼承因未達課徵標準而未繳納遺產稅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將該項財產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3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已如期申報遺產稅,經核定甲君之遺產總額為1,000萬元,因未達遺產稅課徵標準而核發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嗣甲君之配偶乙君於108年4月21日死亡,由於乙君死亡前5年內有繼承自甲君且未繳納遺產稅之遺產,因此乙君之繼承人丙君應將乙君繼承自甲君之遺產併入乙君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被繼承人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者,分別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之遺產價額,但是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其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則不適用前述扣除的規定。
其他應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項目:
其他應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項目: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因為重病已經無法自行處理事務的期間,所出售的財產和舉借的債務,繼承人要負責說明及證明這些錢的用途,如果沒有辦法提出具體的用途證明,這些資金都必須併入遺產課稅。
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財政部86.9.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財政部94.09.30台財稅第09404571910號)
免予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項目: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及撫卹金,係屬被繼承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財政部86.9.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被繼承人生前未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檢附相關文件, 按其生存期間佔課稅期間之比例自遺產稅額中扣除 。

第三步:遺產稅免稅額及扣除額

遺產稅免稅額

目前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即每個被繼承人的財產總額可以先扣除1200萬。

遺產稅扣除額

1.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93萬元。
2.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舉例說明,該未成年子女今年10歲,可扣除金額為50萬元,再加上距離20歲尚有10年,每年可加扣除50萬元,10年計可多加扣除500萬元,所以該未成年子女可適用扣除額合計550萬元。
3.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23萬元。
4.第1款至第3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618萬元。
5.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申報時要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要特別注意的是身心障礙者如果是依順序可取得繼承權而拋棄繼承的就不能扣除。
6.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7.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 80﹪、60﹪、40﹪及 20﹪。
8.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9.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10.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23萬元計算。
11.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12.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第四步: 計算應繳遺產稅額及繳納方式

遺產總額、課稅遺產淨額

遺產總額:(即第二步驟計算出之金額)

課稅遺產淨額 = 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 (即第二步驟計算出之金額 – 第三 步驟計算出之金額 )

遺產稅稅率

遺產淨額 稅率%累進差額
50,000,000以下 10%0
50,000,001-100,000,000 15%2,500,000
100,000,001以上 20 %7,500,000

應納遺產稅額

應納遺產稅額 = 課稅遺產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扣抵稅額及利息

遺產稅計算範例

甲君於106年5月12日死亡,遺產總額8,000萬元、免稅額1,200萬元、扣除額716萬元,請問遺產稅應納稅額多少?

遺產總額 80,000,000 減 免稅額 12,000,000 減 扣除額 7,160,000
等於課稅遺產淨額 60,840,000
課稅遺產淨額 60,840,000 乘稅率15% 減累進差額2,500,000減 扣抵稅額及利息 0
等於本次應納遺產稅額6,626,000

繼承人按照上述四個步驟即可以算出應繳納之遺產稅額,再去國稅局完成申報及繳納的動作。
若尚有其他不明瞭或是特殊例外之狀況,如遇到其他繼承人不願意配合辦理或是想事先規劃遺產或是分配等情形,歡迎與我聯繫~

遺產稅節稅方式

1.善用每年的贈與額度及子女婚嫁的贈與額度

220萬的贈與稅免稅額度

每年每人都有220萬的贈與稅免稅額,但有許多人誤會220萬的計算方式。

這220萬的贈與稅免稅額度計算方式是每1位贈與人每1年220萬元為限,也就是每1位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累計贈與金額合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可免徵贈與稅。

例如,王爸爸贈與給二個子女一人110萬,合計贈與額度220萬這樣免稅。
若是王爸爸每個子女都贈與200萬,這樣總共是贈與出去400萬,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度所規定的220萬。
超過的部分180萬(400萬-220萬),要課贈與稅10%。

所以可以事先利用每年贈與額度將財產移轉給下一代來降低遺產總額。
但要注意的是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的贈與,視同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

2.利用剩餘財產請求權

被繼承人若有配偶,且配偶之財產低於被繼承人,此時,配偶即可主張剩餘財產請求權已降低被繼承人之遺產。

3.利用遺產價值計算與實際價值計算上的落差

常見的方式是以附有債務之方式購置不動產,若不幸發生繼承案件時;
一來其債務可作為遺產扣除額;二來,前面文章提到,不動產計以公告價格計入遺產總額。
一般來說,公告價格與市價都有不少的落差。
要注意的是這樣的操作於繼承人日後出售房地產時,會有房地合一課稅問題,繼承人應多加留意。

4.事先做好規劃

曾有客戶來諮詢,說她公公過世,遺產稅估計要繳9000萬,她來問我有沒有甚麼節稅的方式。
這是實務上很常遇到的狀況是,客戶總在親人重病、意識不清或過世後才想到要來規畫遺產跟繼承相關問題。
在這樣的情況下,尤其若是被繼承者也已經過世了,我們能做的大概能做的就是幫客戶算出應繳稅額,其他的,什麼都不能做了。
所以,高資產客戶或是企業主,應提早將資產及股權做好規劃,以防意外。

為遺產節稅需求下列事項不要做

1.為節稅需求,於過世前或生病後投保。

許多人投保之目的是為避稅需求,此行為已涉及租稅規避,為法所不許。
國稅局針對此類繼承人領取被繼承人死亡人壽保險金時,處予補稅裁罰案例時有所聞。
稅局已針對下述八大樣態投保,列入實質課稅
“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鉅額投保、保費略高”

為免爭議,八大樣態之投保應盡量避免。

投保及保險課稅_保險要怎麼保才免稅?你保對了嗎? – Casper 企業方舟 (taxconsult.tw)

2.沒有任何理由,於被繼承人生前移轉資產

常有子女在長輩病重時,自其戶頭大量提取存款,當長輩過世後,國稅局追查其流向,統稱說是付醫藥費或是生活費等等卻又提不出和醫療單據或是開銷證明,這些被大量提取的存款即會被認定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予以補稅裁罰。

另外,因被繼承者死亡前二年之贈與,亦視為被繼承者之遺產。
目前因夫妻贈與免稅,曾實際發生被繼承人某甲於108年3月間死亡,經稅局查得某甲死亡前2年內自其銀行帳戶轉帳600萬元予配偶乙,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贈與情事,但乙君申報甲君遺產稅時,未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該局除將該筆贈與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外,並對乙君處以罰鍰。繼承人申報時,應特別留意。

3.為規避遺產稅,取巧安排被繼承人資產

曾有多起稅務訴訟案例,即是在長輩生前,沒有原因或不符常理將名下資產與子女名下資產互易。
後經國稅局查核,無法具體說明原因或其說明不符常理,後遭國稅局處予補稅裁罰。

4.被繼承人死亡後,勿提領被繼承人銀行戶頭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銀行戶頭之存款在未繳稅分割前,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且若逕自前往銀行,利用被繼承人印章提款,恐涉及”偽造文書。
為求慎重起見,親人過世後在未完成繼承手續前,勿動用其銀行存款。

結語:利用各種傳承工具並提早規劃

目前有許多高資產淨值客戶或企業主面臨了交班或財產移轉的難題,當然目前有許多工具,例如利用投資公司持有資產;或是利用公益信託或閉鎖型公司作為控股公司的工具等等,這些企業傳承或家族傳承的工具,需要專業的諮詢規劃並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才能完善及達到目的。尤其是企業交班的問題,更是牽扯到股權、財務、稅務、接班人意願及股東間、公司員工間權力移轉等等複雜因素,涉及法律、稅務、商業等等的專業。需要不斷的因應現實狀況來做調整,由衷的建議不管是資產移轉還是企業的接班,還是尋求專業協助事先提早做好規劃,才能順利的傳承與交棒。

公益信託專文_公益信託設立流程、實務準則與家族傳承 – Casper 企業方舟 (taxconsult.tw)
投資公司操作_投資公司設立、節稅及實務操作注意事項 – Casper 企業方舟 (taxconsult.tw)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
Application Form for Net Profit Ratio and Profit Contribution Ratio Applicable to Cross-Border Electronic Services Provided by Foreign Profit-Seeking Enterprise

外國營利事業
基本資訊
General Information of Foreign Profit-Seeking Enterprise 國籍Nationality:
名稱Name:
地址Address:
網域名稱及網路位置URL name/domain name/web address:
聯絡電子信箱E-mail:

銷售電子勞務模式及類型
Models and Types of Cross-Border Sales of Electronic Services (請於□內打✔,可複選Please put a checkmark in the □; multipl choice)
1.□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Online platform electronic services
2.□非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Online non-platform electronic services (勾選本項者,請繼續勾選下列電子勞務類型Please continue to select the following electronic services types.)
□線上遊戲Online games □線上廣告Internet advertising □線上音樂Online music □線上影劇Online drama □線上視頻Online videos □雲端儲存運算Cloud storage and computing □線上社交Social networking site □線上課程Online teaching □線上諮詢Online consultations □線上資料庫Online database □電子書E-books □電子期刊E-periodicals □電子報E-news □線上拍賣Online auction □線上直播Online broadcasts □其他Others

申請適用之淨利率
所得年度:_ Applying for Applicable Net Profit Ratio Year of Income:
1.□提示帳簿、文據,核實認定淨利率Providing accounting books and relevant documents to prove that the actual net profit ratio is:_%
2.□無法提示帳簿、文據,但可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中華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足資證明文件者Being unable to provide accounting books and relevant documents, but providing contracts, major business items, onshore and offshore transaction flows, and other sufficient evidence:
□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Online platform electronic services:淨利率30% The deemed net profit ratio is 30%.
□提供非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Online non-platform electronic services:
電子勞務類型
Major Business Items 行業代號
Standard Industrial Code 淨利率
Net Profit Ratio

(請參閱申請適用之所得年度營利事業各業行業代號及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填報,該年度尚無核定之同業利潤標準者,以上一年度同業利潤標準填報;電子勞務類型眾多者,請自行增加欄位填報Please refer to standard industrial code and the net profit ratio of the profit standard of the same trade concerned for the income taxable year, so as to properly fill in the above blanks. In case the profit standard of the same trade concerned for the income taxable year has not been announced by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please refer to that of the preceding year. Please add other form fields at your discretion.)

3.□無法提示上述1及2所列證明文件,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第4點第1款第3目申請適用淨利率30% Being unable to provide the sufficient evidence listed in Items 1 and 2 above, so applying for approval of deemed net profit ratio of 30% based on the rule set out in Item 3, Subparagraph 1, Point 4 of Decree No. 10604704390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n 2 January 2018. (電子勞務類型Types of electronic services:¬¬¬_¬¬_¬¬¬¬¬¬¬¬)

申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所得年度:¬¬¬¬¬¬¬¬

Applying for Applicable Domestic Profit Contribution Ratio
Year of Income:_ 1.□全部交易流程或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我國境內,境內貢獻程度為100% Where the whole transaction flow is onshore or providing and using services are both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deemed domestic profit contribution ratio is 100%. (電子勞務類型Types of electronic services:_¬¬___、¬¬¬¬¬)
2.□不屬於1所列情形Under the circumstances other than that specified in Item 1:
2-1□可提示明確劃分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其總利潤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Providing sufficient documents supporting a clear division of the onshore and offshore transaction flows as well as the ratio of the contribution attributed to the services performed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o prove that the actual domestic profit contribution ratio is: %
2-2□無法提示上述1所列證明文件,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第4點第2款第3目申請適用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 Being unable to provide the sufficient evidence listed in Item 2.1 above, so applying for deemed domestic profit contribution ratio of 50% based on the rule set out in Item 3, Subparagraph 2, Point 4 of Decree No. 10604704390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n 2 January 2018. (電子勞務類型Types of electronic services:_
¬¬_、¬¬¬_¬¬)

檢附文件
Attached Documents
□主要營業項目證明文件Relevant documents of major business items
□營業內容及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必要檢附資料) Nature of business as well as descriptions of onshore and offshore transaction flows (Required documents)
□相關合約範本(必要檢附資料) Sample(s) of relevant contracts (Required documents)
□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Financial statements audited and certified by CPAs
□移轉訂價證明文件Transfer pricing documentation
□工作計畫紀錄或報告Work planning records or reports
□另提示帳簿、文據Accounting books and relevant documents
□其他證明文件Other sufficient evidence
□委任書(委由代理人申請時適用) Power of Attorney (applicable to this case that the principal appoint an agent to make this application)

填報注意事項Notices:
1.銷售「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指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網路虛擬商店),供境內外買賣雙方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進行交易,並向使用該平臺者收取平臺服務手續費。”Offering online platform electronic services” means that foreign profit-seeking enterprises establish platforms on the Internet (online virtual stores) for both domestic and/or overseas buyers and sellers to conduct transactions via the Internet or other electronic devices as well as collect service fees from platform users.
2.銷售「非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指銷售其提供買受人使用之電子勞務,模式包括”Offering non-platform electronic services” means that foreign profit-seeking enterprises provide cross-border electronic services to purchasers in the following manners:
(1)透過自行架設之網站銷售電子勞務,並自行向買受人收取銷售價款。Selling electronic services via websites set up by themselves and collecting sales amounts directly from buyers.
(2)透過外國平臺業者銷售電子勞務,自行向買受人收取銷售價款,買賣雙方或一方另行給付外國平臺業者手續費。Selling electronic services through foreign platform operators and collecting sales amounts directly from buyers; either buyers and/or sellers pay service fees to platform operators.
(3)透過外國平臺業者銷售電子勞務,未自行收取而係由該平臺業者收取銷售價款者,該平臺業者於扣除手續費後將剩餘價款交付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Selling electronic services through foreign platform operators; platform operators collect sales amounts from buyers and transfer the remaining amounts after deducting their service fees to the aforesaid foreign non-platform electronic services providers.
3.申請核實減除成本費用或劃分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0點及第15點規定,提示相關帳簿、文據或其委託會計師之查核簽證報告,或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提供服務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移轉訂價證明文件、工作計畫紀錄或報告)。In accordance with Points 10 and 15 of “The Guideline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Sources of Income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ccording to Article 8 of the Income Tax Act,” foreign profit-seeking enterprises applying for calculating their taxable income by either deducting relevant actual costs and expenses and/or applying actual domestic profit contribution ratio shall provide accounting books and relevant documents, financial statements audited and certified by CPAs, or sufficient documents supporting a clear division of their onshore and offshore transaction flows as well as the ratio of the contribution attributed to the services performed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uch as financial statements audited and certified by CPAs, transfer pricing documentation, work planning records or reports, etc.).
4.稽徵機關如查得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實際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高於其自行申請適用者,按查得資料核定。Tax authorities may assess net profit ratio or domestic profit contribution ratio applicable to cross-border electronic services provided by foreign profit-seeking enterprises based on actual ratios if sufficient evidence can be collected to prove that actual ratios are higher than those ratios declared by applicants.
5.外國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於核定適用期間,營業項目或銷售模式有變更情形者,應重新申請核定。In case of changes in business items and sales models of cross-border electronic services taking place in the applicable period of the approval of either net profit ratio and/or domestic profit contribution ratio, the applicants shall re-apply for new approvals.
6.外國營利事業以網路傳輸方式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等無形資產供他人在我國境內使用者,非屬提供或銷售電子勞務範疇,不得申請核定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If transactions where foreign profit-seeking enterprises provide patents, trademarks, copyrights, secret formulas, franchises, or other intangible assets for use by other person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via the Internet or other electronic devices are not within the scope of selling cross-border electronic services, those enterprises are not eligible to apply for either net profit ratio and/or domestic profit contribution ratio.

申請人或代理人簽章Applicant’s or Agent’s Signature and Seal:
聯絡電話Telephone Number:
聯絡地址Address:
申請日期Date of Application:

企業選擇炫技操作還是基業長青?

企業方舟

這二年接過不少特定行業的海外諮詢電話,諮詢如何在台合法經營博弈業。

身為一個台灣人,我都不知道台灣何時賭博合法化了,境外客戶怎麼會知道??
後來一研究才知道,大部分的境外客戶都是看到弈智博的宣傳,號稱全台首家”合法””博弈”的”上市”公司,境外客戶以為台灣開放允許經營博弈事業,而且還可以在台上市,於是打電話諮詢該如何操作。

當時我也請我們的律師研究過,律師的結論是,這個不要弄,會出問題的,我也就這樣回了這些客戶,叫他們另請高明。

客戶當時覺得很奇怪,人家都做得風風火火的,還在台灣上市,我們竟然不能承接?

有一陣子,奕智博很積極的在媒體曝光,當時奕智博律師宣稱,照他的模式做,都會是合法的。這個模式是他第一個設計出來的…….
靠著媒體宣傳、律師的說法、經濟部的「登記文件」及上市公司的光環,號稱入駐就能開啟你的博弈事業,在業界引起不少關注及話題。(媒體+律師+登記文件+上市,這四個光環確實很有說服力)

也有客戶真的進駐弈智博,後來我問實際狀況如何,客戶回答的很……

在事務所待久了,總會遇到很多客戶來諮詢一些炫技操作,像是什麼節稅密技、程式交易投資、購屋不用錢或是如何規避法規經營特定行業等等……

每次客戶都滿心期待我能認同這些炫技操作,但我的回答總是令客戶失望,或許也是這樣損失了不少潛在客戶。

在事務所這幾年體認到行業只有基本功,沒有什麼炫技可以教客戶,並不是我們不知道這些操作技巧或是別人比較”利”,只能說企業經營講求長久穩健,炫技操作確實有可能一時獲利,但是否能經得起時間長久驗證。
若是結果不如預期,這樣的炫技是否會讓公司及當事人陷入更大的風險。

像是最近的大同股東會事件一樣,律師引用企業併購法27條刪除了市場派的投票權讓公司派贏得了所有董監事席位。
律師團獨特見解讓公司派大獲全勝的炫技,是否真的有效?還是會讓當事人陷入另一個危機,我們繼續關注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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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如下

奕智博遭終止上市又涉重大洗錢 8天洗60億台幣
2020-07-09 17:23聯合報 記者蔡翼謙/台北即時報導

奕智博數位娛樂公司今年1月9日因財報不明遭終止上市,豈料近日遭查獲,涉嫌幫60多家線上博奕網站洗錢,平均每日洗錢1000多萬人民幣,最高紀錄為8天洗錢近60億台幣。刑事局月前破獲其總部及分布,連3波行動逮回潘姓女代理執行長等17人,詢後依洗錢、賭博罪嫌送辦;潘女遭聲押獲准。

刑事局日前接獲線報,指奕智博財務部員工25歲潘姓男子,專門透過網路徵才廣告,找人到大陸銀行開戶,每天洗錢量高達1000多萬人民幣。

上月8日,刑事局偵七大隊第三隊持搜索票,前往該公司位於內湖的分處,當場查扣19台電腦、87支行動電話、57張大陸門號SIM卡、23份門號申請書、323個大陸銀行U盾及140張銀聯卡等證物,同時拘提在場的潘等8嫌。

據調查,奕智博財務部以4000至6000元新台幣,作為申辦人頭戶酬庸,再將人頭戶賣給線上博奕公司,每戶個人戶賣2萬元新台幣,每戶公司戶賣5至10萬元新台幣。

奕智博曾因股票上市風光一時,刑事局破獲其內湖分處後,8天內又持搜索票前往汐止總公司,查扣10台電腦、16支行動電話、7個銀聯帳戶,發現其旗下還有迎晉、星宇、人馬座等博奕網站,逮補在場4名員工。

據調查,奕智博主要幫線上博奕網站洗錢,知名客戶包括威尼斯娛樂城、新葡京娛樂城等,以境外居多,最高紀錄為8天內洗了12億人民幣(近新台幣60億),每次交易抽成1至1.6%。

警方調查,奕智博財務部負責管理各家博奕平台出入金,還有運維部(設計博奕平台)、人事部(人才招募)、董事會(管理階層)等部門。

刑事局破獲其總公司後,傳喚該公司代理執行長40歲潘姓女子、35歲林姓總經理等人到案說明。據了解,該林姓總經理不須進公司,每月就有高達20多萬的薪資。

刑事局將潘等17嫌依洗錢、賭博罪嫌送辦,潘女遭聲押獲准,其餘人5至10萬元交保。刑事局指出,該公司真正負責人莊姓男子還在境外,據了解,他是潘女男友,檢察官不排除發布通緝。

大同公司股東會爭議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首先說明幾個名詞
公司派:目前公司經營者,也是公司股東
市場派:有心參與經營的人,從公開市場收購股份,亦是公司股東
董事席位:雙方都是公司股東,藉由股東會選舉出董事成為下一屆的董事會來管理公司,此時誰能拿到比較多股份支持,自然能拿到多一點的董事席次,進而實質掌握公司直到下一次董事改選。

本文開始:

這天最紅的新聞就是大同股東會爭議了
大同公司為台灣少數的百年企業,曾經市值高達5000億台幣,風光一時
但近10年累積虧損1300億,在2019年時更有三家子公司因財務問題下市
可見公司派經營管理的能力大有問題
但因早期也曾風光過,公司擁有大量的不動產,以至於市場上有許多人覬覦這些不動產及公司的價值,因而有今日股東會的爭議。

市場派人士從公開市場收購超過50%的股份,本已勝券在握,卻被公司派以不符規定刪除表決權。當然公司派及市場派都各有說詞皆有主張,公司派律師更在說明會上表明”若有爭議,一切交有法院審理”,表達了公司的態度。

接下來的法律攻防戰是不可避免的,但這樣對公司?對股東是好事嗎?而所謂的企業社會責任CSR?

突然想起了二句話
商學院開學第一堂課”企業的本質是為股東謀求最大利潤”
日本經營之神說”企業不賺錢,就是罪惡”

當公司連年虧損, 對股東來說, 只是在虛耗資本,股東的投資不見獲利。

而公司所持有的資產及不動產閒置,對社會既無貢獻也無收益。

公司召開股東會,卻有數百名黑衣人到場,豈又是一家百年企業該有的社會責任?

當股東已給了經營者十年時間,結果證明公司經營者無經營獲利能力,此時公司派不是應該謀求交棒或是尋求其他機會,而不是利用法律訴訟拖延時間,佔著董事會以拖待變
繼續把持公司,以你能奈我何的態度面對經營無力獲利的事實。

公司派不積極尋求改善經營績效、處分\開發閒置資產、增加公司收益或將資金返回給股東讓資本充分流動等等實際作為創造更好收益。

卻反過頭來利用法律手段杯葛他人,繼續掌控所有股東資源。
“或許”這一次可以成功保住經營權,但下一次呢?下下次呢?

公司的實質問題從未被解決,這次公司派在股東會的勝利只是把問題拖延到公司派失去經營權的那一刻,同時,一家百年企業也在台灣公司治理史上留下一個負面教材!

假承攬真僱傭??承攬、派遣與僱傭關係

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

假承攬真僱傭

近期勞資關係上有許多爭議,其中一個爭議即是承攬與僱傭上的爭議。
如近期的美食平台外送。外送員與平台之間是隸屬僱傭還是承攬?
或是企業臨時需要不定期人力協助完成工作,該不定期人力屬於僱傭或是承攬?


在之間差別除了雙方權利義務不同外,還牽扯到勞工福利、資遣費計算及勞健保費用。
對勞工來說,勞工關心的是應有的保障及法定的權利。若是僱傭的關係,對勞工來說是比較有利的。
對企業主來說,成本利潤考量下,有些工作希望能以承攬方式與勞工簽訂以降低成本。
在這樣的認知與落差之下,衍生出許多”假承攬、真僱傭”的勞資爭議。
有的企業主甚至認為雙方已合意簽訂承攬契約,在法律上就沒問題的錯誤認知。


為解決爭議,勞動部訂立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
在勞資雙方的關係認定上,依照認定指導原則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從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等指標綜合判斷,藉此認定,不受契約之形式或名稱拘束。

雇主在與勞工簽訂承攬契約時,應依下面檢核表檢視彼此之間的勞資關係,來審視所簽訂的承攬合約是否有效?在勞動檢查時真的站得住腳?

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

勞動部 108 年 11 月 19 日勞動關 2 字第 1080128698 號函

一、為確立勞動契約之認定標準,使勞務提供者及事業單位對雙方之法 律關係有明確認知,以保障勞工權益,特訂定本指導原則。

二、事業單位與勞務提供者雖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約定勞務契約類型, 但其法律關係是否為勞動契約,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依 從屬性之高低實質認定,不受契約之形式或名稱拘束。

三、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具有下列要素之全部或一部,經綜合判斷 後,足以認定勞務提供者係在相當程度或一定程度之從屬關係下提供勞務者(參考附件一: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其與事業單 位間之法律關係應屬勞動契約:

(一)具人格從屬性之判斷:
1.勞務提供者之工作時間受到事業單位之指揮或管制約束。
2.勞務提供者給付勞務之方法須受事業單位之指揮或管制約束。但 該方法係提供該勞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3.勞務提供者給付勞務之地點受到事業單位之指揮或管制約束。但 該地點係提供該勞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4.勞務提供者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指派之工作。
5.勞務提供者須接受事業單位考核其給付勞務之品質,或就其給付 勞務之表現予以評價。
6.勞務提供者須遵守事業單位之服務紀律,並須接受事業單位之懲 處。但遵守該服務紀律係提供勞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7.勞務提供者須親自提供勞務,且未經事業單位同意,不得使用代 理人。
8.勞務提供者不得以自己名義,提供勞務。

(二)具經濟從屬性之判斷:
1.勞務提供者依所提供之勞務,向事業單位領取報酬,而非依勞務 成果計酬,無需自行負擔業務風險。
2.提供勞務所需之設備、機器、材料或工具等業務成本,非由勞務 提供者自行備置、管理或維護。
3.勞務提供者並非為自己之營業目的,提供勞務。
4.事業單位以事先預定之定型化契約,規範勞務提供者僅能按事業 單位所訂立或片面變更之標準獲取報酬。
5.事業單位規範勞務提供者,僅得透過事業單位提供勞務,不得與 第三人私下交易。

(三)具組織從屬性之判斷: 勞務提供者納入事業單位之組織體系,而須透過同僚分工始得完 成工作。

( 四)其他判斷參考:
1.事業單位為勞務提供者申請加入勞工保險或為勞務提供者提繳 勞工退休金。
2.事業單位以薪資所得類別代勞務提供者扣繳稅款,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3.事業單位其他提供相同勞務者之契約性質為勞動契約。

四、事業單位實際上與勞務提供者間屬勞動契約關係者,應適用勞動基 準法等勞動法令,勞務提供者得行使勞工之法定權利,事業單位仍 應負擔雇主之法律責任。有違反者,由主管機關依法裁罰。

五、勞務提供者認為事業單位為其雇主時,得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

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

檢核表細項中清楚從幾個指標評斷,如勞務提供者不能自由決定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出缺勤是否受考核?勞務提供者須親自提供勞務,且未經事業單位同意,不得使用代理人?勞物提供者是否承擔業務風險?等等。詳細檢核表如下

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 @CASPER企業方舟
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 @CASPER企業方舟

承攬VS僱傭

根據上述勞動部之檢核表,有助於企業主了解承攬及僱傭上實質的差別,協助企業主在業務擴張時做出合理判斷並完善正確的稅務、二代健保扣繳義務。若有相關疑慮,歡迎來信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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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公司如何命名

隨著創業風氣越來越興盛,創業團隊憑著自身的技術及團隊想要開拓一番新事業,第一步即是取好公司名稱,按照以下建議及步驟,協助你想出一個響亮又好記的公司名稱。

公司命名規則

依照台灣公司命名規定,公司名稱應由特取名稱及組織種類組成。
基本格式是 特取名稱 組織種類

例如: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即是特取名稱,有限公司即是組織種類。

例如:瑞士頂尖鐘錶有限公司

亦可以地區名+特取名稱+業務種類+組織種類
讓人一看到名稱即知道公司屬性。

在這樣的架構下,我們可以開始公司名稱的發想

公司該如何命名?

取一個響亮又好記的特取名稱,不僅讓人留下深刻印象亦是行銷的一環。

如何取一個符合公司特性又好記的特取名稱,有下面幾種建議:

1. 用諧音字命名

如:有家賣麻油雞的取名為,台G店。
不管他好不好吃但公司名稱讓人留下深刻印像。

2. 與商標一致

如知名早餐店麥味登店的商標即是 my warm day 之音譯。

3. 用公司特色來命名

如;無印良品,一看公司名即知道是日本用語且是沒有商標的好東西,讓人清楚知道公司特色。

4. 用地名來命名

如蘇浙滙,一看名稱即知是江浙菜,或是北平小館等等。

5. 用知名企業商標命名

如富邦集團在台灣是知名銀行,若是成立一家公司,如富邦綠建築有限公司或是富邦廣告有限公司。

在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縱其特取名稱相同,其名稱視為不相同。

6. 用家人名稱來命名

有些客戶為了紀念長輩的辛勞或是要將事業傳承給下一代即會用家人名稱或是從名字中各取一字來命名。
甚至我一個客戶跟我說,他很感謝他的指導教授,不僅教會他許多技術,更將所有資源都留給他,如今教授已經去世,為感謝他的指導,直接用老師的名字作為公司名稱註冊。

7. 用歷史寓意命名

如:西遊記/嘻遊記有限公司即適合旅行社使用,既符合歷史涵義又符合業務種類。

8. 用產品特色命名

如專營貓咪用品的公司,可考慮命名為貓皇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9. 用音譯命名

英文 sparkle 小火花的意思,創意有時如小火花突然乍現適合文創公司命名。
當然煙火公司也適合命名為火花有限公司。

10. 用業務種類命名

如區塊鏈是現今當紅技術,若命名為區塊鏈有限公司,讓人一目了然,更重要的是,當大家搜尋區塊鏈時,及很容易搜到貴公司網站,增加公司曝光及自然流量,可謂一舉多得。

11. 用文字遊戲來命名

我一個客戶他覺得”快樂”很重要,但若取名快樂有限公司。似乎”快樂有限”,於是乎他特取名稱為”大快樂沒”,他的公司名稱為大快樂沒有限公司。聽來是不是好不快樂。

12. 其他

如流行用語,文青有限公司;亦或是好人卡有限公司,等等皆可。或是現在網路流行的開箱文,可成立開箱文化有限公司。
當然也可用負面行銷命名,如土豪珠寶有限公司/壕壕人生有限公司也可以,但因公司名稱有社會觀感之問題,在整體企業形象考量及操作上並不是件容易的事。

其他還可標明下列文字:

一、地區名。

二、表明業務種類之文字。

三、堂、記、行、號、社、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商業、商社、商行、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例如:虎尾文創商社有限公司;

虎尾(地名)+文創(業務種類)+商社(事業性質)+有限公司(組織種類)。

如此讓受眾可以一目了然。

不得使用文字

但台灣法規亦有規定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1. 我國國名。
  2. 公司之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管理處、服務中心、福利中心、活動中心、發展中心、研究中心、農會、漁會、公會、工會、機構、聯社、福利社、合作社、研習班、研習會、產銷班、研究所、事務所、聯誼社、聯誼會、互助會、服務站、大學、學院、文物館、社區、寺廟、基金會、協會、慈善、志工、義工、社團、財團法人或其他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及其職權範圍、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3. 關係企業、企業關係、關係、集團、聯盟、連鎖或其他表明企業結合之文字。
  4. 易使人誤認為與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有關之文字。
  5. 易使人誤認為性質上非屬營利事業之文字。
  6.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不宜使用之文字。
  7.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文字。

在公司登記之前,新創團隊先想好三、五個公司名稱,等到公司名稱預查通過之後,公司的商標、企業識別形象可就此展開。

一個新事業的開啟,新創團隊對未來充滿願景,好的公司名稱不僅給客戶及受眾一個直接觀感亦代表公司企業文化之一,絕對值得創業團隊花點心思好好來思考一個寓意良好且令人留下深刻印象的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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