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公司現行可適用之租稅優惠

營利事業/公司現行可申請或適用之節稅優惠

除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租稅優惠於98年12月31日施行期滿外,目前公司尚可適用之租稅優惠如下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3條第2項)、

發展觀光條例(第50條)、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第6條及第7條)(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生技新藥產業發產條例第5條及第6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第37條及第40條)、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第29條及第33條)、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第12條之1、第23條之3)、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70條)、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4條及第24條)、

電影法第7條(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前電影法第39條之1)、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35條之1及第36條之2)、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及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及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

常用之租稅優惠如何申請說明如下:

(一)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1.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金額自105年1月1日起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但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1)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2.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授權訂定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研發投抵辦法)第14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該研發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截止日內,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就其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第2條至第4條規定提供審查意見。

3.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若有(1)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發等之支出,須申請專案認定,並應與研究發展活動提供審查意見之申請案併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4. 專用技術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發之支出,逾期未提出專案認定申請者,得於費用之攤折或分攤年限內依前述規定期限提出,經核准者,其尚未攤折或分攤之支出自提出申請之前一年度起適用。

5.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除於規定期限內向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外,尚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3頁、第A10-1頁及第A15-2頁,並檢附規定文件,送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如填報之資料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其逾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

(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1.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中小企業之公司(以下簡稱中小企業)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中小企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1)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授權訂定之「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中小企業研發投抵辦法)第12條規定,中小企業申請適用該研發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截止日內,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就其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第2條至第4條規定提供審查意見。

2. 中小企業若有(1)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中小企業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發等之支出,須申請專案認定,並應與研究發展活動提供審查意見之申請案併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3. 專用技術及中小企業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發之支出,逾期未提出專案認定申請者,得於費用之攤折或分攤年限內依前述規定期限提出,經核准者,其尚未攤折或分攤之支出自提出申請之前一年度起適用。

4. 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除於規定期限內向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外,尚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3頁、第A10頁及第A15-3頁,並檢附規定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如填報之資料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 屆滿前補正;其逾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

(三)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1. 公司公司從事研發製造新藥、新劑型製劑、高風險醫療器材、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及其他策略生技產品,得在投資於研究與發展支出金額25%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生技醫藥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2. 公司符合修正前生技新藥產業發產條例第5條授權訂定之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者,得檢具文件、資料,向經濟部申請審定為生技新藥公司:經審定為生技醫藥公司者,經濟部核發生技醫藥公司之審定函自核發之次日起5年內有效,屆期失其效力。

3. 取得審定函之生技醫藥公司,如經查核發現其申請時或於該審定函有效期間內有不符合第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得邀請第2條第2項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再行確認後,撤銷或廢止該審定函。

4. 公司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經濟部核發之生技醫藥公司審定函,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3頁、第A10頁及第A15-1頁,並檢附規定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如填報之資料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其逾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

(四)股東投資抵減:
公司創立或擴充若符合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 (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生技新藥產業發產條例第6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0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及電影法(第7條)之規定,申請以股東投資抵減,抵減股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取得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股東投資抵減證明書,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股東投資抵減證明書正本一併申請之。

(五)機器、設備及技術投資抵減:

1. 公司若符合生技醫藥產業發產條例(第6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7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9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4條)之規定,申請以機器、設備及技術投資抵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事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機器、設備及技術投資抵減證明書,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自動化機器、設備及技術投資抵減證明書正本及購買之相關憑證一併申請之。

2. 產業創新條例之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
(1)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若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申請人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①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②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2)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授權訂定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第11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前,依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格式,完成登錄並成功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證明文件,同時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依規定格式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3頁、第A10-1頁及第A14頁,及檢附相關文件,送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3)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之機械設備投資抵減
公司若符合生技醫藥發產條例第6條,投資於生產製造所使用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申請人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①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②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六)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1.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規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前項員工年齡在24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15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 經濟部會銜財政部修正發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中小企業符合相關要件,依該辦法第6條規定,欲申請適用增僱員工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送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加成減除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數額,並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10頁及第A18頁。如填報之資料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其逾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

(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1. 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3項規定,中小企業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

2. 依經濟部會銜財政部訂定發布「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中小企業符合相關要件,依該辦法第6條規定,欲申請適用員工加薪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送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加成減除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數額,並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10頁及第A18-1頁。如填報之資料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其逾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

(八)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1.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達100萬以上(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資本支出,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2.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10-1頁及A30頁,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1.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及第4條規定,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因集中(居家)檢疫或隔離,或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期間請之薪資、或給付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2.前述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包含防疫照顧假或疫苗接種假。所稱防疫照顧假,係指員工於家屬因疫情停課、托嬰中心、居家托育服務或早期療育機構停止收托、社區式長照機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暫停服務、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因疫情影響致無法工作期間、滿12歲至18歲學生接種BNT疫苗後有不良反應得申請疫苗假期間,有親自照顧需求而得申請之假別;疫苗接種假係指自110年5月5日起,員工為接種疫苗或為避免接種發生不良反應,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而得申請之假別。

3.前述給付員工之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4.公司欲申請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之租稅優惠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檢具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加倍減除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數額,並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31頁。如填報之資料有疏漏,經稅捐機關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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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但為配合我國培植新創事業公司以帶動產業轉型政策,鼓勵個人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若該等股票之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免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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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_申請須知

產業創新條例_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_申請須知1
產業創新條例_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_申請須知1
產業創新條例_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_申請須知 2

依據法條

依產業創新條例 第十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申請單位

經濟部工業局

申請資格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
二、最近三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申請時間

於當年度二月起至五月底止

應備文件

一、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二、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紀錄。
三、購置或使用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之契約或證明文件。
四、研究計畫、紀錄或報告。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研究發展之定義:

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科學方法或技術手段自行從事產品、技術、勞務、服務流程或創作之創新活動。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投資抵減應具備研發能力,其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有高度之創新。

研究發展公司限從事下列活動態樣:
一、為開發或設計新產品、新服務或新創作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二、為開發新原料、新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不含為改進現有產品或服務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現有原料、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研究發展活動支出費用認列原則:

可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費用

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
二、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三、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四、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費用:

一、研究發展單位之行政管理支出。
二、例行性之資料蒐集相關支出。
三、例行性檢驗之支出。
四、研發人員教育訓練費用之支出。
五、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之支出。
六、為確定顧客之接受度,從事試製所須耗用原料、材料之支出。
七、市場研究、市場測試、消費性測試、廣告費用或品牌研究支出。
八、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
九、因銷售行為所支出之認證測試費用。

除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委外研究發展及第三項共同研究發展約定由國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執行部分者外,以在臺灣地區從事者始得認列研究發展支出。

費用之認列與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

可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度及扣抵方式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同一課稅年度所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以不超過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一、按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按支出金額百分之十,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其他注意事項

依本辦法申請專供研究發展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專業性或特殊性之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於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加計利息徵收。
因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收購,而移轉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繼續從事符合本辦法規定之研究發展活動者,不在此限。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其當年度申報之研究發展支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依所得稅法有關逃漏稅處罰及稅捐稽徵法有關停止其享受獎勵待遇之規定處理。

已依其他法規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辦法所定之獎勵。

專案申請,請來電諮詢

附件2_公司研發支出稅額明細表

樊登讀書是由樊登於2013年成立。(台灣是 樊登讀書 小草遠志 代理) 以每周讀一本好書,一年讀50本好書為目標 目前已經有超過320本經過挑選及整理的經典書上架 甚至還有教你如何睡眠的書,實在是很驚喜!!!!
公司研發支出稅額明細表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公司研發支出稅額明細表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公司研發支出稅額明細表

序號 研究發展 計畫名稱 專門從事研 究發展工作 全職人員之 薪資(註3) 專供研究 發展單位 研究用之 消耗性器 材、原 料、材料 及樣品之 費用 專為研究 發展購買 或使用之 專利權、 專用技術 及著作權 之當年度 攤折或支 付費用 專為用 於研究 發展所 購買之 專業性 或特殊 性資料 庫、軟 體程式 及系統 之費用 委託國內 大專校院 或研究機 構研究或 聘請國內 大專校院 專任教師 或研究機 構研究人 員之費用 委託國外 大專校院 或研究機 構研究, 或聘請國 外大專校 院專任教 師或研究 機構研究 人員之費 用 委託經 經濟部 工業局 認定之 國內醫 藥研發 服務業 者從事 研究發 展之費 用 與國內 外公 司、大 專校院 或研究 機構共 同研究 發展之 支出 合計 減:政 府補助 款及研 究發展 單位產 生之收 入 研發計 畫支出 總金額 1 2 3 4 5 總計 – – – – – – – – – – – 註1: 註2: 註3: 註4: 註5: ○○年度公司(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 公 司 (有 限 合 夥 事 業) 名 稱: 行業標準分類名稱: 公司依本申請書申請研發投抵者,請刪除(有限合夥事業)相關文字。 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 取得之政府補助款如能證明可明確依研究計畫各自獨立區分者,得自個別研究計畫項下減除;如無法明確區分者,補助款應全數自本年度申報研究發展支出總金額項下減除。 「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項下屬於本年度實際發放(執行)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金額__________元(依財政部100年12月7日台財稅字第 10004110470號令規定)。 各項支出類別務必明確依研究計畫各自獨自區分。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行業標準分類代號: 單位:元 序號 研究發展 計畫名稱 專門從事研 究發展工作 全職人員之 薪資(註3) 專供研究 發展單位 研究用之 消耗性器 材、原 料、材料 及樣品之 費用 專為研究 發展購買 或使用之 專利權、 專用技術 及著作權 之當年度 攤折或支 付費用 專為用 於研究 發展所 購買之 專業性 或特殊 性資料 庫、軟 體程式 及系統 之費用 委託國內 大專校院 或研究機 構研究或 聘請國內 大專校院 專任教師 或研究機 構研究人 員之費用 委託國外 大專校院 或研究機 構研究, 或聘請國 外大專校 院專任教 師或研究 機構研究 人員之費 用 委託經 經濟部 工業局 認定之 國內醫 藥研發 服務業 者從事 研究發 展之費 用 與國 內、外 業者共 同研究 發展所 為之支 出 合計 減:政 府補助 款及研 究發展 單位產 生之收 入 研發計 畫支出 總金額 備註:本年 度估計發放 專門從事研 究發展工作 全職人員員 工分紅及以 公司權益商 品價格基礎 給付之薪資 (註4) 1 2 3 總計 – – – – – – – – – – – – 註1: 註2: 註3: 註4: 註5: 各項支出類別務必明確依研究計畫各自獨自區分。 單位:元 取得之政府補助款如能證明可明確依研究計畫各自獨立區分者,得自個別研究計畫項下減除;如無法明確區分者,補助款應全數自本年度申報研究發展支出總金額項下減 除。 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 「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項下若有屬於本年度實際發放(執行)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薪資支出,請單獨列示本年度實際發放(執行)之 金額________元(依財政部100年12月7日台財稅字第10004110470號令規定)。 本年度估計發放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薪資支出,請單獨列示備註欄內,本項金額僅供未來實際發放或執行年度之適用 投資抵減參考,不得併入本年度投資抵減計算。 行業標準分類名稱: 行業標準分類代號: ○○年度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 公 司 名 稱: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附件一、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研究發展計畫重點摘要書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
附件一、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研究發展計畫重點摘要書
附件一、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研究發展計畫重點摘要書
附件一、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研究發展計畫重點摘要書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研究發展計畫重點摘要書

○○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基本資料:
(註:公司依本申請書申請研發投抵者,請刪除(有限合夥事業)相關文字)
公司/有限合夥 事 業 名 稱
聯絡人
地 址
電 話
E-MAIL
申請年度營業額
申請年度投入
研發支出總金額
申請年度申請
研發投抵金額
申請年度投入
研發總人 數
申請年度
研發投抵人數
次年度預計
研發支出總金額
研究發展計畫明細表(請依序編號): 序號

研究發展計畫名稱(請填寫完整中文名稱)

註:各計畫務請系統化及分層次整理,並以群組分類之方式填列。
公司(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計畫重點摘要說明:
序號: 研究發展計畫名稱:
內容:

壹、計畫基本概述
一、研發計畫緣由
二、研發時程及各年度預計投入之研發經費
三、研發成果:
(ㄧ)各年度預期效益
(二)前一年度之執行績效及成果(如屬第 1 年之計畫免述)
(三)申請年度之之執行績效及成果、與前一年度比較之差異分析(如屬第 1 年之計畫免述差異分析)
(四)相關佐證文件:例如與本研發計畫關聯之國內外得獎紀錄、獲政府補助 記錄及專利申請等資料。

貳、計畫內容
ㄧ、研發內容及方向
二、研發過程
三、研發項目
四、功能規格
五、技術層次
六、創新性
七、可行性或商業性

叁、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技術能力
ㄧ、公司(有限合夥事業)研發實績
二、執行計畫之研發能力
三、技術來源:(說明自行研發、委託研發、共同研發、技術引進等情形)
四、必要性及合理性:(說明委託研發、共同研發及技術引進之內容及對象之必要 性及合理性)
五、國內外同領域領先業者之比較分析:(說明技術規格、應用領域及服務流程等 項目,並列舉至少 1 項代表高度創新之指標)

肆、投入研發人員名單

項次 姓名 學經歷 具體工作內容 投入總研發人力合計 人 註:公司(有限合夥事業)保證上開說明資料與檢附研發計畫相符 (頁碼)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審查意見申請書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
產業創新條例_研究發展_投資抵減
從事研究發展活動審查意見申請書

申請事項

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14 條申 請審查公司(有限合夥事業)研發活動符合第 2 條至第 4 條規定

申請須知:

1.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期間開始前 3 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曆年制為 2 至 5 月),檢附右列文件向本局申請審查意見。逾期申請 者,本局不予受理。
2.前項檢附之各項文件,若涉及機密性,請公司(有限合夥事 業)詳實註記並自行妥為處理。
3.不同公司(有限合夥事業)申請案,應分裝於不同信封袋(包 裹),分別郵寄丶投遞,不可合併。
4.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書送達本局之日為準;但以掛號郵 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5. 依本辦法第 16 條規定,已依其他法規享有租稅優惠者,不 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辦法所定之獎勵。
6. 公司依本申請書申請研發投抵者,請刪除(有限合夥事業) 相關文字。
7.檢附文件電子檔可提供光碟或隨身碟。

檢附文件:

1.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研究發展計畫重點摘要書 8 份。
(附件 1) http://www.taxconsult.tw/2020/08/20/%e8%a3%bd%e9%80%a0%e6%a5%ad%e5%8f%8a%e5%85%b6%e7%9b%b8%e9%97%9c%e6%8a%80%e8%a1%93%e6%9c%8d%e5%8b%99%e6%a5%ad%e7%a0%94%e7%a9%b6%e7%99%bc%e5%b1%95%e8%a8%88%e7%95%ab%e9%87%8d%e9%bb%9e%e6%91%98%e8%a6%81/

2.公司(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 細表及電子檔各 1 份。(附件 2) http://www.taxconsult.tw/2020/08/20/%e9%99%84%e4%bb%b62_%e5%85%ac%e5%8f%b8%e7%a0%94%e7%99%bc%e6%94%af%e5%87%ba%e7%a8%85%e9%a1%8d%e6%98%8e%e7%b4%b0%e8%a1%a8/

3.公司(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申請專 案認定明細表及電子檔各 1 份。(附件 3) http://www.taxconsult.tw/2020/08/20/%e5%85%ac%e5%8f%b8%e7%a0%94%e7%99%bc%e6%94%af%e5%87%ba%e5%b0%88%e6%a1%88%e8%aa%8d%e5%ae%9a%e6%98%8e%e7%b4%b0%e8%a1%a8/

4.公司(有限合夥事業)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請 提供電子檔並註記研究人員參與之研發計畫名稱)

5.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完 整進、領料紀錄。(請提供電子檔明細資料 1 份)

6.研究計畫、紀錄或報告。(請提供電子檔)

7.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五)其他:

1.本局對公司(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計畫所出具之審查 意見並非行政處分,該審查意見將以附件函送公司(有限 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辦。

2.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檢附之文件將留存本局,不予發還; 公司(有限合夥事業)若有需要,請自行備份留存。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發活動審查意見及研發支出專案認定申請期限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9 條及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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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研發活動審查意見者,應於辦理當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 3 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 內(曆年制公司為 2 至 5 月),檢附申請書所列各項文件資料向本 局申請。逾期申請者,本局不予受理。

2、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研發支出適用投抵專案認定者,應與申請研發活動審查意見併案提出,但申請書與檢附之相關文件資料 與申請研發活動審查意見之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資料完全不同, 因此須分開裝訂,並於信封袋上註記申請 2 項事項(申請研發活動審查意見及研發支出專案認定 2 項),逾期申請者,本局亦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