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股東會爭議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首先說明幾個名詞
公司派:目前公司經營者,也是公司股東
市場派:有心參與經營的人,從公開市場收購股份,亦是公司股東
董事席位:雙方都是公司股東,藉由股東會選舉出董事成為下一屆的董事會來管理公司,此時誰能拿到比較多股份支持,自然能拿到多一點的董事席次,進而實質掌握公司直到下一次董事改選。

本文開始:

這天最紅的新聞就是大同股東會爭議了
大同公司為台灣少數的百年企業,曾經市值高達5000億台幣,風光一時
但近10年累積虧損1300億,在2019年時更有三家子公司因財務問題下市
可見公司派經營管理的能力大有問題
但因早期也曾風光過,公司擁有大量的不動產,以至於市場上有許多人覬覦這些不動產及公司的價值,因而有今日股東會的爭議。

市場派人士從公開市場收購超過50%的股份,本已勝券在握,卻被公司派以不符規定刪除表決權。當然公司派及市場派都各有說詞皆有主張,公司派律師更在說明會上表明”若有爭議,一切交有法院審理”,表達了公司的態度。

接下來的法律攻防戰是不可避免的,但這樣對公司?對股東是好事嗎?而所謂的企業社會責任CSR?

突然想起了二句話
商學院開學第一堂課”企業的本質是為股東謀求最大利潤”
日本經營之神說”企業不賺錢,就是罪惡”

當公司連年虧損, 對股東來說, 只是在虛耗資本,股東的投資不見獲利。

而公司所持有的資產及不動產閒置,對社會既無貢獻也無收益。

公司召開股東會,卻有數百名黑衣人到場,豈又是一家百年企業該有的社會責任?

當股東已給了經營者十年時間,結果證明公司經營者無經營獲利能力,此時公司派不是應該謀求交棒或是尋求其他機會,而不是利用法律訴訟拖延時間,佔著董事會以拖待變
繼續把持公司,以你能奈我何的態度面對經營無力獲利的事實。

公司派不積極尋求改善經營績效、處分\開發閒置資產、增加公司收益或將資金返回給股東讓資本充分流動等等實際作為創造更好收益。

卻反過頭來利用法律手段杯葛他人,繼續掌控所有股東資源。
“或許”這一次可以成功保住經營權,但下一次呢?下下次呢?

公司的實質問題從未被解決,這次公司派在股東會的勝利只是把問題拖延到公司派失去經營權的那一刻,同時,一家百年企業也在台灣公司治理史上留下一個負面教材!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應具備資格

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2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一、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二、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三、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獨立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二、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三、違反本辦法所定獨立董事之資格。

公司法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司法第 27 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3 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其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應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二、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
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四、第一款之經理人或前二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五、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六、公司與他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七、公司與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八、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九、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 、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本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 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五款至第七款 及第四項第一款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曾任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之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或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獨立董事而現已解任者,不適用第一項於選任前二年之規定。

第一項第八款所稱特定公司或機構,係指與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超過百分之五十。
二、他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之股東總計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雙方曾有財務或業務上之往來紀錄。前述人員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 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在內。
三、公司之營業收入來自他公司及其集團公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公司之主要產品原料(指占總進貨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且為製造產品所不可缺乏關鍵性原料)或主要商品(指占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他公司及其集團公司達百分之 五十以上。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所稱母公司、子公司及集團,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之規定認定之。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關係企業,為公司法第六章之一之關係企業,或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司。

第 4 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
金融控股公司或上市上櫃投資控股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該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公開發行子公司獨立董事,兼任超過一家者,其超過之家數計入前項兼任家數。

第 5 條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獨立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公開發行公司得以下列方式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經董事會評估其符合獨立董事所應具備條件後,送請股東會選任之:
一、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
二、由董事會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

股東或董事會依前項提供推薦名單時,應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並檢附被提名人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前二條之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
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獨立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提名人數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
四、未檢附前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公開發行公司依前項規定列入之獨立董事候選人,其已連續擔任該公司獨立董事任期達三屆者,公司應於公告前項審查結果時併同公告繼續提名其擔任獨立董事之理由,並於股東會選任時向股東說明前開理由。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依本法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開發行公司,其獨立董事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第 6 條

經股東會選任或依第七條由金融控股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為獨立董事者,於任期中如有違反第二條或第三條之情形致當然解任時,不得變更其身分為非獨立董事。經股東會選任或依第七條由金融控股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為非獨立董事者,於任期中亦不得逕行轉任為獨立董事。

第 7 條
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之子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公開發行公司,其獨立董事得由金融控股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之,不適用第五條之規定,餘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8 條

依本法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用併購讓企業快速成長

藉由併購加速公司成長

這星期跟一家新的陸資客戶開會,因為中美貿易戰及日韓關係緊張,客戶想在台灣設立公司為企業做新的佈局。

客戶諮詢完相關陸資來台設立問題後,我建議客戶,可以藉由併購來加速公司成長,而非設立新的部門或是招募新團隊從頭開始做起。

比較兩者差異性

我從幾個方向跟客戶比較這二個方法的差異性 :

方法A:公司設立新的部門從頭開始做起
方法B:併購市場上現有的企業
time

方法A:成立新的部門至少需 1~ 2 年
( 時間成本 )

我問客戶從招募、面試組建新的團隊開始到完成一個可以作戰的團隊正式運作,接著產品開發、業務拓展、找尋共應商到產品正式上線。
需要花費多少時間?客戶回答說至少 1 2 年。

對企業來說,時間是最大的成本

market

建設完成新部門後,面對更高挑戰的市場
( 機會成本 )

我繼續問客戶在這 1 2 年裡,我們花了那麼多時間精力在做組件團隊開拓市場。

新團隊組建一定能成功嗎?

而市場上現有的業者,團隊早已組建完成,他們卻可以在這 1 2 年時間內持續專注開發產品、服務客戶。

從現在開始 1 2 年後,我們才正要開始,而現有業者卻用更好的產品及服務在市場上與我們競爭。這樣來看我們面對的挑戰似乎更高了。 

marketshare

快速取的市場份額

市場就在那邊,我們是後進者,等同在市場上多一個新的競爭對手。

僧多粥少的情況下我們可以爭取到多少市場份額?

除非我們有更好的技術、更低的價格,更好的服務,才能有機會在市場上贏過同業。

 

比較上面三種情況下,如果我們一開始採取併購策略,這樣會不會讓公司更有獲利的機會?當然,併購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做生意有容易的嗎?公司要求發展,增加獲利有許多的挑戰及方式,併購是一個讓企業主增加公司規模,獲利增加的選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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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找尋併購對象

併購講求綜效
因此,併購的標的物有幾個面向可以思考

  • 垂直併購:往上游廠商併購直接獲取原物料,往下游併購接觸直接客戶。提升獲利空間。
  • 水平併購:併購同類型公司,讓規模及市場份額快速成長。
  • 併購客戶:併購有相同產品但是客戶不重疊的企業。
  • 併購產品:藉由併購不同產品線之企業,提供給客戶更多產品選擇。

無論哪種策略,併購前的評估與規劃、投資前的盡職調查及併購後的團隊融合都是併購成功不容忽視的一環。

企業經營者可藉由專業顧問團隊協助,在併購路上有效的降低風險提高併購效益,讓企業日益成長茁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