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就要適用房地合一2.0規定。
出售時,若搞不清楚是否要繳納房地合一?可以用以下的表格檢測
為協助您正確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2.0(新制),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您如果有交易(出售或交換)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以下合稱房地),請逐題 閱讀後勾選,以瞭解您所交易之房地是否屬新制課稅範圍。
一、交易的房地是否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而取得?
□是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請至題二。
□是配偶贈與取得,請至題三。
□否,請至題四。
二、交易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是否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
□是,適用新制,請至題五。
□否,適用舊制,請於交易年度次年 5 月將房屋交易所得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 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土地交易所得部分免納所得稅)。
三、交易因配偶贈與取得的房地,配偶間第 1 次相互贈與前之 取得日是否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
□是,適用新制,請至題五。
□否,適用舊制,請於交易年度次年 5 月將房屋交易所得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 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土地交易所得部分免納所得稅)。
四、交易的房地是否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
□是,適用新制,請至題五。
□否,適用舊制,請於交易年度次年 5 月將房屋交易所得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 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土地交易所得部分免納所得稅)。
五、交易的房地是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交易的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7 條及第 38 條之 1 規定得申請不課徵 土地增值稅。
(二)交易的房地為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三)交易的土地為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是,您交易的房地免納所得稅,毋須依新制規定辦理申報。
□否,應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提醒您,您交易的房地依前項檢核結果,若屬應辦理新制申報者,不論有無應納稅 額,均應於交易日註的次日起算 30 天內向 戶 籍 ( 居留地 ) 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無戶籍 或居留地者應向房地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如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註:房屋、土地交易日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為權利移轉之日;預售屋及 其坐落基地交易日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
以上僅供初步自我檢核參考用,實際是否應繳哪稅務或另有特殊情況,請進一步諮詢確認。
曾經有客戶因為對自行申報錯誤,於一年後遭北市國稅局大同稽徵所通知查稅。
因為該次交易金額龐大,且客戶後續又有其他類似交易案件,若是有甚麼差錯,可是一連串的反應。
客戶十分緊張,為求慎重直接委任我們與國稅局溝通,以防有甚麼萬一。
後來我們對案件及法規法條重新梳理後向國稅局提出更正申報。
約半年後,結案,不僅沒有補稅,客戶反而還因此退回了當時多繳納的稅款。
這可是客戶當時委任時所沒想到的結果。
這個案當然是有好的結果,但稅法規定繁雜,專業的事還是交給專業處理。
有稅務問題或是節稅需求,歡迎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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