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健康食品定義
自88年「健康食品管理法」上路以來,「健康食品」已成為法律名詞,需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許可,才可以稱為「健康食品」。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
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核准通過之「健康食品」須於產品包裝標示「健康食品」字樣及(小綠人)標準圖像、許可證字號、保健功效敘述等相關規定項目。健康食品本質仍屬”食品”,並非藥品,亦無治療疾病或瘦身減肥的作用,若身體有任何不適仍應循正常醫療管道診治,亦切勿自行食用誇大功效或療效產品,以免花錢又傷身。
2.健康食品vs營養保健食品/機能性食品
一般坊間所謂的「營養保健食品」、「機能性食品」等產品,可能採用類似於健康食品之產品成分,但這兩者有何不同呢?
健康食品 | 營養保健食品/機能性食品 | |
成分 | 成分或許相同 | 成分或許相同 |
管理法規 | 健康食品管理法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產品安全性試驗 | 有 | 不一定 |
功效性評估試驗 | 有 | 不一定 |
科學驗證 | 有 | 不一定 |
保健功效 | 有 | 不一定 |
產品品質把關 | 有 | 不一定 |
查驗登記許可 | 有 | 無 |
食藥署小綠人標章 | 有 | 無 |
3.健康食品許可字號
健康食品管理制度實施後,產品須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取得許可後,始得稱做「健康食品」。
取得許可之健康食品亦分成2軌(款):
3.1第一軌(款)的產品標有「衛部健食字第A00000號」
第一軌(款)產品為「個案審查」:產品需執行安全性、功效性及安定性試驗,經衛生福利部審查評估產品安全無虞並具保健功效,始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
目前得宣稱之保健功效共有13項:「護肝」、「抗疲勞」、「調節血脂」、「調節血糖」、「免疫調節」、「骨質保健」、「牙齒保健」、「延緩衰老」、「促進鐵吸收」、「胃腸功能改善」、「輔助調節血壓」、「不易形成體脂肪」、「輔助調整過敏體質」。產品所准許宣稱之保健功效及其宣稱敘述,取決於個別產品所提出科學驗證之結果。
3.2第二軌(款)的產品標有「衛部健食規字第000000號」
第二軌(款)產品為「規格標準審查」:產品成分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健康食品規格標準,該等成分已由學理確立產品保健功效,無需個案進行保健功效評估試驗,目前已公告的健康食品規格標準為魚油及紅麴兩項,凡獲得通過者,可宣稱之保健功效敘述均相同。
如:魚油類產品可標示:「本產品可能有助於降低血中三酸甘油酯;其功效乃由學理得知,非由實驗確認」;
紅麴類產品可標示:「本產品可能有助於降低血中總膽固醇;其功效由學理得知,非由實驗確認」。
4.健康食品之標示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
六、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
七、核准之功效。
八、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
九、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可能造成健康傷害以及其他必要之警語。
十、營養成分及含量。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第十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保健食品廣告
保健食品與食品廣告無須審查,但需謹慎用詞。
其容器或包裝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