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一、什麼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為什麼要辦理暫繳申報?
(一)暫繳申報是輔助結算申報之即時徵繳制度,也就是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先行計算其應納稅額,並繳納稅款的一種制度。(等到年度結算或年度中決算申報時,此項繳納之稅款,可用以抵繳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之應納稅款,如抵繳有剩餘,並可抵繳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或退還。)
(二)辦理暫繳申報之目的是在:
1.減輕納稅義務人於年度結算申報時,一次負擔大額稅款的壓力。
2.便利國庫資金調度。
二、有哪些納稅義務人需要辦理暫繳申報?何時申報?
(一)暫繳申報並不是每一個應納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都應辦理,只有營利事業單位,包括各公營及民營之公司。
(二)申報時間自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但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申報期間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應於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辦理暫繳申報。
三、暫繳申報,如因資料準備不及,可不可以申請延期?
不可以,暫繳申報目前沒有申請延期申報的規定。
四、哪些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
下列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可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二)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凡本年度1至6月份原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嗣於7月1日起經核定改為應使用統一發票,也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
(四)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五)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六)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或本年度新開業者。
(七)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八)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免辦理暫繳申報及免繳納暫繳稅款。
(九)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五、應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如何辦理申報?
(一)應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應於109年9月1日起1個月內,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繳納暫繳稅款,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及稅額抵減證明資料,一併向稽徵機關(向申報時登記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暫繳申報。
(二)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三)營利事業前一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如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及企業併購法第45條(104年7月8日修正公布前第40條)規定,採合併辦理申報者,其當年度所得稅暫繳申報,應合併辦理;若前一年度的所得稅結算申報不符合前揭合併申報規定,或未選擇合併申報而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個別辦理申報者,其當年度所得稅暫繳申報,應個別辦理。
(四)營利事業除可自行向稽徵機關辦理暫繳申報外,亦可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暫繳申報(逾期申報及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不得採用網路申報)。
六、扣繳稅款及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之抵減稅額,可否抵繳或抵減暫繳稅額?
(一)暫繳申報已取得扣繳憑單之扣繳稅款,除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額外,可憑扣繳憑單備查聯影本,全額抵繳應納暫繳稅額。
(二)符合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條、第15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9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4條、第24條;都市更新條例第70條(108年1月30日修正公布前第49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1條(107年6月6日修正公布前第18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7條;發展觀光條例第50條;企業併購法第42條(104年7月8日修正公布前第37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3條;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選擇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規定,於每年5月份辦理上年度結算申報時,已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可抵減稅額者,營利事業於辦理本年度暫繳申報時,可檢附指定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購置成本之原始憑證影本及投資抵減明細表,全額抵繳應納暫繳稅額。
(三)暫繳申報前,取得稽徵機關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0條、電影法第7條、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前電影法第39條之1或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6條及相關法規所核發之「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投資抵減稅額,營利事業於辦理暫繳申報時,可檢附證明文件及投資抵減明細表,全額抵繳應納暫繳稅額。
(四)公司上年度依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7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9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3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選擇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或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支出,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抵減應納稅額而未經核定者,其尚未抵減餘額,准予抵減本年度之暫繳稅額,惟需檢附該年度經稽徵機關蓋有收件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影本及「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或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明細表影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明細表)第A15頁、第A15-1頁、第A15-2頁、第A15-3頁及第A14頁】供核。
(五)符合107年2月7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100條之1規定之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可全額抵繳應納暫繳稅額。
(六)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試算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者,所試算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屬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或列報之第三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於當年度法定暫繳申報截止日前,已依所得來源國、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自暫繳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暫繳稅額。
七、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暫繳申報,會受到何種損失?
營利事業除符合相關規定得免辦理暫繳申報者外,如未依限辦理暫繳申報,會受到下列損失:
(一)營利事業未依第67條第1項規定期間辦理暫繳申報,或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而於109年10月31日以前已依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該項稅款繳納期間截止之次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二)營利事業逾109年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者,除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外,稽徵機關應就營利事業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並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1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繳納。
八、如何繳納暫繳稅款?
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可選擇親赴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便利商店繳納,或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存款帳戶(僅限使用工商憑證IC卡以網路申報之案件)透過網際網路繳納,各種繳納方式說明如下:
(一)臨櫃繳納
1.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納稅義務人可自行填妥自繳稅款繳款書;或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電子申報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用一般A4白色影印紙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後,持現金或支票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只要繳款資料有異動,即須重新登錄正確資料,再次列印繳款書,不可直接於繳款書上塗改,避免繳納資料與繳款書之條碼內容不一致。
2.便利商店繳納:納稅義務人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電子申報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後,其應自行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自109年9月16日起提高為3萬元),於繳納期限內,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並免負擔續費。另人工填寫之無條碼繳款書是無法到便利商店繳納,請特別注意。
(二)轉帳繳納
1.晶片金融卡繳納: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本人或他人持有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於繳納期限內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電子申報系統或登入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即時扣款轉帳繳稅。
2.自動櫃員機繳納: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限內,可持郵局或開辦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作業金融機構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繳納,繳納類別代號15031,惟每筆最高限額為200萬元,同一帳號當日累計限額如金融機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3.活期存款帳戶繳納:採網路申報案件納稅義務人可利用營利事業開立之活期存款帳戶,以工商憑證IC卡於繳納期限內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電子申報系統,即時扣款轉帳繳納。
(三)逾法定繳納期限(如遇例假日則順延)繳納案件僅能於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
九、因財務困難,如何申請分期繳納稅款?
為協助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暫繳稅款,如營利事業符合相關規定,可於應納稅款之繳納期間內(109年9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如有應退稅款,並同意抵繳分期應納稅款,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每筆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案件以申請1次為限,分期繳納之期數,視稅款金額而定,每期以1個月計算。其適用條件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 以上者。但營利事業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 令解散、廢止則不適用。 (二)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 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十、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如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為協助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如營利事業符合相關規定,可於應納稅款之繳納期間內(109年9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申請事由、延期繳納之期限(1至12個月)或分期繳納之期限(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其適用條件如下: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定下列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
(三)經核准分期或延期繳納案件,無須加計利息亦無須提供擔保。
暫繳申報Q&A
1.應辦理暫繳的營利事業應於何時辦理暫繳申報?可否申請延期申報?
應辦理暫繳的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目前尚無申請延期申報之規定,除非最後一天,即30日那天剛好是星期六、星期日或國定假日,可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繳稅及申報外,都應在9月30日以前繳清稅款及辦妥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在3月1日至3月31日1個月內繳納暫繳稅款並辦理暫繳申報。
(所得稅法第67條、第101條)
應辦理暫繳的營利事業如何辦理暫繳申報?(2713)
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應於申報期間內,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向登記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若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第1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所得稅法第67條)
營利事業之扣繳稅款及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之抵減稅額,可否抵繳或抵減暫繳稅額?(2714)
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時,有關抵繳或抵減暫繳稅額之規定分3點來說明:
1.已取得扣繳憑單之扣繳稅款,可憑扣繳憑單備查聯影本,全額抵繳暫繳稅額。
2.符合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9條、第33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4條及第24條;都市更新條例第70條(108年1月30日修正公布前第49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1條(107年6月6日修正公布前第18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7條、第40條;發展觀光條例第50條;企業併購法第42條(104年7月8日修正公布前第37條);104年6月10日修正前電影法第39條之1;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3條;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第6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抵減稅額,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時,可檢附證明文件及明細表,全額抵減暫繳稅額。
3.公司組織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之支出,已於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抵減應納稅額而未經核定者,為避免增加廠商負擔,其尚未抵減餘額,仍准予全額抵減當年度之暫繳稅額。
(財政部77.3.2台財稅第770652529號函)
(財政部83.11.26台財稅第831616318號函)
營利事業已繳納之國外稅額及大陸稅額,可否扣抵暫繳稅額?(2715)
1.自103年度起,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試算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者,所試算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屬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於當年度法定暫繳申報截止日前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暫繳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暫繳稅額。
2.營利事業依規定試算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或列報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其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依前點規定於限額內自暫繳稅額中扣抵。
3.納稅義務人依前二點規定列報扣抵所得來源國、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時,應依照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提出所得來源國或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並取得指定或授權機構之驗(認)證後,併同暫繳稅額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財政部103.8.27台財稅字第10300588330號令)
依稅法規定有那些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可以免辦暫繳申報?(2716)
下列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可以免辦暫繳申報:
1.營利事業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額後,得免辦理申報。
2.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自98年度起,免辦理暫繳。
3.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由營業代理人扣繳或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者。
4.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5.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6.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7.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及本年度新開業者。
8.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9.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所得稅法第69條)
(所得稅暫繳申報書申報須知)
(財政部72.10.22台財稅第37510號函)
(財政部92.1.16台財稅字第0910457223號令)
營利事業未依限繳納暫繳稅款者,稽徵機關如何處理?納稅義務人會受到何種損失?(2717)
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間繳納暫繳稅款者,而於10月31日以前已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同法第123條規定的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營利事業如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繳納暫繳稅額者,除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外,稽徵機關即就納稅義務人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1/2為暫繳稅額,並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1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國庫繳納。
(所得稅法第68條、第123條)
(財政部82.6.22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
扣繳申報須知
一、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除符合第69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期間比照曆年制推算),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及稅額抵減證明資料,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二、申報書適用於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但合於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之下列營利事業不適用:(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依98年8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804080141號令規定,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免辦理暫繳)。
三、營利事業108年度因變更會計年度已辦理特殊期間申報,其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應按所得稅法第40條及財政部85年12月11日台財稅第851927069號函規定換算之108年度全年度應納稅額為計算基礎。
四、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依第67條第3項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第1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五、依已廢止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第9條之2、第10條及第15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1條(107年6月6日修正公布前第18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企業併購法第42條(104年7月8日修正公布前第37條)及第44條(104年7月8日修正公布前第39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3條、第22條之7第1項及第22條之16第1項、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及其他法律規定全部所得額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在核准免稅期間,免予辦理暫繳申報。
六、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本年度新開業及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免辦暫繳申報。
七、依所得稅法第68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未依第67條第1項規定期間辦理暫繳申報或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而於10月31日以前已依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第123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依第68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按前條第1項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第123條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1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國庫繳納(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期間比照曆年制推算)。
八、申報書02採用「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申報者,請勾選□一般申報案件;採用「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申報者,請分別勾選□會簽申報案件或□藍色申報案件並依本申報須知第十二點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九、如無申報書12(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13(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03(各項投資抵減稅額)、04(行政救濟留抵稅額)、05(扣繳稅額)等項金額,請分別填寫為零。
十、公司上年度依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7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9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3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選擇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或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支出,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抵減應納稅額而未經核定者,其尚未抵減餘額可計入申報書03項下抵減,惟須檢附該年度經稽徵機關蓋有收件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影本及「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或「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明細表」影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明細表)第A15頁、第A15-1頁、第A15-2頁、第A15-3頁及第A14頁】供核。
十一、前項支出如有虛報情事致溢抵稅額者,除應依行為時「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5條、「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4條、「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3條、「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7條、「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5條或「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第16條規定辦理外,其屬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並應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申報者,請檢附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委任書(以上採藍色申報者免附)、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損益試算表、暫繳資產負債表、109年度暫繳營業成本明細表、109年度暫繳其他費用、製造費用及研究發展費明細表及109年度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屋、土地、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股權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
十三、依財政部103年8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300588330號令規定自103年度起,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試算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者,所試算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屬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於當年度法定暫繳申報截止日前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暫繳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暫繳稅額。營利事業依規定試算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或列報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其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依前揭規定於限額內自暫繳稅額中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