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公益信託契約範本

環境保護公益信託契約範本

(一)立信託契約書人:委託人○○○(下稱甲方)、受託人○○信託公司(下稱乙方),茲為培育環境教育解說人才,提升社會大眾對環境保護之重視,擬設立環境保護公益信託,以推廣環境保護工作,約定條款如下:

(二)本信託名稱為:○○環境保護公益信託推廣基金。

(三)本信託以培育環境教育解說人才,提升社會大眾對環境保護之重視為目的,依據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理下列事務:
1.提升社會大眾對環境保護之重視。
2.提供環境教育解說人才獎助金申請。
3.其他符合本信託宗旨之相關事務

(四)甲方應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本信託後○日內,交付乙方新臺幣○○元作為信託財產;俟本信託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設立後,如有國內外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時,一併納入信託財產,由乙方依本契約之約定管理、運用。
乙方處理本信託各項事務所需經費,由信託財產支應之,但應經諮詢委員會之決議或追認,且不得移供本契約第二條所訂目的事務以外之用途。

(五)本信託置信託監察人○○人,其職權如下:
1.信託事務及財務狀況之查核。
2.各項簿冊文件之查核。
3.監察及糾正乙方信託事務之執行。
4.要求乙方提信託事務報告。
5.委託律師、會計師為各項查核工作。
6.其他相關監察事宜之處理。

(六)本信託之信託監察人任期○年,每屆期滿連任之信託監察人不得逾全體信託監察人人數三分之一。首屆信託監察人由乙方選聘之,第二屆以後之信託監察人由前一屆信託監察人選聘之,每屆信託監察人任期屆滿前○個月,信託監察人應召開會議改選下屆信託監察人,新舊任信託監察人並應按期辦理交接。

(七)乙方應自本信託成立時起,至信託監察人任期終了時止,每年自信託財產給付每一信託監察人新臺幣○○元報酬。不滿一年者以月為單位,按比例計算之。

(八)本信託設諮詢委員會,職權如左:
1.諮詢委員之選聘及解聘。
2.事務計畫及報告之審核。
3.捐助範圍之確定。
4.獎助對象之選定。
5.其他與授益內容有關事項之決定。

(九)諮詢委員會之選任:
本信託之諮詢委員會置諮詢委員○○人,任期○年,連選得連任○次,諮詢委員在任其中,因故缺席時,由諮詢委員會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首屆諮詢委員由乙方選聘之,第二屆以後之諮詢委員由前一屆諮詢委員選聘之,每屆諮詢委員任期屆滿前○個月,諮詢委員應召開會議改選下屆諮詢委員,新舊任諮詢委員並應按期辦理交接。

(十)諮詢委員會置委員長一人,由諮詢委員互選,連選得連任○次。

(十一)諮詢會議之召開:
諮詢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次,如委員長認為必要時或經二分之一以上諮詢委員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並於開會前○日將開會通知書及有關議程送達各諮詢委員。
諮詢委員會由委員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委員長因故缺席或所決議事項與委員長本人有利害關係須迴避時,得由諮詢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諮詢委員因故不克出席常會或臨時會者,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並參與表決,惟一代表不得同時受二人以上諮詢委員之委託。如諮詢委員不克出席常會或臨時會,且未委託代表出席,視為棄權。
諮詢委員會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諮詢委員出席,出席諮詢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諮詢委員對於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不得參與表決,並不得代表其他諮詢委員行使表決權。

(十二)諮詢委員處理信託事務均係無償,不得收取任何報酬。

(十三)乙方應依下列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1.本信託財產得以分別記帳方式,與乙方之自有財產或其他委託人之信託基金集合管理、運用。
2.乙方應依信託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將信託財產投資於國內外公債、公司債、上市櫃證券或其他乙方認為適當之投資方式。
3.乙方應於接受本信託時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且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檢具經諮詢委員會決議之該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報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備。
4.乙方應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交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備:
(1)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2)該年度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3)該年度終了時信託財產目錄。
前項各款文件,乙方應於其執行信託事務之場所公告之。
5.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乙方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申報:
(1)受託人名稱、代表人、主事務所或業務項目變更者。
(2)信託監察人變更,或信託監察人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者。

(十四)乙方於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應將全部之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或其他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十五)乙方應依信託本旨,基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如因管理不當至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信託監察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或回復原狀,乙方並不得請求未取得之報酬。

(十六)乙方自接受本信託時起,至信託任務終了時止,每滿一年得自信託財產收取千分之○作為報酬;不滿一年者,以月為單位,依比例計算之。

(十七)本信託於全部信託財產之價值未逾新臺幣○元時,得經信託監察人同意後,終止信託關係。

(十八)因本信託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九)本契約一式○份,由甲、乙雙方、諮詢委員會委員長及信託監察人各執乙份為憑;另○份由乙方向文件申請設立本信託時提出。

立契約書人:

甲方:○○○ (簽章)
住址:○○縣○○市○○村里○○鄰○○○路○○段○○號○○樓

乙方:○○信託公司 (簽章)
地址:○○縣○○市○○村里○○鄰○○○路○○段○○號○○樓

法定代理人:○○○ (簽章)
住址:○○縣○○市○○村里○○鄰○○○路○○段○○號○○樓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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