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外銷佣金辦理扣繳準則

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外銷佣金辦理扣繳準則

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外銷佣金,應否扣繳所得稅,茲規定如次:

(一) 國內營利事業支付國外營利事業及國外個人之外銷佣金,如其代我國營利事業推銷貨物之勞務係在我國境外提供,其佣金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不予扣繳。

(二) 國內營利事業自另一國內營利事業取得之外銷佣金,依法不屬扣繳範圍,無須扣繳。

(三) 國內營利事業支付中華民國境內個人之外銷佣金,如其勞務係在國內提供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規定,應準用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薪資扣繳所得之規定扣繳稅款。

(四) 國內營利事業如以該項佣金支付國外廠商或個人為名,經查明實際上係支付國內營利事業或國內個人者,應查明其實際給付之對象,依法補徵送罰,但免依上項規定補辦扣繳。

(五) 經稽徵機關依上述原則查明國內營利事業支付之外銷佣金,依規定應扣繳而末辦理扣繳者,除依本部分 (63) 台財稅字第三三四九○
號函規定辦理之案件,另案處理外,應責令扣繳義務人賠繳並處罰。

國稅局新聞稿如下:

營利事業支付予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及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之款項,不得列報為佣金支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92條第5款第3目規定,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支出以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及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為受款者,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區A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其透過甲君仲介銷售貨物予香港B公司而支付予甲君之1,200萬元,列報為佣金支出,嗣經該局查得甲君為香港B公司之業務人員,負責向A公司訂購商品,因依香港B公司覆函,足徵甲君係香港B公司之受僱員工,其所為買賣行為之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香港B公司,非甲君個人立於第三人之地位,為A公司報告與香港B公司訂約機會,或為A公司訂約之媒介,而與民法第565條「居間」之性質迥異,則A公司給予甲君之上開款項,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自不得列報佣金支出,予以剔除補稅。A公司不服,主張既已提出合約書及匯款證明,自應予認列云云,申經復查、訴願未獲變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實務上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大多係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其產品或服務所支付之居間報酬,故營利事業是否有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之事實為斷,如僅形式上具備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而欠缺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則該項支出難謂為經營本業所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即不得列報為佣金支出,該局籲請營利事業特別注意。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2 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2 條
佣金支出:
一、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二、佣金支出應辦理扣繳稅款而未扣繳者,除責令補繳並依法處罰外,該項佣金應予以認定。
三、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支付非經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書之經紀人佣金,或代理人之代理費,不予認定。
四、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五,經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准予認定。
五、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支付營業人之佣金,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者,以收據為憑。
(二) 支付個人之佣金,應以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
(三) 支付國外佣金以下列對象為受款人者,不予認定:
1.出口廠商或其員工。
2.國外經銷商。
3.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
(四) 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 (名稱) 、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認定;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五) 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三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其超過百分之三者,如另能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時,准予認定。

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但為配合我國培植新創事業公司以帶動產業轉型政策,鼓勵個人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若該等股票之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免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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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公益信託契約範本

環境保護公益信託契約範本

環境保護公益信託契約範本

(一)立信託契約書人:委託人○○○(下稱甲方)、受託人○○信託公司(下稱乙方),茲為培育環境教育解說人才,提升社會大眾對環境保護之重視,擬設立環境保護公益信託,以推廣環境保護工作,約定條款如下:

(二)本信託名稱為:○○環境保護公益信託推廣基金。

(三)本信託以培育環境教育解說人才,提升社會大眾對環境保護之重視為目的,依據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理下列事務:
1.提升社會大眾對環境保護之重視。
2.提供環境教育解說人才獎助金申請。
3.其他符合本信託宗旨之相關事務

(四)甲方應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本信託後○日內,交付乙方新臺幣○○元作為信託財產;俟本信託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設立後,如有國內外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時,一併納入信託財產,由乙方依本契約之約定管理、運用。
乙方處理本信託各項事務所需經費,由信託財產支應之,但應經諮詢委員會之決議或追認,且不得移供本契約第二條所訂目的事務以外之用途。

(五)本信託置信託監察人○○人,其職權如下:
1.信託事務及財務狀況之查核。
2.各項簿冊文件之查核。
3.監察及糾正乙方信託事務之執行。
4.要求乙方提信託事務報告。
5.委託律師、會計師為各項查核工作。
6.其他相關監察事宜之處理。

(六)本信託之信託監察人任期○年,每屆期滿連任之信託監察人不得逾全體信託監察人人數三分之一。首屆信託監察人由乙方選聘之,第二屆以後之信託監察人由前一屆信託監察人選聘之,每屆信託監察人任期屆滿前○個月,信託監察人應召開會議改選下屆信託監察人,新舊任信託監察人並應按期辦理交接。

(七)乙方應自本信託成立時起,至信託監察人任期終了時止,每年自信託財產給付每一信託監察人新臺幣○○元報酬。不滿一年者以月為單位,按比例計算之。

(八)本信託設諮詢委員會,職權如左:
1.諮詢委員之選聘及解聘。
2.事務計畫及報告之審核。
3.捐助範圍之確定。
4.獎助對象之選定。
5.其他與授益內容有關事項之決定。

(九)諮詢委員會之選任:
本信託之諮詢委員會置諮詢委員○○人,任期○年,連選得連任○次,諮詢委員在任其中,因故缺席時,由諮詢委員會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首屆諮詢委員由乙方選聘之,第二屆以後之諮詢委員由前一屆諮詢委員選聘之,每屆諮詢委員任期屆滿前○個月,諮詢委員應召開會議改選下屆諮詢委員,新舊任諮詢委員並應按期辦理交接。

(十)諮詢委員會置委員長一人,由諮詢委員互選,連選得連任○次。

(十一)諮詢會議之召開:
諮詢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次,如委員長認為必要時或經二分之一以上諮詢委員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並於開會前○日將開會通知書及有關議程送達各諮詢委員。
諮詢委員會由委員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委員長因故缺席或所決議事項與委員長本人有利害關係須迴避時,得由諮詢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諮詢委員因故不克出席常會或臨時會者,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並參與表決,惟一代表不得同時受二人以上諮詢委員之委託。如諮詢委員不克出席常會或臨時會,且未委託代表出席,視為棄權。
諮詢委員會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諮詢委員出席,出席諮詢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諮詢委員對於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不得參與表決,並不得代表其他諮詢委員行使表決權。

(十二)諮詢委員處理信託事務均係無償,不得收取任何報酬。

(十三)乙方應依下列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1.本信託財產得以分別記帳方式,與乙方之自有財產或其他委託人之信託基金集合管理、運用。
2.乙方應依信託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將信託財產投資於國內外公債、公司債、上市櫃證券或其他乙方認為適當之投資方式。
3.乙方應於接受本信託時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且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檢具經諮詢委員會決議之該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報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備。
4.乙方應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交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備:
(1)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2)該年度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3)該年度終了時信託財產目錄。
前項各款文件,乙方應於其執行信託事務之場所公告之。
5.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乙方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申報:
(1)受託人名稱、代表人、主事務所或業務項目變更者。
(2)信託監察人變更,或信託監察人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者。

(十四)乙方於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應將全部之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或其他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十五)乙方應依信託本旨,基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如因管理不當至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信託監察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或回復原狀,乙方並不得請求未取得之報酬。

(十六)乙方自接受本信託時起,至信託任務終了時止,每滿一年得自信託財產收取千分之○作為報酬;不滿一年者,以月為單位,依比例計算之。

(十七)本信託於全部信託財產之價值未逾新臺幣○元時,得經信託監察人同意後,終止信託關係。

(十八)因本信託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九)本契約一式○份,由甲、乙雙方、諮詢委員會委員長及信託監察人各執乙份為憑;另○份由乙方向文件申請設立本信託時提出。

立契約書人:

甲方:○○○ (簽章)
住址:○○縣○○市○○村里○○鄰○○○路○○段○○號○○樓

乙方:○○信託公司 (簽章)
地址:○○縣○○市○○村里○○鄰○○○路○○段○○號○○樓

法定代理人:○○○ (簽章)
住址:○○縣○○市○○村里○○鄰○○○路○○段○○號○○樓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投資詐騙的特點與套路

是投資還是詐騙???

投資詐騙

今年以來投資詐騙金額已達三億,為什麼投資詐騙如此容易就吸引資金?
常見的投資詐騙通常有三種特色:
1. 強調高報酬。2. 不須專業免努力免付出。3. 沒風險。

因為強調簡單容易高報酬,且都包裝成由成功商業人士經營,因此吸引了不少人受騙上當。而除了如龐式騙局的投資詐騙外,還有一種型態的案件也是充滿爭議與糾紛,繼續看下去…

投資詐騙的特點與套路

事務所業務範圍跟投資詐騙有關聯???

是的!!!

我們在事務所主要的業務之一就是處理股東合夥及投資評估在股東合夥的過程中,這個協議過程絕對是必要的。
若一開始雙方有合作意願,有許多的問題需要雙方好好協議,我們的工作就是在雙方正式合夥前,協助雙方完成協議並協助評估風險。然而,絕大多數的客戶因為沒有聘請專業事務所不知道協議即評估的重要性,因而跳過此一步驟,以至於後續發生股東糾紛引發訴訟。當然,處理這類爭議及訴訟也是我們另一項服務的內容。所以要事先付費諮詢預防,還是事後花錢補救?你說呢??

更多合夥糾紛及後續處理方式請看我寫的另一篇專文_股東糾紛/合夥糾紛/股權糾紛/被股東騙錢

然而今天我們不談這股東糾紛,我們要來談”投資詐騙”。
何謂投資詐騙?最常見的就是馬多夫騙局(龐氏騙局,又稱老鼠會)

馬多夫,前納斯達克主席。
後來成立了自己的對沖基金——馬多夫對沖避險基金,作為投資騙局的上市公司。他設計一個後金養前金的龐氏騙局,憑著他當過納斯達克主席的經歷及在業界的地位,吸引投資。最終結果是投資者損失500億美元以上,其中包括眾多「大型專業金融機構」。

馬多夫的騙局長達15年,且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等機構的監管之下長期運作而未被察覺。可想而知,一般人要如何防範投資詐騙?

這種典型的投資詐騙通常有幾個特性:
1. 強調高報酬
2. 不須專業免努力免付出
3. 沒風險


目前市面上充滿著各式各樣如馬多夫騙局的吸金案件,這些吸金案件包裝成各種型態的投資案,如股權投資、對沖基金投資、房地產投資等等令人眼花撩亂、充滿無限憧憬與想像。

有許多投資詐騙更是事先經過設計、一開始就知道如何規避法律規定,最終,投資付錢的一方只能認栽,求助無門。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有一個翟姓工程師,姑且稱他為翟翟。翟翟,單身,生活單純,收入頗豐,沒有不良嗜好,所以有不少的存款。但翟翟有點年紀,心中渴望找到另一半。有天,翟翟在網路上認識一個女生。這女生是是非非無法判斷,姑且稱為飛飛。飛飛,積極主動,面貌姣好,身材婀娜,獨立經營一宗買賣生意。每天忙進忙出轉個不停,總是在各宴會廳、高級餐廳打卡,每天忙著談生意。生活跟翟翟比起來完全是不同世界。但有一點很重要,飛飛曾跟翟翟說在商場上那麼多年,每天爾虞我詐,一個人好累。她喜歡成熟穩重,可以依靠一輩子的老實人。而翟翟也覺得這女生獨立上進、貌美如花,是攜手一輩子的好對象。

講到這邊,大家先猜猜這故事是否會有幸福美滿的結局?

我們繼續看下去雙方認識二個月後,飛飛以雙方合夥為前提,由翟翟出資並聘請飛飛做為顧問代為經營管理。藉重飛飛在商場的人脈及專業,成立了一間店面。從找店面承租、裝潢施工、下單進貨、簽訂合約,一切都朝著兩人美好未來前進著。這份美好甜蜜,直到預定開幕前一星期,飛飛說她不幹了,存貨、店面所有一切她都不要,全部東西包含滿屋子的存貨都留給翟翟了~~

這故事從開始到結束只有短短6個月。這六個月裡,翟翟匯出了數百萬給飛飛;換來一間以翟翟為出資人及滿屋子存貨的店面。

回到正題,這個案例是合夥糾紛還是投資詐騙???
若是投資詐騙,那翟翟是否能去法院提告???
若可以提告,又要告甚麼???而這案例最終結果又如何???

我只知道飛飛之後繼續在她的臉書上打卡炫耀在各高級餐廳喝咖啡談生意或是PO著種種激勵人心的正面雞湯文。
這是我實際經手處理的一個案例(案例已改寫,勿對號入座)。
若是,翟翟能在一開始合夥前找到我付費諮詢;而不是事後才付費處理處理後續種種糾紛,我想結果可能很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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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個人資產與企業傳承提供務實的稅務解決方案

最後,引用記者問馬多夫的一段採訪,來為今天的文章做一個總結。記者問馬多夫說,對這些被詐騙投資人有沒什麼想要表示的,馬多夫回答說「這些投資者,只想遠遠的站著領取高於市場的獲利,這些人沒想付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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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設立流程、實務準則與家族傳承

公益信託設立流程、實務準則與家族傳承

公益信託設立流程、實務準則與家族傳承

公益信託設立流程、實務準則與家族傳承

1.公益信託是什麼

公益信託為信託的一種。

公益信託之捐贈人(即信託委託人)為實現公益捐助一定之財產,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並交付財產信託,由受託人依據信託契約及信託本旨管理、處分該財產,使不特定之社會大眾得以受益,達成委託人回饋社會之目的。

信託法
第8條 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第 70 條 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前項許可之申請,由受託人為之。

公益信託可由契約或遺囑來成立,且公益信託符合以下規定可享有賦稅優惠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的信託業。
二、公益信託除了為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的費用外,不可以對特定或可得特定的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在解除、終止或消滅的時候,信託財產必須移轉給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的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故近年來許多家族將公益信託作為家族傳承的控股工具,但這種作法又與社會期望及原有作為公益的目的有所衝突而飽受爭議。關於公益信託作為家族傳承或企業傳承的優缺點,在文末會有所說明。

2.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比較表

公益信託財團法人
適合型態以給付為目的直接辦理公益活動
財產移轉設立信託或捐贈給信託發起設立法人或捐贈給法人
法律架構信託架構法人組織
設立方式設立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再向法院登記
法律主體非法人法人
組織及場所無專職人員及主事務所需設專職人員及主事務所
存續期間依信託契約之約定成立後不得任意解散
金額限制信多規模具彈性,無最低金額,小金額亦可設立捐助財產常有不可動用基本財產之限制,如規模太小,難以運作
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表。
資料來源:信託法治案例研習,李志仁、張大為著。

3.公益信託受託人、監察人、諮詢委員會

3.1公益信託受託人

依信託法第21條規定,未成年人、禁治產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辭任。

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必要時並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處置。

公益信託之委託人、公益信託監察人或諮詢委員會等就信託財產管理、處分或運用方式所給予之指示或意見有明顯違反法令規定者,受託人應拒絕依其指示或意見辦理。

信託財產中屬股份或股權者,受託人於行使股東權利時,如委託人、公益信託監察人或諮詢委員會等所給予股東權利行使之指示或意見有明顯違反法令規定者,受託人應拒絕依其指示或意見行使。

受託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內,檢具次一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經費收支預算書,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核備或備查。前項信託事務計畫書所規畫之事項,應符合公益信託契約之約定,且至少應包含實施內容之計畫以及預計受益範圍。

受託人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經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之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收支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及信託財產目錄,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核備或備查,並於核定、核備或備查後一個月內於信託公會網站上公開之。
公益信託之信託資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前項之收支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及信託財產目錄等財務報表應依第八條規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完成。

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受託人應主動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公益信託有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監督命令或為其他有害公益之行為者。
二、公益信託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或不為合乎公益信託契約約定之活動者。

3.2公益信託監察人

公益信託監察人之資格及職權內容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公益信託監察人應出具聲明書聲明其與該公益信託之委託人間,不具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二、公益信託監察人應具備金融、會計、法律、與公益目的相關之知識或經驗或其他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資格。

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公益信託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公益信託公益事項之執行及信託財產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是否符合公益信託本旨。

3.3諮詢委員會

現行信託法並未規範公益信託必須設置諮詢委員會,惟實務上多有成立諮詢委員會之情形,以提供受託人關於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之意見,從而公益信託之財產管理方式與運用用途,實與諮詢委員會之意見息息相關,故有關諮詢委員會成員之身分資格,自屬重要。

公益信託諮詢委員之資格及職權內容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公益信託諮詢委員與該公益信託之委託人間及該公益信託監察人間,具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二、公益信託諮詢委員應出具聲明書聲明其與該公益信託之委託人及該公益信託監察人間,是否具有前款之親屬關係。
三、諮詢委員中具備會計、法律或其他與公益目的相關之知識或經驗者,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四、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諮詢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就辦理公益事項提供建議。
(二)就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式提供建議。
(三)就其他有關公益信託事務提供建議。

信託行為中,如約定由信託監察人擔任指示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指示權人,因信託監察人同時兼具兩種身分,職務上恐有利害衝突,將難以充分發揮信託監察人之設置目的。

法務部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法律字第10603506280號函釋要旨
若受託人並無管理或處分權限而僅為信託財產形式上所有權人者,即屬於 消極信託,尚非信託法上所稱信託;又信託行為中,如約定由信託監察人 擔任指示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指示權人,因信託監察人同時兼具兩種 身分,職務上恐有利害衝突,將難以充分發揮信託監察人之設置目的;另 設立公益信託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又公益信託財產管理、處分及運用應 係為實現該公益信託設立目的而為之,非以投資為目的。

公益信託諮詢委員會之設置,僅為輔助受託人,提供受託人執行與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之建議與意見,並無執行信託事務之權限。倘信託契約賦予諮詢委員會就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有同意與否或審核之決定權者,恐與信託制度本旨有違。

法務部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法律字第10403508080號函釋要旨
信託法第 1、22 條規定參照,公益信託諮詢委員會設置僅為輔助受託人,提供受託人執行與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建議與意見,並無執行信託事務權限;又諮詢委員應以具有與信託目的相關事務專業資格為宜,故委託人如具有信託目的相關事務專業資格,且為確保成立該公益信託目的達成,同時擔任諮詢委員,尚無不可

4.公益信託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

4.1公益信託申請流程

流程說明:
1.信託業者與委託人簽訂公益信託契約
2.信託業者對主管機關申請設立
3.主管機關許可及監督
4.諮詢委員會提供建言並推薦受捐助者
5.信託業者給付補助金於受益人並用於A.公益目的的執行B.日常的營運C.財產管理
6.信託業者對信託監察人定期報告
7.信託監察人將重要事項之同意行使信託法權限交付於信託業者

資料來源:台灣銀行信託部網站
註:各公益信託依主觀機關不同其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略有差異,以各主管機關之要求為準

下圖以社會福利公益信託申請流程為例: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公益信託申請流程
社會福利公益信託申請流程圖

4.2公益信託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

一、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書。
二、信託契約或遺囑。
三、信託財產證明文件。
四、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受託人履歷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六、信託監察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七、設有諮詢委員會者,其職權、成員人數、成員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八、受託當年度及次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註:各公益信託依主觀機關不同其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略有差異,以各主管機關之要求為準

5.公益信託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公益信託目的
1內政部從事民政、戶政、役政、地政、人民團體、合作事業、營建、警政、消防、入出國及移民或其他有關內政業務為目的之信託
2國家發展委員會從事公共治理議題與社會發展政策相關業務為目的之信託
3文化部從事有關文化藝術事業為目的之信託
法務部從事法制研究、法律服務、矯正事務、更生保護、保障人權或其他與法務相關事項為目的之信託
4衛生福利部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家庭支持、社會救助、社會工作、志願服務、家庭暴力防治、性侵害防治、性騷擾防治業務或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業務為目的之信託
5原子能委員會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協助原子能民生應用研究發展、核能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或其他有關原子能業務之信託
6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從事消費者保護事務及相關法制研究、保障消費者權益、扶植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推動其他與消費者相關事項為目的之信託
7海洋委員會從事與海洋有關之權益維護、執法巡護、生態保護、產業發展、文化遊憩、研究調查、教育培訓或其他有關海洋事務為目的及其執行人員之照護為目的之信託
8教育部教育業務,指學校教育、社會教育、體育業務及青年發展業務等目的之信託
9勞動部從事勞動力開發、提升、運用或其他與勞動力發展業務相關事項為目的之信託
1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從事有關銀行相關業務之學術或法制研究之贊助、國際合作與國際交流之促進或其他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11環境保護署從事有關環境保護事務為目的之信託
各類公益信託主管機關

6.公益信託實務準則

6.1公益信託成立前可行性及妥適信評估

公益信託成立前應謹慎評估以下事項:
一、委託人成立公益信託之目的、對於公益信託主要辦理事項及對於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與運用之規畫。
二、信託財產之組成與規模。
三、信託財產為現金以外之標的是否產生孳息及其變現性;信託財產如屬公司股份或股權者,該公司以往年度之配息情形。
四、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是否具有管理與運用之決定權。
五、委託人對於公益信託首二年應支出金額之規畫。
六、委託人對於公益信託監察人之人選規畫。
七、公益信託如有設立諮詢委員會,委託人對於諮詢委員會之組成、人選與職權等規畫。

6.1公益信託契約訂立應約定事項

一、公益信託所為公益支出,應符合其信託本旨及主要辦理公益事項之內涵。
二、除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外,當年度公益支出總額如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且對於單一受益人之捐贈款項達一定比例者,會員應檢視該公益支出是否符合其信託本旨及主要辦理公益事項之內涵。
三、信託資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時,應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查核簽證。且該簽證會計師不得為本公益信託監察人或諮詢委員。

6.2公益信託財務執行應注意事項

一、公益信託之信託資產總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者,其依信託本旨所為之年度公益支出金額,除信託成立當年度外,應不低於該年度之公益信託行政管理費。
二、公益信託之信託資產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依信託本旨所為之年度公益支出,除信託成立當年度外,原則上應不低於前一年底信託資產總額之百分之一。
三、前二款所稱信託資產總額係指前一年底資產負債表之資產合計總額,若信託財產屬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之股份或股權,並未以評價方式列入資產負債表者,其股票價值應以該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所載之每股淨值計算。
四、就信託財產中屬有價證券、不動產或其他現金以外之標的,原則上以該項財產之孳息作為公益支出之來源。

7.公益信託節稅效益

公益信託節稅效益來自於成立公益信託、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之公益信託,該捐贈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來降低遺產稅額。個人若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之公益信託,可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列舉之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之公益信託可列報捐贈費用(列舉之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進而降低稅額。

但要注意的是若以現金捐助成立,納稅義務人需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若以不動產或股權捐贈成立,需取得上述證明書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其他公益信託之租稅優惠詳列如下:

7.1公益信託_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6條之1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第20條之1
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十六條之一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贈與總額。

7.2公益信託_營業稅

加值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1 條
受託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免徵營業稅。
前項標售、義賣及義演之收入,不計入受託人之銷售額。

7.3公益信託_所得稅

第3-4條第五項
符合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

第4-3條
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者,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不適用第三條之二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但書規定: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第 89-1 條
第三條之四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條規定辦理。但扣繳義務人給付第三條之四第五項規定之公益信託之收入,除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外,得免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

7.4公益信託_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
十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者。

8.公益信託關係消滅

一般的信託關係結束或消滅時,信託財產原則上應依信託行為所規定,歸屬於設立時約定之人;但信託行為未明定歸屬之人時,信託財產歸屬於享有全部之受益人、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公益信託因性質特別,其委託人係為公益目的而給予財產,所以縱使信託關係消滅後無歸屬權利人,該為公益目的而給予之財產,便無歸還委託人或其繼承人之理由;為公益目的而給予之財產,必須繼續依據公益目的而使用。
故於信託關係消滅時,無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信託本旨,根據與原公益信託相似之目的,繼續其信託關係,或使信託財產移轉至有類似公益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所稱「歸屬權利人」,是指信託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權利歸屬人,例如,以興建環境教育設施為目的的設立之公益信託,信託行為訂立,於興建完成後,信託關係消滅時,其剩餘財產應給於某學校之情形,其學校即是「歸屬權利人」。所謂類似目的,是指與信託行為所定目的相近之具體目的。因此,原以慈善為目的設立之公益信託,不能移做宗教或環境教育之用;而以獎助環境法學研究為目的成立之信託,將之移轉於工學或醫學等研究之用,亦非為「類似目的」。

8.公益信託與傳承

近年來公益信託這四個字逐漸出現在眾人眼前,看到”公益”二字又能”節稅”,讓許多人不禁好奇,加上2015年一篇”假公益真投資”的報導,更令許多人霧裡看花,到底公益信託是個節稅工具還是傳承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