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醫療器材輸入、販售、製造許可申請_查驗登記相關

藥品中文名稱審查重點

1. 對於同一成分、不同含量之單一製劑(例如:××錠 300 毫克及××錠 500 毫 克),可在已核定之品名,與相關規定不抵觸之原則下,冠上單位含量以示 區分,以便使各廠同一成分之產品品名一致。但申請時,應檢附原領有藥品 許可證之影本供參。
2. 品名必須包含該藥品之劑型,且不得以該藥品不同劑型名稱為品名。
3. 不得使用形容食品滋味之「美味可口」、「香甜可口」、「滋養美味」等詞句。
4. 複方製劑中文品名可採用商品名,不須加冠廠名;單方製劑中文品名可以統 一命名加冠廠名,或可採用商品名而無須加冠廠名或統一命名。統一命名以 中華藥典收載為準,藥典若未收載,則由本署以音譯或意譯予以統一(例如:” 商品名”- 毫克,或”廠名”統一命名-毫克)。
5. 商標如不適用於藥品時,不得使用。如以我國歷史人物名為註冊商標而加冠 於藥品名稱,不予核准。
6. 藥用空膠囊之名稱應統一為「〝××牌〞藥用空膠囊×號」。
7. 藥品品名若涉及仿冒、影射情事,依商標主管機關認定,或法院裁定。
8. 除藥典及固有成方之製劑外,不得以「××酒」為品名。
9. 為防止品名虛偽及誇大,不得使用「新」、「強力」、「高單位」、「聖藥」、「靈 藥」、「特效藥」等字樣,如須表示主成分相同而含量不同之製劑者,只限標 示含量單位;有些製劑其處方成分無肝方面之效能,則不得以〝肝〞字為品 名。
10. 藥品於未提供資料佐證並經簽辦同意者, 不得使用「加強」等字樣。

食品藥物管理署_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含重要工作階段辦理天數

食品、藥品、醫療器材申請許可案件處理期限表含重要工作階段辦理天數(FDA藥字第1061411895號公告附件)(PDF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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