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申報營業稅有許多規定,如境外勞務是否要申報報繳營業稅?或是抽獎尾牙是否能當作進項申報等等,整理實務上營業稅申報的細節整理如下:
目錄
- 營業人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應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
- 兼營營業人應於110年1月15日前辦理109年度營業稅額調整申報
- 境外電商未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者將依法處罰
- 以自製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摸彩品,應依規定列報費用
- 檢舉逃漏稅不得以公開資訊為具體事證
- 營利事業合併銷售房地價款未予劃分,應依規定計算房地售價
- 營業人以購入或自製的商品作為酬勞員工抽獎獎品,請留意視為銷貨物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
-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款、和解金或違約金等,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據實申報營業稅
- 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訂房並支付價款,應申報購買國外勞務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 買賣業營業人於交貨前收取部分貨款,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
- 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收取之違約金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 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等機構,提供收案之服務對象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免徵營業稅
- 營業人委託拍賣公司拍賣物品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客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出售時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 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
- 營利事業轉讓預售房地權利,土地之讓與價格亦應開立應稅發票
- 貨運行應將已靠行過戶貨車車主承攬之托運收入,併入貨運行收入報繳營業稅
- 私人經營立案補習班收取學雜費,請覈實申報所得稅
- 營業人如取得海關退還溢繳之營業稅,應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 營業人承辦管理大樓(廈)停車場所收取之費用,依法課徵營業稅
- 滯欠稅捐經移送執行,除繳稅外尚需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生之必要費用
- 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欲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須經申請核准始得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 營業人承包工程應按工程款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不得以工程款抵付罰款後之淨額開立發票
- 營業人以設備作價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屬銷售貨物行為,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 營業人委(受)託代銷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分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調節營業收入
- 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公司並取得外匯,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不得適用零稅率
- 因進口違章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營業人以其所有貨物捐贈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 營業人提供服務取得銷售獎勵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依經銷契約按進貨累積金額取得之獎勵金,則按進貨折讓處理
- 小規模營業人或攤販因應疫情紓困貸款之需,補辦稅籍設立登記,國稅局將從寬認定
- 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個人,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
- 因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啟動了
-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注意相關稅籍登記及稅務申報事宜
- 營業人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 自109年度起,跨國集團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應注意事項
-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 個人經營網路代購業務,請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
- 高爾夫球場向會員預收入會費或保證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及特種勞務稅
- 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於開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 營業人解散將貨物抵償債務,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 運用網路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 員工出差以台灣高鐵T Express行動購票APP訂票,可以該APP列印的購票證明申報扣抵營業稅
- 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報繳營業稅規定
-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外送平臺及相關業者提供訂餐服務,開立憑證之規定
- 獨資資本主取自其經營事業的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營業人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應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兼營投資業務,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應彙總列入免稅銷售額,並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度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應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範圍,包含投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獲配之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並以股利淨額申報,但107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所獲配之股利收入不再含可扣抵稅額,則應以獲配股利金額申報免稅銷售額。另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調整之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則免列入免稅銷售額。
該局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請留意取得股利收入應申報免稅銷售額範圍,如因疏忽或不諳法令致未依規定計算調整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更新日期:10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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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應於110年1月15日前辦理109年度營業稅額調整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採曆年制之兼營營業人除有特殊規定當年度免辦調整外,應於110年1月15日以前申報109年11至12月營業稅時,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採直接扣抵法者填寫「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該局說明,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依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規定,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惟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可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一併調整申報。另兼營營業人如於年度中改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者,其當年度已經過期間,應於改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稅額調整。
該局進一步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如有取得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惟俟年度結束,應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營業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呼籲,兼營營業人報繳109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請依前揭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營業稅額,如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為維護自身權益,特請營業人留意。
更新日期:10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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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未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者將依法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自109年1月1日起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即應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目前仍未開立雲端發票者,將依法處罰。
該局說明,截至109年12月16日止,已有101家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例如:UpToDate、 Google、Apple、Sony 、Adobe、Expedia 、Various 、Amazon、 Airbnb、 Uber、 Uber Eats 、Spotify、Audible等。該等已開立雲端發票之境外電商109年9-10月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占全部營業中境外電商總銷售額之比率已達99.92%,惟仍有部分境外電商未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財政部已於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稅籍登記查詢,放置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名單供民眾查詢,亦得查詢已開立雲端發票之境外電商名單;迄今尚未開立雲端發票之境外電商,除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款規定處行為罰外,如涉有逃漏稅捐者,將依同法第51條或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指出,境外電商除可自行建置雲端發票系統外,亦可委託我國加值服務中心上傳雲端發票。為利其尋得合宜之加值服務中心,該局已將完成代境外電商上傳雲端發票及有意願提供境外電商服務之加值服務中心名單,置放於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雲端發票專區/導入雲端發票資訊專區/參考資料與範例/加值服務中心名單,供境外電商參考運用。
該局呼籲,民眾至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網站購買電子勞務,應取得雲端發票。境外電商導入雲端發票如有任何疑義或困難,請儘速聯繫該局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期完成系統介接,俾順利開立雲端發票,避免未開立雲端發票影響消費者中獎權益、遭消費者檢舉或經查獲違章事實後受罰。
回目錄 更新日期:109-12-18
以自製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摸彩品,應依規定列報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年關將屆營利事業如以產製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摸彩品,請留意列報費用之規定。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規定,以產製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者,仍應按其產製之實際成本轉列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12月將其自製供銷售之10臺電視機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摸彩品,每臺電視機之售價30,000元,產製之實際成本26,000元,甲公司應依售價(即時價)300,000元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於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減除,但轉列交際費金額應為產製之實際成本26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以產製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摸彩品之情形,請留意應按其產製之實際成本,轉列費用;如誤以售價轉列費用,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稽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轄區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回目錄 更新日期:109-12-07
檢舉逃漏稅不得以公開資訊為具體事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熱心民眾以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向國稅局檢舉他人涉有逃漏稅,請求立案調查,倘經國稅局通知檢舉人補正具體事證,仍未提供,國稅局將不續處理該檢舉案。
該局說明,對於檢舉案件之處理,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及第16點規定,檢舉人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係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檢舉人逾期未提供者,國稅局雖未能就該檢舉案立案調查,惟國稅局仍將視案情,倘涉嫌逃漏稅情節重大,仍將主動蒐集課稅證據進行調查。
該局舉例說明,檢舉人甲指稱A公司每年販賣商品數億元,但銷售予經銷商及熟客都不開發票以隱匿真實營業收入,做兩套帳冊,蓄意逃漏營業稅及所得稅,因檢舉人僅提供上網查詢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之公司統一編號、名稱、資本總額、代表人等公開資訊,並未提供其他逃漏稅之具體事證,經該局函請補正,甲仍僅提供媒體報導資料,因缺乏具體事證,該局就該檢舉案以免議結案,惟查核單位懷疑案關A公司涉嫌鉅額逃漏稅,乃另案簽報派案主動調查。
該局呼籲,過往曾有許多民眾依據公開資訊向國稅局檢舉他人逃漏稅,造成行政資源浪費,為有效維護租稅公平、提升查核效率,民眾若發現違章逃漏稅情事,檢舉時除詳實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外,應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送交稽徵機關查核運用,以利有效遏止不法逃漏。倘有其他任何稅務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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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合併銷售房地價款未予劃分,應依規定計算房地售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合併銷售房地,如銷售價款未劃分房屋款及土地款且房屋款無查得時價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房屋銷售價格(含營業稅,以下簡稱含稅)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總額之比例計算,土地銷售價格則依土地公告現值占前述總額之比例計算。
該局說明,現行營利事業自行出售房地,常有以總價方式銷售之情形,該房地如屬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規定者,因房屋與土地之交易所得皆屬應稅,房地價款如何劃分,尚不致影響課稅所得;惟非屬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規定者,其土地之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因此,為避免是類房地售價有不合理之拆分,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以查得時價計算房地銷售價格,如無查得時價,則以該條規定之公式計算房地銷售價格。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5,000萬元(出售土地收入8,000萬元-成本3,000萬元),經查其房地係採總價1億元合併出售,合約中未劃分房地款且無查得時價;依上述說明,經以土地公告現值490萬元占土地公告現值490萬元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210萬元總額700萬元之比例重新計算出售土地收入為7,000萬元[10,000*(490/(490+210)],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為4,000萬元(出售土地收入7,000萬元-成本3,000萬元),計補徵稅額2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合併銷售房地價款未劃分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正確計算、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回目錄 更新日期:109-11-17
營業人以購入或自製的商品作為酬勞員工抽獎獎品,請留意視為銷貨物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年關將屆營業人舉辦歲末尾牙餐會,如以購入或自製的商品作為酬勞員工抽獎獎品,請留意視為銷貨物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所以,營業人購入或自製商品原非供酬勞員工使用,嗣後轉供酬勞員工抽獎獎品,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上開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規定,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惟購入或自製商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如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將自有10臺冷氣存貨(其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每臺42,000元,提供尾牙摸彩獎品,則甲公司應依時價42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又甲公司另外購入10臺電動機車金額計400,000元,做為尾牙摸彩使用,係屬酬勞員工之貨物,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視為銷售貨物情形,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誤將酬勞員工貨物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在未經檢舉或稽徵稽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回目錄 更新日期:109-11-17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款、和解金或違約金等,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故取得賠償款、和解金或違約金等,係屬銷售額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舉凡買受人延遲支付貨款加收之利息、租約未到期承租人提前退租沒收押金或收取違約金、或其他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賠償款、和解金等,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工程,因業主另一承包商乙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甲公司延遲動工而遭受損失,經雙方協調,由乙公司支付和解金與甲公司,另甲公司再支付和解金與其下包之丙公司;因甲公司及丙公司取得和解金均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依規定係屬銷售範圍,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請營業人檢視所取得和解金、賠償款或違約金等之性質,如係因銷售行為取得而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除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
更新日期:10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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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據實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業務使用取得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後若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嗣後交易雙方透過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得選擇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退折單),免以紙本退折單交付,並依規定時限(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7日內,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將該退折單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供買受人接收。
該局指出,買方營業人依事實出具紙本退折單,或透過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進貨退出或折讓者,即應留意於事實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尚不得以賣方營業人未如期申報上傳退折單,作為買方虛報進項稅額免責之理由。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係透過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進項憑證資料申報營業稅,請自行檢視有無漏報進貨退出或折讓,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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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訂房並支付價款,應申報購買國外勞務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員工出差,透過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訂房並支付價款,應申報購買國外勞務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自然人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條之1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規定,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及繳納營業稅。惟境外電商倘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營業人,國內營業人則應依同法第36條有關購買國外勞務之規定辦理,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同法第10條所定稅率5%,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勞務買受人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營業稅;勞務買受人為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者,應按當期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以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透過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購買電子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應行申報但免予繳納營業稅。另乙公司亦為依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惟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其透過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訂房,支付價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假設其當期應稅銷售額為200萬元,免稅銷售額為50萬元,其購買該電子勞務之應納營業稅額為100元【計算式:購買該電子勞務1萬元×稅率5%×當期不得扣抵比例20%;當期不得扣抵比例20%=〔免稅銷售額50萬元/(應稅銷售額200萬元+免稅銷售額50萬元)〕】。
該局呼籲,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除符合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但書規定免予繳納營業稅之情形外,應依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辦理申報繳納營業稅。倘營業人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查獲後遭補稅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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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業營業人於交貨前收取部分貨款,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買賣業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買賣業營業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其於發貨前所收取之貨款,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營業人於發貨前未向買受人收取貨款,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點則以發貨時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消費者甲於109年7月間向乙傢俱行訂購含稅總額100,000元之原木櫥櫃1組並支付訂金30,000元,雙方約定於109年8月底交貨。乙傢俱行於109年7月向甲收取訂金30,000元時,應先開立含稅總額為3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日後原木櫥櫃於109年8月底送貨時,再就交易餘款開立含稅總額為7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
該局提醒,請營業人自行檢視發貨前已預收之貨款,是否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不察,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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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收取之違約金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收取之違約金,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是以,凡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一切代價,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因此,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1月1日出租房屋與乙公司做為辦公室使用,租約期限為2年,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26,000元(含營業稅),乙公司於109年9月10日因結束營業提前終止租約,其依約給付10天租金42,000元及加收2個月租金之違約金252,000元共294,000元與甲公司,惟甲公司因將乙公司給付之違約金誤認為賠償款收入,僅就租金收入開立銷售額40,000元,稅額2,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短漏報收取違約金之銷售額240,000元,除補徵營業稅額12,000元(240,000元X5%),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賠償款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係因該項收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爰明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本案營業人因承租人違約而收取之違約金,係屬出租房屋所收取之代價,兩者性質不同,營業人應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發生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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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等機構,提供收案之服務對象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隨著老年人口不斷地增加,民眾對於長照服務的需求也越來越高,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下稱照顧機構),提供收案之服務對象(下稱住民)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免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照顧機構提供住民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屬醫療勞務範疇或社會福利勞務性質,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或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照顧機構如另有提供住民紙尿褲及看護墊,由機構專業人員協助更換且併計為照顧服務費用者,該等紙尿褲及看護墊費用,認屬醫療勞務(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機構)或社會福利勞務(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至照顧機構如未將紙尿褲及看護墊之費用併計為照顧服務費用者,核屬照顧機構銷售貨物所收取之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如附表)。
該局提醒,照顧機構提供收案之住民日常生活照顧服務、紙尿褲及看護墊,併計照顧服務費用者,均可免徵營業稅;至將紙尿褲及看護墊另行收取費用(按使用量計費),未併計照顧服務費用者,不論有無差價,均屬照顧機構銷售貨物所收取之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回目錄 更新日期:109-10-21
營業人委託拍賣公司拍賣物品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賣方)委託拍賣公司代為拍賣物品,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物主如為營業人(賣方),其委託拍賣公司拍賣之物品拍定後,拍賣公司應於收到買受人支付價金時,通知賣方開立統一發票與拍賣公司;另拍賣公司於拍賣會後交貨與買受人,則應按成交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舉辦骨董及藝術品拍賣會,乙公司將收藏品委託甲公司拍賣,該收藏品由丙公司得標,成交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含稅63萬元。丙公司於拍賣會後,以電匯方式支付63萬元予甲公司,甲公司應於拍賣之收藏品交付丙公司或收款時,按成交價格開立銷售額60萬元、稅額3萬元(60萬x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與丙公司;甲公司另應通知乙公司,於甲公司收到銀行匯入匯款登錄單之日起3日內,開立銷售額60萬元、稅額3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與甲公司。
該局呼籲,營業人有委託拍賣公司拍賣物品時,應檢視是否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不察,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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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客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出售時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自用乘人小客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出售時,屬銷售貨物之行為,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營業人購買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即屬前揭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又依財政部80年1月7日台財稅第790459873號函規定,一般營業人所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於日後出售時,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8月購置自用乘人小客車,金額計270萬元,因非屬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13萬5千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因故另購新車,於109年6月間將原購買自用乘人小客車出售,甲公司應就其出售價金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不慎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發現短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等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更正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處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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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6年5月1日起,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下同)48萬元者,應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稅籍登記,開立雲端發票,並就自行收取的全部價款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所稱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包含以下兩種情況:
情況一:銷售的勞務實體使用地點在我國境內
消費者透過境外電商平台訂房、叫車或購買演唱會門票等,只要該不動產(旅館)、提供運輸勞務或演唱會、展覽的使用地點在我國境內,不論買受人是否為我國國人或境內是否有住居所,平台銷售的勞務實體使用地點只要在我國境內,即屬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的範疇。
情況二:銷售的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
消費者如果為我國境內有住居所的個人、使用的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安裝地在我國境內、使用的手機號碼國碼為我國代碼(886)、帳單地址在我國境內或使用境內銀行帳戶支付價款等,只要其透過境外電商營業人的電子系統購買貼圖、線上遊戲、下載音樂等電子勞務,即屬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的範疇。
該局指出,境外電商營業人有銷售上開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情事,且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惟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應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請境外電商營業人自行檢視是否已達我國稅籍登記標準,如有短漏開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補辦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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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該局說明,財政部80年8月3日台財稅第800274079號函釋,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業已用罄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例如甲營業人因參加政府振興經濟之方案,舉辦產品促銷活動,收取消費者以「振興三倍券」或「農遊券」等抵用券付款,以提升營業額,於109年8月底,發現原購買109年7-8月份統一發票不敷使用,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申請提前使用已申購之次期(109年9-10月份)統一發票,並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甲營業人除依上述規定報備提前使用次期發票外,並應將提前使用所開立發票之銷售額,併同109年7-8月份營業稅銷售額,一併申報。
該局呼籲,營業人若發生當期統一發票不敷使用之情形,應注意依規定事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並將提前使用開立發票之銷售額併入開立當期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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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轉讓預售房地權利,土地之讓與價格亦應開立應稅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預售屋,如於房地產權過戶前,即將購屋之權利義務轉讓,其交易性質係屬出售預售房地之登記權利,所得款項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指出,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承受,應由該營業人,依房屋及土地之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7年底購買預售屋(含房屋及土地)1戶,已陸續支付5,000萬元,於房地產權過戶前,即於108年5月中旬以6,500萬元將此購買預售屋之權利轉讓予乙公司,並分別按約定房屋價款2,000萬元及土地價款4,500萬元開立應稅及免稅統一發票與乙公司。惟甲公司係於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即予以出售,因其購買預售屋於過戶前尚非屬房地所有權人,僅對出售預售屋之建設公司取得房地移轉請求權,因此其交易性質係屬出售預售房地之登記權利,與取得房地產權後出售不動產之交易有別,銷售所得款項應全數課徵營業稅。亦即甲公司出售「預售土地登記權利」部分4,500萬元,並非免徵營業稅之出售土地交易,而應全數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為應稅銷售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房地產權移轉前,轉讓購買之預售屋權利時,無論有無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款,均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以免因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而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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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行應將已靠行過戶貨車車主承攬之托運收入,併入貨運行收入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其已靠行過戶於汽車貨運行之貨車,自行承攬托運業務取得之收入,應列為該汽車貨運行之收入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所謂銷售勞務,依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係指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營業人如提供貨車幫人托運物品取得托運收入者,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又靠行車之貨車車主,如將其所有之貨車已向公路監理機關登記過戶為汽車貨運行參加營運,即屬汽車貨運行之資產,其因營運而發生之各項稅捐繳納義務,自應以登記之汽車貨運行為納稅義務人。是以,個人以其已靠行且完成過戶予汽車貨運行之貨車,自行承攬托運業務而取得之收入,應列為汽車貨運行之收入,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卡車5輛,登記並過戶於乙貨運行參加營運,甲君自行承攬丙基金會之托運業務,取得托運收入105,000元,惟乙貨運行未將其收入開立統一發票亦未申報營業稅,經所轄國稅局查獲後,乙貨運行除遭補徵本稅5,000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有接受個人貨車車主將貨車靠行,且完成登記過戶之貨運行應留意,就個人貨車車主自行承攬托運業務所取得之收入,該項收入仍屬貨運行之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營業人應自行檢視,如有發現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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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經營立案補習班收取學雜費,請覈實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私人經營立案補習班之所得,應由所得人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87年8月19日台財稅第871959919號函規定,私人經營各種立案補習班之所得,應以其所收學雜費等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由所得人按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至所得人之認定,除另有實際所得人者外,原則上應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之設立人為所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初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設立A補習班,A補習班當年度收取教授技藝之學雜費收入5,000,000元,支付成本及必要費用3,500,000元,且實際經營權人及所有權人均為甲君,參照前揭函釋及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甲君應於106年5月辦理其個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實申報其當年度經營補習班之其他所得1,500,000元(5,000,000元-3,500,000元)。
該局提醒,私人經營之立案補習班,其實際所得人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自行列報其他所得;至於私人經營未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報繳營業稅;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在地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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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如取得海關退還溢繳之營業稅,應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應於退稅當期(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若經海關核定退還溢繳之營業稅,其與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性質相同,均屬進項稅額之減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因此,營業人應於取得海關退稅款之當期,自行填寫「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1月初進口貨物一批並繳納海關代徵之營業稅新臺幣(下同)5萬元,於109年3月13日申報1-2月營業稅時,已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扣抵銷項稅額5萬元;嗣甲公司因該進口報單申報價格錯誤向海關申請更正,於109年6月5日取得海關核退溢繳營業稅額1萬元,甲公司應於109年7月15日前申報109年5-6月營業稅時,自行填寫「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自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1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取得前開退稅款項,若漏未於當期申報之進項稅額中扣減,如經他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虛報進項稅額處罰,提醒營業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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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承辦管理大樓(廈)停車場所收取之費用,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承辦管理大樓(廈)停車場,以自己名義向住戶收取每月停車位清潔管理費及訪客停車費,均屬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基於守望相助,由該大樓(廈)各業主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者,可免辦稅籍登記,其向該大樓(廈)各業主所收管理費,免徵營業稅。至大樓(廈)停車場,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定期提供停車位供他人停車使用,對外營業收費,係屬銷售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如係招商承辦者,應以該承辦廠商為銷售勞務之營業人,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乙社區管理委員會簽訂停車場委託管理契約,甲公司受託管理及代管社區停車位,如有剩餘車位,得供訪客停車使用,並以甲公司名義向住戶收取每月停車位清潔管理費及訪客停車費,因甲公司係承辦廠商,其向住戶收取之每月停車位清潔管理費及訪客停車費應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若有上開甲公司情形,應按收取之費用依規定全額報繳營業稅,如有未申報或短報情形,除補稅外,將面臨處罰,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查詢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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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欠稅捐經移送執行,除繳稅外尚需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生之必要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若逾繳納期限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者,除應繳納滯欠稅捐外,尚需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生之必要費用。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嗣經行政執行機關就納稅義務人名下之財產進行扣押、查封及拍賣等執行程序,其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仍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公司欠繳105年度營業稅,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稅款,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執行分署依財產所得清單查得該公司名下尚持有B公司股票5000餘股,故命A公司負責人至分署陳報財產狀況後繳交該股票以進行查封拍賣。惟該股票為未公開發行之股票,查無市場交易價格,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於拍賣前委由鑑價公司辦理鑑價作業,以評估合理拍賣價格。因鑑價費用係為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規定,仍須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納之稅捐應於繳納期限內完成繳納,否則遭移送強制執行者,尚需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生之必要費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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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欲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須經申請核准始得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如欲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須經申請核准始得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另依財政部令釋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倘未依前揭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賣雙方並據以申報營業稅。如買受人取具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合法進項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規定不可扣抵之情形,則買受人已持該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得免予補徵營業稅;惟銷貨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卻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則應將該銷售額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進口西洋芹、蘋果等蔬果批發零售,未依前揭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放棄適用免稅,於未經加工銷售時,因認為進口時已向海關繳納營業稅,卻將應開立之免稅統一發票誤開立為應稅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雖無短、漏報銷售額,惟甲公司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仍應將銷售額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並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且係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者,應先自行檢視是否已依法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如未經核准放棄免稅,不慎將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且買受人已持該憑證申報扣抵,致無法收回作廢重新開立免稅發票者,應留意須將該免稅銷售額列入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且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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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承包工程應按工程款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不得以工程款抵付罰款後之淨額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包工程因施工延誤,致發包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處以罰款,承包人應按工程款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後之淨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並應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包作業承包工程,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若發生逾期完工而被處罰款情事,依財政部75年7月26日台財稅第7555737號函規定,被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而以淨額開立統一發票,仍應就承包工程原應收取之工程款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包乙公司發包土木工程,並按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款,工程尾款(含稅)為84萬元,因甲公司施工進度落後致逾工程合約之完工期限始完工,乙公司依工程合約向甲公司收取罰款21萬元,甲公司以工程尾款扣除罰款後之實際收款金額63萬元(84萬元-21萬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短漏報銷售額20萬元,予以補徵稅額1萬元(20萬元×5%),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務必自行檢視,如因一時不察,有短漏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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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設備作價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屬銷售貨物行為,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其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所稱取得代價,包括收取價金、取得貨物或勞務在內。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即移轉設備(貨物)與他人交換取得他公司股權(份),屬銷售設備(貨物)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設備或取得股權(份)的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被投資公司。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間以市場價值80萬元之機器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乙公司增資發行之新股105萬元(每股面額10元,10萬5千股),甲公司應依機器設備市場價值80萬元及取得股票時價105萬元,從高認定銷售額為100萬元〔105萬元÷(1+5%)〕,因此甲公司應開立105萬元(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
該局呼籲,營業人以設備、技術或權利抵繳認購他公司發行股權(份),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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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委(受)託代銷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分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調節營業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商業交易型態多元,常有營業人委託其他營業人代銷貨物,但對於該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應如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人仍是「霧煞煞」,不知如何是好。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款、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或受託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委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則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並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代銷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代銷之營業人。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規定,委託代銷之營業人於年度終了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未經代銷之貨物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受託代銷之營業人,除受託代銷之手續費或佣金收入應列報外,受託代銷之銷售額則應於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乙公司代銷A商品1,000個,雙方簽訂委託銷售合約,每個A商品售價105元(含稅),按月結算並按每代銷一個支付10元佣金。(一)甲公司送貨至乙公司時,應開立並交付總價105,000元(105元×1,000個)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二)乙公司銷售A商品10個予消費者丙君時,則應開立總價1,050元(105元×10個)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予丙君。當月結算時,假設乙公司總計代銷A商品800個,乙公司應開立佣金收入8,000元(10元×800個)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甲公司。(三)又假設乙公司至年度終了並未再銷售A商品,乙公司除應列報代銷佣金收入8,000元外,受託代銷之銷售額80,000元(105元×800個÷1.05)則應於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四)甲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則應將未經乙公司代銷之貨物銷售額20,000元(105元×200個÷1.05),於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
該局呼籲,營業人從事委託代銷或受託代銷業務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覈實調節營業收入,依規定列報委(受)託代銷之佣金支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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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公司並取得外匯,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不得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公司,雖取得外匯收入,但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其銷售勞務之收入非屬零稅率適用範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3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可適用零稅率,且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如營業人提供之勞務使用地係在我國境內,非屬外銷勞務,縱使取得國外匯入之報酬,並不適用零稅率,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介紹乙公司向外國A公司進口原料,雖取得A公司支付之外匯佣金收入,惟因該勞務之使用地係在國內,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故甲公司取得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仍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國外匯入之勞務報酬時,應檢視該銷售之勞務有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倘有誤按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報補繳營業稅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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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進口違章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如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進口貨物,如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漏稅情形之一,經認屬違章案件,則海關對其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因進口貨物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經海關查獲認屬違章案件,並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補徵所漏營業稅款,該違章補徵之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之第一聯(收據聯)及第二聯(扣抵聯)均已加註「*此為違章案件稅單,營業人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提醒文字,則甲營業人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應留意不得將該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自行發現誤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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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其所有貨物捐贈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為協助防疫工作而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額溫槍、護目鏡、隔離衣等貨物捐贈他人,若該營業人產製、進口或購入該項貨物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者,於捐贈時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之買受人為營業人本身。
該局說明,我國營業稅係消費稅性質,即由最終消費者負擔稅捐,所以營業人如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基於課稅公平,應與消費者負擔相同稅負,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規定,除營業人已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未將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者,得免視為銷售外,其餘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但為鼓勵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贈,財政部明釋營業人無償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贈之貨物,除應設帳記載以憑查核外,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且營業人購入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捐贈貨物與公益、慈善團體時,若該項貨物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即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將購入之500瓶乾洗手液捐贈公益、慈善團體,倘該公司購入時,已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捐贈時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發票買受人為甲公司,且該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甲公司不得以之扣抵銷項稅額;另乙公司為協助防疫,無償捐贈某市政府100支額溫槍,乙公司雖於購入時已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其捐贈時仍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防疫期間捐贈之物資,請先自行檢視是否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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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提供服務取得銷售獎勵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依經銷契約按進貨累積金額取得之獎勵金,則按進貨折讓處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提供服務而取得銷售獎勵金,係屬銷售勞務性質,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如係依經銷契約按進貨累積金額計算而取得之進貨獎勵金,則應按進貨折讓處理。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又依財政部賦稅署75年6月7日台稅二發第7558085號書函規定,經銷商因提供服務而取得之「銷售獎勵金」,屬銷售勞務性質,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故營業人取得之獎勵金,究應開立統一發票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視該獎勵金之性質是否為提供勞務之代價而定。
該局舉例,國內電器產品供應商甲公司與經銷商乙公司訂立經銷契約,並約定按一定期間(如按月、季、年)之進貨累積金額計算,給予乙公司獎勵金,甲公司應按銷貨折讓處理,乙公司則應依規定申報進貨折讓。另甲公司為提高產品銷售量,與量販店丙公司簽訂合作契約,由丙公司將甲公司產品置於貨架明顯處並協助消費者安裝,並約定按其銷售金額之一定比率支付銷售獎勵金及安裝助成費,因丙公司所取得之報酬係提供貨架陳列服務及協助安裝之對價,屬銷售勞務性質,與進貨折讓有別,丙公司取得銷售獎勵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請營業人自行檢視與供應商訂定之契約,確認獎勵金性質,如屬銷售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造成雙方申報錯誤而遭受違章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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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或攤販因應疫情紓困貸款之需,補辦稅籍設立登記,國稅局將從寬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迭有小規模營業人或攤販為申請紓困貸款之需,向該局補辦營業稅稅籍設立登記,除有具體銷售額資料外,將從寬查定銷售額。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又國稅局受理營業人申請稅籍設立登記,倘該營業人為依法採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或攤販,應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及「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規定,查定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每月查定銷售額如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由國稅局依營業人查定銷售額,按稅率1%計算營業稅,每3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營業人繳納;倘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則無須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小規模營業人或攤販因應紓困貸款之需而自動補辦稅籍設立登記,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可免處未辦稅籍登記之行為罰,另考量國稅局尚無法掌握營業人以往之營業狀況,除有具體事證者外,該局將依規定儘速從寬認定,如有任何疑問可洽詢所在地國稅局,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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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個人,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8年度所得稅申報已於109年5月1日開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申報期間截止日展延至109年6月30日。境外電商108年度如有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個人,取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不論是否已於108或109年度中申請註銷稅籍,均應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申報期間,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指出,境外電商於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首次辦理所得稅申報之境外電商,應先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線上申請資格登記,並上傳該外國營利事業經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之資格證明文件,若委託納稅代理人辦理者,另應上傳委任書及承諾書等文件。主管稽徵機關受理前揭申請案件,經審核完竣後,將以電子郵件發送核准通知,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委託之納稅代理人,應於接獲通知後,至「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線上申請專屬帳號密碼,以供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使用;若上年度已辦理所得稅申報之境外電商,可沿用上年度之帳號密碼,毋須再行申請。
二、新設立之境外電商如已辦理稅籍登記,並已申請營業稅申報使用之帳號密碼者,可沿用該帳號密碼申請資格登記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因營業稅代理人之代理範圍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代理範圍不同,如欲委託營業稅代理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者,仍應上傳委任書及承諾書等文件,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另案申請帳號密碼。
三、如欲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申請按主要營業項目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或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課稅之所得額者,應填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並檢附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總利潤貢獻程度等證明文件,併同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時申請,或另案申請適用。如前已申請核准,且本年度尚在核准期間者,則無須再申請。
四、境外電商所在國家如與我國簽署全面性所得稅協定,且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該常設機構從事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個人,其所取得之中華民國來源收入,申請適用依各協定第7條營業利潤相關減免之規定,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檢附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合約書影本、委任書、所得相關證明,併同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時申請,或另案申請適用。如前已申請核准,且本年度尚在核准期間者,則無須再申請。
五、如利用匯款方式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依「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跨國專戶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匯款說明」填寫各項匯款資訊,並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將應納稅額匯入臺灣銀行城中分行「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境外電子商務301專戶」。建議境外電商可透過其所在國家或地區之金融機構,先以電文方式洽詢台灣銀行城中分行,換算當期申報應納稅額之等值外幣,該分行將以電文回覆其匯入當日之匯率、應繳手續費或其他費用,境外電商再依電文提示匯款。
該局提醒,尚未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申報之境外電商請依限儘速辦理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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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啟動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對國內經濟之衝擊,為提高營業人可運用資金,財政部已發布相關作業原則,營業人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限額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正常營運情況下,就存貨週轉期而言,申報銷項稅額理應大於進項稅額,其差額即為「應納營業稅額」,惟若因短期大批進貨等原因,致申報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時,其差額即為「溢付營業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一般僅於營業人外銷適用零稅率、取得固定資產或合併、轉讓、解散、廢止申請註銷登記等情形,由所在地國稅局查明後退還溢付營業稅額外,原則均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由所在地國稅局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後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疫情嚴重影響各行各業,以致營業人原購入之進貨一時間未能銷售,取得之進項稅額大於開立之銷項稅額,產生營業稅溢付稅額,為協助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財政部於109年5月13日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後段規定,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明定營業人因受疫情影響,得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之認定標準及申請程序,並授權由所在地國稅局查明後退還,免逐案報經財政部核准,以簡化流程。國稅局審核時亦將秉持「寬一點」、「快一點」、「方便一點」三原則,加速退稅作業,其適用範圍及內容如附表1。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1月15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且近期尚有溢付營業稅額,109年3-4月平均月營業額為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108年3-4月平均月營業額為1千萬元,109年3-4月平均月營業額較去年同期減少達50%,超過前揭審核作業原則所定之15%,符合得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之條件。該公司109年5月15日申報營業稅溢付稅額如於30萬元以下,可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全數退還,於審核作業原則適用期間內,如有新增之營業稅溢付稅額,亦可於累計金額(含前次已核退之金額)不超過30萬元之限額內申請退還;營業人於審核作業原則適用期間內,申請退稅金額累計超過新臺幣30萬元者,除符合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或依同法條第2項但書規定另案申請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者外,應留抵應納營業稅。營業人可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情形範例如附表2。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符合前揭審核作業原則規定,得於適用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溢付稅額。另為快速取得退稅款,避免退稅支票遺失之風險及需前往金融機構辦理兌現之不便,建議申請時可提供營業人金融帳號,以利以直撥轉帳退稅,省時又便利。本項措施之相關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格式,可至財政部網站「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項下之「稅務協助度難關」查詢或下載運用,倘需進一步瞭解本項措施,各地區國稅局已設有專人諮詢窗口,營業人可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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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注意相關稅籍登記及稅務申報事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各行各業營運受到嚴峻衝擊,營業人於疫情趨緩前,如決定暫停營業者,請留意應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停業核備及辦理相關稅務申報事宜。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欲暫停營業者,應於開始停業之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如停業期間屆滿仍欲繼續停業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展延停業,展延停業無次數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停業之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次期(月)開始之15日內,填具營業稅申報書(401、403、404),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之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此外,經核准停業者,雖自停業開始之次期起,可免再逐期申報營業稅,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92條、第67條及第71條規定,於法定期限內繳納已扣繳稅款,並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與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屬按期申報營業稅且會計制度採曆年制之營業人,自109年5月15日起決定暫停營業1年,該公司應辦理申報繳納稅捐事項如下:
1、於開始停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停業核備,並於109年7月1日至15日申報109年5-6月期之營業稅。
2、於109年6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109年5月之扣繳稅款。
3、於109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4、109年9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5、110年1月1日至同年2月1日(因110年1月31日遇例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辦理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如A公司決定於停業期間屆滿(110年5月14日)後繼續停業,除應於期間屆滿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展延停業外,於110年5月1日至31日仍應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稅務申報時程如附表。
該局同時呼籲,為因應疫情避免增加感染風險,營業人申請各項稅務事宜,請多加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並利用網路申報系統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相關證明文件可以郵寄掛號方式或委託快遞寄送至所在地國稅局。倘申報相關軟體操作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免付費客服專線(營業稅、扣繳暨免扣繳:0809-085-188;營所稅:0809088198),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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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範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屬外銷貨物或勞務而加收延遲付款之利息,則可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係在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加收之費用,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於加收利息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與國內乙公司,因乙公司延遲給付貨款,甲公司依約向乙公司加收利息4.2萬元(含稅),係屬甲公司銷售貨物之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倘營業人係外銷貨物或勞務,因國外客戶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可檢附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例如甲公司外銷貨物與國外丙公司,丙公司因故延遲付款,甲公司依約向國外丙公司收取利息5萬元,甲公司可憑外匯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5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因買方遲延付款而對其加收利息,仍屬銷售額範圍,營業人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以免因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而涉及違章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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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9年度起,跨國集團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利跨國企業於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時有所遵循,財政部於108年11月15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號令,明確規範自109年度起,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於會計年度結算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並依規定繳納相關稅捐(費):
一、所涉受控交易之參與人,事先就其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之因素達成協議,且該依協議調整之應收應付價款已計入財務會計帳載數。
二、所涉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同時進行相對應調整。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進行前述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須依上開令釋規定按其調整後的交易價格繳納相關稅費(關稅、營業稅、貨物稅、所得稅及相關代徵稅費),始得於調整會計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金額。
該局舉例,國內甲公司於109年間提供境外關係企業B公司有關產品之技術及製程資訊,供B公司從事產品之製造並銷售予其他客戶;雙方約定就此技術授權收付權利金,甲公司於會計年度結算前就此受控交易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如甲公司及B公司間就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移轉訂價之因素皆已事先達成協議,且依協議調整之應收應付價款皆已計入財務會計帳載數、B公司亦同時進行相對應調整,有關權利金之交易價格並已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退、補扣繳稅款,甲公司得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調整後交易價格列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於辦理調整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該受控交易相關資訊,併同檢送交易合約、該受控交易其他參與人進行相對應調整相關證明文據及相關稅目調整憑證予所在地國稅局,並說明交易價格變動理由及實際調整結果;另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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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不受應納金額限制。稽徵機關受理申請後,將酌情核准延期繳納期限1至12個月或分期繳納期數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
該局說明,為對此次受疫情影響(例如被減薪、非自願離職或所服務企業減班休息之個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紓困措施之營利事業或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的納稅義務人提供協助,財政部發布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3條第3項有關金額級距之限制,各稅捐稽徵機關將從寬審認,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國稅包括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業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不包括代扣繳稅款、代繳之證券交易稅、遺產稅、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發單通知補繳。請已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呼籲,為便利民眾瞭解相關因應繳稅措施及申請流程,可至財政部網站「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htmlList/5b4302f9727f44c7b2daf4491a1e1bdb)查詢即時訊息及相關諮詢窗口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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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網路代購業務,請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自己名義透過網路經營代購業務,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時,視為銷售貨物,如其當月銷售貨物銷售額達8萬元者,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隨著行動裝置的普及,網路購物蔚為風潮,網路代購業務亦隨之興起。但網路代購業者於交付貨物時常因未併同開立統一發票,迭經人檢舉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個人經營網路代購業務,當月銷售貨物銷售額如未達8萬元,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只要當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路代購業者如果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由國稅局以查定課稅方式課徵營業稅;已達20萬元者,國稅局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網路代購業者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應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並應依代購貨物的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為已辦理稅籍登記並經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網路代購業者,小明經由網路委託其向境外購買價值10,000元皮包1件,並同意支付佣金2,000元,甲商號則以自己的名義報關進口並繳納海關代徵的營業稅500元,甲商號於將皮包交付小明時,應開立佣金收入統一發票2,000元(內含營業稅95元)及註明「代購」字樣統一發票10,500元(內含營業稅500元)各1張,交予委託人小明。
該局籲請個人經營網路代購業務應自行檢視,如已達應辦理稅籍登記規定,請即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如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請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因逃漏稅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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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球場向會員預收入會費或保證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及特種勞務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高爾夫球場向入會會員銷售會員證,收取不退還的入會費或保證金,或約定於契約訂定屆滿一定期間退會,始准予退還入會費或保證金者,均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高爾夫球場採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勞務,其向會員收取的會員入會費,係提供會員入會權利,並提供設備供會員使用之代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屬銷售勞務的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但若高爾夫球場向會員收取的入會費,係屬保證金性質,於會員申請退會時,無任何附帶條件應即退還者,尚非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每次銷售價格達50萬元之入會權利,為特種勞務,但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在內。因此,高爾夫球場銷售入會權利,其銷售價格達50萬元,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高爾夫球場應就銷售該入會權利之高爾夫球證,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該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則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舉例,A高爾夫球場向甲會員收取入會費,並於契約中明定會員於入會時繳付之入會費,退會時不予退還。因此,A高爾夫球場應於向甲會員收取入會費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另外,若前揭A高爾夫球場向甲會員收取入會費150萬元,因其銷售價格達50萬元,則A高爾夫球場亦須繳納15萬元(150萬元×10%)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呼籲,高爾夫球場向入會會員收取的入會費,除屬保證金性質,於會員申請退會時無任何附帶條件,應即退還,尚非屬銷售勞務的收入者外,均應於向會員收取入會費時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並注意銷售價格如達到50萬元者,須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有疑問,請向轄區國稅局的分局、稽徵所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以免違反規定而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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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於開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時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應依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並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我國加值型營業稅採稅額扣抵制,就買方營業人而言,其購貨取得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於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後,該憑證已列帳並申報,嗣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尚無法退回原進項憑證,買方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交付賣方,同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之當期列報進項稅額之減項,此時因當期可扣抵之進項稅額減少,將增加營業稅負,倘買方營業人未依規定申報該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即涉有漏稅情事;惟如原進項憑證因故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於發生進貨退出折讓時,則免於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如已依規定期限記帳者,尚無違章之疑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4月15日向乙公司購買電腦15台,銷售額750,000元,營業稅額37,500元,甲公司申報108年3-4月營業稅時,已列報該筆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108年7月1日向乙公司辦理其中5台電腦退貨,並出具金額250,000元、營業稅額12,500元的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一併交付予乙公司,乙公司收到甲公司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即於當期(108年7-8月)將應退還甲公司的營業稅額12,500元自銷項稅額中申報扣減,嗣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漏未將該筆退出折讓證明單進項稅額12,500元自108年7-8月營業稅進項稅額中扣減,致該期營業稅有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情事。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自行發現已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嗣後因進貨退出或折讓且已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惟未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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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解散將貨物抵償債務,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解散時,將所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又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應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以時價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6年間解散,因積欠A君債務,遂將該公司餘存貨物移轉予A君以抵償債務,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查得甲公司106年度移轉予A君之貨物時價為1,050萬元,核認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並短報銷售額1,000萬元〔1,050萬元÷(1+5%)〕,營業稅額50萬元,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倘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漏未報繳營業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在地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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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網路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不論境外電商或境內賣家運用網路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均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該局去(108)年度網路交易查核作業輔導境外電商自動補報補繳及查獲補徵營業稅額合計3,935餘萬元,罰鍰金額359餘萬元;境內賣家自動補報補繳及查獲補徵營業稅額合計1億餘元,罰鍰金額亦達1億餘元,本年度將賡續辦理網路交易相關查核作業。
該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持續蒐集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課稅資料,以查核境外電商或境內賣家有無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日前該局查獲境內數家營業人於線上遊戲平臺銷售遊戲幣,因該遊戲幣之取得,仍須以現金、商品或勞務作為對價,是以具有「商品」的性質,惟渠等營業人未以遊戲幣價金的全額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獲漏報銷售額共1億餘元,除補稅862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且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而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勞務為4萬元)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於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國稅局查獲後通知補辦稅籍登記並依限補辦者,國稅局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該局基於愛心辦稅,籲請境外電商及境內賣家自行檢視是否有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或短漏報銷售額、應納稅額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除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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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出差以台灣高鐵T Express行動購票APP訂票,可以該APP列印的購票證明申報扣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派遣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的收據或票根影本,可以作為營業稅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員工出差如搭乘台灣高鐵並使用TEX行動購票(T Express手機通關)應用程式(APP)購買車票,可透過該應用程式列印購票證明,作為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的影本,得作為營業人申報進項扣抵銷項稅額的憑證。營業人派遣員工出差,出差員工透過台灣高鐵行動購票APP購票並取票,車票以QR CODE電子形式傳輸(儲存)於手機,員工並未透過車站、便利商店等售票窗口或自動販賣機等管道取得紙本車票,此時,除可憑手機票證至高鐵售票窗口或服務台申請開立購票證明外,亦可透過台灣高鐵行動購票APP或高鐵官方網站取得購票證明(PDF檔案),作為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
該局提醒,出差員工如以悠遊聯名卡或一卡通聯名卡直接於驗票閘門感應搭乘高鐵者,亦可依據自身需求,至高鐵櫃臺申請或透過高鐵官方網站取得購票證明,作為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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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報繳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之1免稅者外,應依同法第36條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的對象如為境內「自然人」,應由境外電商依營業稅法第2條之1、第6條第4款、第35條及第36條第3項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倘若銷售對象是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除符合同法第36條之1規定,銷售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予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免課徵營業稅外,應由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向境外電商購買國外電子勞務,除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且購買的勞務係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如係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專營免稅營業人或是兼營營業人(即兼營應稅及免稅或兼依本法第4章第1節及第2節),則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的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的購買國外勞務欄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至於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依同法第36條規定申報時,則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國內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請自行檢視營業稅申報是否符合規定,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查獲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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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販賣機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申請稅籍登記。但販賣機放置處所設有專責管理處所者,不在此限。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考量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具現場無人管理之特性,基於稽徵管理便利性及降低營業人依從成本,爰「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第4點及第7點規定,營業人於申請稅籍登記時,應填具「自動販賣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申報表」,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申請稅籍登記。但販賣機放置處所如設有專責管理處所者,仍應逐一向該處所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另自動販賣機寄放他人處所營業者,應由雙方訂立書面契約,敘明雙方權利與義務(分帳比率、租金數額或補貼數額等),並各就其分帳之銷售額分別課稅;未訂立書面契約且無法查明自動販賣機之所有權人者,該販賣機應視為放置地或供電者所經營。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營自動販賣機銷售業務之營業人如屬公司組織者,不論營業台數多寡,均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規定,於收款時按實際收款金額逐台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機器號碼,自動計數器之起迄號碼及「彙開」字樣;另應逐台編列自動販賣機之營業收入明細表、保存自動計數器之紀錄號碼及交易次數資料,以備查核,但自動販賣機具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如為獨資、合夥組織營業人且台數較少,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現行為20萬元)者,得由主管稽徵機關依自動計數器之計數號碼查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依前揭規定辦理;又自動販賣機台數增減、放置處所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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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平臺及相關業者提供訂餐服務,開立憑證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消費者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手機應用程式(各外送平臺APP)向餐飲業者訂餐,再由配送員至餐廳取餐並外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外送平臺業者及合作餐飲業者開立憑證的方式,將因外送平臺業者為境內營業人或境外電商而有不同。
該局說明,餐飲業者若透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送平臺業者(即境外電商,如UberEats)銷售,係按「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開立憑證及報繳營業稅,外送平臺業者應依向消費者所收取價款全額開立雲端發票給消費者並報繳營業稅;而餐飲業者按其自外送平臺收取的淨額價款,開立發票或收據給外送平臺業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餐飲業者若透過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外送平臺業者(如Foodpanda)銷售,係按外送平臺業者與餐飲業者合作模式(視個別合約),依下列2種方式開立銷售憑證;其中餐費部分,餐飲業者若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得掣發普通收據,否則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方式1:外送平臺業者依所收取價款全額開立發票給消費者並報繳營業稅,而餐飲業者按其自外送平臺收取的餐費部分,開立發票或收據給外送平臺業者,即消費者如支付款項100元可取得外送平臺業者所開立的100元發票。
方式2:外送平臺業者依所收取配送費開立發票給消費者並報繳營業稅,而餐飲業者按其自外送平臺收取的餐費部分開立發票或收據,由配送員代為交付給消費者,即消費者如支付款項100元可取得平臺業者所開立的配送費10元發票及餐飲業者開立的餐費90元發票或收據。
該局就目前各外送平臺與餐飲業者合作模式及開立統一發票的方式列表說明,消費者如透過外送平臺訂購餐飲,請留意業者是否有確實開立及交付憑證;如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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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資本主取自其經營事業的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之營利所得,應併入獨資資本主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獨資經營的營利事業,可分為每3個月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營業稅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獨資資本主營利所得之計算及申報說明如下:
一、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係按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額,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淨利率核定所得額,並納入提供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範圍,獨資資本主得依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合併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二、小規模營利事業以外的獨資資本主,其獨資經營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非經由稽徵機關核算,故不在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內,應自行依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課稅所得額,列報為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盈餘之營利所得,合併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君及乙君分別為獨資商號資本主,108年5月間均以臨櫃方式查詢其107年度所得及扣除額等資料,透過網際網路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甲君之獨資商號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係由稽徵機關核定,甲君查調之所得已包含取自其經營獨資商號之營利所得,甲君自得據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乙君之獨資商號並非小規模營利事業,其營利所得即不在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內,經該局輔導乙君自行依該獨資商號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列報之課稅所得額,增列經營獨資商號之營利所得,完成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程序。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查調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