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免稅?
一般人都聽過保險可以節稅,且常常聽到「保險金3,330萬元內免稅」,就誤以為只要是保險給付在3330萬元以下,全部都可以免稅?這樣的說法並不是太正確。
所謂的免稅是免什麼稅?在什麼條件才免稅?什麼樣的保單才免稅?若是保錯了你的保單還免稅嗎?
還有投保時應該注意的事項,這些規定攸關你的權利,繼續看下去……
首先,來看看稅法是怎麼規定的
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9款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1項第2款
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現行是3330萬)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國稅局的說明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範圍?
1.必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只有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2.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3.健康保險給付及傷害保險給付,亦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其情形如下:
保險種類 | 說明 |
健康保險 | 因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 例如:門診、住院或外科手術醫療時,以定額、日額或依實際醫療費用實支實付之保險金。 |
傷害保險 | 因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 例如:旅行平安保險、失能保險、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等。 |
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你投的險是哪一種?
四類保險: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每一種對應的規定不同。所以,簡單來說
1.保險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 “人壽保險” 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免遺產稅)
2.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3330萬以內免稅,超過部分計入所得基本條例。(免所得稅)
3. “健康保險”給付及”傷害保險”給付,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
人壽保險免稅條件
保險契約有要保人(買保單,付保費的人)、被保險人(保險對象)及受益人(領保險金的人)。
因此保單會有下面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
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第三人。
如父親(一代)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指定子女(二代)為受益人。當父親過世時,每一申報戶領取的保險金額,在333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3330萬的部分,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於隔年申報綜合所得稅。( 符合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
第二種情形:
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第三人。即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皆不同人。
如父親為要保人,母親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兒子。這是最多人投保的型態(夫妻互保)
在這樣的條件下…
狀況一:
若要保人先死亡(父親過世),其保單依照”保單價值準備金”列入保險人(父親)遺產總額。
(保單視為要保人的財產)
狀況二:
若被保險人先死亡(母親過世),其保險金列入保險人(父親)贈與給受益人(兒子)。
若超過當年度贈與免稅額則課徵贈與稅。
第三種情形:
要保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受益人。
如兒子(二代)為要保人,父親(一代)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兒子自己。
狀況一:
要保人(二代)死亡,保單是為要保人遺產,納入要保人遺產總額。
狀況二:
若被保險人死亡,因要保人=受益人,沒有課稅問題。
結論1_人壽保險投保方式,要保人跟被保險人同一人,再指定受益人
看完上面三種情況,是不是有點腦筋轉不過來。
在這邊做一個小結論,只要記住「要保人跟被保險人同一人,再指定受益人」,這樣的安排下,被保險人死亡才不會有贈與稅及遺產稅的問題。
其他關於保險的規定,攸關你的權益,還是有耐心繼續看下去~
要保人變更
如果保單的”要保人”死亡,其保單視為要保人的財產,視情況課徵贈與稅或是遺產稅。
而要保人對保單有解約或是變更受益人的權力,且保單是為有價值之財產。因此變更要保人視為要保人移轉財產,國稅局會依照”保單價值準備金”課贈與稅,需要特別留意。
因為變更要保人,未申報贈與而遭國稅局開罰的案例層出不窮。之前更傳出民眾因為不清楚規定,直接將要到期的保單變更要保人給二個兒子,遭國稅局連補帶罰300多萬。因此保單做任何變更時,務必確認好相關細節,以免節外生枝。
保險給付指定受益人很重要
保險的觀念已深植國人心中,而保險目的,是為分散風險、消化損失;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之立法意旨,亦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因此萬一發生不幸事故時,基於上述目的購買之保單,其經指定受益人之保險給付,不必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減輕遺產稅負擔,遺愛繼承人。
由於一般民眾投保時,往往僅指定1名親屬為唯一的受益人之情形最多,例如已婚者通常以配偶互為受益人,未婚者則以指定父或母其中單獨一人,為指定受益人最常見,然而萬一被保險人與唯一指定受益人同時發生不幸事故時,則因為指定受益人已身故,當被保險人之繼承人領得保險給付時,就必須將該保險給付併入被保險人之遺產申報課稅,喪失原始投保之本意。
因此民眾投保時,一定要依照順序將親愛的家人指定為保險受益人,而且無論指定幾位受益人,最後一定要記得填上「法定繼承人」。
八大樣態投保,列入實質課稅
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鉅額投保、保費略高。
要特別注意,有許多人為了節稅或是資產移轉,在上述八種情況下投保,國稅局將按照個案情境去評估,回到「實質課稅原則」,將保單列為遺產課稅。 若是對國稅局處分不服,後續在訴願、行政訴訟的時程上將花費較多時間及成本,因此因避免上述八種情況下投保。
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若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其借款、價金或存款如果無法證明用途,國稅局也會比照死亡前兩年的贈與,全數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不可不慎。
保險作為規避風險、保障家人及資產移轉的工具,卻也有許多的規定及應避免的地方需要事先規劃,看完本篇之後,記得拿出你的保單請專業人士檢視,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是屬於上述哪一種情形,以免到時候受益人或是繼承人還要再繳納贈與稅/遺產稅,無法達到當初預期投保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