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法拍是否要申報房地合一稅?

不少人因為欠稅、欠債,房屋土地遭法拍或是強制執行。其拍得的款項用來繳納欠稅或還清債務還不夠。因此誤以為沒有所得就不用申報,因此受罰,請特別注意。

實際案例:

個人於106年8月18日出資購買房地自用,於108年1月16日遭法院拍賣,拍賣價款全由債權人取得,本人並無所得,為何會接到國稅局裁處罰鍰的繳款書?

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如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申報。

法院依強制執行法拍賣債務人財產,就是買賣性質的法律行為,又房地合一稅係採自行申報制,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即違反稅法上義務之行為,會受到處罰。

房子被法拍,有獲利,填寫申報房地合一申報書,繳納稅額。
房子辦法拍,沒有獲利,應依規定至國稅局填寫申報書,以免違反申報義務受罰。

依規定,個人交易持有期間一年以內之房地應適用稅率45%,持有期間超過一年未逾二年,稅率則為35%,超過二年以上才能適用20%稅率,超過十年以上稅率則為15%。

個人符合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得按20%稅率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類型

若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之情形。符合前開公告情形時,納稅義務人於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應繳納稅額時,得按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房地合一新制業於105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該制度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係依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超過1年未逾2年、超過2年未逾10年、超過10年,分別適用45%、35%、20%及15%稅率。惟符合該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得適用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該部公告適用案件類型如下:

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二、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五、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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