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資本化

企業建設廠房或取得固定資產(如機械),廠房因需要幾年時間建造;機械從下訂後亦需要幾個月時間才能安裝完成並實際投產。因此若是以銀行貸款方式取得資金來建造廠房或機械安裝,在未完成或是未實際生產的期間其利息支出視為資產的取得成本,不視為費用。
待建造完成/設備啟用後,其利息支出始視為費用,作為當期公司營業利潤減項。因有這樣的差異,企業在上市前應考量這項差異。

營利事業興建廠房期間的借款利息不可作為費用列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在中美貿易戰及國際反避稅趨勢下,許多廠商回臺投資興建廠房,因增建固定資產之部分資金如向銀行融資,其借款產生之利息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也就是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所應支付的利息即可作為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107年度申報資產負債表載有未完工程7,000萬元、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申報利息支出100萬元,經進一步查證,該支出係甲公司因增建廠房而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費用,惟該增建廠房工程於108年度完工,所以甲公司107年度所支付的利息並非當期費用,而應轉列為該廠房的建造成本,遂調減甲公司107年度列報利息費用100萬元,核定補繳稅款2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正確申報,以免錯誤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核釋營利事業增資置產其利息資本化有關問題

營利事業以增資方式購建應資本化之資產,如係現金增資且專款專用,確實用於購建該資產者,因無實際利息支出,故無需將利息資本化;如屬盈餘轉增資者,因未改變企業之資金狀況,若符合利息資本化條件者,仍應將利息資本化。

計算應予資本化之利息金額時,除符合第3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7段所述專案借款之資金如未全部動用而暫時投資,或一般性借款需作補償性存款時,因投資或存款所生利息收入應與借款成本(利息支出)相抵外,應按上述第3號公報第5、6段之規定辦理,即:

(一)對於應將利息資本化之資產,所應資本化之利息金額僅限於在該項資產購建期間,為支付該項資產成本所必須負擔之利息。換言之,此項應予資本化之利息,須為若不購建該項資產即無需負擔之利息。

(二)每一會計期間,每項資產所應資本化之利息金額應為以資本化利率乘以該期間內為購建該資產累積支出之平均數,資本化利率應為該會計期間所借款項之利率。如購建資產係供出售且有預收價款者,應將該期間預收價款平均數自累積支出之平均數予以減除。若企業特別舉債以購建一項應將利息資本化之資產,則此借款之利率為資本化利率;惟若購建該項資產累積支出之平均數大於該專案借款之金額,則超出之金額必須以其他應負擔利息之債務的加權平均利率為資本化利率計算之,但如採用其他方法所計算之利率與加權平均利率差異不大時,得用其他方法計算資本化利率。(財政部77/03/14台財稅第770522404號函)

Recommended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