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所得認定及納稅規定

大陸所得認定

個人或是企業若有大陸地區收入需要申報所得稅。
申報時,要確認收入是否被認定為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若收入依規定認定為大陸所得來源

則同一筆資金已經在大陸繳過稅,可持完稅證明回台扣抵營所稅。
要留意可扣抵金額有扣抵上限及可扣抵年度的規定。

若收入被認定為非屬大陸所得來源

如案例二中,其收入被認定為是台灣公司收入,不屬於大陸所得,不得扣抵。
因此在申報大陸所得及扣抵金額時,請多加留意!!!

案例一

台商申報大陸所得 三要點
2020-07-28 00:25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跨國台商申報營所稅時,尤其涉及大陸來源所得,須留意三大重點:如果同一筆資金已經在大陸繳過稅,可持完稅證明回台扣抵營所稅;回台申報扣抵的稅額,必須來自同一年度;若想回台抵稅,須留意近幾年營所稅率有變化,將影響可扣抵稅額。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就像其他海外所得一樣,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大陸來源所得,可以將在大陸已經繳納的所得稅,提出抵減台灣的營所稅。台商通常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大陸公司,所以台灣這邊最常收到的款項,是資金從大陸匯出時,會扣取的10%扣繳稅款。

但是抵稅時由於雙方課稅依據不同,常有台商申報時算錯可抵減的額度。
以北區最近查獲的甲公司為例,官員指出,甲公司申報2017年度營所稅時,運用海外轉投資大陸獲利,因此海外子公司將當年3,400萬元投資收益分配回甲公司,並出示好幾張完稅證明,回台申報扣抵營所稅578萬元(3,400萬元*當年度營所稅率17%)。

但是國稅局發現,針對這筆股利收入匯出,大陸其實只課10%扣繳稅,也就是3,400萬元投資收益,在大陸繳納的所得稅其實才340萬元,甲公司計算稅務時,只想到可抵減的總額上限,卻忘記這筆錢在大陸並沒繳那麼多稅,遭到剔除補稅。

甲公司還犯了一個錯誤,為了湊齊578萬元完稅證明,因而拿其他年度的納稅證明來抵減,但國稅局只認當年度的完稅證明。

也要留意營所稅稅率因營收增加而提升,同筆資金可扣抵上限也會增至20%。

案例二

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取得大陸地區佣金收入1,200萬元,並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120萬元。

甲公司說明,其大陸子公司為設備維護廠商,甲公司取得之佣金收入係”仲介國內廠商之大陸關係企業”,與其子公司簽訂設備維護合約所取得的報酬。

經查甲公司自大陸子公司收取的佣金收入,都是在「臺灣境內」居間仲介提供勞務之報酬,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屬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非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適用,在大陸地區繳納的所得稅,就無法從甲公司應納稅額中扣抵,被補徵120萬元稅款。

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扣抵稅額時,應先確定取得的所得是否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如非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就不能申報扣抵應納稅額,以免被補徵稅款,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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