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11種認知錯誤 以致沒申報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已施行多年,但仍有許多人不清楚相關規定而未申報受罰。
國稅局整理出未辦理房地合一新制申報的11種常見類型,請民眾注意!!!!
買賣房屋土地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 無論係獲利或損失, 應檢附相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申報。

若因繼承取得且符合下列條件,則適用舊制於隔年申報綜合所得稅即可。
(一) 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 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注意!11種認知錯誤 以致沒申報房地合一稅

2020-08-24 11:18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將該所將常見未辦理房地合一新制申報整理出11種常見類型,提醒民眾注意。包括:

一、因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仍係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

二、因房屋、土地交易係虧損,誤認因無所得而無須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

三、誤以為交易日及取得日係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誤認其交易之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四、誤以為交換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五、誤認僅出售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六、誤認非自行交易(如法院拍賣)房屋、土地或交易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不屬新制課稅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七、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之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之土地後合併,105年以後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誤認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八、誤以為因自地自建、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情形出售之房屋、土地,如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規定(簡稱奢侈稅)免稅,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九、自行認定交易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分區證明或農地農用證明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十、二親等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但誤以為已申報贈與稅即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十一、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其他信託財產(如存款)取得之房屋、土地,後續交易房地時,誤認以訂定信託契約日為取得日而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應於申報期限內如實申報,避免遭補稅處罰。如已逾申報期限,倘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

交易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之房地,無論係獲利或損失,均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該交易係獲利或損失,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又依同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未依限辨理申報,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6年間購買取得坐落臺北市房地,嗣於108年間出售該房地,甲君未於出售系爭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經該局以甲君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應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其出售房地係屬損失並未獲利,誤以為不須申報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經該局以甲君出售房地雖無交易所得,惟仍應申報,其未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核有過失,仍應裁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自105年1月1日起,有交易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之房地,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並加以遵循,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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