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發活動審查意見及研發支出專案認定申請期限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9 條及第 14 條)

1、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研發活動審查意見者,應於辦理當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 3 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 內(曆年制公司為 2 至 5 月),檢附申請書所列各項文件資料向本 局申請。逾期申請者,本局不予受理。

2、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研發支出適用投抵專案認定者,應與申請研發活動審查意見併案提出,但申請書與檢附之相關文件資料 與申請研發活動審查意見之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資料完全不同, 因此須分開裝訂,並於信封袋上註記申請 2 項事項(申請研發活動審查意見及研發支出專案認定 2 項),逾期申請者,本局亦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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