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營業人銷售國際電話卡有關交易憑證及營業稅報繳作業釋疑
營業人銷售○○電信公司發行之國際電話卡,應按實際售價開立「國際電話卡收據」(格式詳附件1)予買受人作為進項憑證。嗣後再按月就「國際電話卡收據」金額與取自○○電信公司之收據金額之差額,彙總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並編製「國際電話卡進銷明細表」(格式詳附件2),併同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明細表,按期報繳營業稅。
○○電信公司銷售國際電話卡予營業人,及營業人銷售國際電話卡予買受人,其收據均應註明電話卡批號。
附件一
附件二
主旨: 營業人與國外電信機構合營國際傳真之銷售額適用零稅率
本案○○電信公司與國外電信機構合作經營國際傳真業務,請依主旨辦理。
又該公司代國外電信公司銷售國際電信卡收入,既經查報該電話卡僅得在國外使用,其通話服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國外,尚非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故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至其代售該電話卡之佣金收入,應於支付國外電信公司代售電話卡款項計算佣金時,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