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樓業者以公會印製之黃金金飾珠寶來源證明登記書作為進貨憑證之相關規定

銀樓業者以公會印製之黃金金飾珠寶來源證明登記書作為進貨憑證之相關規定

銀樓業者向非經常買賣黃金、金飾珠寶之個人購進貨品者,得以公會名義印製之「黃金、金飾珠寶來源證明登記書」取代「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作為進貨憑證。

惟上開登記書須採1式3聯,第1聯報核聯由銀樓業者於每年單月份15日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俾利稽徵機關查核有無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利用個人名義出售黃金、金飾珠寶情事;第2聯申報聯交銷售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第3聯收據聯由銀樓業者留存作為進貨憑證。

上開登記書格式,每聯除應書立出售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外,亦須載明買受單位資料(如:統一編號、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並於第2聯註記「僅限於營利事業向依法免辦營業登記,且非經常買賣商品之個人購買商品者使用」及「供銷售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等字樣。

(財政部94/09/30台財稅字第094045654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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