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額計算
一、申請核實認定成本費用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課稅所得額=(營業收入淨額-核定成本費用)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二、申請稽徵機關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課稅所得額=營業收入淨額核定淨利率核定境內利潤貢獻程
淨利率核定方式
1、核實認定。
須提示帳簿、文據供核。
2 、按前 3 年內核定結果平均數核定。
本次提示之合約須與前三年內核定之合約 內容相同,且前 三年內曾經稽徵機關核實 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核定淨利率。
3、按主要營業項目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提示合約,並說明本次在我國境內提供勞 務或從事營業活動之交易流程及相關證明 文件。
4、 按實際查得資料核定
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淨利率高於「按前三年內核定結果平均數」或「按主要營業項目 之同業利潤標準 」。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核定
1、 核實認定。
須提示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利潤貢獻 程度之證明文件。
2、 按前三年內核定結果平均數核定。
本次提示之合約須與前三年內核定之合約 內容及交易流程相同,且前三年內曾經稽徵機關核實核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3、 按實際查得資料核定。
稽徵機關查得實際境內利潤貢獻程度高於 「按前三年內核定結果平均數」。
4、 按 100%核定。
無法採「核實認定」或「按前三年內核定 結果平均數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