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都會問,營業額達到多少才需要設立公司/行號?

許多人都會問,營業額達到多少才需要設立公司/行號?

依規定若行號/企業社若”當月”營業額達營業稅起徵點;即
買賣製造業等當月營業額超過 8 萬元,或裝潢廣告業等當月營業額超過 4 萬元,則即申請設立。
而若 “平均” 每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內之行號/企業社,依規定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施行

一、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八萬元。

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四萬元。三、營業人如兼營第一點、第二點所列業別之營業,其各點所列業別銷售額佔各該點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超過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其計算公式如下:
第一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第一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第二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第二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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