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
外國營利事業利用自行架設網站銷售電子勞務
外國 A 公司透過其自行架設之網站銷售線上遊戲予我國境內個人甲, 銷售價款為 10,000 元,應如何課徵所得稅?
步驟 1:
認定 A 公司之我國來源收入 A 公司利用網路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 勞務(線上遊戲)予我國境內個人,其報酬 10,000 元為我國來 源收入。
步驟 2:
計算我國應課稅所得額 A 公司已向稽徵機關申請並核定適用淨利率 30%及境內利潤貢 獻程度 50%者,應按全部銷售價款 10,000 X 核定淨利率 30% X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50% =我國應課稅所得額為 1,500 元。
步驟 3:
課徵我國所得稅 A 公司銷售電子勞務對象為我國境內個人甲,應由 A 公司自行 或委託代理人於規定期限內(106 年度所得,應於 107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300 元(1,500×20%)。

案例 2: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廣告播放服務
外國 B 公司透過其自行架設之網站為我國公司乙提供刊登線上廣告服 務,且指定在我國境內播放,向乙公司收取價款 10,000 元,應如何課徵所得稅?
步驟 1:
認定 B 公司之我國來源收入 B 公司利用網路提供即時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勞務(線上 廣告)予我國境內消費者,並指定在我國境內播放,其報酬 10,000 元為我國來源收入。
步驟 2:
計算我國應課稅所得額 B 公司於交易前向稽徵機關申請並核定適用淨利率 30%及境內 利潤貢獻程度「100%」(其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我國境 內),應按全部銷售價款 10,000 X 核定淨利率 30% X 境內利潤 貢獻程度 100% = 我國應課稅所得額為 3,000 元。
步驟 3:
課徵我國所得稅 1.B 公司銷售電子勞務對象為我國乙公司,乙公司於給付時原 應按 10,000 元按扣繳率 20% =扣繳稅款 2,000 元。 2.如B公司依財政部解釋令規定於交易前向稽徵機關申請並核 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乙公司於給付時得以 10,000 X 核定淨利率 30% X 境內貢獻程度 100% X 扣繳率 20% =扣繳稅款 600 元。

案例 3:
外國營利事業透過外國平臺業者銷售電子勞務
外國 C 公司透過外國平臺 D 業者銷售線上課程予我國個人丙及丁公司,並委託外國 D 平臺代收銷售價款 10,000 元,外國 D 平臺扣除平臺手續費 2,000 元後,將剩餘 8,000 元轉付 C 公司,應如何課徵所得稅?
步驟 1:
認定 D 公司之我國來源收入 D 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其向丙收 取之全部銷售價款 10,000 元為我國來源收入,課徵我國所 得稅。
步驟 2:
計算我國應課稅所得額 D 公司如已向稽徵機關申請並核定其適用淨利率 30%及境內利 潤貢獻程度 50%,以全部價款 10,000 元 X 淨利率 30% X 50%= 我國課稅所得額 1,500 元。
步驟 3:
課徵我國所得稅
1.D 公司銷售對象為我國境內個人,應由 D 公司自行或委託代 理人於規定期限(如 107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內,申報 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300 元(1,500×20%)。
2.D 公司銷售對象為我國丁公司,丁公司給付時原應以 10,000 元按 20%扣繳 2,000 元,但因 D 公司依財政部令釋經稽徵機 關核定,丁公司得按 1,500 元按 20%扣繳 300 元。
承上例步驟 2,假設 D 公司提示相關合約、轉付款項 8,000 元予 C 公司 證明及提示該轉付價款 8,000 元已完納我國所得稅之證明文件
步驟 3:課徵我國所得稅 D 公司已就轉付 C 公司價款按核定淨利率及境內貢獻程度計算 扣繳 240 元者:
1、D 公司銷售對象為我國境內個人,由 D 公司自行或委託代理人 於規定期限(如 107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內,申報繳納營 利事業所得稅 60 元(2,000×30%x50%x20%)。
2、D 公司銷售對象為我國丁公司,丁公司給付時得按 300 元 (2,000×30%x50%)按 20%扣繳 6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