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之獲利或損失應如何申報納稅?

有許多高資產客戶,會利用黃金存摺買賣黃金作為投資理財工具。
不論是到銀樓買賣實體黃金、或是透過黃金存摺買賣,若有獲利當年度應主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因銀行只是黃金存摺的保管單位,銀行並沒有義務也不會寄發扣繳憑單通給客戶,以至於有許多客戶在當年度所得申報時疏漏申報黃金交易所得。若日後遭稅捐單位查獲,除了補稅外,還將會處以罰鍰。

投資人務必留意!!!!

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之獲利或損失應如何申報納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若有獲利,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1年7月至A銀行開立黃金存摺帳戶,以每公克1050元買進600公克黃金,後於103年9月以每公克1,200元出售600公克黃金,銀行手續費100元。甲君應將買賣黃金存摺之財產交易所得89,900元(即出售價格720,000元-買進價格630,000元-手續費100元)併入10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有出售財產之損益應主動計算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及裁罰。如有不明暸之處,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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