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會計
所得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而來,目的在提供投資者或債權人公允表達的財務資料;
稅務會計
稅務課稅所得是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計算,是計算納稅義務的基礎。
財會與稅會勢必有差異,二邊對費用支出認定不同,故產生財務及稅務上之差異。
稅法上不予認列費用或損失,常見四大財稅差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務會計所得是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而來,目的在提供投資者或債權人公允表達的財務資料;稅務課稅所得是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計算,故產生財務及稅務上之差異,報稅時要作帳外調整,列舉常見四大財稅差異說明如附表。
舉二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局發現該公司列報高價乘人小客車之折舊費用,直接以購入成本500餘萬元按5年計算折舊費用。因該乘人小客車於104年底購入,依稅法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而甲公司仍按實際購入成本500餘萬元計算折舊費用,致超限予以剔除補稅。
乙公司105年度結算申報2百餘萬元兌換虧損,乙公司財務處理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先行估列兌換虧損,但105年底都未支付該筆貨款,雖然匯率變動,然尚未辦理結匯匯付,列報兌換虧損因尚未實現還不能認定,故予以調整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財會規定計算損益,但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上相關規定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以免不符規定被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者,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鄒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3
列舉常見四大財稅差異說明:
一、超出稅法規定列支限額
稅法上不予認列費用或損失之情形,例如:交際費、捐贈、折舊、差旅費、職工福利及小規模營利事業之收據,稅法規定有列支限額標準。
二、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損失
稅法上不予認列費用或損失之情形,例如: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罰鍰等支出,及非營業所必需之損費。
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
稅法上不予認列費用或損失之情形,例如:兌換損益、銷貨折讓、其他損失、投資損失等,其他法律未另有規定或未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之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
四、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
稅法上不予認列費用或損失之情形,例如:廣告費用分攤及遞延、派駐海外人員費用、免稅所得之損費。
若你對你的支出及交易過程有任何疑慮或有不清楚的地方,歡迎與我聯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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