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口下列貨物,免徵營業稅:
(一)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憑交通主管機關或漁業主管機關證明辦理。
(二)關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貨物。但因轉讓或變更用途依照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補徵關稅者,均應補徵營業稅。
(三)本國之古物。
(四)純金之金條、金塊、金片、金幣、金飾、飾金、製品及工業用純金產品;所稱純金,指金含量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以上者。
(五)報紙(新聞紙)、雜誌(定期刊物)。但其屬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出版者,須經主管機關許可。
(六)肥料。
二、下列貨物,非屬進口貨物,不徵營業稅:
(一)待退運出口、待轉運出口之未通關貨物。
(二)海關送達稅款繳納證後,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稅提領之貨物。
(三)保稅區營業人銷售非保稅貨物與國內課稅區營業人,或接受課稅區營業人委託加工,未添加任何保稅原料、物料之銷售勞務案件,無須報關,亦免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三、 符合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免稅規定者
進口郵包,符合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免稅規定者,免徵營業稅。其超出部分或依前開辦法不適用免稅規定者,應於進口時按完稅價格全額課徵營業稅。
四、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符合旅客攜帶自用物品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符合旅客攜帶自用物品免徵進口稅品目範圍者,免徵營業稅,其超出部分應課徵營業稅。入境旅客購自免稅商店之貨物,視同自國外採購攜帶入境,應俟入境通關時,由海關就超逾免稅限額部分,依法代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