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何謂關係企業?
答:關係企業係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參考問題 2)或相互 投資之公司(參考問題 8)。
法令依據: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
問題 2:公司間控制與從屬關係之類型為何?
答:依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之定義公司間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類型如下:
(一)控制與從屬關係。 1. 持有控制。 2. 實質控制。 (參考問題 3)
(二)推定控制與從屬關係。(參考問題 5)
(三)互為控制與從屬關係。(參考問題 9)
問題 3:何謂控制與從屬關係?
答:控制與從屬關係包括持有控制與實質控制二類:
(一)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 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二)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法令依據: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
問題 4:判斷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實質認定情形為何?
答:公司於判斷為有關係企業之控制與從屬關係時,除依其法律之關係外,應考慮其 實質關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相關事證證明無控制與從屬關係外,依實質認定 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一)取得他公司過半數之董事席位。
(二)指派人員獲聘為他公司總經理。
(三)對他公司依合資經營契約規定,擁有經營權。
(四)對他公司資金融通金額達他公司總資產之三分之一以上。
(五)對他公司背書保證金額達他公司總資產之三分之一以上。
法令依據:編製準則第六條。
問題 4-1:實質認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是否僅限於編製準則第六條各款之情形?
答:否。
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規定,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 務或業務經營,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編製準則第六條雖列舉實質控制之可能情形, 惟若有事證證明無控制與從屬關係,亦可排除認定;反之,如有其他情形得以判斷公 司可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之經營者,亦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 九條之二所規定之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如指派人員當選為他公司董事長。
問題 5:何謂推定控制與從屬關係?
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一)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二)公司與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股東持有 或出資者。 法令依據: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
問題 6: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一款規定,公司與他公司執行業務股東或董 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所謂「有半數以上相同」應如何認 定?又董事係以法人身分當選者,其認定標準為何?
答:公司與他公司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 係,所謂「有半數以上相同者」應以較高席次之半數為計算基準。又倘董事係以法人 代表人身分當選者,係以代表人之個人身分為認定標準。 法令依據:經濟部 88.9.8 商 88219627 號函。
問題 6-1 舉例:甲公司有董事十人,乙公司有董事六人,則甲、乙二公司至少應有多少董 事相同,方構成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答:甲公司之董事席次十人較乙公司為高,故以十席之半數五席為認定標準,即至少 應有五位董事相同。
問題 6-2 舉例:丙公司有董事九人,丁公司有董事三人,則丙、丁二公司至少應有多少董 事相同,方構成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答:丙公司董事席次為九人較高,其半數以上相同為五席,又丙、丁公司間無法達成 五位董事相同,故並無董事半數以上相同而構成推定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可能。
問題 7: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二款規定,公司與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 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股東持有或出資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 係,所謂「有半數以上為相同股東持有或出資者」應如何認定?
答:所謂「有半數以上為相同股東持有或出資者」,應以較高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 半數為計算基準。 法令依據:經濟部 88.9.8 商 88219627 號函。
問題 7-1 舉例:甲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為 10,000 股,乙公司為 7,000 股,則甲、乙二 公司至少應有多少股份為相同股東持有,方構成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答:甲公司之股份總數較高,故應以其半數 5,000 股為認定標準,即至少應有 5,000 股為相同股東持有,方構成推定控制與從屬關係。
問題 7-2 舉例:丙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為 20,000 股,丁公司為 7,000 股,則丙、丁二 公司至少應有多少股份為相同股東持有,方構成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答:丙公司之股份總數較高,故應以其半數 10,000 股為認定標準,惟丁公司股份少於 10,000 股,故並無因相同股東持有而構成推定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可能。
問題 8:何謂相互投資公司?
答: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者,即為相互投資公司。 法令依據: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
問題 9:何謂互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答:相互投資公司各持有對方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或資本總數超過半數者,或互可 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即互為控制與從屬公司。 法令依據: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
問題 10: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所稱之關係人與公司法所稱之關係企業有何異同?
答:
(一)關係人與關係企業之規定:
1. 關係人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第二段規定, 凡企業與其他個體(含機構與個人)之間,若一方對於他方具有控制能力或在經營、理財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雙方即互為關係人;受同 一個人或企業控制之各企業,亦互為關係人。另依(88)台財證(六)第 01403 號函規定,公司法關係企業章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 人,亦為實質關係人。
2. 公司法所稱關係企業,指相互間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或相互投資 之公司。
(二)二者之差異:
1. 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機構與個人,而公司法所稱關係企業僅包括公司,且 二者之定義範圍並不相同。
2. 公司法所稱之關係企業為關係人,惟關係人並不一定為關係企業。
法令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第二段、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88)台財證(六)第 01403 號函說明二。
問題 11:財務會計準則規定之控制能力與公司法關係企業章規定之控制能力有何不同?
答: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五段之規定, 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者,通常對被投資公司有控 制能力,構成母子公司之關係,子公司之經營政策由母公司決定;另若母公司與子公 司合計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者,該被投資公司之經營 政策亦由母公司決定,此二情形,該等公司實質上係同一經濟個體。故財務會計準則 規定之控制能力,係以持有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為準。
(二)依公司法關係企業章規定之控制能力,除持有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持 有控制外,尚包括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實質控制,及依 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所規定之推定控制。故公司法關係企業章所規定之控制能 力,其範圍較財務會計準則所規定要廣。 法令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五段、公司 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之三。
問題 12:計算持有他公司股份或出資額時,是否僅限於本公司直接持有之股份?
答:否。計算持有他公司股份或出資額時,除本公司直接持有之股份或出資外,應連 同從屬公司持有之股份或出資、第三人為本公司持有之股份或出資及第三人為本公司 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一併計入。 法令依據: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
問題 13:依問題 12 計算持有他公司股份或出資額時,對從屬公司及第三者所持有之 股份或出資額,應如何加計?
答:計算持有他公司股份或出資額時,對從屬公司及第三者所持有部分,應直接加計。
問題 14:以第三人名義持有他公司股份,該第三人是否僅限於自然人?
答:以第三人名義持有他公司股份時,該第三人不論為法人或自然人均包括在內。
問題 15:認定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基準日為何?
答:編表者之年度結束日。
問題 16:公司法關係企業章有關持股之計算,是否僅包括普通股股權?
答:否。公司法關係企業章有關持股之計算,係指「有表決權」之股份,因此不限於 普通股股權,特別股如有表決權,亦應計入。 法令依據: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之三、之八、之九、之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