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 明召集事由,於 7 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 事時,得隨時召集之。有關「7 日前通知」之起算日期為 何?
答:按經濟部 95 年 7 月 14 日經商字第 09502101500 號函規 定「公司法第 204 條規定…,所謂『7 日前』,…,自通 知之翌日算至開會前 1 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
2.董事會之召集於 7 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後至開會前 之期間,可否臨時加入議案併入該次董事會?
答:衡酌公司法第 204 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3 條第 2 項之立法意旨,公司如於董事會之召集通知寄 發後至開會前之期間,發生緊急情事,急待董事會討 論,可臨時加入議案併入該次董事會討論。另公司於前 揭期間內如有新增之報告案,考量報告案尚無涉及表 決,影響性較小,亦得臨時加入議案,併入該次董事會 報告。
3.董事會於討論員工績效獎金案時,有利害關係之董事(如 勞工董事等)是否應予以迴避?
答:
一、按「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 規定,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 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 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 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故董事就有利害關 係之事項,應依上開規定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 容,如其確未損害公司之利益,目前尚無強制規範利 害關係董事應於討論及表決時予以迴避。
二、有關董事會於討論員工紅利及績效獎金部分,如係討論全體員工紅利或績效獎金,未涉董事自身或其代表 之法人之利害關係者,其兼具員工身分之董事尚無須 迴避。惟如討論事項涉及董事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利 害關係,且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利害關係董事應 予迴避。
4.定期性董事會及因緊急情事召集之董事會之間如何區 分?
答:依經濟部 95 年 10 月 12 日經商字第 09502145290 號函 釋,公司法第 204 條所謂「緊急情事」,係指事出突然, 又急待董事會商決之事項而言,其但書規定「有緊急情 事,得隨時召集之」,乃指有緊急情事時,得不於 7 日前 通知召集。而遇有緊急情事得否以書面通知,應視公司 章程有否明定為斷。至於董事會之召集是否為緊急情事 及其召集程序是否有效,允屬司法認事範疇,如有爭議, 宜循司法途徑處理。
5.定期性董事會定義為何?
答:按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董事 會應至少每季召開 1 次,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但有 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即如非屬緊急情事召 集之董事會者,屬定期性董事會。
6.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3 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開應於 7 日前通 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則臨時性董事會是否亦有通知各董 事及監察人之義務?另臨時性董事會之程序是否亦應符 合董事會議事辦法之規範?
答:
一、 依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3 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集,…, 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 隨時召集之。」,故緊急情事召集之董事會亦應通知各 董事及監察人。
二、 按「公開發行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 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定期性董事 會之議事內容,至少包括下列事項:…。」。分別為董 事會議事辦法第 2 條及第 6 條所明定,故非定期性董 事會除議事內容無前揭辦法第 6 條之適用外,餘相關 議事規範仍應依前揭辦法辦理。
7.公司召開董事會,可否未實際召開而由董事以書面核准方 式進行;另董事可否以電話會議方式出席董事會?
答:
一、公司法第 205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 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 在此限;同條第 2 項規定,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 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 席;另「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不能親自出席, 得依公司章程規定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如以視訊 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前揭法規已明文規範公 司召開董事會,董事應親自出席,或委託其他董事代 理出席,故公司尚不得未實際召開董事會而由董事以 書面核准之紙上董事會方式進行。
二、另經濟部 92 年 9 月 15 日經商字第 09202189710 號函 釋,鑑於電傳科技發達,人與人溝通不侷限同一地 點,從事面對面交談,如以視訊會議方式從事會談,亦可達到相互討論之會議效果,與親自出席無異。亦 即以電傳視訊從事面對面會談情形始得為之。其餘方 式,尚不得視為親自出席。依前揭函釋內容,以視訊 參與會議,視為親自出席,惟以電話討論方式參與董 事會,尚不得視為親自出席。
8.臨時性或定期性董事會內部稽核主管是否皆應列席?另 辦理公司董事會議事事務單位是否應設置簽名簿供列席 之內部稽核主管簽到?
答:
一、 董事會屬公司法第 204 條所規定「有緊急情事時,得 隨時召集之」者,內部稽核主管列席報告與否,得由 公司董事會依需要自行斟酌。至其餘董事會,內部稽 核主管應依規定列席董事會報告。
二、 按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會之議 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前揭規定雖未明定應 設置簽名簿供列席者簽到,惟議事錄應詳實記載列席 者之姓名及職稱,為避免日後發生爭議,辦理議事事 務單位仍宜設置簽名簿供列席者簽到,以供日後查考。
9.以視訊會議進行董事會是否需同時錄音與錄影?
答: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 定,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者,其會議錄音、錄影資料 屬議事錄之一部分,爰董事會以視訊方式進行時,應依 前開規定同時錄音與錄影。
10.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3 第 8 項規定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是否應提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通過?
答: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3 第 8 項規定,公司應訂定董 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 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本會依該授權已訂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 辦法」 ,故公司所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內容應符合本會 上開辦法規定,並宜提董事會決議通過,至於是否須經 股東會通過,係屬公司自治事項,宜由公司自行決定。
11.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公 司之營運計畫」之內容?
答: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所稱營運計畫之內容係包括公司年度之經營方針、預期 銷售數量及其依據及重要之產銷政策等財務業務計畫。 公開發行公司應依前揭規定,將營運計畫提報董事會討 論。
12.董事會如無異議照案通過,議事錄是否需記載董事、監 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
答: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7 款 及第 8 款規定,董事會議事錄,應詳實記載討論事項、 臨時動議之各議案,有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 員發言摘要,故董事會如有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 人員發言,議事錄應詳實記載其發言摘要,而非僅記載 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董事等人之發言。
1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案,如有撤案或暫不討論之情形 者,在會議紀錄如何表達?
答:按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6 條規定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至少包括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另第 17 條規定董事會議事錄應記載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 果,故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董事會,依前揭規定,如有議 案經決議撤案或暫不討論者,應將其決議方法與結果詳 實記載於董事會議事錄,並均應於下次董事會報告之。 惟議案經決議撤案或暫不討論者,如無其他附帶決議事 項須執行者,因無執行情形,其執行情形免於下次董事 會報告及記載。
14.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每屆第 1 次董事 會,會議主席由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 2 人以上者 「應互推一人擔任之」,係指會議主席由有召集權人互推 1 人,抑或由所有董事於有召集權人之中推選 1 人?
答:按「…。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所得選票代表 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 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為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所明定。依 股東會所獲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即為召集權 人,故召集權人有 2 人以上時,應由有召集權人互推 1 人擔任會議主席。
15.董事會議中議案如經董事全數同意變更,董事會議事錄 上是否僅需記載新議案之案由及決議?
答: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董 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 項:…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與結果…」,議案如 經董事全數同意變更,董事會議事錄仍應記載變更前議 案及新議案之決議與結果。
16.董事會得否決議概括授權董事長於董事會休會期間代 表董事會為一切行為?
答: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8 條規定,在董事會 休會期間,董事會依法令或公司章程規定,授權行使董 事會職權者,其授權層級、內容或事項應具體明確,不 得概括授權。因此,董事會依法令或公司章程規定,決 議授權行使董事會職權之層級、內容或事項等,應具體 明確。
17.董事會議事程序無論是否變動,董事會結束前皆必須經 出席董事過半數表決同意,主席始可宣佈散會?且董事 會議事錄亦須記載「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散會」?
答: 一、 按「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 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 會。」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13 條所明 定。前揭條文旨在規範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 議事程序進行,並避免於董事會議事進行中,主席逕 行宣布散會。 二、 若董事會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完竣,主 席自得宣布散會;惟若於議事進行中,非經出席董事 過半數同意,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該事項並應記 載於董事會議事錄。
18.董事會議事運作常見缺失有那些?
答:
一、董事會議事規範內容不全:
(一)未將部分「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規定事項 納入議事規範,如未明訂「董事會應指定之議事單 位」、「董事會議事內容」、「應提董事會討論事項」、「議 事錄應記載內容」、「監票及計票方式」、「不得以臨時 動議提出事項」、「延期審議」、「延後開會」、「暫停開 會」、「不記入表決權之董事」及「全程錄音或錄影」 等事項。 (二)董事會以每年召開四次為原則,與「公開發行公司董 事會議事辦法」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不一致。 (三)公司章程未訂遇緊急情事得不經書面通知隨時召集 董事會,惟「董事會議事規範」訂有臨時董事會之召 集,不以書面通知各董事、監察人。 (四)議事規範所訂應提董事會討論事項,未包括「募集、 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及「依證券交 易法第 14 條之 3、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 決議或提董事會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等事項。 (五)董事會休會期間之授權範圍,包括法令規定應提董事 會討論事項在內,如「訂定有效及適當之內部控制制 度」、「選任經理人」及「對會計師之選任」等事項。 (六)董事會休會期間之授權範圍未具體明確,如以公司 「授權裁決簡則」或「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代替 授權原則。
二、作業程序不完備:
(一)董事會之召集,未於 7 日前(自通知翌日起至開會前 1 日止共 7 日)將召集通知或足夠之會議資料寄送各董事、監察人。 (二)董事會之召集,召集通知未列示日期或未保留寄送軌 跡,致無法查證是否於 7 日前寄送各董事、監察人; 另召集通知書上未有「一併寄送」議事內容相關資料 之軌跡,致無法判斷是否提供足夠之會議資料。 (三)董事會開會時未能完成錄音或錄影。 (四)董事會議事錄寄送各董事及監察人之憑證,未妥善留 存。
三、議事內容不完整:
(一)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未包括「上次會議紀錄及 執行情形」、「重要財務業務報告」、「內部稽核業務報 告」及「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等事項。 (二)內部稽核主管未列席定期性董事會並做報告。
四、議事錄記載不全:
董事會議事錄未詳實記載「會議屆 次(或年次)」、「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 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董 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反對或保留 意見」等事項。
五、其他:
(一) 董事出具委託書未列示日期。 (二) 法人董事指派自然人代表變動及赴大陸投資未發布重大訊息。 (三) 監察人委託他人列席未親自列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