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納稅義務人常因不諳稅法規定,致 發生申報錯誤漏稅受罰情事,北區國稅局特
將納稅義務人申報營業稅時,常見較易疏失而受處罰情形歸納15則案例,以提醒民眾知法守法,減少違章漏稅案件發生;而若已涉及違章情形,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加計利息免罰。
1.未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惟實務上常見定點營業攤販、從事產婦膳食服務及初生嬰兒看護之「坐月子
中心」、對外營業並收取費用之大樓停車場等,誤認其免徵營業稅,而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而遭補稅並處罰。
◎貼心小叮嚀:
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1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處罰。
2.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
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實務上常見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經查
獲而依營業稅法第46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補稅並處罰(採擇一從重處罰)之情形。
◎貼心小叮嚀:
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1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罰。
3.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
營業人於每期使用統一發票前,一定要檢查是否為自家申購之統一發票,避免不慎誤用他人之統一發票,相同的,其他營業人如未檢查清楚,亦誤用對方之統一發票,雙方均將遭受處罰。實務常見總、分支機構或委託代理人購買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慎互用統一發票而受處罰之情形。
◎貼心小叮嚀:
營業人於查獲前報備者,可減輕處罰。
4.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未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
章。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若漏未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5.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未作廢重開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若有書寫錯誤或金額輸入錯誤,應將原發票收回作廢另行開
立,並在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上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並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載明,若疏忽未作廢重開,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6.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依規定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實務上常見營業人應消費者要求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將買受人名稱改為公司(行號),一經查獲開立發票與取得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均將遭受處罰。
7.營業人接受買受人以信用卡簽帳消費,未依規定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記載簽帳卡(信用
卡)卡號末4碼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信用卡)之買受人,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
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信用卡)號碼末4碼(如為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不在
此限),如未依規定記載,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8.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並繳納營業稅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
有關文件,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營業人常誤以為無銷售額,自無應納稅額,應免辦理申報,而遭處滯報金或怠報金。又經查獲有應納營業稅而未繳納者,除補稅外並予以處罰。
9.營業人未依定價主動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涉及漏報銷售額及未依規定給與憑證
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一)規定,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依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除經核准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者外,應將定價金額計算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因此,營業人未依定價主動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涉及漏報銷售額及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予以處罰。
◎貼心小叮嚀:
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加計利息免罰。
10.營業人結束營業,餘存資產及貨物,漏未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結束營業,需辦理清決算,所餘存資產及貨物,不論是由債權人用以抵償債務、員工用以抵償薪資、分配與股東或出 資人,均視為銷售貨物,如未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予以處罰。
◎貼心小叮嚀:
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 清罰鍰者,可減輕處罰。
11.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
非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之營業人(如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金融保險業、特種飲食業及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等),出售其購進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實務上,營業人常誤以為其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故於出售時亦免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貼心小叮嚀:
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可減輕處罰。
12.營業人有進貨退出或折讓之情事,未於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營業人每期報繳營業稅,營業稅額之計算係以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以,營業人如有因進貨退出或折讓之情事,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開 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之當期提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如當期未申報扣減,則形同虛報進項稅額,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予以處罰。
◎貼心小叮嚀:
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可減輕處罰。
13.營業人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規定,營業人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自用乘人小汽車等,其雖已支付進項稅額,均屬不得扣抵之項目,惟實務上營業人常誤以為依規定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扣抵聯,均可作為營業稅申報之進項憑證,而以該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遭補稅並處罰。
◎貼心小叮嚀:
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可減輕處罰。
14.以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應向實際交易對象索取統一發票,不應抱持「有取得發票就好」的觀念,而以非實際交易對象(如虛設行號、下游廠商等)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查獲將受罰。
◎貼心小叮嚀:
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
清罰鍰者,可減輕處罰。
15.營業人進口貨物以進口報單營業稅欄上所載營業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以進口貨物之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檢附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惟部分營業人誤以為進口貨物經海關放行後,已完成營業稅額繳納程序,而以進口報單營業稅欄上所載營業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遭補稅並處罰。
◎貼心小叮嚀:
以進口貨物之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檢附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