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申報錯誤案例-營利事業所得稅

近來納稅義務人常因不諳稅法規定,致發生申報錯誤漏稅受罰情事,北區國稅局特將 納稅義務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常見較易疏失而受處罰情形歸納7則案例,以提醒民眾知法守法,減少違章漏稅案件發生;而若已涉 及違章情形,凡屬未經檢、未經稽徵機關或 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加計利息免罰。

1.短漏報營業收入,致短漏所得額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 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因此,凡屬所得稅法第3條 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範圍之所得,均應申報。惟實務上常見納稅義務人銷售貨物或 勞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營業稅,又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漏報營業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經查獲後 除補稅外並予以處罰。

2.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其他收入)

竊盜損失、因車禍支付被害人之醫藥費、賠償金等,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可核實認 列,惟納稅義務人往往申報全額之費用(損 失),卻漏報受有保險賠償之其他收入,經 查獲除補稅外並予以處罰。

3.漏報僱用獎助津貼(其他收入)

營利事業領取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之僱 用獎助津貼,核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
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項下,又依財政部94年 4月19日台財稅第9404519501號函釋規定,92年度及以後年度領取之僱用獎助津貼,如未列報其他收入,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予以處罰。

4.無進貨事實,虛列營業成本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7條規定:「原料、物料及商品之購進成本,以實際成
本為準。實際成本,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 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 用。」是以,列報之成本自以有進貨事實為要件,惟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有憑證即可列報,未探究是否有進貨事實,致虛列營業成本,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予以處罰。

5.列報銷貨退回,未沖轉存貨數量,虛增營業成本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規定:「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因此,銷貨退回除於總分類帳記載外,所退回貨品之數量應於存貨明細帳沖轉後,才會與庫存數量相符,倘未沖轉退回貨品之數量,將因短報期末存貨數量,虛增銷貨成本,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予以處罰。

6.虛報薪工資、加班費及伙食費

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成本費用憑證不足,往往以無僱用事實之人頭虛報薪工資,甚至虛增員工之薪工資、加班費及伙食費,致短漏報所得額,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予以處罰。

7.虛列應付未付款項

營利事業機構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2年而尚未給付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第108條之1規定,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如未轉列經調整轉列者,免依短
漏報所得額論處,惟經查獲為虛列應付未付款項,致短漏報所得額者,除補稅外並予以處罰。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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