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收入應申報
非法人祭祀公業之利息收入應扣繳,但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祭祀公業分配派下員之收益屬其他所得
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分得房屋出售後將其財產交易所得分配予各派下員所有時,應由派下員併入實際分配年度之其他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
營業稅 _祭祀公業出租不動產之租金收入應課營業稅
祭祀公業所有之房屋、土地出租所取得之租金收入,既屬銷售勞務之收入,自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綜合所得稅_祭祀公業之財產分配其派下員,所得稅徵收釋疑
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係依據民間習慣成立之祀產,如無營利活動,僅有土地之收益或財產之處分收入,尚非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應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至綜合所得稅之核課規定如次:
(一)、祭祀公業之收益及孳息,倘有分配其派下共有人之情事,應以該受益之所得人為對象,由祭祀公業管理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列報所得人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實際分配之收益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分別歸戶計課綜合所得稅。
(二)、已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行政院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及其他有關之規定辦理,其不合規定者,應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至派下員如有自該公業取得款項者,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該公業仍應依說明(一)規定辦理申報。
土地增值稅 _祭祀公業解散派下員拋棄派下權不課土地增值稅
非財團法人組織之祭祀公業解散,派下員將其派下權拋棄,非贈與行為,依法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贈與稅_贈與人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受贈單位符合「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第2條規定,可適用免課贈與稅。
贈與人當年度加計該筆捐贈金額後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元,建議先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於稽徵機關審查受贈人合於免稅要件並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予受贈單位,以避免發生徵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