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聘用外國人?

公司因業務擴展需求,需要聘用外籍專業人才,依規定外國人需要申請工作簽證才能在台合法工作。
公司該符合哪些條件?而該外籍專業人士又該具備甚麼條件?才能申請工作簽證。

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國公司:
設立未滿1年者: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 達美金40萬元以上。

(二)外國公司在我國分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
設立未滿1年者: 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度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 處,且在臺有工作實績者。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

(五)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

若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財團法人:
設立未滿1年者,設立基金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設立1年以上者,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業務支出費用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二)社團法人:社員人數應達50人以上。

(三)行政法人:依法設置之行政法人。

(四)國際非政府組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在臺辦事處、秘書處、總會或分會。

外籍人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二、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三、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四、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

且每月平均受聘僱薪資,除另有規定外,均需達新臺幣4萬7,971元。

若有任何問題,請與我聯繫CASPER 0929231208(手機/ 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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