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團體因承攬、買賣及技術合作須指派外國人來臺從事履約或技術指導工作,
工作期間在30日以下者免申請;
工作期間31日以上90日以下者,得於入境後30日內提出申請,且外國人資格及薪資不受限制;
工作期間為90日以上者,外國人資格比照一般專門性技術性人員之規定辦理。
外國公司、團體因承攬、買賣及技術合作須指派外國人來臺從事履約或技術指導工作,
工作期間在30日以下者免申請;
工作期間31日以上90日以下者,得於入境後30日內提出申請,且外國人資格及薪資不受限制;
工作期間為90日以上者,外國人資格比照一般專門性技術性人員之規定辦理。